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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811刑初45號貪污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4-28   閱讀:

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豫0811刑初45號    

焦作市山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焦山檢職務犯罪刑訴[202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貪污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焦作市山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輝、賈岱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聞新華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焦作市山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張某某自擔任焦作市技師學院經(jīng)貿管理系主任以來,利用職務便利,在與企業(yè)商談經(jīng)貿管理系烹飪專業(yè)學生校外實習時,與企業(yè)約定按照實習學生的在崗人數(shù)向經(jīng)貿管理系支付費用。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張某某私自用經(jīng)貿管理系教師郭某的身份證在郵政銀行洛陽市谷水營業(yè)所辦理銀行卡一張(尾號0801)、2014年2月28日,張某某私自用經(jīng)貿管理系學生王某2的身份證在郵政銀行焦作市民主南路支行辦理一張銀行卡(尾號7251),其將兩張銀行卡的卡號向相關企業(yè)提供,用于接收企業(yè)支付的管理費用。其中:

1.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張某某通過江蘇省蘇州橫越人力資源公司安排學生到蘇州金海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實習,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接收江蘇省蘇州橫越人力資源公司費用90817.74元。

2.2013年6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張某某安排學生到寧波華僑飯店有限公司華僑豪生大酒店實習,接收費用42710.87元。

3.2014年6月,被告人張某某通過上海壹聘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安排學生到上海赤坂亭餐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實習,接收費用7000元。

2016年,被告人張某某讓焦作市乾峰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介入學生實習工作,由乾峰公司收取費用,并約定收取的管理費經(jīng)貿管理系得70%,乾峰公司得30%,2017年2月,乾峰公司法人代表牛某將收取的企業(yè)管理費中26000元交給張某某。

被告人張某某將上述共計166528.61元占為己有用于個人及家庭開銷。張某某家屬已將166528.61元上交焦作市山陽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

2015年,焦作市技師學院就業(yè)辦公室主任李保國(另案處理),讓張某某安排畢業(yè)生實習事宜,并先后提供王某1、王明霞銀行卡,張某某聯(lián)系企業(yè)后將兩張銀行卡提供給相關實習企業(yè),用于接收管理費用。其中,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接收北京天和晟酒店管理公司費用27200元;2016年2月至7月,接收上海壹聘咨詢有限公司費用13000元;2016年9月26日,接收青島鉑爾曼酒店費用11848.86元。李保國將上述52048.86元據(jù)為己有用于個人開銷。現(xiàn)李保國已將52048.86上交焦作市山陽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

公訴機關為證實其指控提交了身份證明、轉賬記錄、實習協(xié)議等書證;證人郭某、王某1、黃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并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具有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犯貪污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一、對被告人張某某構成貪污罪不持異議;對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張某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以及具有認罪認罰的事實和情節(jié)予以認同。二、2015年焦作市技師學院就業(yè)辦主任李保國指使張某某實施、聯(lián)系的由李保國收取的52048.86元這一事實,被告人張某某雖有幫助行為但沒有得到一分錢,此筆數(shù)額不應認定在貪污數(shù)額之內。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張某某自擔任焦作市技師學院經(jīng)貿管理系主任以來,利用職務便利,在與企業(yè)商談經(jīng)貿管理系烹飪專業(yè)學生校外實習時,與企業(yè)約定按照實習學生的在崗人數(shù)向經(jīng)貿管理系支付費用。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張某某私自用經(jīng)貿管理系教師郭某的身份證在郵政銀行洛陽市谷水營業(yè)所辦理銀行卡一張(尾號0801);2014年2月28日,張某某私自用經(jīng)貿管理系學生王某2的身份證在郵政銀行焦作市民主南路支行辦理一張銀行卡(尾號7251),其將兩張銀行卡的卡號向相關企業(yè)提供,用于接收企業(yè)支付的管理費用。其中:

1.2013年6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張某某安排學生到寧波華僑飯店有限公司華僑豪生大酒店實習,接收費用42710.87元。

2.2014年6月,被告人張某某通過上海壹聘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安排學生到上海赤坂亭餐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實習,接收費用7000元。

3.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張某某通過江蘇省蘇州橫越人力資源公司安排學生到蘇州金海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實習,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接收江蘇省蘇州橫越人力資源公司費用90817.74元。

4.2016年,被告人張某某讓焦作市乾峰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介入學生實習工作,由乾峰公司收取費用,并約定收取的管理費經(jīng)貿管理系得70%,乾峰公司得30%,2017年2月,乾峰公司法人代表牛某將收取的企業(yè)管理費中26000元交給張某某。

被告人張某某將上述共計166528.61元占為己有用于個人及家庭開銷。張某某家屬已將166528.61元上交焦作市山陽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

二、2015年,焦作市技師學院就業(yè)辦公室主任李保國(另案處理),讓張某某安排畢業(yè)生實習事宜,并先后提供王某1、王明霞銀行卡,張某某聯(lián)系企業(yè)后將兩張銀行卡提供給相關實習企業(yè),用于接收管理費用。其中,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接收北京天和晟酒店管理公司費用27200元;2016年2月至7月,接收上海壹聘咨詢有限公司費用13000元;2016年9月26日,接收青島鉑爾曼酒店費用11848.86元。李保國將上述52048.86元據(jù)為己有用于個人開銷?,F(xiàn)李保國已將52048.86上交焦作市山陽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對其貪污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郭某的證言,證實其在2014年辦理一張尾號為0678的郵政儲蓄銀行卡,該卡用于接收企業(yè)給的補助費用。企業(yè)打到該卡的費用總共為2萬元左右,均系張某某安排企業(yè)打進來的錢。除了該卡之外其沒有在外地辦理過郵政儲蓄的銀行卡。

2.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其身份證沒有借給張某某使用過,卡號62×××51的郵政儲蓄銀行卡不是其自己辦理的銀行卡。

3.證人侍作勤的證言,證實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橫越公司與焦作市技師學院經(jīng)貿管理系合作安排學生到蘇州金海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實習,并以管理工資的形式支付費用,橫越公司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按照每名學生每月200或300元的標準支付費用共計109006.66元,根據(jù)張某某的要求打入郭某和王某2的銀行卡。

4.證人牛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張某某聯(lián)系其商量乾峰公司作為中介公司介入到經(jīng)管系學生實習中。其二人約定企業(yè)管理費用中乾峰公司得30%,經(jīng)貿系得70%,經(jīng)貿系在乾峰公司報銷費用。2017年2月其從到賬的企業(yè)管理費中取出26000元現(xiàn)金交給張某某。

5.證人趙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入校組建訂單班之前,學生實習的所有事情都由張某某一人決定。老師送學生去實習地有100-200元補助,補助在其處領取。

6.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7、8月李保國找其稱能否開具一張青島鉑爾曼酒店勞務費的增值稅發(fā)票并簽署一個勞務合作協(xié)議以便解決焦作技師學院收取勞務費的問題,其在2016年8月以鄭州博杰公司名義開具一份金額為一萬余元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同時在李保國提供的勞務合作協(xié)議上蓋了公章。

7.同案犯李保國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5年其向張某某提出想收取實習企業(yè)支付的管理費,并將焦作市宏達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個人中國銀行賬戶提供給張某某。張某某在經(jīng)貿管理系學生實習中將王某1個人賬戶提供給相關實習企業(yè)。王某1將收到的轉賬取出現(xiàn)金交給其,其收到現(xiàn)金后和張某某平分。2015年9月,其安排其外甥女王明霞辦理一張中國銀行卡供其使用,其將該賬戶提供給張某某,張某某將該賬戶提供給相關實習企業(yè)用于接收企業(yè)支付的管理費用。其通過該賬戶收取北京天和晟酒店管理公司支付經(jīng)管系學生實習管理費15400元,壹聘公司員工胡微賬戶支付管理費13000元,青島鉑爾曼酒店支付的11848.86元管理費。

(三)書證

1.黃某情況說明,證實其系蘇州市橫越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其在2015年基于橫越公司和焦作市技師學院合作的情況下向郭某尾號0678、王某2尾號7251、張某某尾號1176銀行卡轉賬。

2.蘇州橫越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設立材料,證實蘇州橫越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設立情況,經(jīng)營范圍為職業(yè)中介、信息指導咨詢服務、勞務派遣。

3.蘇州橫越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與金海華燕鮑翅精作坊有限公司協(xié)議,證實蘇州橫越人力資源公司根據(jù)金海華燕鮑翅精作房有限公司委托,向金海華燕鮑翅精作房有限公司推薦實習生,實習生商業(yè)保險費每人每月35元,實習生管理費每人每月60元。

4.蘇州橫越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與焦作市技師學院經(jīng)貿管理系協(xié)議,證實蘇州市橫越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合作方金海華餐飲發(fā)展有限公司作為焦作市技師學院經(jīng)管系的實習基地,為經(jīng)管系學生提供實習場所。

5.蘇州橫越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與給王某2、郭某轉賬匯總,證實蘇州橫越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與給王某2尾號7251郵政儲蓄銀行賬戶轉賬共計76051.74元、給郭某尾號0678轉賬郵政儲蓄銀行賬戶轉賬共計18188.92元、給郭某尾號0801轉賬郵政儲蓄銀行賬戶轉賬共計14766.00元。

6.胡微情況說明及胡微賬號明細,證實焦作市技師學院經(jīng)管系學生在上海赤坂亭餐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實習中,該公司以每人每月200元標準支付焦作市技師學院管理費。胡微作為上海壹聘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職員向王明霞尾號9706賬戶轉賬13000元、郭某尾號0801賬戶轉賬7000元。

7.上海赤坂亭餐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焦作市技師學院協(xié)議,證實焦作市技師學院與上海赤坂亭餐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就學生實習就業(yè)簽署協(xié)議。

8.張菊萍情況說明,證實2017年2月27日其根據(jù)牛某安排從尾號為559874工行卡中取出現(xiàn)金26000元給牛某。

9.乾峰公司記賬憑證、發(fā)票進銀行電子回單,證實乾峰公司收取第三方企業(yè)賬款明細。

10.牛某工商銀行賬號明細,證實其工商銀行賬號交易具體記錄。

11.孫妍情況說明、孫妍光大銀行給郭某郵儲銀行、張某某郵儲賬號轉賬匯總、孫妍光大銀行對賬單,證實寧波華僑豪生酒店與焦作市技師學院經(jīng)管系烹任專業(yè)學生實習合作中,由華僑豪生酒店給焦作市技師學院的實習學生管理費共42710.87元。孫妍通過尾號為7813的光大銀行賬戶向郭某尾號為0801的郵政儲蓄賬戶轉賬42710.87元,向張某某尾號為1176的郵政儲蓄賬戶中轉賬3785元。

12.寧波華僑飯店有限公司憑證材料,證實寧波華僑飯店與焦作市技師學院經(jīng)管系就學生實習就業(yè)簽署協(xié)議以及合約期內寧波華僑飯店向焦作技師學院、焦作乾峰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費憑證。

13.寧波華僑飯店有限公司憑證材料,證實寧波華僑飯店有限公司銀行賬戶交易明細。

14.焦作市技師學院關于非稅收入資金管理材料,證實焦作市技師學院關于非稅收入資金開具相關票據(jù)的具體記錄。

15.郭某、王某2郵儲銀行開戶信息、交易明細,證實郭某尾號為0801郵儲賬戶、王某2尾號為7251郵儲賬號開戶個人信息及交易具體記錄。

16.王某1情況說明、王某1中國銀行賬號明細、王某1銀行賬號進賬明細,證實基于私人朋友關系,李保國使用其中國銀行賬戶共轉入27670.00元,錢到賬后,其陸續(xù)將錢取出還給李保國。

17.焦作市宏達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材料,證實2014年10月21日焦作市宏大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決定任命王某1擔任執(zhí)行董事,任期三年。

18.陶波情況說明、天和晟公司與焦作技師學院、焦作宏達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合作協(xié)議、天和晟公司向王某1、王明霞轉賬材料,證實2015年7月至2015年10月,北京天和晟酒店管理公司向王某1中國銀行卡轉入經(jīng)貿管理系學生實習管理費11800.00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北京天和晨酒店管理公司向王明霞賬戶轉入經(jīng)貿管理系學生實習管理費15400.00元。

19.青島鉑爾曼酒店轉賬材料,證實2016年9月26日,青島鉑爾曼酒店將11848.86元管理費轉入王明霞中國銀行賬戶。

20.胡微中國銀行卡開戶信息,證實胡微尾號為8954中國銀行卡于2014年10月8日開通。

21.王明霞中國銀行卡開戶信息、交易明細、收入?yún)R總,證實王明霞尾號為5890中行卡于2015年9月9日開通后接受企業(yè)和個人轉賬記錄。

22.焦作技術學院的文件、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印發(fā)《職業(yè)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的通知,證實學校教學實習、畢業(yè)實習未經(jīng)學校允許,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私自與勞務中介機構、企業(yè)、公司等單位建立聯(lián)系簽訂協(xié)議。

23.被告人張某某的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24.被告人張某某的任職基本情況,證實其任職情況。

25.干部任免審批表,證實張某某的簡歷及干部任免情況。

26.中共焦作市技師學院委員會文件,證實經(jīng)黨委會研究決定,張某某同志不再擔任經(jīng)貿管理系(西校區(qū))主任職務。

27.焦作市技師學院部門職責范圍及崗位職責匯編,證實教學系(校區(qū))主任崗位職責情況。

28.扣押通知書及清單、隨案移送涉案財物清單,證實扣押的贓款情況,其中166528.61系張某某個人貪污款項。

關于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某某在李保國收取的52048.86元這一事實中,是受李保國指使,與相關實習企業(yè)聯(lián)系,其沒有分得錢財,不應認定為貪污的數(shù)額”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公訴機關提供的同案犯李保國的供述和辯解、王某1情況說明及銀行賬戶明細、王明霞銀行賬戶明細、陶波情況說明、天和晟公司與焦作技師學院、焦作宏達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合作協(xié)議、天和晟公司向王某1、王明霞轉賬材料、青島鉑爾曼酒店轉賬材料等證據(jù),能夠證實被告人張某某在李保國的安排下,與實習單位聯(lián)系,以“管理工資”和“勞務費”的名義收取費用,應認定為貪污行為的犯罪數(shù)額,其沒有分得贓款的情節(jié),可以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其他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事實相符,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在審查起訴期間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對扣押的贓款218577.47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春芬

審 判 員  羅蒙楠

人民陪審員  侯春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亞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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