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湘1226刑初191號
湖南省麻陽縣人民檢察院以麻檢公訴刑訴[2021]Z130號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10月18日、11月24日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滕樹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胡夢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15日至1月30日,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舒某、滕某達成購買活鵝的口頭協(xié)議,對被害人謊稱已派送約定數(shù)量的活鵝而收取全部貨款后,分二次騙取被害人舒某、滕某共計146136元后逃匿并揮霍。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1年1月15日,被害人舒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被告人張某某,從張某某處購買活鵝,約定按8.6元每斤的價格上車,另加0.7元每斤的抓鵝費,即9.3元每斤的價格下車,并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給張某某10000元的定金。隨后,張某某以9.8元的價格從河南省商丘市購買了315只、2480斤的活鵝,對舒某謊稱有11460斤的活鵝,要求舒某支付尾款,舒某便通過銀行轉賬79900元給張某某。
2、2021年1月16日,被害人滕某通過舒某聯(lián)系張某某購買活鵝,約定按9.3元每斤的價格下車,并通過微信轉賬支付給張某某定金10000元。隨后,張某某以9.7元的價格從山東省鄆城市王某1處購買了約350只、2720斤的活鵝,對滕某謊稱有1220只、11386斤活鵝,要求滕某支付尾款,滕某便通過銀行轉賬87900元給張某某。
2021年1月17日,兩批活鵝分別運至麻陽后,經清點過磅,舒某收到315只、2140斤活鵝,滕某收到約350只、2340斤活鵝。舒某、滕某二人便要求張某某退還剩余的貨款,但張某某先以補貨搪塞,后索性拒絕退還并將146136元貨款予以揮霍。
2021年4月1日,被告人張某某親屬代為退還被害人舒某、滕某贓款146748元,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諒解。
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張某某當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質證查明的書證戶籍證明、接報案登記表、線索來源及到案經過、張某某與舒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轉賬匯款憑證復印件、張某某與滕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張某某銀行流水清單、滕某、舒某的手機號碼開戶信息及通話清單、收條、諒解書、張某某和王某1的聊天記錄及光盤、揚州市廣陵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桐城市社區(qū)矯正管理局桐矯調評(2021)字245號調查評估意見書等,證人王某1、張某1、王某2、馬某、張某2的證言,被害人舒某、滕某的陳述,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麻陽縣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146136元后逃匿并揮霍,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據(jù)此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其指控被告人張某某合同詐騙的金額為數(shù)額較大的指控不當,本院不予采納。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退回全部贓款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其當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但其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詐騙秦龍龍兩千元定金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某辯稱其已將該兩千元轉給農戶,其未非法占有該兩千元,經查,該筆事實僅有秦龍龍的陳述及張某某與秦龍龍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證明秦龍龍將兩千元定金轉給張某某,無其他證據(jù)證明該筆款項的去向,亦不能證明張某某非法占有了該兩千元,故對該筆犯罪事實本院不予認定。對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某某的主觀惡意不大,應當扣減其不存在詐騙故意的約350只活鵝的金額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張某某在將不足額的活鵝送達給被害人舒某和滕某后,經二被害人催促仍未退還剩余貨款,并將貨款揮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某某積極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并當庭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對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于法無據(jù),理由不能成立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黃 鍵
審 判 員 付志清
審 判 員 滿亞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黃莉婷
書 記 員 李夢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