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盜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
案號 (2021)蘇0303刑初313號
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云檢刑訴[2021]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莫犯盜竊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袁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莫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盜竊
2021年4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莫到徐州市云龍區(qū)紅星金茂悅小區(qū)工地,偽裝成工地人員進入該工地,采取破壞性手段盜竊空調銅管116斤和無錫江南牌電線415米,后將部分銅管、電線予以銷贓。經鑒定,被盜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090元。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在被告人王某莫住處查獲部分被盜財物。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莫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臧某某、譚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韓某、魏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莫的供述,徐州市云龍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證結論,電子數據提取筆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視聽資料,戶籍證明,扣押、發(fā)還清單,微信聊天、轉賬記錄截圖,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涉案照片及發(fā)破案經過、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
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莫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通過辦理并出售銀行卡的方式為他人犯罪提供幫助。經查,被告人王某莫出售銀行卡5張,卡內涉及金額人民幣66萬余元,其中人民幣19萬余元經核實為電信詐騙犯罪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莫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鄭某、王某的證言,被害人曾某、馬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王某莫的供述,電子數據提取筆錄,辨認筆錄,戶籍證明,微信聊天、轉賬記錄截圖,銀行交易明細,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情況說明及發(fā)破案經過、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莫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王某莫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莫犯盜竊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莫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但未能退繳贓款并繳納罰金,本院酌情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莫犯數罪,依法應當實行數罪并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贓款依法繼續(xù)追繳,發(fā)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宏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遆 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