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
案號 (2021)蘇0509刑初1243號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吳江檢刑訴〔2021〕9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本案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凌杰出庭支持公訴?,F(xiàn)已審理終結。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4月至同年5月期間,被告人何某在明知向他人提供銀行卡賬戶可能會被用于網(wǎng)絡犯罪活動資金結算的情況下,為獲取非法利益,仍先后3次將其辦理的光大銀行卡賬戶、招商銀行卡賬戶等共計6個銀行卡賬戶出售給他人使用,后上述6個銀行卡賬戶被他人用于實施網(wǎng)絡詐騙等犯罪活動,資金結算共計人民幣260萬余元,其中包含居住在蘇州市吳江區(qū)的張某等人因被網(wǎng)絡詐騙后轉入的資金共計人民幣47萬余元。
歸案后,被告人何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何某認罪認罰,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某的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具有如實供述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具有認罪認罰的從寬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何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何某如實供述,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綜上,對被告人何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顧軍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赫夢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