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危險駕駛
案??號 (2021)皖1321刑初498號
基本情況
被告人張某,男,漢族,1979年2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碭山縣,公民身份號碼342221197902261010,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碭山縣官莊鎮(zhèn)孫樓行政村毛莊村,住碭山縣碭城鎮(zhèn)上?;ㄔ沸^(qū)33棟705室。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0月29日被碭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該局變更為取保候審并釋放,次日被該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辯護人
李文英,安徽序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
指控情況
起訴書文號
碭檢刑訴〔2021〕417號。
指控事實
2021年10月23日21時許,被告人張某醉酒后駕駛車牌號為皖L88EA7小型轎車行駛至古黃路與梨都西路紅綠燈處時與前方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帶至碭山縣公安局城區(qū)中隊。經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檢驗,被告人張某血液樣本內乙醇含量為234.12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2021年10月28日,被告人張某經民警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于2021年10月24日與被害人達成諒解協(xié)議,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及
辯護人意見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某經電話傳喚到案,并對其犯罪事實如實供述,系自首,其認罪認罰且積極繳納罰金,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且積極繳納罰金,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梢婪▽ζ鋸妮p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判決結果
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邵長穩(wěn)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武 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