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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魯1402刑初347號貪污罪、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4-16   閱讀:

案由    貪污受賄    

案號    (2021)魯1402刑初347號    

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德城檢二部刑訴(2021)Z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判,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9月14日、9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健、書記員蘇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一、貪污罪

1.被告人劉某某在擔任德州市益民商場經理期間,于2009年4月將益民商場主樓一樓東側20平方米的門廳改造成門市房,并以每年20000元的價格租賃給李某1,李某1僅向益民商場繳納一年度租金20000元,后與劉某某約定用門廳后續(xù)租金抵消劉某某欠李某1的個人借款,2010年5月至2020年12月,劉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將益民商場門廳租金共計213000元非法占有用于抵消個人債務。

2.2011年6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劉某某在擔任德州市益民商場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楊某1和王某2的人事關系調入益民商場,二人實際未在益民商場工作過,卻與益民商場下崗職工同享由益民商場全額承擔職工社保的政策。楊某1退休前益民商場已為其繳納保險12137.71元,2018年9月楊某1辦理退休手續(xù),應補繳社保款133531.59元,劉某某為楊某1墊付款60000元,其余部分由益民商場繳納,后益民商場陸續(xù)返還墊付款57400元,劉某某將該款領出后部分委托王某1替其還房貸,部分用于日常消費。王某2退休前益民商場已為其繳納保險4598.93元,2019年11月王某2辦理退休手續(xù),應補繳社???3051.63元,王某2自行墊付93000元,后益民商場陸續(xù)返還墊付款82000元,劉某某將該款項領出后部分用于買黑茶,部分用于日常消費。劉某某利用職務便利貪污社??罟灿?29719.86元。

3.2014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劉某某利用擔任德州市益民商場經理職務上的便利,多次在財務科支款且不及時報賬,致使益民商場賬目虧空139000余元,劉某某將其中124580元非法占有用于個人請客吃飯、購買煙酒等日常消費,后劉某某于2017年12月用139580元的虛假單據入賬。

二、受賄罪

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劉某某在擔任德州市益民商場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益民商場租賃戶李某1在轉租益民商場商鋪和與益民商場簽訂明顯不公平和解協(xié)議的過程中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此向李某1索要錢款共計275000元,并在2016年至2020年期間收受李某1中秋節(jié)和春節(jié)所送禮金16000元?!?/p>

對于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公訴人在庭審中稱,被告人劉某某拒不認罪。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事實均不認可,辯稱其和李某1之間轉賬系借貸關系,其已還清;假單據入賬是王某1辦理的與其無關,且錢款都用于給單位辦事了。其未提交證據。

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的指控均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主體錯誤。被告人劉某某的身份是集體企業(yè)的職工,非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事業(yè)單位、國企等人員被委派到非國有企業(yè),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貪污事實的證據不充分。

1.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貪污213000元的事實,是按照每年20000元租金,應繳納10.8年計算得來,但事實是2016年的租賃合同約定門廳不收費,也就是公訴人所稱的貪污的事實是不存在的。且李某1和劉某某之間的借貸數額不明確,李某1關于劉某某欠錢的數額無證據予以證實,該起指控不成立。

2.公訴人指控的有關德州市益民商場為楊某1、王某2繳納社保事實。該二人均為德州市益民商場的職工,商場為二人繳納社保是受法律所保護的,而被告人劉某某將該二人調入商場是否應該或者合法是另一個法律關系,不能因為不該調入而調入就認定為其繳納的社保是貪污行為,且繳納的社保款已經交到了社保中心,被告人劉某某并沒有非法占有,該起指控不成立。

3.公訴機關指控的有關用假單據報銷139000元的事實。無證據證實套取的款項被被告人劉某某非法占有,而經辦人王某1的證言能夠證實錢款中有6萬余元用于購買購物卡,6-7萬元用于劉某某支出的沒有單據的報銷費用,1.5萬元用于在強盛煙酒購買煙酒,這些支出都是為了單位,該起指控不成立。

(三)受賄事實不成立。

1.2014年-2015年期間,李某1向被告人劉某某及楊某1打款是事實,但不能證實錢的性質是索賄。根據劉某某供述系借款且已償還。按照指控,李某1給劉某某錢的目的是為了李某1獲得房屋轉租權和案件執(zhí)行中達成庭外和解協(xié)議,使得李某1得到非法利益,但證據能夠證實房屋的轉租權是在2016年的租賃合同中確定的,在此之前,李某1對房屋的轉租權在2014年前就實際享有,故不存在2014年以后李某1給劉某某行賄是為了獲得轉租權的說法。

2.打款時間是2014-2015年,這時李某1還未起訴德州市益民商場,故此指控的為了獲得執(zhí)行和解中的利益是不客觀的。

3.李某1給被告人劉某某的打款用途、是否償還,屬于事實不清。而按照劉某某的供述其出售了繼承得來的房產、其在徐某處的存款、其生意能證實其所稱的已償還李某1錢款的事實。

4.李某1與劉某某之間的禮金,系二人之間的人情往來。

綜上,公訴機關的指控均不能成立。其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一、貪污事實

(一)被告人劉某某在擔任德州市益民商場經理期間,于2009年4月將益民商場主樓一樓東側20平方米的門廳改造成門市房,并以口頭協(xié)議的形式以每年20000元的價格租賃給李某1,李某1僅向益民商場繳納一年度租金20000元,按照約定,2010年5月至2020年12月,李某1未繳納門廳租金213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書證

(1)建設銀行憑證一宗,證實2010年12月22日,李某1分兩次向被告人劉某某的兒子劉某建設銀行卡存入180000元的事實。

(2)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發(fā)票、房產證復印件、記賬憑證一宗,結合劉某某的供述,證實樂陵市開元西路北側開元小區(qū)10A532房產所有權人系被告人劉某某,是劉某某購買用于兒子劉某的婚房。

(3)德州市益民商場申請一份,證實德州市益民商場于2009年4月17日向區(qū)供銷社申請將一樓大廳進行改造后對外租賃增加收入的事實。

(4)調取自本院的李某1訴德州市益民商場卷宗一宗,證實2016年6月27日,本院判決德州市益民商場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李某1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2016年9月29日,德州市益民商場和李某1達成和解協(xié)議,約定德州市益民商場欠李某1的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計1627142元,因德州市益民商場無力償還,李某1用現租賃的德州市益民商場的房屋租金相抵,相抵租期共計98個月,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底止。

(5)房租租賃合同1份,證實2016年10月21日,德州市益民商場與李某1約定,商場將一至三樓及主樓的一、三樓包括主樓的一樓東邊一間租給李某1,租賃期限為2016年10月16日至2027年12月30日,租金20萬元。結合李某1的證言,該一樓東邊一間就是指門廳。

2.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2009年,益民商場將主樓一樓東側門廳改為一個單獨的商鋪對外招租,其找被告人劉某某協(xié)商后以每年20000元的價格租賃下來,沒有簽租賃協(xié)議,2009年4月30日支付了該門廳租金20000元,次年到了該交門廳租金時,其沒有交,又拖了幾個月,到了2011年劉某某看過其列的欠款清單后,劉某某找到其稱門廳的租金不用支付給德州市益民商場了,而是折抵劉某某欠其的錢,但并沒有明確說折抵的期限。2016年,其和德州市益民商場續(xù)簽租賃協(xié)議時,就把門廳的面積加到合同里了,但租金還是20萬元。工作人員給其出示的《房租租賃合同》中“主樓的一樓東邊一間”就是指門廳。同時證實2010年底,劉某某兒子劉某在樂陵買房時,劉某某讓其湊20萬元,2010年年底,其存到劉某銀行賬戶18萬元。

(2)王某1的證言,證實2009年,被告人劉某某將德州市益民商場主樓一樓東側門廳改造成商鋪對外出租,李某1以每年20000元的價格租賃了該門廳,但只有2009年交了租金。后來其找李某1要門廳租金,李某1不給,讓其去找劉某某。其就給劉某某匯報了此事,但劉某某說暫時不要收李某1的租金了,其就沒再找李某1要過門廳租金。李某1租賃門廳沒有和商場簽過協(xié)議,都是李某1和劉某某口頭約定的,但2016年李某1和商場續(xù)簽租賃協(xié)議的時候,租賃面積增加了該門廳,但租金還是之前的200000元,該租金從2007年未再漲過。2008年以后,其每個月都向李某1索要租金,李某1老是說“你找劉某某去吧”,那意思是說劉某某個人和商場都欠李某1的錢,李某1想從租金里扣。但是因為其堅持要,李某1最后也都給其了。2016年,因為李某1起訴了商場,最后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李某1以租金抵頂商場欠李某1的50萬元借款及利息,直到2024年。從那以后,李某1就沒有再交過房租。同時證實只要李某1不交租金,其都給劉某某匯報,但劉某某都說“你別管了,我找他”。

(3)劉某的證言,證實其是被告人劉某某的兒子。其結婚時,劉某某向李某1借了十多萬元給其買房,后其湊了110000元給劉某某用于償還向李某1借的錢。

3.被告人供述

劉某某的供述,證實其當上德州市益民商場的經理后,李某1的租金一直是每年20萬元沒有漲過。2009年其將益民商場主樓一樓東邊的門廳改造成一間門市以20000元的價格租給了李某1,李某1具體交了幾年租金其不清楚,其不知道李某1自2010年以后就不交租金的事,也不清楚為什么2016年商場和李某1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上,李某1的租賃面積都加上門廳了,但是房租還是20萬元。

被告人劉某某對該起指控有異議,辯稱其和李某1之間的債務其已經還清,其未將單位的錢據為己有。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貪污213000元的事實,是按照每年20000元租金,應繳納10.8年計算得來,但事實是2016年的租賃合同約定門廳不收費,也就是公訴人所稱的貪污的事實是不存在的。且李某1和劉某某之間的借貸數額不明確,李某1關于劉某某欠錢的數額無證據予以證實,據此該起指控不成立。

經查,本案證據相結合能夠證實李某1和德州市益民商場口頭約定了租賃門廳,且李某1只繳納了一年度租金后再無交房租的事實,李某1和被告人劉某某之間是否存在借款關系、具體數額、折抵數額等不能證實,且公訴機關指控的折抵的債權債務數額不明確,另門廳的租金213000元系公訴機關根據2010年5月至2020年12月計算得來,且該期間和指控的受賄罪的期間有重合,如何界定李某1和劉某某之間的流水系借貸還是索賄,或者說區(qū)分該二者的時間點不能明確,且證據亦不能證實,公訴機關對該矛盾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該起指控本院不予認定。

(二)2011年6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劉某某在擔任德州市益民商場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其老伴兒楊某1和親家王某2的人事關系調入該商場,二人實際未在商場工作過,卻與該商場下崗職工同享由商場全額承擔職工社保的政策。楊某1退休前商場已為其繳納保險12137.71元,2018年9月楊某1辦理退休手續(xù),應補繳社???33531.59元,劉某某為楊某1墊付款60000元,其余部分由商場繳納,后商場陸續(xù)返還墊付款57400元,劉某某將該款領出后部分委托王某1替其還房貸,部分用于日常消費。王某2退休前商場已為其繳納保險4598.93元,2019年11月王某2辦理退休手續(xù),應補繳社???3051.63元,王某2自行墊付93000元,后商場陸續(xù)返還墊付款82000元,劉某某將該款項領出后部分用于買黑茶,部分用于日常消費。劉某某利用職務便利貪污社保款共計229719.86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的兒子劉某替劉某某自愿退繳100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書證

(1)證人王某2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結合王某2的證言,證實王某2退休時,郭某曾聯系其讓其補繳社保款共計93000元的事實。

(2)黑茶平臺會員中心,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和證人楊某1購買黑茶的事實。

(3)德州市德城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文件、企業(yè)職工退休(職)基本養(yǎng)老金核定表(退休手續(xù))一宗,證實①證人楊某1于2018年9月30日退休,其中保險關系于2011年6月24日由遼源市社會保障局轉到德州市德城區(qū)社會保險中心,當時保險繳費截止時間為2005年3月。②證人王某2于2019年11月30日退休,其中2013年5月27日由樂陵康寧醫(yī)藥有限公司轉入德州市益民商場,當時已繳養(yǎng)老基金月數為2013年12月份。

(4)銀行明細查詢,結合王某1的證言,劉某某的供述,證實2018年9月4日,王某1存入自己尾號1082德州銀行卡的60000元是劉某某給其用于給證人楊某1辦理退休手續(xù)補繳的社保費的一部分。

(5)“停薪留職不停?!眳f(xié)議明細,證實德州市益民商場與下崗職工(2000年4月-2018年5月)簽訂停薪留職不停保協(xié)議的事實以及協(xié)議內容。其中證人楊某1、王某2不屬于該協(xié)議的對象。

(6)德州市益民商場給證人楊某1、王某2繳納社保費用的單據一宗,結合郭某的證言,劉某某的供述,證實自楊某1、王某2調入德州市益民商場后至辦理退休手續(xù),該商場分別給楊某1、王某2繳納社保分別為145669.3元、97650.56元,當時辦理退休時由個人繳納的部分,商場已逐漸退還個人(均由劉某某領?。?,截至案發(fā)商場尚有2600元未退還給楊某1,11000元未退還給王某2。

(7)查封/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份,證實被告人劉某某的兒子劉某代替王某2退繳100000元。

2.證人證言

(1)楊某2的證言,證實1993年至2001年1月,其在德州市益民商場擔任經理職務。1993年9月份,其調入該商場時,商場已經沒有業(yè)務經營了,單位只給職工發(fā)放部分生活費,資金來源是房租。2000年4月,其和幾個負責人、職工代表商量了一個解決辦法,單位和職工簽訂“停薪停職不停保協(xié)議書”,單位不再發(fā)放工資,但承擔職工的保險,這個辦法只針對單位的正式職工,當時職工中沒有楊某1、王某2等7人。同時證實單位沒有經營業(yè)務,形式上根本不允許招工。

(2)張某的證言,證實2002年1月至2015年6月,其任德城區(qū)供銷社聯合社主任,德州市益民商場是聯合社的下屬企業(yè)。2002年至2005年,該商場沒有主營業(yè)務,日常工作就是出租商場的房屋,經營困難,沒有向聯合社匯報過職工招錄或者職工調入的情況。

(3)劉某的證言,證實其是被告人劉某某的兒子。2012年底或者2013年初,其岳母王某2稱所在的醫(yī)藥公司倒閉了,一直是自己交保險讓其看看能不能找個單位落社保關系,其答應給問問。其就詢問了父親劉某某,后王某2告訴其德州市益民商場的人事科長郭科長讓王某2將職工檔案和社保轉移的材料送到德州市益民商場,王某2讓其回德州時將材料捎回來,其就將材料給了父親。2013年10月,王某2稱郭科長讓補繳社保費用93000元,其和岳父給轉的款。

(4)王某2的證言,證實其是被告人劉某某的親家。2012年底或者2013年年初,其告訴女婿劉某其所在的醫(yī)藥公司倒閉了,想找個單位辦理退休手續(xù),劉某稱找人問問,后劉某就告訴其單位找好了,讓其到醫(yī)藥公司取檔案,剩下的工作都是劉某幫著辦理的。2015年七八月份,其才知道其檔案關系轉到了德州市益民商場。2019年10月份,商場郭某給其打電話稱11月份其就退休了,需要其補繳保險費共計93000元,其將錢湊夠后讓劉某和老伴兒將錢轉到了郭某的賬號。同時證實補繳的93000元,益民商場沒有退還給其。德城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的工作人員給其出示的其共計收到82000元的收條不是其本人簽字,也未收到過錢。

(5)楊某1的證言,證實其和被告人劉某某處于事實婚姻狀態(tài)。其的檔案轉入德州市益民商場、以及退休事宜均是劉某某辦理的,其未在該商場工作過。王某2是其親家,其對王某2的人事關系調入益民商場的事情不知情。王某2的三張收到條是劉某某讓其寫的。同時證實劉某某給其的錢都用于購買黑茶和黑茶產品了。

(6)郭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4月,其在德州市益民商場退休后被單位返聘,繼續(xù)從事人事科工作,負責給職工繳納社保。外單位人員調入商場,首先需要被告人劉某某的同意,然后由被調入人去原單位或者檔案所在地取檔案并辦理社保轉移憑證,其帶著上述材料去區(qū)人社局辦理增員及保險接續(xù)手續(xù)。在劉某某擔任經理期間,一共包括楊某1、王某2在內的7人調入單位。楊某1是2018年9月退休,單位已經為其繳納社保12137.71元,個人需要補繳133531.59元才能辦理退休,當時劉某某自己補繳了60000元,其他的補繳款是單位出的,后來單位又陸續(xù)還給了劉某某,目前還有2600元未返還,即單位一共給楊某1繳納社保145669.3元(其中2600元尚未返還給劉某某)。同時證實王某2是2019年11月退休,單位已為王某2繳納保險4598.93元,個人需要先行補繳93051.63元才能辦理退休,后聽王某1說已退還王某282000元。

(7)王某1的證言,證實其是德州市益民商場的現金會計。被告人劉某某任經理后,單位沒有具體經營業(yè)務,主要收入就是收租金。因為單位效益不好,原經理楊某2和職工(原先在單位上班而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下崗的人)簽訂了“停薪停職不停保協(xié)議書”,也就是說這個協(xié)議并不包括劉某某在任期間調入單位的楊某1、王某2等人。該二人的調入是劉某某決定的,調入單位的目的就是享受該協(xié)議內容,退休后享受退休待遇。楊某1退休時需要補繳保險133531.59元,當時按照單位的政策是個人先補繳才能辦理退休,單位有錢時再將錢返還給職工,因為楊某1是劉某某的對象,所以劉某某自己出了60000元,劉某某還要求單位有錢先返還楊某1,至案發(fā)還有2600元尚未返還給楊某1。王某2退休時個人補繳了93000元,到了2020年,單位已經返還給了王某282000元。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劉某某的供述,證實2011年6月至2019年11月,其在擔任德州市益民商場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楊某1、王某2等7人的人事關系調入商場,7人均未在商場工作過,與商場下崗職工共同享受由益民商場全額承擔職工社保的政策。2018年9月,楊某1辦理退休手續(xù),退休前商場為楊某1已繳納保險12137.71元,退休應補繳款為133531.59元,其為楊某1墊付60000元,其余益民商場繳納,后益民商場返還給其57400元,其部分用來還房貸,部分現金取出,商場尚欠楊某12600元。2019年11月,王某2辦理退休手續(xù),退休前商場為王某2已繳納保險

4598.93元,退休應補繳款為93051.63元,王某2自行墊付93000元,后商場返還82000元(劉某某已領?。撳X部分用于買黑茶,部分用于日常消費。

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對該起指控均有異議。劉某某辯稱其系正常程序將該二人調入商場;辯護人辯稱該二人均為德州市益民商場的職工,商場為二人繳納社保是受法律所保護的,而被告人劉某某將該二人調入商場是否應該或者合法是另一個法律關系,不能因為不該調入而調入就認定為其繳納的社保是貪污行為,且繳納的社保款已經交到了社保中心,被告人劉某某并沒有非法占有,該起指控不成立。

經查,德州市益民商場唯一的經濟來源系出租商鋪的租金,已經不具備招工的條件,且根據商場和員工之間的協(xié)議,人員并不包括該2人,也就是說該2人不應該享受該協(xié)議的相關內容,即被告人劉某某違規(guī)將該二人調入商場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商場負擔該二人的社??睿桓嫒藙⒛衬忱闷鋼蔚轮菔幸婷裆虉鼋浝淼穆殑毡憷?,使其本不具備企業(yè)職工身份的2名親屬參加職工保險,騙取社會養(yǎng)老保險金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該起指控本院予以認定。

(三)2014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劉某某利用擔任德州市益民商場經理職務的便利,多次以購買購物卡等理由在財務科支款且不及時報賬,致使益民商場賬目虧空139000余元,并于2017年12月用139580元的虛假單據入賬。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書證

(1)記賬憑證、益民商場建房工程明細表等一宗,結合劉某某的供述、唐某的證言等,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偽造的數額為139580元的假單據入賬補齊單位虧空的事實。

(2)德州市益民商城出具的有關執(zhí)行文書等材料一宗、中共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紀律檢查委員會出具的文件,結合王某1的證言,證實該公司于2015年3月22日同德州市益民商場簽訂了通信基站站址租賃合同,租期十年,租賃費60000元,該公司將60000元轉給了王某1,王某1將錢分別給了王強(借款利息)和一個薛姓記者各30000元。

(3)德州市益民商場購買購物卡的明細表,證實自2006年至2017年,該單位購買購物卡的數額是206796元。

(4)德州市益民商場入賬的有關被告人劉某某賒欠煙酒的明細表,證實自2009年至2016年,該部分數額為84354元。

2.證人證言

(1)王某1的證言,證實益民商場的現金存放在其個人建行卡和德州銀行卡上,單位沒有經營業(yè)務,來源只有租賃費。2006年,劉某某任經理后,經常從財務拿錢后再拿單據報賬,每次1000元至3000元不等,其都是到銀行取現金給劉某某,劉某某不給其打條,其就逐筆記錄等劉某某拿回單據后,其再將記錄刪除。前幾年,劉某某報賬比較及時,2013年、2014年開始,劉某某報賬就不及時了,其經常催促,劉某某還不愿意,時間一長就造成了拿錢多但報賬少的情況,過了大概三四年的時間,公款數額和賬面支出嚴重不符,其在2017年年底找劉某某詢問平賬的事情,劉某某就給了其兩張由劉某某簽字的單據,告訴其益民商場二樓平臺的房屋是劉某某找人建的,讓其將該二張單據入賬,將賬平了。而該二樓平臺的簡易房并不是益民商場出資建造的,該單據應該是劉某某偽造的。劉某某給其的單據總額為139580元有三部分組成,一是其根據記錄的劉某某每次拿錢和報賬的差額部分約六七萬,二是劉某某在強盛煙酒店賒賬煙酒錢,約15000元,三是劉某某每年八月十五和春節(jié)讓其購買的購物卡的錢,約60000元,現在單位公賬是平的。

(2)李某1的證言,證實2004年至2011年,其租用德州市益民商場西樓一層門廳、二層和主樓的三樓經營裕豐賓館,2011年至2016年將益民商場這部分房屋轉租給新郎希努爾家,租期屆滿后(2016年10月15日)又轉租給唐某經營駿怡賓館,2016年12月份左右,唐某對益民商場進行裝修,將二樓平臺搭建了7間簡易房屋當客房使用,二樓樓頂平臺搭建房屋是唐某出資找施工隊搭建的,工作人員向其出示的益民商場2017年12月第32號憑證及所附收據(金額為139580元)上的“李某1”不是其簽字,其對此不知情。劉某某對其轉租給唐某的事情知情,劉某某也同意唐某在二樓建簡易房。

(3)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8月份,其和李某1等人在李某1租用的益民商場的房屋(西一樓小間、西二、三樓和南三樓)經營賓館。后來經過李某1和被告人劉某某協(xié)商,其在二樓平臺上搭建了簡易房用于擴大經營,鋼結構工程是找的魏某,工程費用83867元,都是其自己出資的,德城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向其出示的“益民商場2007年12月第32號憑證,及后附的收據”、《益民商場建房工程明細表》其不清楚怎么回事,與其無關。

(4)魏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底,其曾給證人唐某的賓館二樓平臺做過一個鋼結構框架,唐某已經給其結清工錢了。

(5)李某2的證言,證實德州市澳泰龍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其妻子,該公司從未做過有關簡易房建設的工程,與德州市益民商場未發(fā)生過交易。德城區(qū)監(jiān)察委員工作人員會向其出示的益民商場2007年12月第32號憑證上加蓋的“德州市澳泰龍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的公章是偽造的。

(6)鄭某的證言,證實其在益民商場負責總賬、做賬、報表和報稅。益民商場沒有經營業(yè)務,收入主要來源是房屋租賃費,公賬都在王某1的個人賬戶上。公賬除了公用還用于報銷劉某某的個人支出。劉某某從公賬支錢的明細王某1都從賬外有詳細的記錄。自2006年至2017年上半年,每年的八月十五、春節(jié),單位都會購買德州百貨大樓的購物卡,然后劉某某安排送卡事宜,一般是其和郭某分別到財政局和稅務局送。商場二樓平臺搭建的房屋單位并未加收房租,其不清楚具體施工問題,其在王某1處看到過建房屋的單據才知道單據下賬了,其記得當時將房屋租賃給李某1時合同明確載明不準轉租,但劉某某當上經理后都是劉某某親自和租戶簽訂合同,和李某1的合同中也將不準轉租的條款去掉了。

(7)郭某的證言,證實每年八月十五、春節(jié),被告人劉某某都會安排其和鄭某分別到關聯單位送購物卡事宜,2018年因為單位沒錢了也就不送了。

(8)陳某的證言,證實其是強盛百貨超市的老板。被告人劉某某自2009年開始經常在其超市賒購煙酒,然后一般是由王某1在春節(jié)和中秋節(jié)前后結賬。剛開始賒欠不多,2011年至2015年每年平均消費20000元,2015年后消費相比少了,2018年11月以后賒欠的15041元未結清。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因為其平時需要用錢、請客、送禮等就從單位拿錢,每次拿1000元至3000元不等。王某1是現金會計,主要負責現金收支和收取租金。其需要用錢告訴王某1金額,然后王某1去銀行取錢后送到其辦公室。其有的時候給打欠條,也有的時候不打欠條,用完錢之后,會把單據給王某1讓王某1入賬。

2017年之前的幾年,因為多次從單位拿現金,沒有及時報賬,導致2017年賬上出現了13萬余元的虧空。2017年的一天,王某1給其匯報了這個13萬余元虧空的情況,其沒有辦法拿出合適的單據來報賬,后來想到李某1在二樓平臺上搭建簡易房的事,想到造個搭建簡易房的假單據入賬可以彌補賬上的虧空,所以其就假造了這份憑證后附的收據和工程明細表入賬,來彌補賬上13萬余元的虧空。該13萬元主要用于以下幾部分:

第一部分是其平時請客吃飯花銷,有的時候其請客是在小飯店,小飯店不給開發(fā)票,這些花費就正常報銷不了。

第二部分是給人社局、稅務局、財政局送購物卡的花銷。一年大約送禮花銷10000元。但從2018年開始單位因為效益不好也就沒有再送過購物卡。

第三部分是從煙酒店拿煙酒的花銷。平時其請客吃飯用煙酒的時候就去鄒李小區(qū)強盛煙酒店拿,賒賬后過一段時間就讓王某1去結賬。拿酒主要就是拿瀘州老窖、海之藍,大約每瓶一百多元左右,拿煙品牌不固定,平時其自己請客拿煙酒也都從這賒賬,王某1去結賬的時候就一起結了。

第四部分花銷是為了國棉廠退休職工王洪泉訴德州市益民商場那鍋官司給山東法制日報社的薛主任,具體給薛主任的時間記不清了。因為薛主任說可以幫德州市益民商場把這鍋官司了結。前期供銷社的王鳳昌主任從其這支出了3萬元現金給了薛主任,后期薛主任又給其要了4萬元,這4萬元無處下賬,就從這13萬余元里面出了。

其記不清用于個人花銷的費用和單位公務支出的費用分別是多少了,以組織調查認定的結果為準。

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對該起指控有異議,劉某某辯稱其都用于為單位辦事了;辯護人辯稱無證據證實套取的款項被被告人劉某某非法占有,而經辦人王某1的證言能夠證實錢款中有6萬余元用于購買購物卡,6-7萬元用于劉某某支出的沒有單據的報銷費用,1.5萬元用于在強盛煙酒購買煙酒,這些支出都是為了單位。

經查,證據能夠證實該139580元的單據系偽造的,就是為了平單位累積的虧空,該虧空由三部分組成,一是購買購物卡、二是劉某某拿錢和報賬的差額、三是賒購煙酒。該三部分私用和公用摻雜,本案證據相結合不能將公私兩部分的款項厘清,且是否非法占為己有證據不能證實,屬事實不清,對于該起指控本院不予認可。

二、受賄事實

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劉某某在擔任益民商場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益民商場租賃戶李某1在轉租商場商鋪和與商場以明顯低價簽訂租賃協(xié)議等過程中提供便利條件,以此向李某1索要錢款255000元,并在2016年至2020年期間收受李某1中秋節(jié)和春節(jié)所送禮金16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書證

(1)劉某某、李某1、楊某1銀行流水及相關憑證證實2014年3月24日至2015年4月12日,李某1轉給劉某某20.5萬元。

(2)李某1通過微信向劉某某轉賬相關款項、去向統(tǒng)計表一張、劉某某微信交易明細一宗、李某1與劉某某微信聊天記錄一宗,證實自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李某1八月十五和春節(jié)向劉某某微信轉賬共計16000元;2019年1月2日,李某1向劉某某轉賬50000元;2020年1月5日至6日,李某1向劉某某轉賬50000元。

(3)德州市益民商場與李某12001年、2004年、2010年、2011年、2016年房屋租賃合同一宗,協(xié)議書一份,德州市益民商場與林傳利、李明麗房屋租賃合同一份,證實德州市益民商場與李某12001年、2004年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不能轉租,但在2010年已經簽訂十年期合同的情況下,2011年又簽五年期合同并將允許李某1轉租寫入合同,2016年合同將一樓門廳加入租賃面積但租金仍然是20萬/年未變。

(4)李某1轉租收入明細表一份、轉租合同,證實李某1對外轉租價格遠遠高于其承租價格,2011年12月至2020年底實收租金559.2萬元。

(5)收條7份,結合李某1、王某1的證言、劉某某的供述,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在希努爾男裝拿服裝打條,然后由李某1買單的事實。

(6)益民商場部分房租收入一份、李某12006-2009年、2010-2016年交房租賬目情況、林傳利2006-2018年交房租賬目情況一冊、李明麗2016-2020年交房租賬目情況一冊,證實①自2006年至2018年,林傳利租賃300㎡,每年租賃費137000元,共支付租金1678250元;②李明麗2016-2020年租賃600㎡,每年租賃費240000元,共支付租金1290000元;③李某12006年開始租賃1500余㎡,至今共支付租金1129843元。綜上,李某1租金遠遠低于其他租戶,且遠遠少于其轉租收入。

(7)劉某某房產資料一宗,證實劉某某曾繼承其母親的位于鄒李小區(qū)31號樓房產一套的事實。

(8)德州市益民商場與德州市農行城區(qū)資產經營部協(xié)議書及相關憑證,證實該商場與農行于2005年11月簽訂還款協(xié)議書、農行于2005年11月30日對該商場處置變現的批復及向王強、馮覃城借款詳情。

2.證人證言

(1)李某1的證言,證實①因為德州市益民商場經營不善欠了農業(yè)銀行錢,時任經理的劉某某就向其借款償還貸款,到2009年1月13日,共向其借款500000元。因為考慮到劉某某快退休了,其害怕商場欠的錢不能歸還給其,其就和劉某某商量通過訴訟解決,劉某某同意。2016年5月17日,其在德城區(qū)法院起訴了德州市益民商場,同年9月29日,其和劉某某達成了庭外和解,商場欠其的1627142元以其每年向商場交納的20萬元租金折抵,折抵98個月(即到2024年11月止)。因為執(zhí)行和解時沒考慮利息,10月21日,其又與劉某某商量延長折抵的期限,劉某某同意其提議將期限延長到了2027年12月。②2008年至2015年,其累積欠交房租147872元,是因為劉某某在其經營的粥店吃飯、以及后來其將商鋪轉租給新郎希努爾后劉某某拿衣服的欠賬等。2016年后因為達成了執(zhí)行和解,其也不用再交房租了。③2011年,其租賃益民商場的商鋪經營困難,經過劉某某同意后,其就將商鋪轉租給希努爾男裝股份有限公司,租金每年50萬,同時證實自2007年開始,其租賃益民商場的年租金是20萬元,一直未曾漲幅過。④希努爾男裝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期滿后,其又將1500平以每年40-45萬的價格轉租給了唐某(自2017年1月至2026年9月)。⑤2016年11月16日,其將益民商場一樓西面六間房以每年30-32萬元的價格租賃給了王喜林。⑥劉某某知道其對外轉租的價格比較高,所以找其要錢都是理直氣壯,劉某某以各種名義向其要錢,沒有出具過借條,其也沒記過賬。⑦數額為2000元的都是八月十五、春節(jié)給劉某某的節(jié)禮。⑧劉某某向其索要的錢一筆也沒有還過,也從來沒有提過要給其還錢。⑨2019年,劉某某兩口子做黑茶直銷,多次向其推銷,劉某某的老伴還在網上給其開了一個賬號,并且?guī)推滟徺I了賬號中的產品,大概50000元,2020年1月5日、6日,其收到房租后給劉某某轉款50000元作為購買黑茶的款項。

(2)王某1的證言,證實李某1租賃的商場商鋪1560平,自2007年開始每年的租金約20萬元,一直沒有漲過。但愛斯可攝影租賃的商場300平從2015年至2022年,每年的租金為24萬元。商場經理劉某某和李某1的關系很好,和李某1簽訂合同、租金等都是劉某某自己說了算。

(3)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下半年到2014年間,被告人劉某某將錢放在其處吃利息,一開始放了10萬元,開始月息是2分,后來降到1.5分,后來劉某某又陸續(xù)放在其處10萬元,中間也有拿錢的時候,但金額一直保持在20萬元左右,2015年以后,劉某某分三次在其處拿走了15萬,2019年拿走了最后的5萬說用于黑茶生意周轉。

(4)瞿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兩口子在其處購買黑茶,按照黑茶的銷售規(guī)則,劉某某兩口子只能買4份,但可以把黑茶分享給別人,劉某某就分享給了林傳利和李某1。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劉某某的供述,證實(1)其任德州市益民商場經理以后,為解決益民商場和農行債務、交職工社保等問題,向李某1、林傳利、王強等人借款,截至2009年德州市益民商場共向李某1借款50萬元,2016年李某1起訴益民商場,法院宣判后,通過和解約定商場欠李某1的錢以李某1每年向商場交納的20萬元租金折抵,折抵至2027年12月止,所以2016年以后李某1就不再交租金了。(2)2010年,因兒子劉某買房向李某1借款18萬元,2013年賣掉鄒李小區(qū)房子后已還清。(3)2014年,其向李某1多次借款共計20萬元用于償還個人欠款,但用放在徐某處的錢和利息都還給李某1了。(4)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李某1向其轉賬共10萬元是買黑茶的錢,其一共幫李某1買了3萬元黑茶,剩余的錢都通過現金還給李某1了。(5)李某1為了和其搞好關系,2016年八月十五開始,中秋、春節(jié)兩個節(jié)李某1都會給其2000元的禮金。劉某某供述家庭收入主要是其工資和其與妻子楊某1一起經營的生意,從徐某那里吃利息也是家庭收入主要來源。

對該起指控,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均有異議,劉某某辯稱其不是索賄是借款關系,且已經償還完畢。辯護人辯稱,1.2014年-2015年期間,李某1向被告人劉某某及楊某1打款共計31.5萬元是事實,但不能證實是被告人劉某某索賄的事實,根據劉某某供述系借款且已償還。按照指控,李某1給劉某某錢的目的是為了李某1獲得房屋轉租權和案件執(zhí)行中達成庭外和解協(xié)議,使得李某1得到非法利益,但證據能夠證實房屋的轉租權是在2016年的租賃合同中確定的,在此之前,李某1對房屋的轉租權在2014年前就實際享有,故不存在2014年以后李某1給劉某某行賄是為了獲得轉租權的說法。

2.打款時間是2014-2015年,這時李某1還未起訴德州市益民商場,故此指控的為了獲得執(zhí)行和解中的利益是不客觀的。

3.李某1給被告人劉某某的打款用途、是否償還,屬于事實不清。而按照劉某某的供述其出售了繼承得來的房產、其在徐某處的存款、其生意能證實其所稱的已償還李某1錢款的事實。

4.李某1與劉某某之間的禮金,系二人之間的人情往來。

經查,李某1與被告人劉某某之間的轉款是屬于民間借貸還是受賄,本案證據相結合能夠證實劉某某是“以借為名向他人索取財物”,首先,所謂的借貸雙方之間的關系系德州市益民商場的經理和商場租戶,劉某某之所以能夠“借款成功”與劉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李某1謀取利益之間存在必然聯系,且事實上劉某某在合同約定不允許李某1進行轉租的情況下允許轉租、以明顯低價達成和解協(xié)議等方面均為李某1提供了便利條件;其次,李某1的證言能夠證實李某1主觀上認為上述錢款是“給”而不是“借”,劉某某知道其對外轉租的價格比較高,所以找其要錢都是理直氣壯,劉某某以各種名義向其要錢,沒有出具過借條,其也沒記過賬,其也沒有向劉某某主張債權的意思,不具有形式上或事實上的債權債務特征。劉某某辯稱的屬于借款并已償還完畢的意見無證據予以佐證,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數額應該減扣劉某某給李某1購買黑茶的50000元,李某1的證言能夠證實劉某某給其買黑茶大概50000元,2020年1月5日、6日,其打給劉某某的50000元系購買黑茶的款項,該部分公訴機關減扣了30000元,本院予以糾正。

本案亦有下列綜合證據如下:

1.書證

(1)到案經過一份,證實被告人劉某某的到案情況。

(2)職工登記表復印件、職工簡歷登記表復印件、職工交流(轉移)審批表復印件、干部任免備案表復印件各一份,證實被告人劉某某的履歷情況,其中,2000年12月,因工作需要轉到德州市益民商場工作。

(3)中共德州市委組織部德州市人事局等的文件一宗,證實2008年6月30日,經山東省委組織部、山東省人事廳批復,德城區(qū)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經費來源為全額預算,舉辦單位為德州市德城區(qū)人民政府;2005年7月5日,經德城區(qū)供銷社黨委研究,任命劉某某任德州市益民商場黨支部書記,2006年1月13日經區(qū)供銷社黨委研究同意,聘任劉某某為德州市益民商場經理;德州市益民商場法定代表人為劉某某。此后,劉某某一直擔任益民商場經理,德城區(qū)供銷社未再對其重新任命。

(4)德州市益民商場基本情況一份,證實德州市益民商場成立于1983年4月14日,隸屬于德城區(qū)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屬于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大約九十年代初期經濟體制改革原因,德州市益民商場實行承包經營,上繳公司管理費(承包費),1993年11月停止營業(yè),單位拖欠職工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職工退休時自己先墊付繳納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以后單位效益好時逐批解決退休職工墊付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

(5)企業(yè)變更情況、非公司法人信息、聯絡人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主管部門(出資人)等資料各一份,證實2006年2月20日,德州市益民商場的法定代表人由武學坤變更為劉某某;2009年7月2日變更了經營范圍增加了房屋租賃。

(6)戶籍信息1份,證實被告人劉某某出生于1964年6月5日,作案時具有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等基本情況。

(7)益民商場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及組織機構代碼等材料一宗,證實益民商場城鎮(zhèn)公房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詳細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其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犯二罪應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的部分事實與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辯稱的劉某某不具備該二罪的主體資格的意見,經查被告人劉某某被德城區(qū)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聘任為德州市益民商場(隸屬于德城區(qū)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的經理,主管、管理該商場公共財物,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辯解(護)的有關部分事實指控不成立的意見,在查明事實部分已詳細闡述不再贅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6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某的兒子代劉某某退繳的100000元,返還德州市益民商場。

三、責令被告人劉某某退繳貪污贓款129719.86元,返還德州市益民商場。

四、責令被告人劉某某退繳受賄贓款271000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白 雪

人民陪審員  王德軍

人民陪審員  李福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房 瑞

書 記 員  韓炳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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