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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魯0829刑初5號合同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5-18   閱讀:

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魯0829刑初5號    

嘉祥縣人民檢察院以嘉檢二部刑訴〔2020〕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嘉祥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生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某及其辯護人李永恒、祝榮凱到庭參加訴訟。2021年4月2日嘉祥縣人民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同年4月30日建議恢復審理,2021年7月29日再次建議延期審理,同年8月27日建議恢復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嘉祥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蔣某某經張某2介紹結識王某,得知王某開發(fā)建設嘉祥縣久泰?水榭花都項目(后更名為學府名都,下稱水榭花都項目)一期工程,后與王某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承攬該項目的勞務施工合同,約定合同簽訂二天內蔣某某向王某交納保證金人民幣80萬元(幣種下同),承包工程范圍內工作內容不得轉包。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蔣某某向王某支付保證金20萬元。2016年8月至11月間,被告人蔣某某以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或其個人名義,分別與姚某、劉某1、張某1、周某、陳某1、譚某、陸某、閆某1、閆某2、劉某2等人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將水榭花都項目中的架子工程、鋼筋工程、木工工程、水電安裝工程進行分包,先后收取上述人員工程保證金共計109萬元,被告人蔣某某將收取的保證金陸續(xù)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消費等支出后失去聯(lián)系。經查,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并未進行工商注冊登記。分述如下:

1.2016年8月1日,被告人蔣某某以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的名義,與姚某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將水榭花都項目中的木工工程承包給姚某,收取工程保證金10萬元。

2.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蔣某某以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的名義,與劉某1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將水榭花都項目中的鋼筋工程承包給劉某1,收取工程保證金15萬元。

3.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蔣某某以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的名義,與張某1、周某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將水榭花都項目中的架子工程承包給張某1、周某,收取工程保證金20萬元。

4.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蔣某某以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的名義,與陳某1、張某1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將水榭花都項目中的木工工程承包給陳某1、張某1,收取工程保證金10萬元。

5.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蔣某某與譚某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將水榭花都項目中的鋼筋工程承包給譚某,以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的名義收取工程保證金10萬元。

6.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蔣某某與陸某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將水榭花都項目中的水電安裝工程承包給陸某、翁某,以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的名義收取工程保證金14萬元。

7.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蔣某某與閆某1、閆某2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將水榭花都項目中的架子工程承包給閆某1、閆某2,收取工程保證金10萬元。

8.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蔣某某與劉某2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將水榭花都項目中的鋼筋工程承包給劉某2,收取工程保證金20萬元。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蔣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為證實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有:姚某、陳某1、譚某分別提供的勞務承包合同、收據(jù),張某1提供的勞務承包合同、收據(jù)、中國銀行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清單,劉某1、閆某1分別提供的勞務承包合同、收條,陸某提供的勞務分包合同、收據(jù)、中國銀行轉賬記錄,劉某2提供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勞務承包合同,王某提供的勞務分包合同、收到條、退款條,蔣超提供的收條、承諾書,江蘇弘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說明、情況說明,高郵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提供的江蘇弘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合同專用章、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財務專用章及刻制印章申請、身份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高郵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提供的江蘇弘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及揚州京創(chuàng)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企業(yè)登記資料查詢表、工商登記注冊資料,濟寧久泰置業(yè)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提供的銀行轉賬記錄、付款憑證,張某2提供的借條、陳某2提供的協(xié)議書、高郵市勞動保障監(jiān)察大隊提供的揚州京創(chuàng)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拖欠職工工資資料、張寧中國農業(yè)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2018)京0114民初6332號民事判決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常住人口登記表、蔣某某手機短信記錄截屏及中國建設銀行卡客戶交易明細清單、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抓獲經過、到案經過、羈押證明,證人盛某、趙某、周某、王某、張某2、陳某2、曹某、薛某、吳某、蔣某的證言,被害人姚某、劉某1、張某1、陳某1、譚某、陸某、翁某、閆某1、閆某2、劉某2的陳述,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物證華為手機。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109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某某多次實施合同詐騙行為,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蔣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在審理期間已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第一次庭審中辯解其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客觀上亦未實施詐騙行為,公訴機關指控其構成合同詐騙罪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理由:1.其與王某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保證金為20萬元,造成工程無法正常施工的原因是王某資金鏈斷裂;2.其將施工勞務分包給專業(yè)施工班組,不是轉包工程;3.其收取張某1等人保證金數(shù)額為99萬元,且均用于公司商業(yè)運營,亦未失去聯(lián)系;4.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是江蘇弘盛集團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雖未注冊但真實存在。第二次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未辯解。

辯護人提出的定罪方面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蔣某某未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亦未誘騙對方當事人簽訂、履行合同,被告人蔣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提出的量刑方面的辯護意見是:1.合同是以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名義簽訂,收取的保證金部分打入公司賬戶用于單位支出,本案應認定為單位犯罪,且犯罪數(shù)額應扣除交付王某的20萬元保證金及蔣某某以其借款折抵的張某1的保證金10萬元,認定為79萬元;2.被告人蔣某某非多次詐騙,系自首、初犯、偶犯,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為支持其辯護意見,向法庭提供了承包經營協(xié)議書及江蘇弘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工商注冊信息各一份、蘋果5S手機一部。

經審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蔣某某經張某2介紹與王某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承攬了王某開發(fā)建設的久泰?水榭花都項目(后更名為學府名都,下稱水榭花都項目)中的勞務施工任務。合同約定,被告人蔣某某向王某交納保證金80萬元,承包工程范圍內工作內容不得轉包。后被告人蔣某某向王某支付保證金20萬元。2016年8月至11月間,被告人蔣某某以其個人或未依法設立的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名義,分別與姚某、劉某1、張某1、周某、陳某1、譚某、陸某、閆某1、閆某2、劉某2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將水榭花都項目中的木工工程、鋼筋工程、架子工程、水電安裝工程進行分包,先后收取姚某、劉某1、張某1、陳某1、譚某、陸某、翁某、閆某1、閆某2、劉某2工程保證金共計款109萬元,陸續(xù)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個人消費支出等,而后失去聯(lián)系。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蔣某某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分述如下:

1.2016年8月1日,被告人蔣某某以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的名義,與姚某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將水榭花都項目中的木工工程承包給姚某,收取工程保證金10萬元。

2.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蔣某某以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的名義,與劉某1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將水榭花都項目中的鋼筋工程承包給劉某1,收取工程保證金15萬元。

3.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蔣某某以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的名義,與張某1、周某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將水榭花都項目中的架子工程承包給張某1、周某,約定工程保證金20萬元。張某1除以蔣某某向其借款折抵工程保證金10萬元外,另給付蔣某某10萬元。

4.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蔣某某以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的名義,與陳某1、張某1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將水榭花都項目中的木工工程承包給陳某1、張某1,收取陳某1工程保證金10萬元。

5.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蔣某某與譚某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將水榭花都項目中的鋼筋工程承包給譚某,以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的名義收取工程保證金10萬元。

6.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蔣某某與陸某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將水榭花都項目中的水電安裝工程承包給陸某、翁某,以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的名義分別收取陸某、翁某工程保證金9萬元、5萬元。

7.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蔣某某與閆某1、閆某2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將水榭花都項目中的架子工程承包給閆某1、閆某2,收取閆某2工程保證金10萬元。

8.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蔣某某與劉某2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將水榭花都項目中的鋼筋工程承包給劉某2,收取工程保證金20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一)王某提供的勞務分包合同及收到條。其中,勞務分包合同顯示甲方同意乙方提供足額、技術熟練的建筑作業(yè)工人及相應的管理班子,自帶相應的機械及措施材料進入嘉祥縣久泰?水榭花都工程項目施工現(xiàn)場,承攬該項目的勞務施工任務。承包范圍為完成久泰?水榭花都工程施工圖和變更單等圖紙文件內的結構、建筑及安裝工程;乙方承包工程范圍內工作內容不得轉包;合同簽訂第二天內乙方向甲方交納總工程款5%的保證金人民幣80萬元,等。在乙方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代理人處有“蔣某某”字樣簽字。收到條顯示2016年9月14日,房愛紅收取江牛牛勞務分包資保金二十萬元整。

(二)姚某提供的勞務承包合同、收據(jù)。其中,勞務承包合同顯示2016年8月1日,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姚某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約定甲方將山東嘉祥久泰?水榭花都工程交由乙方承攬,乙方負責承包山東嘉祥久泰?水榭花都共十一萬多平方米,分二期的木工施工范圍內的現(xiàn)場雜務工、現(xiàn)場文明施工等所有圖紙范圍內的人工、機械、模板方木及輔材等所有工程所有木工施工需要的人工、機械、材料都由乙方負責,為保證工程進度和質量乙方必須在合同簽訂的同時交工程保證金20萬元整(以收據(jù)為準)。收據(jù)顯示2016年8月11日,收取姚某山東濟寧嘉祥久泰?水榭花都項目木工勞務保證金現(xiàn)金20萬元,并約定如項目在一個月內不開工此款無息退還。收據(jù)單位印章處蓋有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財務專用章,財務主管處有蔣某某簽字。

(三)劉某1提供的勞務承包合同、收條。其中,勞務承包合同顯示2016年8月10日,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劉某1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約定甲方將山東嘉祥久泰?水榭花都工程交由乙方承攬,乙方負責承包山東嘉祥久泰?水榭花都共十一萬多平方米,分二期的鋼筋工施工范圍內的現(xiàn)場雜務工、現(xiàn)場文明施工等所有圖紙范圍內的勞務工程的人工及材料等所有工程。也就是甲方除提供鋼筋材料之外的所有施工需要的材料、機械(除塔吊)及人工都由乙方完成,為保證工程進度和質量乙方必須在合同簽訂的同時交工程保證金15萬元整。收條顯示2017年2月15日,蔣某某收取劉某1山東濟寧嘉祥久泰?水榭花都項目鋼筋工勞務保證金15萬元,并約定如項目在一個月內不開工,無息退還。

(四)張某1提供的勞務承包合同、收據(jù)。其中,勞務承包合同顯示2016年8月18日,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張某1、周某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約定甲方將山東嘉祥久泰?水榭花都工程架子工程交由乙方承攬,乙方負責承包山東嘉祥久泰?水榭花都共十一萬多平方米,分二期的腳手架施工范圍內的現(xiàn)場雜務工、現(xiàn)場文明施工等所有圖紙范圍內的腳手架人工及材料等所有工程,為保證工程進度和質量乙方必須在合同簽訂的同時交工程保證金20萬元整。收據(jù)顯示2016年8月18日,收取張某1山東濟寧嘉祥久泰?水榭花都項目架子保證金10萬元,并約定如項目在一個月內不開工,無息退還。收據(jù)單位印章處蓋有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財務專用章,財務主管處有蔣某某簽字。

(五)陳某1提供的勞務承包合同、收據(jù)。其中,勞務承包合同顯示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陳某1、張某1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約定甲方將山東嘉祥久泰?水榭花都工程交由乙方承攬,乙方負責承包山東嘉祥久泰?水榭花都共十一萬多平方米,分二期的木工施工范圍內的現(xiàn)場雜務工、現(xiàn)場文明施工等所有圖紙范圍內的人工、機械、模板方木及輔材等所有工程所有木工施工需要的人工、機械、材料都由乙方負責,為保證工程進度和質量乙方必須在合同簽訂的同時交工程保證金20萬元整,(以收據(jù)為準)。收據(jù)顯示2016年8月18日,收取陳某1山東濟寧嘉祥久泰?水榭花都項目木工勞務保證金10萬元,并約定如項目在一個月內不開工,無息退還。收據(jù)單位印章處蓋有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財務專用章,財務主管處有蔣某某簽字。

(六)譚某提供的勞務承包合同、收據(jù)。其中,勞務承包合同顯示2016年9月17日,蔣某某作為甲方與乙方譚某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約定甲方將山東嘉祥久泰?水榭花都工程交由乙方承攬,乙方負責承包山東嘉祥久泰?水榭花都共十一萬多平方米,分二期的鋼筋工施工范圍內的現(xiàn)場雜務工、現(xiàn)場文明施工等所有圖紙范圍內的勞務工程的人工和材料(不含鋼筋、直螺紋套筒材料)等所有工程,也就是甲方除提供鋼筋材料之外的所有施工需要的材料、機械(除塔吊)及人工都由乙方完成,為保證工程進度和質量乙方必須在合同簽訂的同時交工程保證金15萬元整。收據(jù)顯示2016年9月17日,收取譚某山東濟寧嘉祥久泰?水榭花都項目鋼筋勞務保證金10萬元,并約定如項目在一個月內不開工,無息退還。收據(jù)單位印章處蓋有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財務專用章,財務主管處有蔣某某簽字。

(七)陸某提供的勞務分包合同、收據(jù)、中國銀行轉賬記錄。其中,勞務分包合同顯示2016年10月19日,蔣某某作為甲方與乙方陸某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約定甲方同意由乙方承包山東嘉祥久泰?水榭花都工程水電安裝工程勞務的施工,為保證工程進度和質量乙方必須在合同簽訂的同時交工程保證金壹拾伍萬元整。收據(jù)、中國銀行轉賬記錄顯示2016年8月19日、2016年10月20日,分別收取翁某、陸某山東濟寧嘉祥久泰?水榭花都項目水電勞務保證金10萬元、4萬元,并約定如項目在一個月內不開工,無息退還。收據(jù)單位印章處蓋有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財務專用章,財務主管處有蔣某某簽字。

(八)閆某1提供的勞務承包合同、收條。其中,勞務承包合同顯示2016年11月11日,蔣某某作為甲方與乙方閆某1、閆某2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約定甲方將山東嘉祥久泰?水榭花都架子工程交由乙方承攬,乙方負責承包山東嘉祥久泰?水榭花都9萬平方米,分二期的腳手架施工范圍內的現(xiàn)場雜務工、現(xiàn)場文明施工等工地所有范圍內的腳手架人工及材料等,為保證工程進度和質量乙方必須在合同簽訂的同時交工程保證金20萬元整。收條顯示2016年11月11日,蔣某某收取山東濟寧嘉祥久泰?水榭花都項目架子分包保證金10萬元。

(九)劉某2提供的勞務承包合同、銀行賬戶交易記錄。其中,勞務承包合同顯示2016年11月25日,蔣某某作為甲方與乙方陸某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約定甲方將山東嘉祥久泰?水榭花都工程交由乙方承攬,乙方負責承包山東嘉祥久泰?水榭花都約9萬平方米,分二期的鋼筋工施工范圍內的現(xiàn)場雜務工、現(xiàn)場文明施工等所有圖紙范圍內的勞務工程的人工及材料(不含鋼筋、直螺紋套筒材料)等所有工程,也就是甲方除提供鋼筋、直螺紋套筒材料之外的所有施工需要的材料、機械(除塔吊)及人工都由乙方完成,為保證工程進度和質量乙方必須在合同簽訂的同時交工程保證金30萬元整,合同簽訂后支付20萬元,進場后再付10萬。銀行賬戶交易記錄顯示2016年11月25日至同年11月29日,劉某2先后四次向蔣某某尾號為5725的賬戶轉款共計20萬元。

(十)江蘇弘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說明。證實“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原是其公司擬成立的公司,但經討論后最終并未設立,未進行工商注冊登記。勞務承包合同中加蓋的“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合同專用章”以及蔣某某出具的收條中加蓋的“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財務專用章”,其公司不知情;蔣某某收取陳某1、張某1等人勞務保證金其公司亦不知情。

(十一)陳某2提供的協(xié)議書。證實2015年2月2日,陳某2與蔣某某簽訂協(xié)議,將購得的弘盛集團專家樓3單元109室以565516元價格轉讓給蔣某某,約定購房款以現(xiàn)金方式分兩年付清。

(十二)蔣某某中國建設銀行卡客戶交易明細。證實2016年8月16日至2016年11月29日間,被告人蔣某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收取劉某1、張某1、陸某、閆某2、劉某2等人工程保證金及部分錢款去向。

(十三)受案登記表。證實案件的來源。

(十四)常住人口登記表。證實被告人蔣某某的身份情況。

(十五)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蔣某某手機短信記錄截屏。證實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蔣某某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案。

二、證人證言

(一)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他是濟寧市久泰置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2016年,公司開始在嘉祥縣洪山路籌備開發(fā)建設學府名都住宅小區(qū),該項目最初為嘉祥永泰?水榭花都。經張某2介紹,他將一期工程部分施工勞務承包給蔣某某。2016年10月份左右,蔣某某以個人的名義與公司簽訂施工勞務合同,約定蔣某某在合同簽訂次日交齊保證金80萬元。蔣某某通過轉賬向他交付了20萬元的保證金,后經多次催促,未再交納,并自2016年底失去聯(lián)系。期間,通過張某2說情,他將保證金降到60萬元,并同意蔣某某在交齊保證金之前先行施工,后蔣某某安排木工、架子工等工人和設備入場準備施工,其一直未露面,一段時間后又將設備挪走。2017年初,他將承包給蔣某某的施工工程轉包給他人。還證實,他對象房愛紅為蔣某某出具20萬元保證金收到條時,將蔣某某的名字寫成江牛牛。

(二)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實2012年,他和蔣某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經他推薦,蔣某某購買了陳某2位于江蘇弘盛集團北的專家樓公寓3單元1樓小產權房,他為蔣某某裝修的該房屋,花費26萬元。裝修完近兩年時,蔣某某給付他裝修費10萬元,后一直未再給付。期間,他聽說蔣某某經濟困難,便介紹其承包朋友王某的工程勞務項目。后來蔣某某和王某商談的,王某還將工程保證金由80萬元降到20萬元。大概2016年底左右,他和蔣某某投標一建筑工程電梯項目,蔣某某給付他10萬元招投標保證金。還證實,他曾替蔣某某擔保借款10萬元,2016年9月8日至2017年3月26日間,蔣某某通過銀行轉賬給他的金額為3000元的款項,是其償還的借款利息。

(三)證人趙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7、8月份,姚某向劉某1介紹了嘉祥縣一鋼筋工工程,項目老板為蔣某某,他和劉某1打算承包該工程。2016年8月10日,二人在江蘇省高郵市見到蔣某某,經協(xié)商,簽訂勞務承包合同,一方是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蔣某某,另一方是劉某1。蔣某某要求交15萬元保證金,后經商議,同意他們先交10萬元,余款待工程進場后再交納,他從劉某1銀行卡內取出10萬元現(xiàn)金交給蔣某某。2016年11月12日,他和劉某1到嘉祥查看該工程項目,在工地旁邊的酒店內,劉某1向蔣某某轉款5萬元。后劉某1多次電話詢問蔣某某開工事情,蔣某某一直推脫,再后來就不接他們電話。之后他們去了工地,被告知工程項目已承包給他人,遂發(fā)現(xiàn)被騙。

(四)證人盛某的證言。證實他和蔣某某同村,都在弘盛集團上班。2016年夏天,他介紹姚某承包蔣某某在嘉祥縣的工地木工工程,蔣某某和姚某在蔣某某辦公室簽訂的合同,蔣某某要求交納10萬元保證金。之后,他和姚某到嘉祥的建筑工地查看,幾天后,姚某在蔣某某的弘盛集團辦公室內交給蔣某某10萬元現(xiàn)金。2017年,蔣某某失去聯(lián)系。

(五)證人曹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左右,他通過薛某與蔣某某認識。2016年11月份前后,蔣某某電話聯(lián)系他,稱其在嘉祥縣承包的工地需要架子工、木工、鋼筋工。他將該項目介紹給閆某1。他和閆某1多次開車到嘉祥縣蔣某某說的工地查看后,閆某1與蔣某某簽訂了承包合同,并通過銀行轉賬向蔣某某交納了保證金。他們多次給蔣某某打電話詢問開工時間,蔣某某開始是推脫,后來就不接電話,他們也找不到蔣某某,發(fā)現(xiàn)被騙。還證實2016年11月29日,蔣某某通過銀行轉賬向他出借10萬元。

(六)證人吳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11月12日,蔣某某通過銀行轉賬償還他借款5萬元。

(七)證人陳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2月2日,他將位于弘盛集團辦公樓北的專家公寓3單元109室房屋銷售給蔣某某。2016年9月28日、12月22日,蔣某某先后通過銀行轉賬給付購房款15萬元、10萬元。

三、被害人陳述

(一)被害人姚某的陳述。證實他從事建筑行業(yè)木工工作。2015年左右,他通過朋友盛某介紹與蔣某某認識。2016年7月份,蔣某某向他介紹其在嘉祥縣的工地,問他是否愿意干,他同意。2016年8月1日,二人在蔣某某的辦公室簽訂合同,蔣某某告訴他需要交納10萬元現(xiàn)金作為保證金。之后,他們開車到嘉祥縣的工地進行了查看。2016年8月11日,他從銀行取出10萬元交給蔣某某,蔣某某出具收據(jù),盛某在場,蔣某某稱很快開工。后來他經常問蔣某某什么時間開工,蔣某某開始是借故推脫,最后就不接電話了。還陳述他和劉某1是朋友,他介紹劉某1承包的蔣某某在嘉祥縣工地的鋼筋工,劉某1在蔣某某辦公室交給蔣某某10萬元現(xiàn)金。

(二)被害人劉某1的陳述。證實2016年8月10日,通過姚某介紹,蔣某某以甲方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的名義與他簽訂了勞務承包合同。后他按照合同約定分兩次交給蔣某某保證金15萬元,第一次交給蔣某某10萬元現(xiàn)金時姚某、趙如慶在場。2017年2月15日,蔣某某向他出具了收條。交完保證金,蔣某某告知他工地地址,他到現(xiàn)場進行了查看,蔣某某讓他等開工通知。2017年5月份,因一直未接到開工通知,他到嘉祥水榭花都工地了解情況,發(fā)現(xiàn)被騙。

(三)被害人張某1的陳述。證實2013年左右,他通過朋友介紹認識蔣某某。2015年蔣某某向他借款10萬元,后一直未還。2016年8月,蔣某某說承包給他嘉祥縣一腳手架工程,需要交納保證金20萬元,用其借款充抵10萬元。2016年8月18日,在蔣某某位于高郵的揚州京創(chuàng)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辦公室,他及朋友周某和蔣某某簽訂山東嘉祥久泰?水榭花都工程架子工程勞務承包合同,并付清保證金。蔣某某承諾一個月以內施工,否則退還保證金,后蔣某某以各種理由推脫開工。之后他到嘉祥查看情況,看到工地正在施工,再打蔣某某電話無人接聽,他又先后去了蔣某某在弘盛集團的小產權房、揚州京創(chuàng)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高郵老家,均未找到蔣某某,發(fā)現(xiàn)被騙。還證實他和蔣某某簽承包合同前,蔣某某讓他幫忙找施工隊,他介紹譚某、陳某1分別同蔣某某簽訂鋼筋工、木工承包合同,二人均向蔣某某交納保證金10萬元,后來他得知蔣某某亦未退還他們保證金。

(四)被害人陳某1的陳述。證實2016年8月初,他通過張某1與蔣某某認識,蔣某某稱其通過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承接了嘉祥縣水榭花都工程,問他和張某1是否愿意承接分包的木工施工和木板工程,他表示同意。2016年8月18日,蔣某某以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的名義與他和張某1簽訂勞務承包合同,他向蔣某某交納10萬元工程保證金,后蔣某某讓他回去等開工通知。直到2016年底,他尚未接到通知,便催促蔣某某,蔣某某以各種理由推脫,亦不退還保證金,再后來就失去聯(lián)系。

(五)被害人譚某的陳述。證實2016年7月,蔣某某帶領他和陳某1、張某1到嘉祥縣嘉祥久泰?水榭花都住宅小區(qū)施工工地查看后,要和他簽訂鋼筋工程合同,并要求他交納20萬元保證金,他沒同意。后來蔣某某又打電話說可以交納15萬元。2016年9月17日,張某1帶他到蔣某某位于江蘇省,他和蔣某某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當場給付蔣某某10萬元現(xiàn)金,約定進場后再交納5萬元。工地未按合同約定在一個月內開工,他找蔣某某要求退錢,蔣某某一直推脫,后來就聯(lián)系不到蔣某某。

(六)被害人陸某的陳述。證實他通過翁某與蔣某某認識,蔣某某自稱在山東嘉祥有工程,名為山東嘉祥久泰水榭花都。2016年8月上旬,蔣某某與他和翁某見面,提出將工程的水電承包給他們。2016年8月19日,他和翁某到蔣某某在高郵的京創(chuàng)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辦公室,蔣某某和他們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按照蔣某某要求,翁某交給蔣某某定金現(xiàn)金5萬元,他向蔣某某提供的銀行賬戶轉款5萬元。后因價格問題,他們重新簽訂合同,他又交給蔣某某現(xiàn)金4萬元。交款一個月之后,他們多次打電話問蔣某某何時進場,蔣某某一直推脫。2017年3月,蔣某某答應一個月內退還他們保證金,未退,之后不再接聽他們電話。2017年5月,他們到工地上查看情況,發(fā)現(xiàn)被騙。

(七)被害人翁某的陳述。證實他和陸某合伙承包蔣某某在嘉祥縣的房地產工程水電安裝項目,向蔣某某交納保證金14萬元。蔣某某出具的10萬元收據(jù)寫的他的名字,其中5萬元是他支付給蔣某某的現(xiàn)金,另外5萬元是陸某向蔣某某的轉賬。后來陸某又交給蔣某某現(xiàn)金4萬元。

(八)被害人閆某1的陳述。證實2016年9月,蔣某某自稱承包了嘉祥縣永泰?水榭花都住宅小區(qū)9萬平方米的施工工程,問他是否愿意承包腳手架施工。后他和朋友曹某到嘉祥進行了考察,并于2016年11月11日與蔣某某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約定先交納保證金10萬元,進場后再交納10萬元。他堂弟閆某2先后兩次向蔣某某手機轉款共計10萬元。按約定,合同簽訂一個月后進場施工,但蔣某某一直推脫,后來就不接電話。他到嘉祥工地了解情況,項目部負責人稱項目已轉包給他人。還證實劉某2經他介紹和蔣某某簽訂了山東嘉祥縣永泰?水榭花都鋼筋施工合同,蔣某某收取劉某2保證金20萬元。

(九)被害人閆某2的陳述。證實2016年11月,堂哥閆某1電話詢問他是否愿意合伙承包嘉祥一工程,他表示同意。2016年11月11日下午,他開車到嘉祥見到蔣某某、閆某1,蔣某某帶他去了嘉祥久泰-水榭花都工地查看。當晚吃飯期間,蔣某某提出需盡快交納10萬元工程保證金。飯后,他、閆某1和蔣某某簽訂嘉祥久泰?水榭花都工地腳手架工程發(fā)包合同,他通過手機銀行轉給蔣某某7萬元,2016年11月13日,他再次向蔣某某轉款3萬元。蔣某某電話中稱年后可以開工,但年后他多次電話聯(lián)系蔣某某,蔣某某一直推脫,再后來就不接電話了。

(十)被害人劉某2的陳述。證實2016年11月,閆某1打電話問他是否愿意承包嘉祥一住宅樓小區(qū)鋼筋工程,如承包需交納工程保證金30萬元,他提出到現(xiàn)場查看。2016年11月25日,閆某1、曹某帶他到嘉祥縣山東久泰?水榭花都施工工地,看完工地,他和蔣某某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當晚向蔣某某轉賬支付保證金5萬元,2016年11月28日、11月29日又先后轉賬支付5萬元、10萬元。后蔣某某以各種理由推脫開工時間,2017年5月份不再接他電話。2017年6月28日,他接閆某1電話到嘉祥,發(fā)現(xiàn)工地正在施工,項目部不認可蔣某某。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證實2016年,他經張某2介紹,以個人身份承包了王某在嘉祥縣開發(fā)的水榭花都項目,并簽訂承包合同,合同約定交納保證金80萬元。后經張某2說和,可以交納20萬元。簽訂完合同,他通過尾號為05725的建設銀行賬戶轉賬給王某妻子房愛紅20萬元。合同簽訂前后,他將該項目的勞務班組又承包給他人。其中,架子工承包給張某1,收取保證金20萬元,含他之前向張某1的借款10萬元;鋼筋工承包給劉某1,收取保證金15萬元;木工承包給陳某1,收取10萬元;水電工承包給陸某,收取保證金14萬元;鋼筋工承包給譚某,收取保證金10萬元;鋼筋工承包給劉某2,收取保證金20萬元;架子工承包給閆某1,收取保證金10萬元。上述保證金,除給付王某20萬元外,讓他用于出借給他人、償還購房款及向他人借款等。后工程未開工,2017年3月,他回到北京,斷絕了和他人聯(lián)系,亦未退還張某1等人保證金。還證實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未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為取得張某1等人信任,簽訂合同時他加蓋了該公司的兩枚印章。

此外,亦有立案決定書、羈押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王某提供的退款條、張某2提供的借條、高郵市勞動保障監(jiān)察大隊提供的揚州京創(chuàng)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拖欠職工資料、張寧中國農業(yè)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2018)京0114民初6332號民事判決書、江蘇弘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張某1提供的中國銀行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清單,濟寧久泰置業(yè)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提供的銀行轉賬記錄、付款憑證,蔣超提供的收條、承諾書,高郵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提供的江蘇弘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合同專用章、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財務專用章及刻制印章申請、身份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高郵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提供的江蘇弘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及揚州京創(chuàng)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企業(yè)登記資料查詢表、工商登記注冊資料,證人周某、薛某、蔣某的證言,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物證華為手機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上述證據(jù),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在審理期間,被告人蔣某某已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姚某、劉某1、張某1、陳某1、譚某、陸某、翁某、閆某1、閆某2、劉某2經濟損失、取得諒解。該事實,亦有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詢問筆錄、協(xié)議書、諒解書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錢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蔣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已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且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多次實施合同詐騙,可酌情從重處罰。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蔣某某未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亦未誘騙對方當事人簽訂、履行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蔣某某不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與王某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在合同明確約定承包工程范圍內工作內容不得轉包情況下,與他人簽訂勞務承包或分包合同,將工程項目進行轉包,且同一勞務工程項目還轉包給多人,騙取他人保證金,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個人消費支出等,而后失去聯(lián)系,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財?shù)墓室猓陀^上實施了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錢財,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合同詐騙罪,故辯護人所提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經查,江蘇弘盛集團建設工程咨詢管理公司未依法設立,被告人蔣某某亦未將騙得的錢款用于公司經營,故辯護人所提本案應認定為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被告人蔣某某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先后與多人簽訂合同,多次收取他人錢款,造成多名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款109萬元,應認定為多次詐騙犯罪,且犯罪數(shù)額為109萬元,故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蔣某某非多次詐騙及犯罪數(shù)額應扣除交付王某的20萬元保證金、蔣某某以其借款折抵的張某1的保證金10萬元,認定為79萬元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所提被告人蔣某某系自首、初犯、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蔣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馮月莉

人民陪審員  張衛(wèi)平

人民陪審員  張傳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張博飛

書 記 員  陸淑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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