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故意殺人
案??號 (2021)皖16刑終89號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懷某某犯故意殺人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皖1602刑初994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懷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詢問被害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依據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現(xiàn)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2020年8月24日16時許,在亳州市譙城區(qū)被告人懷某某家中,懷某某因家庭瑣事和其母親被害人呂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懷某某用水果刀朝呂某脖子處劃一刀,呂某跑出屋外被人送到醫(yī)院緊急救治。經亳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呂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經徐州市東方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懷某某案發(fā)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原判據此認為,被告人懷某某故意殺人,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懷某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懷某某有期徒刑七年;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鐵質小刀一把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亳州市公安局譙城分局依法處置。
懷某某上訴提出,其沒有故意殺人的故意,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其辯護人還提出懷某某系犯罪未遂,應對其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認定上訴人懷某某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一審法院判決已列舉業(yè)經庭審舉證、質證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及辯護人均未提出影響本案事實認定的新證據。本院經依法全面審查,對一審判決所列的證據和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二審期間,上訴人懷某某自愿認罪悔過,被害人呂某對懷某某表示諒解,請求對懷某某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上訴人懷某某故意殺人,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懷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原判對懷某某具有未遂情節(jié)已予考量,并已對懷某某減輕處罰,故對懷某某辯護人仍以此為由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鑒于二審期間,懷某某自愿認罪悔過,被害人呂某對懷某某表示諒解,對懷某某依法可從輕處罰。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唯量刑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2020)皖1602刑初994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鐵質小刀一把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亳州市公安局譙城分局依法處置。”
二、撤銷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2020)皖1602刑初994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懷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p>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懷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長坤
審判員 寧少美
審判員 耿曹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石矗
書記員武夢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