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遼0402刑初71號
撫順市新撫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撫新檢刑訴[2021]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撫順市新撫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畢春麗、楊文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管明明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中國海洋直升飛機工貿公司(以下簡稱中海直)東北公司撫順分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業(yè)。2001年,東北中海直工貿公司成立清算組,決定由清欠辦公室,王某2、曲某、徐某、王某某等同志負責撫順公司清算及善后工作。
201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利其清算組成員的便利,在清算中海直撫順分公司財產時,將中海直公司位于撫順市新撫區(qū)門市房產手續(xù)取走,并騙取加蓋公章后,將房屋以人民幣3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楊冬霞(后改名為楊某)。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將售房款人民幣30萬元占為己有。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20日被監(jiān)察機關辦案人員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證人王某1、楊某、劉某1、劉某2、劉某3、王某2、曲某、張某、李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企業(yè)檔案,民事案件訴訟材料,行政案件訴訟材料,不動產產權變更登記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受國有企業(yè)委托管理國有資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侵吞國有財產,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犯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某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能認罪、認罰,請求法庭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所述,根據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執(zhí)行。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折抵刑期60日。)
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王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萬元,依法返還中海直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 展
人民陪審員 閆 涵
人民陪審員 周金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書 記員 華文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