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危險駕駛
案??號 (2021)皖1324刑初608號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1)4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尤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1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尤某及其辯護人張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1年10月16日21時許,被告人尤某飲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皖L×××××小型轎車沿虹鄉(xiāng)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南20米處,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尤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72.49mg/100ml,屬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2021年10月23日,被告人尤某主動投案。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尤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尤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尤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尤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被告人尤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辯護意見:被告人尤某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10月16日21時許,被告人尤某飲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皖L×××××小型轎車沿虹鄉(xiāng)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南20米處,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尤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72.49mg/100ml,屬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2021年10月23日,被告人尤某主動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尤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經(jīng)過、駕駛?cè)撕蜋C動車信息查詢單等書證,證人周某、陳某的證言,被告人尤某的供述和辯解,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尤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尤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應(yīng)當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尤某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尤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曹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