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
案號 (2021)蘇0923刑初362號
阜寧縣人民檢察院以阜檢一部刑訴〔2021〕Z3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2、夏某某3、曾某某4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成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某1及其辯護人沈玉瑋、被告人李某2及其辯護人王敏莉、被告人夏某某3及其辯護人陳鳳芹、被告人曾某某4及其辯護人周玲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間,被告人林某某1在明知張翔(已起訴)制作上線的APP涉嫌詐騙的情況下,仍然給張翔制作上線的“下太快”、“云裳花”、“額度花花”、“花不盡”、“今日有錢袋”、“分期花花”、“手機應急王”、“老哥幫忙”、“春田花花”、“一分鐘管家”、“火速應急花”等詐騙APP提供網(wǎng)絡推廣服務,非法獲利人民幣367829元。經(jīng)過被告人林某某1的推廣,張翔等人制作的詐騙APP累計被用戶點擊735658次。
2020年2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李某2在明知張翔制作的APP涉嫌詐騙的情況下,仍然給張翔制作上線的“潮錢花”、“八方救急王”、“花不盡”等詐騙APP提供網(wǎng)絡推廣服務,非法獲利人民幣132562.5元。經(jīng)過被告人李某2的推廣,張翔等人制作的詐騙APP累計被用戶點擊441875次。
2020年2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夏某某3在明知張翔制作的APP涉嫌詐騙的情況下,仍然給張翔制作上線的“火速銀花”、“潮金寶”、“希旺花”、“分期花花”等詐騙APP提供網(wǎng)絡推廣服務,非法獲利人民幣226502.1元。經(jīng)過被告人夏某某3的推廣,張翔等人制作的詐騙APP累計被用戶點擊755007次。
2020年2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曾某某4在明知張翔制作的APP涉嫌詐騙的情況下,仍然給張翔制作上線的“云裳花”、“三月下款王”、“潮錢花”等詐騙APP提供網(wǎng)絡推廣服務,非法獲利人民幣22823元。經(jīng)過被告人曾某某4的推廣,張翔制作上線的詐騙APP累計被用戶點擊45646次。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1被抓獲。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2被抓獲。2021年4月22日,被告人夏某某3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曾某某4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林某某1主動退出贓款人民幣232363元。被告人李某2主動退出贓款人民幣10000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物證照片、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電子數(shù)據(jù)、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2、夏某某3、曾某某4明知張翔等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廣告推廣,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2、夏某某3、曾某某4與他人共同實施故意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某某3、曾某某4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2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2、夏某某3、曾某某4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林某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2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建議判處被告人夏某某3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建議判處被告人曾某某4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2、夏某某3、曾某某4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并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從輕、減輕處罰,對其判處緩刑。
被告人夏某某3、曾某某4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從輕、減輕處罰,對其判處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間,被告人林某某1在明知張翔(已起訴)利用制作上線的APP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然給張翔制作上線的“下太快”、“云裳花”、“額度花花”、“花不盡”、“今日有錢袋”、“分期花花”、“手機應急王”、“老哥幫忙”、“春田花花”、“一分鐘管家”、“火速應急花”等詐騙APP提供網(wǎng)絡推廣服務,經(jīng)被告人林某某1的推廣,張翔等人制作的詐騙APP累計被用戶點擊735658次,被告人林某某1非法獲利人民幣367829元。因推廣的APP遭到大量客戶投訴,后被告人林某某1向被害人退還贓款人民幣26461元。
2020年2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李某2在明知張翔利用制作上線的APP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然給張翔制作上線的“潮錢花”、“八方救急王”、“花不盡”等詐騙APP提供網(wǎng)絡推廣服務,經(jīng)被告人李某2的推廣,張翔等人制作的詐騙APP累計被用戶點擊441875次,被告人李某2的推廣非法獲利人民幣132562.5元。
2020年2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夏某某3在明知張翔利用制作上線的APP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然給張翔制作上線的“火速銀花”、“潮金寶”、“希旺花”、“分期花花”等詐騙APP提供網(wǎng)絡推廣服務,經(jīng)被告人夏某某3的推廣,張翔等人制作的詐騙APP累計被用戶點擊755007次,被告人夏某某3非法獲利人民幣226502.1元。
2020年2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曾某某4在明知張翔利用制作上線的APP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然給張翔制作上線的“云裳花”、“三月下款王”、“潮錢花”等詐騙APP提供網(wǎng)絡推廣服務,經(jīng)被告人曾某某4的推廣,張翔制作上線的詐騙APP累計被用戶點擊45646次,被告人曾某某4非法獲利人民幣22823元。
同時查明,被告人夏某某3、曾某某4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林某某1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32363元,被告人李某2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0元。
另查明,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林某某1向本院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09005元,被告人李某2向本院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2562.5元,被告人夏某某3向本院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26502.1元,被告人曾某某4向本院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2823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阜寧縣公安局扣押的筆記本電腦、手機等物證、調(diào)取的戶籍信息、出具的辦案情況說明、支付寶及銀行卡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記錄等書證、證人倪某、何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2、夏某某3、曾某某4及另案處理人員張翔、嚴金龍供述和辯解、阜寧縣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筆錄、調(diào)取的電子證據(jù)、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2、夏某某3、曾某某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廣告推廣,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2、夏某某3、曾某某4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某3、曾某某4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2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2、夏某某3、曾某某4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2、夏某某3、曾某某4均悉數(shù)退出違法所得,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谝陨舷嗤碛?,對被告人林某某1、李某2、夏某某3、曾某某4的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已預繳。)
二、被告人李某2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已預繳。)
三、被告人夏某某3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已預繳。)
四、被告人曾某某4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預繳。)
五、四被告人退出的違法所得合計人民幣七十二萬三千二百五十五元六角,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智明
審 判 員 郝曉東
人民陪審員 殷 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高華明
書 記 員 唐修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