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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324刑初456號貪污罪、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2-14   閱讀:

案由    貪污受賄    

案號    (2020)蘇0324刑初456號    

睢寧縣人民檢察院以睢檢二部刑訴〔2020〕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貪污罪、受賄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睢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及其辯護人周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睢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貪污

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間,被告人朱某利用擔任朱樓社區(qū)黨總支部書記、睢寧縣殯儀館用地拆遷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的職務便利,在協(xié)助睢城街道辦事處從事秸稈還田審核上報、殯儀館用地拆遷安置等工作過程中,與時任睢城街道朱樓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主任井豪杰(另案處理)計議,采取虛列秸稈還田畝數、虛報拆遷項目支出等方式騙取公款共計人民幣5.57萬元,其中朱某個人分得3.37萬元,余款被井豪杰侵吞。具體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朱某與井豪杰計議,利用協(xié)助睢城街道辦事處從事秸稈還田審核上報的職務之便,虛報秸稈還田畝數,騙取國家秸稈還田補助資金1萬元,朱某、井豪杰各分得5000元。

2.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朱某與井豪杰計議,利用朱某擔任縣殯儀館用地拆遷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的職務便利,虛列拆遷機械租賃支出,自拆遷專項經費中騙取4.57萬元。朱某分得2.87萬元,井豪杰分得1.7萬元。

二、受賄

2010年6月至2017年7月間,被告人朱某利用擔任朱樓村(社區(qū))支部書記、黨總支部書記,睢城鎮(zhèn)村民集中居住區(qū)領導組成員,朱樓社區(qū)拆遷建領導小組成員,睢寧縣殯儀館用地拆遷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睢城鎮(zhèn)城鄉(xiāng)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領導小組成員的職務便利,在協(xié)助政府從事睢寧縣殯儀館用地拆遷安置、朱樓社區(qū)安置小區(qū)建設、新集體服務中心建設、控建等工作過程中,收受或索要井豪杰、邱述傳、戚某、王甫豹、朱友金、朱新生、邱娟等人所送錢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1.96萬元(其中包括現金人民幣33萬元、價值人民幣8.96萬元的日產牌“陽光”轎車一輛),并為上述人員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提高拆遷補償金額等方面謀取利益。具體分述如下:

1.2012年中秋節(jié)前,朱某利用協(xié)助政府從事朱樓社區(qū)安置小區(qū)建設的職務便利,收受朱樓馨園安置小區(qū)一期工程承建商井豪杰、邱述傳所送現金人民幣10萬元,為上述人員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方面謀取利益。

2.2013年3月,朱某利用協(xié)助政府從事朱樓社區(qū)安置小區(qū)建設的職務便利,收受戚某所送日產牌“陽光”轎車一輛,并為戚某在承攬朱樓安置小區(qū)二期工程方面謀取利益。經鑒定,2013年3月該車價值人民幣8.96萬元。因未承攬上述工程,戚某于2016年下半年向朱某索要車款。朱某遂于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底分三次共計退還給戚某8萬元。

3.2016年三四月份和2016年七八月份,朱某利用協(xié)助政府從事縣殯儀館用地拆遷安置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后收受朱樓社區(qū)涉遷房屋拆除工程承包商王甫豹所送現金人民幣4萬元,向王甫豹索要現金人民幣5萬元,為王甫豹在承攬涉遷房屋拆除工程、協(xié)調村民阻工、拆遷殘值款繳納等方面謀取利益。

4.2016年九十月份和2016年12月,朱某利用協(xié)助政府從事縣殯儀館用地拆遷安置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后兩次收受泰鴻編織廠老板朱有金所送現金人民幣共計10萬元,每次5萬元,并為朱有金在提高拆遷補償金額、新廠選址方面謀取利益。

5.2010年6月,朱某利用協(xié)助政府從事社區(qū)綜合服務中心建設的職務便利,收受工程承建商朱新生所送現金人民幣3萬元,并為朱新生在承攬新集體服務中心建設等工程方面謀取利益。

6.2017年7月,朱某利用協(xié)助睢城街道辦事處從事朱樓社區(qū)轄區(qū)內自建房屋管控工作的職務便利,收受朱樓社區(qū)樓東幼兒園園長邱娟所送現金人民幣1萬元,為邱娟在幼兒園違規(guī)擴建方面謀取利益。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系于2020年6月3日在浙江省寧??h被抓獲歸案,睢寧縣監(jiān)委對其宣布留置措施后,如實交代了本案所涉犯罪事實。

為支持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作為農村基層組織管理人員,利用協(xié)助政府從事公務的職務之便,騙取公款,數額較大;利用協(xié)助政府從事公務的職務之便,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八十二條、三百八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人周宇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朱某系初犯,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貪污

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間,被告人朱某利用擔任朱樓社區(qū)黨總支部書記、睢寧縣殯儀館用地拆遷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的職務便利,在協(xié)助睢城街道辦事處從事秸稈還田審核上報、殯儀館用地拆遷安置等工作過程中,與時任睢城街道朱樓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主任井豪杰(另案處理)計議,采取虛列秸稈還田畝數、虛報拆遷項目支出等方式騙取公款共計人民幣5.57萬元,其中朱某個人分得3.37萬元,余款被井豪杰侵吞。具體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朱某與井豪杰計議,利用協(xié)助睢城街道辦事處從事秸稈還田審核上報的職務之便,虛報秸稈還田畝數,騙取國家秸稈還田補助資金1萬元,朱某、井豪杰各分得5000元。

2.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朱某與井豪杰計議,利用朱某擔任縣殯儀館用地拆遷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的職務便利,虛列拆遷機械租賃支出,從拆遷專項經費中騙取4.57萬元。朱某分得2.87萬元,井豪杰分得1.7萬元。

二、受賄

2010年6月至2017年7月間,被告人朱某利用擔任朱樓村(社區(qū))支部書記、黨總支部書記,睢城鎮(zhèn)村民集中居住區(qū)領導組成員,朱樓社區(qū)拆遷建領導小組成員,睢寧縣殯儀館用地拆遷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睢城鎮(zhèn)城鄉(xiāng)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領導小組成員的職務便利,在協(xié)助政府從事睢寧縣殯儀館用地拆遷安置、朱樓社區(qū)安置小區(qū)建設、新集體服務中心建設、控建等工作過程中,收受或索要井豪杰、邱述傳、戚某、王甫豹、朱友金、朱新生、邱娟等人所送錢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1.96萬元,其中包括現金人民幣33萬元、東風日產牌陽光轎車一輛(經鑒定,該車價值人民幣8.96萬元),并為上述人員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提高拆遷補償金額等方面謀取利益。具體分述如下:

1.2012年中秋節(jié)前,朱某利用協(xié)助政府從事朱樓社區(qū)安置小區(qū)建設的職務便利,收受朱樓馨園安置小區(qū)一期工程承建商井豪杰、邱述傳所送現金人民幣10萬元,為上述人員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方面謀取利益。

2.2013年3月,朱某利用協(xié)助政府從事朱樓社區(qū)安置小區(qū)建設的職務便利,收受戚某所送日產牌“陽光”轎車一輛,并為戚某在承攬朱樓安置小區(qū)二期工程方面謀取利益。經鑒定,2013年3月該車價值人民幣8.96萬元。因未承攬上述工程,戚某于2016年下半年向朱某索要車款。朱某遂于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底分三次共計退還給戚某8萬元。

3.2016年三四月份和2016年七八月份,朱某利用協(xié)助政府從事縣殯儀館用地拆遷安置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后收受朱樓社區(qū)涉遷房屋拆除工程承包商王甫豹所送現金人民幣4萬元,向王甫豹索要現金人民幣5萬元,為王甫豹在承攬涉遷房屋拆除工程、協(xié)調村民阻工、拆遷殘值款繳納等方面謀取利益。

4.2016年九十月份和2016年12月,朱某利用協(xié)助政府從事縣殯儀館用地拆遷安置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后兩次收受泰鴻編織廠老板朱有金所送現金人民幣共計10萬元,每次5萬元,并為朱有金在提高拆遷補償金額、新廠選址方面謀取利益。

5.2010年6月,朱某利用協(xié)助政府從事社區(qū)綜合服務中心建設的職務便利,收受工程承建商朱新生所送現金人民幣3萬元,并為朱新生在承攬新集體服務中心建設等工程方面謀取利益。

6.2017年7月,朱某利用協(xié)助睢城街道辦事處從事朱樓社區(qū)轄區(qū)內自建房屋管控工作的職務便利,收受朱樓社區(qū)樓東幼兒園園長邱娟所送現金人民幣1萬元,為邱娟在幼兒園違規(guī)擴建方面謀取利益。

被告人朱某于2020年6月3日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參與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朱某已于庭前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另查明,另案處理被告人井豪杰已經退贓2.2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在開庭過程中亦不持異議,且有戶籍信息證明、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關于給予朱某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個人簡歷及相關任職文件等,發(fā)破案經過、到案經過及情況說明,另案處理被告人井豪杰的供述,證人朱守寬、吳某、朱某甲、李某、尤某、胡某、朱某乙、戚某等人的證言;睢寧縣委縣政府2017年度秸稈綜合利用文件,睢城街道關于2017年度秸稈禁燒禁拋和綜合利用工作文件,2017年度相關秸稈補助申請表,關于成立睢城鎮(zhèn)農民集中居住區(qū)建設領導小組的通知、睢城街道辦提供的關于縣新殯儀館、公墓建設設計村莊拆遷安置方案,關于成立睢城鎮(zhèn)農民集中居住區(qū)建設領導小組的通知,睢城街道辦提供的關于新殯儀館、公墓建設設計村莊拆遷安置方案,價格認定結論書及車輛過戶發(fā)票,關于成立睢寧縣殯儀館應地拆遷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拆遷房屋協(xié)議書和相關憑證,關于成立2013年度城鄉(xiāng)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建設指揮部的通知,關于成立縣殯儀館用地拆遷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睢城鎮(zhèn)街道土地增減掛鉤建設指揮部提供的泰鴻編織廠拆遷安置協(xié)議、拆遷補償費付款憑證,徐州市委組織部文件,朱樓村村委會辦公樓建設承包合同,關于明確自建房屋管理職責的通知,國土部門相關查處檔案,相關賬目和記賬憑證、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作為農村基層組織管理人員,利用協(xié)助政府從事公務的職務之便,騙取公款,數額較大;利用協(xié)助政府從事公務的職務之便,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朱某與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應當對其所參與的犯罪承擔責任。被告人朱某一人犯數罪,依法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合被告人朱某上述情節(jié),依法對被告人朱某從輕處罰。故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朱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4年3月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朱某的違法所得47.53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其中,被告人朱某在案發(fā)前已經退給行賄人戚玉柏8萬元;另案處理被告人井豪杰已退贓2.2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震

審 判 員 陳 慶

人民陪審員 彭 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劉丹文

書 記 員 宋子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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