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危險駕駛
案??號 (2021)皖1321刑初499號
2021年10月3日21時18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皖LB6238棕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碭山縣碭城鎮(zhèn)人民路與中原路交叉口北20米處時,被碭山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jié)果為100mg/100ml。后被帶至碭山縣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樣送檢。經(jīng)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27.91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2021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經(jīng)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及辯護人意見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砬液炞志呓Y(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經(jīng)電話傳喚到案并對其犯罪事實如實供述,系自首,且認罪認罰;積極繳納罰金,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且積極繳納罰金,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邵長穩(wěn)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 武 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