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
案號 (2021)蘇0509刑初1445號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吳江檢刑訴〔2021〕11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向他人提供銀行卡賬戶可能會被用于網絡詐騙等網絡犯罪活動資金結算的情況下,為獲取非法利益,仍攜帶其在蘇州市吳江區(qū)等地銀行開戶的工商銀行卡、中國農業(yè)銀行卡等8張銀行卡偷渡至緬甸聯(lián)邦共和國,將上述銀行卡出售給他人。上述銀行卡賬戶被他人用于實施網絡詐騙等網絡犯罪活動資金結算,結算金額達人民幣120余萬元,其中包含李某、孫某等人被他人網絡詐騙后,轉入的人民幣40余萬元。
被告人王某某經電話通知后,于2021年3月26日自行向蘇州市吳江區(qū)公安局七都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21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并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周炳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王文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