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蘇0922刑初87號
江蘇省濱??h人民檢察院以濱檢刑二刑訴〔2021〕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受理后,于同年2月7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濱??h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古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在江蘇鳳凰新華書店集團有限公司濱海分公司(以下簡稱新華書店)工作期間,根據(jù)新華書店安排負責濱??h第一初級中學(以下簡稱一中)的教材教輔征訂工作。2017年春、秋兩個學期,被告人徐某某向一中七、八、九年級征訂教輔用書時,侵占《畫刊?國學》(以下簡稱畫刊)教輔用書款項合計人民幣547980元。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7年春學期,一中七、八、九年級的教輔用書中,畫刊費用是每冊人民幣48元。七、八、九年級征訂教輔用書學生數(shù)共計6500名,征訂款由學生家長直接打到被告人徐某某個人銀行卡上。被告人徐某某為侵占畫刊款,僅從新華書店報訂了2400套畫刊,并按2400套畫刊與新華書店結(jié)算書款,差額4100套畫刊款合計人民幣196800元被其占有。
2.2017年秋學期,一中七、八、九年級的教輔用書中,畫刊費用是每冊人民幣60元。七、八、九年級征訂教輔用書學生數(shù)共計7853名。被告人徐某某按照上述方式,向新華書店報訂了2000套畫刊,并按2000套畫刊與新華書店結(jié)算書款,差額5853套畫刊款合計人民幣351180元被其占有。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主動至濱海縣監(jiān)委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并退出全部贓款。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和出示了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戶籍證明、個人簡歷、營業(yè)執(zhí)照、工商登記表、銀行交易記錄、價目表以及結(jié)算清單、輔助明細賬、記賬憑證、往來結(jié)算票據(jù)等書證、證人費銀之、邱某、蔡某、趙某、嚴某、馬某、張某、李某甲、李某乙、祁某、李某丙、余某、陸某、吳某等人的證言等證據(jù)證明。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徐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財物,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徐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徐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系在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貪污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貪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徐某某退出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罰金已經(jīng)預繳)。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止。)
二、對被告人徐某某退出的贓款依法發(fā)還江蘇鳳凰新華書店集團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劉法成
審 判 員 許 連
人民陪審員 徐 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熊雯新
書 記 員 程正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