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609刑初322號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保徐公訴刑訴〔2020〕1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保定市徐水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葛立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付某某及辯護人盧麗娜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8月被告人付某某與周某通過手機“快手”認識。2019年8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付某某編造和別人打架需要用錢、住院用錢、還車貸用錢等理由,采用借款、購買手機套現(xiàn)、支付寶套現(xiàn)等方式騙取周某人民幣48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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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且數(shù)額較大,用于賭博活動及個人消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付某某供述,被害人周某陳述,證人陳某1、張某1、陳某2、賈某、付某、張某2、李某、張某1、張某3證言,微信和支付寶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支付寶交易明細證明,賬單詳情,支付寶付款截圖,貸款賬單,欠條,辨認筆錄及照片,京東白條賬單、支付寶花唄賬單、捷信分期借款合同及還款賬單、個人“點即貸”借款合同、支付寶借唄合同及還款賬單、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全業(yè)務批單及賬單,說明,證明、情況說明,諒解書、收條,戶籍證明信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付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盧麗娜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付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其親屬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得到諒解;起訴書指控的詐騙金額以法院核實為準,綜上,請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付某某給周某轉賬70元,2019年11月28日,被害人周某報案,同年12月2日立案偵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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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數(shù)額應為48404元。被告人親屬已代其退賠被害人周某經濟損失5.2萬元,被害人周某對被告人付某某表示諒解。被告人付某某親屬已代替其繳納罰金人民幣4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物所有權,已構成詐騙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關于公訴機關及辯護人盧麗娜提出的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其親屬已代其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公訴、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予以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盧麗娜提出的被告人付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付某某被傳喚到案后前兩次訊問筆錄中均未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其于2020年5月20日才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當時偵查機關已經掌握其犯罪事實,故上述辯護意見,理據(jù)不足,不予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為保護公民的財物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罰金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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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小戰(zhàn)
人民陪審員 師偉榮
人民陪審員 王 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陳麗思
書 記 員 賈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