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詐騙
案號 (2021)魯0812刑初534號
濟寧市兗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濟兗檢刑訴[2021]2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寧市兗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甄國利、檢察官助理李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張魯南、侯玉梅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自2021年初,被告人劉某某先后發(fā)展郭春華、宋計粉、孟愛華為下線,以送玩具小禮品為誘餌,誘導他人在微信群掃二維碼推送兼職、手工加工的虛假廣告,實為發(fā)送詐騙鏈接二維碼,致使他人上當受騙,劉某某、郭春花、宋計粉、孟愛華共獲利11萬余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發(fā)展他人推送二維碼送玩具禮品的行為實為發(fā)送詐騙鏈接二維碼,致使他人上當受騙,非法獲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guī)定,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六至七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無異議,未作辯解。
辯護人辯稱,一、被告人劉某某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二、被告人劉某某本人獲得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小。三、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主動認罪,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書,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懇請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自2021年初,被告人劉某某先后發(fā)展郭春華、宋計粉、孟愛華為下線,以送玩具小禮品為誘餌,誘導他人在微信群掃二維碼推送兼職、手工加工的虛假廣告,實為發(fā)送詐騙鏈接二維碼,致使他人上當受騙。劉某某、郭春花、宋計粉、孟愛華共獲利11萬余元,被告人劉某某個人違法所得6500余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并無異議,且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并經(jīng)本院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辦案說明、郭春花、宋計粉、孟愛華的手機采集信息、扣押物品清單、支付交易清單、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東遼縣xx局東公(刑)訴字(2021)162號起訴意見書、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劉某某人員基本信息、情況說明、證人郭某的證言、被害人徐某、張某的陳述、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同案參與人郭春花、宋計粉、孟愛華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活動,提供廣告推廣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犯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的違法所得,依法應當予以追繳;其作案工具藍色紅米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負責處置。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本院認定事實、情節(jié)一致的,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劉某某的違法所得六千五百元,依法予以追繳。
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藍色紅米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負責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顏世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劉晗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