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賄
案號 (2021)黑0803刑初1號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佳向檢二部刑訴[2020]1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原某某犯行賄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轄。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田大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原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被告人原某某以富錦市鷹翔工程維修隊名義承攬了富錦市市政工程公司道路預埋通信管道工程。為了感謝時任富錦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副局長、市政工程處主任,兼任富錦市市政建設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的宋某(已判決)對其承攬該工程提供的幫助,被告人原某某于2013年7月到富錦市中心花園小區(qū)送給宋某現金人民幣150000元,于2014年1月到富錦市中心花園小區(qū)送給宋某現金人民幣250000元,二次共計人民幣400000元。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原某某主動到調查機關接受詢問,如實供述了行賄的犯罪事實,并于被立案調查后主動上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0791元,該款已被調查機關依法扣押。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富錦市人民政府文件、中共富錦市委組織部文件、干部履歷表、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及工商檔案、宋某工作職責、富錦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文件、富錦市市政建設工程公司情況說明、富錦市市政工程處說明、富錦市市政建設工程公司記賬憑證、中國銀行轉賬支票及存根、銀行交易明細、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個體工商戶開業(yè)登記申請書、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審核表、佳木斯市向陽區(qū)紀委監(jiān)委第二紀檢監(jiān)察室說明、扣押財物清單、中國農業(yè)銀行業(yè)務憑證、刑事判決書、職工簡歷表、勞動合同書、聘免通知、任免通知、工作證明、中共中移鐵通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委員會文件、黨組織關系證明、常住人口詳細登記表、注銷戶口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婚姻登記證明、于某戶籍證明、原某某戶籍證明、現實表現、到案經過、立案決定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證人宋某、孟某、于某證言,被告人原某某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原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原某某在調查機關立案前主動交待行賄的犯罪事實,系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原某某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對被告人原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被告人原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原某某在時任富錦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副局長、市政工程處主任,兼任富錦市市政建設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宋某的幫助下,以其岳父于洪生經營的富錦市鷹翔工程維修隊名義承攬了富錦市市政建設工程公司道路預埋通信管道工程。為感謝宋某對其承攬該工程提供的幫助,被告人原某某于2013年7月送給宋某現金人民幣150000元,于2014年1月送給宋某現金人民幣250000元,二次共計人民幣4000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原某某主動將違法所得人民幣100791元上繳監(jiān)察機關。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原某某主動到監(jiān)察機關接受調查。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富錦市人民政府文件、中共富錦市委組織部文件、干部履歷表、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及工商檔案、宋某工作職責、富錦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文件、富錦市市政建設工程公司情況說明、富錦市市政工程處說明、富錦市市政建設工程公司記賬憑證、中國銀行轉賬支票及存根、銀行交易明細、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個體工商戶開業(yè)登記申請書、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審核表、佳木斯市向陽區(qū)紀委監(jiān)委第二紀檢監(jiān)察室說明、扣押財物清單、中國農業(yè)銀行業(yè)務憑證、刑事判決書、職工簡歷表、勞動合同書、聘免通知、任免通知、工作證明、中共中移鐵通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委員會文件、黨組織關系證明、常住人口詳細登記表、注銷戶口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婚姻登記證明、于某戶籍證明、原某某戶籍證明、現實表現、到案經過、立案決定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證人宋某、孟某、于某證言,被告人原某某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原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構成行賄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原某某屬于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且認罪認罰,違法所得已上繳,對其可從寬處罰。被告人原某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同意接收其社區(qū)矯正,對被告人原某某判處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因本案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故不予判處罰金。依照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原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原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00791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張偉寧
人民陪審員 韓 晶
人民陪審員 俞 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段兆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