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
案??號 (2021)皖12刑終153號
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審理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石某某1、趙某4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皖1225刑初388號刑事判決。石某某1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安徽省隆盛鞋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盛鞋業(yè))系2018年8月1日注冊成立,被告人石某某1系隆盛鞋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趙某4系該公司監(jiān)事,石某6(另案)系實際控制人。在隆盛鞋業(yè)存續(xù)期間,因經營不善于2019年6月起未能對員工支付工資。石某某1、趙某4作為隆盛鞋業(yè)的主管人員,在明知石某6為逃避支付義務,而于2019年9月23日變更隆盛鞋業(yè)法定代表人(石殿元)登記注冊信息時予以默許。2019年10月8日阜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石某某1、趙某4、石某6于同年10月12日前將楊某4等53人工資446923.5元付清;同年11月18日,該局責令石某某1、趙某4、石某6于當年11月21日前將張某6、張某1、劉某5等8名工人工資99169元全部結付清,并依法向石某某1、趙某4、石某6送達了《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整改指令書》。石某某1、趙某4、石某6在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所拖欠工人的勞動報酬。經核算,石某某1、趙某4等人共計拖欠61名工人錢款454948.5元。2020年1月,隆盛鞋業(yè)及石某6向部分工人支付工資56400元,以稻花香酒抵付工資50598元。在審查起訴期間,石某某1、趙某4家人代其二人分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5萬元、10萬元。
上述事實,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經法庭舉證、質證的受案登記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隆盛鞋業(yè)拖欠工資名單,隆盛鞋業(yè)拖欠工資發(fā)放目錄,阜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南人社監(jiān)令〔2019〕12號、南人社監(jiān)令〔2019〕12號-1《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整改指令書》及審批表、勞動保障信用風險告知書、送達回執(zhí),前科情況查詢,抓獲經過、歸案說明,戶籍證明,隆盛鞋業(yè)管理職責和人事,農商行交易流水,欠條,收條、安徽農金存款單,證人徐某、張某1、邵某、任某1、劉某1、劉某2、朱某1、任某2、楊某1、劉某3、劉某4、楊某2、周某1、龐某1、崔某、余某、孫某1、孫某2、陳某、孫某3、孫某4、韓某12、閆某、張某2、代某、王某1、孫某5、馮某1、苗某、孫某6、龐某2、張某3、王某2、田某、馮某2、張某4、董某、周某2、張某5、楊某3、朱某2、李某1、程某、楊某4、常某、郭某、李某2、劉某5、劉某6、王某3、孫某7、張某6證言,被告人趙某4、石某某1供述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石某某1、趙某4有能力支付而逃避支付61名員工的勞動報酬454948.5元,數額較大,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二人行為均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受刑事處罰。被告人石某某1、趙某4到案后均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在提起公訴前支付了部分勞動報酬,確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為懲罰犯罪,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侵犯,根據被告人石某某1、趙某4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石某某1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被告人趙某4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三、責令被告人石某某1、趙某4以及同案人石某6共同支付閆某等人勞動報酬人民幣十九萬七千九百五十元零五角。
石某某1上訴稱,其系主動到案,應當認定為自首;其僅是掛名法人,并非實際控制人,所起作用較小。原判量刑過重,請求改判對其適用緩刑。辯護人辯護意見同上訴人上訴理由。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認定的事實無異,且有經一審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及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石某某1、原審被告人趙某4逃避支付多名員工工資,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拒不支付,二人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予懲處。石某某1系抓獲到案,不成立自首;目前仍拖欠部分工資未支付完畢,不宜對其適用緩刑。其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人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支付部分拖欠的款項,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判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原審法院判決責令石某某1、趙某4以及同案人石某6共同支付閆某等人勞動報酬沒有法律依據,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2020)皖1225刑初388號刑事判決第一、二項,即被告人石某某1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趙某4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撤銷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2020)皖1225刑初388號刑事判決第三項,即責令被告人石某某1、趙某4以及同案人石某6共同支付閆某等人勞動報酬人民幣十九萬七千九百五十元零五角。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鄧繼軍
審判員 王遠東
審判員 周國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劉 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