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云0126刑初70號
石林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石檢一部刑訴[2021]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貪污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3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石林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麗莉、書記員李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石林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7年,石林縣人民政府實施鹿阜街道辦事處某某片區(qū)(含某某社區(qū))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委托昆明某某房地產測繪有限公司對涉及的房屋、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物面積進行測繪。昆明某某房地產測繪有限公司安排公司員工肖用強(已判決)負責測繪工作。2017年3月,某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決定由社區(qū)原副主任王榮喜(已判決)負責某某社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工作,協(xié)助政府開展棚戶區(qū)改造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工作。在某某社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工作實施過程中,肖用強、王榮喜、某某社區(qū)原居務監(jiān)督委員會委員李俊波(已判決)伙同被告人郭某某,采取虛報郭某某家房屋面積的方式,騙取房屋拆遷補償款34萬余元,其中郭某某分到17萬元。案發(fā)后郭某某經監(jiān)委工作人員通知到案,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主動上交涉案款17萬元。
針對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戶口證明、情況說明及《關于印發(fā)某某社區(qū)棚戶區(qū)改造“模擬征收”工作實施方案》、房地產測繪委托合同、任命書、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xié)議、分戶評估結果明細表、房產測繪平面圖、評估委托受理委托書、查詢金融資產通知書、農村信用社賬戶交易清單、刑事判決書及裁定書、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扣押通知書、扣押財物及文件清單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某某與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及測繪人員合謀,利用公職人員的職務便利,采用被拆遷戶房屋增加房屋測繪面積,套取國家拆遷安置補償款34萬余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同時認為,郭某某系自首、從犯,且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贓退賠;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酌情適用緩刑。提請依法予以判處。
被告人郭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證據及提出的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稱:是王榮喜和自己談的,他說不違法,并說已有10多家這樣做了。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上述事實,經庭審質證,互相印證屬實,足以確認的證據有:戶口證明,情況說明及《關于印發(fā)某某社區(qū)棚戶區(qū)改造“模擬征收”工作實施方案》,房地產測繪委托合同,任命書,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xié)議,分戶評估結果明細表,房產測繪平面圖,評估委托受理委托書,查詢金融資產通知書,農村信用社賬戶交易清單,刑事判決書及裁定書,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扣押通知書,扣押財物及文件清單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與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及測繪人員合謀,利用公職人員的職務便利,采取虛增被拆遷戶房屋測繪面積的方式,套取國家拆遷安置補償款34萬余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貪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郭某某伙同另案處理的他人共同犯罪,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郭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郭某某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本院予以從輕處罰。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據此,根據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1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剩余違法所得繼續(xù)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馮井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謝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