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閩0783刑初683號
建甌市人民檢察院以甌檢刑訴(2021)4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建甌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傅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余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2021年6月7日,被告人余某以賣茶葉需要用車為由,指示莊某到南平市建陽區(qū)龍安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了一輛車牌號為閩H×××××的棕色本田凌派小轎車供其使用。當日,被告人余某將該車開往福州市區(qū),并偽造車輛質(zhì)押典當合同等材料,虛構該車是他人抵債車輛的事實,經(jīng)葉某介紹,以人民幣26200元的價格出售給做二手車買賣的漳州人黃玉明,得款后揮霍一空。
2.2021年6月11日,被告人余某到建甌市恒旭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租車協(xié)議,租用了一輛車牌號為閩H×××××的紅色本田鋒范小轎車。次日,其將該車開至福州市區(qū),并偽造車輛抵押借款合同等材料,虛構該車是他人抵債車輛的事實,經(jīng)葉某介紹,以人民幣10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做二手車買賣的漳州人黃玉明,得款后揮霍一空。經(jīng)建甌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車被騙時價值約為人民幣26322.5元。
2021年8月24日,被告人余某通過電話向公安機關投案,之后民警將其帶至建甌市公安局執(zhí)法辦案中心接受調(diào)查。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余某構成合同詐騙罪,屬累犯,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jié),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幅度內(nèi)量刑,并處罰金。被告人余某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
上述事實,被告人余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黃某、宋某及黃玉明的陳述、證人莊某、葉某、陳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余某的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圖、照片、租車合同、偽造的抵押材料、建甌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證明、價格說明、微信及支付寶轉賬記錄、銀行卡流水記錄、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違法犯罪信息查詢記錄表、刑事判決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計人民幣52522.5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滿釋放后,即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予從重處罰;鑒于其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屬自首,可予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余某退賠犯罪所得計人民幣52522.5元,返還給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張建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葉 婧
書 記 員 林曉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