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滬0106刑初1273號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12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方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夏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1月起,陳某1(另案處理)、吳亞坤(另案處理)等人租賃本市黃浦區(qū)XX路XX號XX廣場XX室的辦公場所,并以吳亞坤作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的名義,對外開展所謂“招聘兼職平面模特、群眾演員等”業(yè)務,即通過外圍客服在“58同城”等網(wǎng)絡平臺發(fā)布高薪招聘兼職平面模特、群眾演員等虛假信息,引導被害人至公司面試。經(jīng)公司前臺被告人夏某接待并分流后,由面試經(jīng)理虛假宣傳應聘模特等工作需要先拍照建“??ā保T騙被害人與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并據(jù)此收取高額的拍照費,再要求被害人至楊某(另案處理)經(jīng)營的本市靜安區(qū)XX路XX號XX號樓605室“新印畫攝影”進行拍攝,由影樓針對有消費能力的被害人,繼續(xù)收取高額的化妝費、選片費等拍照費。后影樓將其收取錢款的40%提成分配給吳亞坤。
經(jīng)查,至2020年5月18日案發(fā),陳某1等人以XX公司名義騙取520名被害人支付的拍照費共計人民幣91.1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被告人夏某于2020年3月中旬受雇擔任公司前臺后,參與詐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獲利5000元。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夏某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后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另查明,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夏某退出個人違法所得5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夏某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夏某拘役三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夏某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
上述事實,被告人夏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不持異議,且有證人葛某、陳某2、宋某、陳某3、李某、時某、朱某等人的證言筆錄,被害人張某1、倪某等人的陳述筆錄、辨認筆錄,同案人員陳某1、楊某、陳某4、鐘某、張某2的供述筆錄,POS機、賬本、印章等物證、相關扣押清單、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轉賬記錄、合作協(xié)議、收據(jù)、業(yè)績表、微信聊天記錄、資金記錄提取說明,重慶市科信電子數(shù)據(jù)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抓獲經(jīng)過、辦案說明,刑事判決書,代管款收據(jù),被告人夏某的供述及戶籍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節(jié)及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二、責令退賠違法所得,連同已退賠的部分,按比例發(fā)還各被害人。
夏薇薇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龔 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周道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