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湘1226刑初170號
麻陽縣人民檢察院以麻檢公訴刑訴[2021]Z1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9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麻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滕樹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向寬貴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麻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6月至2018年底期間,被告人鄧某某伙同趙慈品(另案處理)經商議,以鄧某某冒充麻陽縣第一建筑公司老總,趙慈品冒充張家界市永定區(qū)官黎坪街道辦事處仙人溪村村長,私刻“湖南省張家界天門山索道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省懷化公路橋梁建設總公司”印章,多次以虛構承包了相關土建工程發(fā)包給被害人承建,并通過簽訂虛假承包工程合同,騙取保證金的方式,共騙得贓款32萬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同),所得贓款被瓜分揮霍。具體事實如下:
1、2017年6月至2018年底,鄧某某伙同趙慈品虛構承包了張家界永定區(qū)仙人溪村安置區(qū)土石方工程、仙人溪村??补こ蹋ㄟ^偽造甲方公司印章,簽訂虛假承包工程合同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鄭某1、鄭某2、歐自興12萬元。
2、2017年上半年,鄧某某伙同趙慈品虛構承包了通往天門山后山的旅游公路土石方工程,通過偽造甲方公司印章,簽訂虛假承包工程合同的方式詐騙被害人梁某3萬元。
3、2017年末至2018年2月,鄧某某伙同趙慈品虛構承包了仙人溪土方工程,仙人溪村雞公巖一瀘塘灣新建村道工程,通過偽造甲方公司印章,簽訂虛假承包工程合同的方式騙取被害人田某11萬元。
4、2017年11月,鄧某某伙同趙慈品虛構承包張家界索道公司公路擋土墻項目,通過簽訂虛假承包工程合同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龍某12萬元。
5、2017年12月14日,鄧某某伙同趙慈品虛構仙人溪村村通公路修建和硬化施工項目,通過簽訂虛假承包工程合同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龍某12萬元。
6、2017年12月4日,鄧某某伙同趙慈品虛構仙人溪村村通公路修建和硬化施工項目,通過簽訂虛假承包工程合同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鄭某3、黃某1、鄭某44萬元。
案發(fā)后,鄧某某退還了1.5萬元贓款。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鄧某某伙同他人虛構承包相關土建工程發(fā)包給他人承建,并通過簽訂虛假承包工程合同,騙取保證金3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并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鄧某某庭審辯解對公訴機關指控第三起對田某的詐騙,他沒有參與,此系趙慈品個人所為。第五起詐騙他沒有經手錢,也未分得錢。
被告人鄧某某的指定辯護人向寬貴以被告人鄧某某供認了部分犯罪事實,且退還部分贓款,請求本院對被告人鄧某某依法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底期間,被告人鄧某某伙同趙慈品(另案處理)經商議,以鄧某某冒充麻陽縣第一建筑公司老總,趙慈品冒充張家界市永定區(qū)官黎坪街道辦事處仙人溪村村長,私刻“湖南省張家界天門山索道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省懷化公路橋梁建設總公司”印章,多次以虛構承包了相關土建工程的事實發(fā)包給被害人承建,并通過簽訂虛假承包工程合同,騙取保證金的方式,共騙得贓款32萬元人民幣,所得贓款被瓜分揮霍。具體事實如下:
1、2017年6月至2018年底,被告人鄧某某伙同趙慈品虛構承包了張家界永定區(qū)仙人溪村安置區(qū)土石方工程、仙人溪村??补こ痰氖聦?,通過偽造甲方公司印章,簽訂虛假承包工程合同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鄭某1、鄭某2、歐自興12萬元。
2、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鄧某某伙同趙慈品虛構承包了通往天門山后山的旅游公路土石方工程的事實,通過偽造甲方公司印章,簽訂虛假承包工程合同的方式詐騙被害人梁某3萬元。
3、2017年末至2018年2月,被告人鄧某某伙同趙慈品虛構承包了仙人溪土方工程、仙人溪村雞公巖一瀘塘灣新建村道工程的事實,通過偽造甲方公司印章,簽訂虛假承包工程合同的方式騙取被害人田某11萬元。
4、2017年11月,被告人鄧某某伙同趙慈品虛構承包張家界索道公司公路擋土墻項目的事實,通過簽訂虛假承包工程合同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龍某12萬元。
5、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鄧某某伙同趙慈品虛構仙人溪村村通公路修建和硬化施工項目的事實,通過簽訂虛假承包工程合同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龍某12萬元。
6、2017年12月4日,鄧某某伙同趙慈品虛構仙人溪村村通公路修建和硬化施工項目的事實,通過簽訂虛假承包工程合同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鄭某3、黃某1、鄭某44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鄧某某向鳳凰縣某局退還了1.5萬元贓款。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查明的下列證據證明:
書證
被告人鄧某某的戶籍證明資料,證明被告人鄧某某作案時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被告人鄧某某違法犯罪查詢說明,證明被告人鄧某某此前無違法犯罪前科。
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證明2020年3月7日11時許,被害人歐自興向麻陽縣某局報警稱其與鄭某1、鄭某2三人被鄧某某和張家界人趙慈品以發(fā)包張家界永定區(qū)桿子坪仙人溪安置區(qū)土石方工程為由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方式詐騙12萬元人民幣。麻陽縣某局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偵查,同年3月13日在湖南省中方縣桐木鎮(zhèn)黃家灣村將被告人鄧某某抓獲,但當時因新冠疫情未能收監(jiān),對其取保候審。后被告人鄧某某違反取保候審法律規(guī)定,麻陽縣某局于2021年4月23日在中方縣桐木鎮(zhèn)黃家灣村付永紅家中將被告人鄧某某抓獲并刑事拘留。
《張家界天門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仙人溪安置區(qū)道路土方工程承包合同》《合伙協(xié)議》、收條和借條,證明2018年1月24日,張家界天門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彭春元與麻陽縣建筑工程公司代表向某、鄧某某簽訂一份虛構的《張家界天門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仙人溪安置區(qū)道路土方工程承包合同》。2018年2月7日被告人鄧某某與被害人鄭某1、鄭某2、歐自興三人簽訂《合伙協(xié)議》成立張家界永定區(qū)官黎坪辦事處共同建設虛假的仙人溪安置區(qū)公路及附屬工程。2017年12月9日鄧某某就上述虛假建設項目先行收到被害人鄭某1信用金2萬元;2018年1月6日,趙慈品以借款方式向被害人鄭某1借到5萬元,擔保人為鄧某某;2018年2月7日趙慈品借到鄧某某現金5萬元(該款項實際是鄭某1、鄭某2、歐自興三人的款項)。
《合同書張家界索道公司土石方項目》和收條復印件、《張家界索道公司擋土墻項目》《合同書張家界蝦米溪擋土墻項目合同書》《合同書張家界桿子坪土石方項目》《爆破施工合同》、押金條復印件,證明2017年7月30日至2018年4月18日期間,被告人鄧某某與梁某先后簽訂了張家界索道公司擋土墻項目、張家界蝦米溪擋土墻項目、張家界桿子坪土石方項目、張家界仙溪龍珠潭和桿子坪安置房爆破施工等合同書,并于2017年10月8日收到張家界索道公司土石方項目工程押金3萬元。2017年8月21日,梁某、歐某3與龍某2、龍某3簽訂了張家界索道公司土石方項目合同書,2017年12月9日,梁某收到龍某2張家界仙人溪土石方項目保證金5萬元。
《張家界索道公司擋土墻項目合同書》《張家界索道公司永定區(qū)仙人溪土石方工程合同書》《張家界天門山旅游股份公司仙人溪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仙人溪村雞公巖一瀘塘彎新建村道工程承包合同》、借條、收據復印件、田某所持卡號為6228××××5370中國農業(yè)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證明2017年8月18日和2017年9月6日,被告人鄧某某與田某分別簽訂《張家界索道公司擋土墻項目合同書》;2018年2月7日,被告人鄧某某虛構張家界天門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彭春元與田某簽訂《張家界天門山旅游股份公司仙人溪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2018年1月5日,趙慈品收到田某現金8萬元,同日田某從自己農行卡現支49900元。2018年5月8日,張家界市永定區(qū)官黎坪街道仙人溪村民委員會負責人李某與田某簽訂仙人溪村雞公巖一瀘塘彎新建村道工程承包合同》,同日收到田某工程質量保證金3萬元,田某從自己農行卡現支3萬元。
《合同書張家界索道公司公路擋土墻項目》收條復印件、龍某1卡號為6227××××2343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證明2017年11月19日,被告人鄧某某與龍某1簽訂《合同書張家界索道公司公路擋土墻項目》,同日,鄧某某收到龍某1合同信譽金2萬元,該2萬元系龍某1于當日從一建設銀行ATM機取現2萬元。
《仙人溪村村通公路修建和硬化施工合同》、收條復印件,證明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鄧某某與黃某1、鄭某3、鄭某4簽訂了《仙人溪村村通公路修建和硬化施工合同》,同日,鄧某某收到黃某1合同信譽金4萬元。
中標通知書、《2018年張家界永定區(qū)異地扶貧搬遷委托總承包工程合同》復印件以及《湖南2018年異地扶貧搬遷建設任務分配表》,證明2018年5月23日,湖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家單位聯(lián)合中標湖南省2018年異地扶貧搬遷工程總承包項目,根據建設任務分配表安排,張家界市轄區(qū)永定區(qū)、慈利縣、桑植縣由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承建,并與張家界市轄區(qū)各縣區(qū)簽訂合同協(xié)議書。
張家界市永定區(qū)官黎坪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資料,證明同案人趙慈品系張家界永定區(qū)官黎坪街道辦事處仙人溪村六組人,該村民在的職務。
湖南省張家界天門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2016年至2019年期間該公司沒有規(guī)劃、新建任何旅游公路建設項目,永定區(qū)仙人溪不在該公司經營范圍內。2015年至2018年期間,該公司沒有與湖南省懷化公路橋梁建設總公司簽訂任何工程項目合同資料。2019年12月29日,經湖南省商務廳(湘商外資[2009]114號)文件批準,湖南省張家界天門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張家界天門山索道有限公司。2010年3月4日,經向張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準予張家界天門山索道有限公司注銷登記。至此,張家界天門山索道有限公司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原印章已按規(guī)定銷毀。
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交通運輸局出具的證明資料,證明2019年11月20日該局通過查詢核對,近幾年以來,在張家界市永定區(qū)的工程項目。
湖南省懷化公路橋梁建設總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2015年至2019年11月27日期間,該公司未與湖南省張家界天門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張家界市天門山索道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過任何工程項目合同。2014年6月至2019年11月27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梁元松,公司啟用的公章刻有防偽編號,名為湖南省懷化公路橋梁建設總公司。該公司所有退休、在職(在編和合同制在內)人員中,無鄧某某身份信息,鄧某某不是該公司員工。
湖南省鳳凰縣某局扣押物品清單和收條,證明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鄧某某向鳳凰縣某局退還贓款1.5萬元,同時該贓款被龍某2領取。
被告人鄧某某所持卡號為6228××××2678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卡號為6217××××9547中國郵政銀行卡、卡號為6230××××0034中國建設銀行卡的流水交易清單,證明被告人鄧某某所持上述三張銀行卡在案發(fā)時段內的資金收支交易情況。
證人證言
證人向某的證言,證明他系麻陽縣建筑工程工程總經理。2018年1月20日左右,本公司副總羅明華找到他稱羅明華的朋友在張家界包了個工程,想掛靠本公司資質,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他表示同意。2018年1月24日,羅明華帶著三名麻陽男子到他的辦公室,拿出一式兩份《張家界天門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仙人灣安置區(qū)道路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他便在合同上簽了字,并加蓋了公司的公章。
證人宋某的證言,證明他系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百溪溝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經理。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張家界市永定區(qū)官黎坪街道辦事處安置點工程,該公司是2018年3月8日進行施工,該建設項目的土石方工程承包給了一個姓楊的老板承建,他不知道鄧某某和趙慈品這兩個人。
證人呂某的證言,證明他系張家界市天門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經理。他所在公司沒有在張家界市永定區(qū)開發(fā)相關工程,他通過查看《張家界市天門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仙人溪安置區(qū)街道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后,確定合同上的公司印章不是本公司的印章,本公司也沒有姓名為“彭春元”的員工。他公司工程部合同都是由他請示領導后,由他負責簽字簽署。
證人鄭某5的證言,證明他的父親鄭某1從鄧某某和趙慈品手中承包工程,簽訂了合同,向兩人交了保證金,但是過去兩年工程一直沒有動靜,保證金也沒被退回。2018年3月8日,他與父親鄭某1一起到張家界市永定區(qū)的一家賓館內,當面將5萬元的保證金交給了趙慈品,他當時還拍攝了一張趙慈品和鄧某某收取保證金的照片。
證人黃某2的證言,證明2017年4月,他通過鄭某1得知鄧某某從張家界市天門山旅游公司承包了??餐潦焦こ?,可以分包出來。他到張家山見到了鄧某某,鄧某某介紹與其一起的趙慈品是仙人溪村村長,后面還到現場介紹工地。后來,他到張家界和鄧某某在天門山索道附近的賓館里,鄧某某以給趙慈品跑關系為由,多次從他手中拿了7萬多元錢。期間,他將鄧某某和趙慈品介紹給田某認識,后田某和和鄧某某簽訂一個土石方工程合同,簽好之后鄧某某從田某處借了3萬元錢。同時,趙慈品和鄧某某講仙人溪有三條道路需要修建,還帶他到現場查看,他后聯(lián)系了胞弟黃某1和老表鄭某4以及朋友鄭某3三人到張家界與鄧某某、趙慈品談承包修建道路的事情。2017年12月14日,鄭某3、黃某1、鄭某4三人和鄧某某簽訂了《仙人溪村村通公路修建和硬化施工合同》,并給鄧某某4萬元錢,鄧某某將其中2萬元給了趙慈品。
證人龍某2、龍某3的證言,證明2017年8月下旬的一天,龍某2邀約龍某3一起做張家界土石方工程,兩人到歐某3的店子里和梁某、歐某3談做土石方工程的事情,梁某稱該土石方工程系與歐某3合伙承建。梁某還稱其與歐某3從張家界索道公司那里承包了天門山后門新修公路的土石方工程,由龍某2和龍某3來承包,就需交5萬元押金,梁某講該工程是從麻陽人鄧某某手中包過來的。雙方談好后,梁某拿出一份《張家界索道公司土石方項目合同書》,龍某2和龍某3就在合同上簽了字。第二天,龍某2、龍某3兩人向梁某先交了3萬元押金,梁某就打了一張3萬元的收據。一個月左右,梁某和歐某3帶著龍某2、龍某3到張家界查看工地,見到仙人溪村村長趙慈品和麻陽人鄧某某,趙慈品兩人要龍某2、龍某3兩人回去準備下就可以進場施工。2017年10月,龍某2、龍某3給歐某3交了1萬元押金。2017年12月,龍某2、龍某3給梁某交了1萬元押金,梁某則打了一張5萬元錢的押金條,但前面兩張押金條未收回。
證人鄭某6、歐某3的證言,證明2017年3月份,梁某喊鄭某6、歐某3一起去張家界搞天門山旅游公路的工程。在張家界火車站,見到鄧某某和趙慈品,趙慈品自稱仙人溪村村長。在仙人溪村的村邊坡上,趙慈品和鄧某某稱鄧某某以麻陽第一建筑公司的資質和天門山索道公司簽訂了新修旅游公路的合同,需要找施工隊來施工挖平,搞???。過了兩三個月,經過歐某3的介紹,龍某2、龍某3前來談承包施工項目,梁某告訴龍某2、龍某3講其已經承包了該施工項目,并帶龍某2、龍某3到現場查看,稱索道公司需要交工程保證金5萬元。回到鳳凰縣后,梁某制作了一份張家界索道公司土石方項目合同書,并當天收取了龍某2、龍某33萬元保證金,后又收龍某2、龍某32萬元保證金。鄧某某和梁某講要收取工程保證金,是梁某和鄧某某具體談的,后來鄧某某一直推遲開工時間,直到2018年,梁某找不到鄧某某了。
證人張某的證言,證明2019年5月,他擔任張家界永定區(qū)官黎坪社區(qū)仙人溪村支部書記。2015年至2019年9月,他沒有聽說過仙人溪村有新修旅游公路的項目,只是在2017年7月到2018年左右,仙人溪村村委會門口將原來的街道用水泥硬化擴建了1.5公路。
證人羅某的證言,證明他系張家界市永定區(qū)官黎坪辦事處的組織委員。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他在仙人溪村任駐村干部。期間,仙人溪村境內只有一條1.5公路的公路路面加寬工程。仙人溪村的趙慈品從來沒有擔任過仙人溪村的任何職務,趙慈品在村里口碑不是很好,喜歡吹噓自己。管黎坪街道辦事處桿子坪異地搬遷安置點是由湖南省第四建設公司施工的,于2018年12月全部完工。
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2005年至2019年他擔任張家界市官黎坪街道辦事處仙人溪村村主任、村支部書記職務。2018年,仙人溪村只修建一條子伢線到面加寬工程。計劃修建仙人溪村犀牛潭的第6、7、8、9組的組織道路項目,沒有進入申報程序,一直沒有得到審批通過。該項目是2018年5、6月份,有一個叫鄧某某的麻陽老板想接包,答應自己先墊資,并在村里一空房里掛牌“永定區(qū)官黎坪街道辦事處仙人溪村公路指揮部”和“麻陽苗族自治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仙人溪犀牛潭廟塔大屋組公路建設項目部”。
同案人趙慈品的證言,證明2017年上半年,他與鄧某某在張家山永定區(qū)的房間內商量,偽造天門山索道公司承包了一條新建通往天門山后山的旅游公路土石方工程、仙人灣犀牛潭公路硬化和保坎項目、安置房附屬工程。由他冒充仙人溪村村長,鄧某某冒充麻陽縣第一建筑公司老總,收取對方工程保證金的方式進行詐騙。他們一起騙取了鳳凰縣的梁某保證金4萬元,該筆錢交給了鄧某某。騙取了麻陽縣歐自興的工程保證金10萬元,麻陽縣鄭某1的保證金2萬元,他拿了5萬元,鄧某某拿了7萬元;騙取了田某的11萬元,他拿了6萬元,鄧某某拿了5萬元;騙取了龍某1的保證金2萬元,鄧某某拿了。虛假的工程合同和公司印章都是鄧某某偽造、制作和提供的。
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歐某2陳述,證明2018年1月初鄭某2聯(lián)系了他稱張家界有一個安置區(qū)的工程可以做,需要繳納5萬元押金,并稱該工程系鄭某2和鄭某1一起承包的,兩人已經和張家界那邊簽訂了一份合同,交了2萬元錢了。過了兩三天,他取了5萬元現金,駕車搭載鄭某2、鄭某1和鄭某1的兒子到張家界永定區(qū)一家賓館,見到了鄧某某。鄧某某稱其通過朋友搭線,準備入手做一個安置區(qū)工程,可以給他一部分工程做,并帶著他與鄭某1等人到了一個地方看現場?;氐劫e館,鄧某某稱要將其朋友趙老板(指趙慈品)喊過來,一起當面談一下。趙慈品來到賓館后,大家商談了一會,鄧某某提出要給趙慈品交5萬元押金,他就將5萬元錢經鄭某1之手,交給了趙慈品,趙慈品打了一張5萬元的借條。此后,他向鄧某某催問工程相關合同,但鄧某某一直推脫。2018年1月24日,鄧某某稱工程承包合同已經簽訂好了,是張家界永定區(qū)仙人溪安置區(qū)公路及附屬工程,他與興興元等人把鄧某某從張家界帶到麻陽縣建筑公司,鄧某某講其掛靠在麻陽縣建筑公司,該公司在合同上簽字蓋印。2018年2月6日,鄧某某聯(lián)系鄭某1稱趙慈品手上還有一部分公路擴建工程可以承包鄭某1做,于是2018年2月27日他與鄭某1等人又給趙慈品交了5萬元工程押金,趙慈品打了一張5萬元的借條。之后,鄧某某還與他、鄭某1三人簽訂了合伙協(xié)議,商定分紅比例,并由鄧某某管理工程。此外,鄧某某還以在張家界看守工地和打點開銷之類的名義向他索要了7000元錢。2018年夏天,他和鄭某2開車一起到張家界那個工地去打聽從一位村民那,得知趙慈品經常到處在騙錢,根本沒有實力來承包工程,但趙慈品和鄧某某還一直騙他關系沒有搞到位。
被害人鄭某2的陳述,證明他是通過鄭某1介紹的,后被鄧某某詐騙了。具體為鄭某1講其朋友在張家界有個工程??部梢苑职鰜碜?,可以到張家界去看看,于是他與鄭某1到張家界見到了鄧某某。鄧某某將他與鄭某1帶到一個地方查看講系安置區(qū),到時可以分包工程給他與鄭某1做。回到賓館,他與鄭某1每人出了1萬元給鄧某某,鄧某某打了張收條,內容為:收到鄭某1信用金2萬元。收款人鄧某某,落款日期2017年12月9日。過了段時間,鄧某某聯(lián)系鄭某1講其朋友把安置的工程可以承包下來,大家一起搞個承包合同,多分點工程做,但需要交5萬元的押金。后他就找到歐自興,告訴歐自興鄭某1介紹的工程,他與鄭某1在張家界已經簽訂了一份合同,已經交了2萬元錢。過了幾天,歐自興駕車搭載他與鄭某1以及鄭某1的兒子到了張家界一賓館,在賓館里,鄭某1給歐自興介紹了鄧某某是麻陽縣呂家坪鎮(zhèn)山躍村人,一直在張家界這邊搞工程,比較靠譜。隨后,鄧某某將大家?guī)У揭粋€地方講該地方要被搬遷出來,重新修建安置區(qū)房。該村村支部書記是鄧某某的朋友,鄧某某講有把握把該安置區(qū)房屋修建工程拿下來,并給他分包工程。后回到賓館,鄧某某將朋友趙老板(指趙慈品)喊到賓館。在商談中,鄧某某提出先交5萬元押金給趙慈品。經他與鄭某1、歐自興商量,決定先交5萬元押金。歐自興拿出5萬元錢交給了鄭某1,鄭某1將5萬元錢交到趙慈品手中,趙慈品給他們出具了一張借條。內容是:今借到鄭某1現金5萬元,借款人趙慈品;擔保人:鄧某某;時間:2018年1月6日。鄭某1的兒子對借條拍攝了照片。后他們三人一直向鄧某某催要合同。2018年1月24日,鄧某某講才將合同簽訂下來,于是當天他們三人與鄧某某帶上合同回到麻陽。四人一起拿著合同交到麻陽縣建筑公司。在建筑公司審查合同時,建筑公司工作人員就提出來合同相關資料不齊全,鄧某某作了相應解釋。后麻陽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員簽了字蓋了印章,并要求鄧某某將欠缺的資料馬上補齊提供打麻陽建筑公司。2018年2月6日,鄧某某再次聯(lián)系鄭某1告知張家界那邊趙慈品還有一部分公路擴建工程可以承包,同樣需要先交5萬元押金。于是他們三人又到張家界找到鄧某某,他們三人協(xié)商由歐自興出5萬元繳納押金,并由鄭某1經辦。后,趙慈品給鄧某某出具一張借據,借到鄧某某5萬元,借款人趙慈品。借款日期為2018年2月7日。當時鄭某1與歐自興解釋趙慈品只和鄧某某合作。后面他們三人就與鄧某某簽訂了一份合伙協(xié)議。2018年夏天,他與歐自興到張家界打聽當地群眾得知趙慈品是個騙子到處騙錢,開發(fā)工程不是趙慈品承建的。他們方知被鄧某某和趙慈品詐騙了。
被害人鄭某1的陳述,證明2017年下半年,他通過懷化市一位朋友認識了鄧某某。過了沒多久,鄧某某電話聯(lián)系他講張家界有工程承包,是否愿意搞,但需交2萬元押金。因為他身上沒錢,便找到鄭某2入伙,與鄭某2一起到張家界見到鄧某某,鄧某某將他們兩人帶到一個地方進行查看講該地方要重新修建安置房。回來賓館后,他與鄭某2每人出了1萬元給鄧某某,鄧某某就給他出具一張收條,內容是:今收到鄭某1信用金2萬元。收款人:鄧某某;收款日期:2017年12月9日。后鄧某某又聯(lián)系他講其朋友可以把張家界那個安置區(qū)的工程承包下來,可以多分些工程做,但需要交5萬元押金。后鄭興勝找到了歐自興要歐自興入伙一起做工程,并告訴歐自興他與鄭某2交了2萬元押金了,后他與鄭某2、歐自興還有他的兒子一起駕車到張家界永定區(qū)一家賓館與鄧某某見面,他向鄭某2、歐自興介紹了鄧某某。鄧某某講其準備入手一個安置區(qū)的工程,并講是以為朋友仙人溪村的老書記趙慈品搭線的,這個工程比較大。然后,鄧某某帶到永定區(qū)一個地方講要重新修建一個安置區(qū)房。后鄧某某將趙慈品喊到賓館,趙慈品講有百分之百把握將工程搞下來,鄧某某提出大家一起合伙搞工程,但得先交5萬元押金到趙老板手中。后由歐自興拿出5萬元現金交給他,再由他交給鄧某某,因為鄧某某只認他與一個人合作,至于其他人合資鄧某某不管,鄧某某接過錢后交給了趙慈品,趙慈品則給他出具一份借條。內容為:今借到鄭某1現金5萬元。借款人:趙慈品,擔保人鄧某某,時間2018年1月6日。當時他們用手機拍攝一張照片。后來,他們三人每隔幾天去張家界市找鄧某某,要求鄧某某提供合同,因為他們三人無相關工程資質,必須將工程合同掛靠到麻陽縣建筑公司才可以。但鄧某某一直推到2018年1月24日那天才將合同簽好,然后將合同帶到麻陽縣建筑公司,麻陽縣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員審查合同時發(fā)現張家界方面相關資料沒有提供,鄧某某向工作人員作出相應解釋。后麻陽縣建筑公司聽取鄧某某解釋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并要求鄧某某將相關合同資料完善,鄧某某答應完善資料。2018年2月6日那天,鄧某某告訴他張家界那邊有個安置房有附屬公路要建設,愿意分包一部分工程給他承建,也仍需交5萬元押金。之后他與鄭某2、歐自興商量,再由歐自興拿出5萬元押金。接著他們三人與鄧某某見面,并聯(lián)系趙慈品,趙慈品當日不得空,鄭某2和歐自興先回麻陽。次日,他將5萬元押金交到鄧某某手中,鄧某某轉交給趙慈品,趙慈品給鄧某某出具一張借條。內容為:今借到鄧某某現金5萬元,借款人:趙慈品。借款時間:2018年2月7日。鄧某某后將借條交給了他。后他們三人又與鄧某某簽訂了一個合伙協(xié)議,擬定了分紅。一直到2018年夏天的一天,歐自興與鄭某2到張家界工地上打聽一個當地村民得知趙慈品到處騙錢,路基建設根本不是趙慈品承包的,他們方知道上當受騙了。
被害人田某的陳述,證明他于2017年通過黃代生認識了鄧某某。鄧某某說張家界天門山索道公司有土方石、擋土墻工程,并帶他看了工地,而后他們與鄧某某簽訂了土石方工程,又認識了仙人溪村自稱為村長的趙慈品。2017年12月,趙慈品給他打電話稱張家界仙人溪村老道灣至大馬路水泥路要施工,可以交由他承建。他同意后,趙慈品帶他到村道上查看。當天,趙慈品問田某要了2萬元打點費。2018年1月份,田某、鄧某某、趙慈品、黃某2四人商議,由田某準備好一份張家界天門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仙人溪土方工程承包合同交給趙慈品,趙慈品拿著合同出去不久就將合同簽好了,然后就向他要了5萬元合同保證金和1萬元辛苦費,共計6萬元。2018年5月份,因為天門山工程一直沒有開工,他一直催趙慈品,趙慈品就要他來仙人溪村做村里的公路工程仙人溪雞公巖一瀘塘灣新建村道工程,并按照相同模式,趙慈品又從他手里拿走了3萬元保證金。后面他到天門山旅游公司問了,該公司無彭元春這個人,公司印章也是假的,才發(fā)現被趙慈品一伙騙了。仙人溪雞公巖一瀘塘灣新建村道工程承包合同中李升祥不是李升祥簽的字。
被害人梁某的陳述,證明2017年三四月份,鄧某某給他打電話稱其在張家界那里承包有工程,并講這個工程是張家山天門山索道公司承包給鄧某某一條7.5公里的新修旅游公路和堡坎,價格比較好。他心想將此工程承包下來然后轉包出去從中賺錢。他就與歐某3、鄭某6一起到張家界永定區(qū)火車站賓館與鄧某某見面。見面時,趙慈品介紹該工程是其仙人溪村新建旅游公路,其系村長,該工程已經承包給鄧某某承建,并帶著他與鄭某6、歐某3到仙人溪村的荒坡上觀看地型。后他與鄧某某在懷化市麻陽路口的“金爵大酒店”大廳簽了一份承包合同,一共給鄧某某交3.5萬元的工程保證金。他得知鄧某某、趙慈品的工程是虛假的以后,又騙取了龍某2、龍某3的5萬元工程保證金。
被害人龍某1的陳述,證明2017年他通過朋友在龍大軍介紹知曉并一起到張家界市看仙人溪村的擋土墻工程?;貋砗?,在懷化市懷榮賓館見到了鄧某某,鄧某某自稱張家界擋土墻工程系其已承包,用的麻陽縣第一建筑公司的資質。雙方達成口頭協(xié)議。之后,他又與鄧某某一起去了張家界仙人溪看了現場。2017年11月份,鄧某某通知他到張家界天門山索道公司前面賓館簽合同,在房間里,鄧某某要他交2萬元的信譽金。第二天,鄧某某拿出擬好的《張家界索道公司公路擋土墻合同書》要他簽了字,之后他從自己的建行卡取了2萬元現金給了鄧某某,鄧某某給其打了一張2萬元的收條。后面工程一直不能動工。后他到仙人溪村了解到鄧某某承包給他的工程是假的,他才發(fā)覺被騙了。
被害人鄭某3、黃某1的陳述,共同證明2017年12月13日,鄭某3、黃某1以及鄭某4經黃某2的介紹三人一起到張家界火車站旁邊的一個私人小賓館見到鄧某某和趙慈品。黃某2介紹趙慈品系張家界仙人溪村村干部,張家界旅游公司的一條路由由鄧某某承包,后大家一起去看了開發(fā)現場,鄧某某在現場講那里打???,那里修水溝。之后,他們三人就和鄧某某簽訂了《仙人溪村村通公路修建和硬化施工合同》,并應鄧某某的要求給鄧某某交了4萬元的信譽金。后一直等著鄧某某召集開工,沒有回話,再后來聯(lián)系不上鄧某某,方知受騙上當。
4、被告人鄧某某的供述和辯解:2017年年初,他與張家界市永定區(qū)村民趙慈品因給他介紹虛假工程騙取他5萬元錢。而后他找到趙慈品還錢,趙慈品提出要他到懷化地區(qū)找人以介紹工程名義繳納保證金方式騙取對方的錢,然后用騙得的錢償還給他。2017年6月份左右,他當時通過朋友找到鄭某1,告訴鄭某1張家界有公路工程,如愿意承包,先得交2萬元的押金。過了幾天,鄭某1、鄭某2二人到仙人溪安置區(qū)看了下,實際工程不是他與趙慈品做的,然后介紹了趙慈品。鄭某1、鄭某2表示同意。過了十幾天,鄭某2給他的農業(yè)銀行卡上轉款2萬元。后在12月份他給鄭某1打了一張收條,今收到鄭某1信用金2萬元。大約過了半年,他給鄭某1打電話告訴鄭某1,他與趙慈品承包了仙人溪村公路??埠透綄俟こ?,問鄭某1愿不愿意搞,若愿意需5萬元的保證金。于是鄭某1、鄭某2、歐自興三人到了張家界一賓館,他將準備好的張家界天門山旅游有限公司的承包保坎工程合同給鄭某1等人看,然后他與鄭某1簽訂好了合同,甲方是他,乙方為鄭某1。三四天后鄭某1就帶了5萬元現金到張家界賓館將錢交到趙慈品手中,趙慈品當場寫了一張借條,今借到鄭某1現金5萬元,他簽了擔保人。騙得這5萬元,趙慈品分給他2萬元。過了大概一個月左右,鄭某1給趙慈品打電話問保坎工程何時開工,趙慈品告訴鄭某1自己手上有個安置區(qū)工程項目,已承包給了他,要鄭某1直接聯(lián)系他,他問趙慈品要多少保證金,趙慈品講要5萬元保證金。后鄭某1、鄭某2、歐自興及鄭某1的兒子四人到張家界,他和趙慈品將四人帶到仙人溪安置區(qū)工程看了一下,然后大家回到賓館草擬仙人溪安置區(qū)合同。然后將合同拿到麻陽縣建筑公司蓋章,后又去了張家界,鄭某1四人將5萬元保證金交給了趙慈品,趙慈品出具一張借條,今借到鄧某某現金5萬元。鄭某1當時講不要打借條,趙慈品講只認他一個人只能打借條。當時鄭某1的兒子用手機拍攝了一張照片。他與趙慈品騙得鄭某1、鄭某2、歐自興三人12萬元錢,他分得5萬元,趙慈品分得7萬元,他都用還賬和揮霍掉了。他與趙慈品通過上述同樣方式以張家界索道公司土石方項目簽訂虛假合同騙取鳳凰縣梁某的3萬元現金,他分得1萬元,趙慈品分得2萬元,當時合同是梁某起草的,他拿著合同找到趙慈品蓋章,他分的1萬元被他揮霍掉了。后來就梁某案件被鳳凰縣某局立案后,他向鳳凰縣某局退贓了1.5萬元。2017年11月,他以張家界索道公司修建公路的名義和龍某1簽訂了合同,騙得龍某12萬元,他分得1萬元。2017年11月份,他與趙慈品以及黃某2以張家界索道公司修建公路的名義和黃某2的老弟黃某1以及朋友鄭某4、鄭某3三人簽訂了合同,黃某2騙得三人4萬元錢,他其中就是與黃某2一起吃吃喝喝未分得錢,另外他沒有參與詐騙田某,田某被騙的11萬元錢全部是趙慈品一人所為。2017年8月他在懷化火車站花了25元找人刻了一枚假的“湖南省懷化公路橋梁建設總公司”印章,并和趙慈品捏造一份甲方為“湖南省張家界天門山索道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為“湖南省懷化市公路橋梁建設總公司”的道路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他在假合同上蓋上懷化公司假印章,趙慈品蓋了張家界公司假印章。他與趙慈品二人在張家界火車站一廣告公司做了一塊豎著的“麻陽苗族自治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項目部”和一塊豎著的“永定區(qū)官黎坪街道辦事處仙人溪村公路指揮部”牌匾,之后在,將兩塊牌匾掛在門口冒充項目部。他與趙慈品故意編造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仙人溪公路及桿子坪安置房建設工程轉包方式收取工程保證金進行詐騙。實際上該二項工程是別人承包的,與他和趙慈品沒有任何關系。
5、現場指認筆錄、辨認筆錄
(1)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明案發(fā)后,在某機關的組織下,被告人鄧某某其在張家界市期間常住的賓館和虛設的仙人溪公路指揮部和掛牌的麻陽縣建設項目部的現場進行了指認。
(2)辨認筆錄,分別證明案發(fā)后,在某機關的組織下,2019年11月14日,證人歐某3分別對鄧某某、趙慈品進行了辨認,確定二人是對梁某實施合同詐騙的案犯;2020年3月8日,被害人鄭某1、鄭某2、歐自興,證人龍某2、龍某3分別對鄧某某、趙慈品進行辨認,確認二人系實施合同詐騙的案犯。2020年3月14日,鄧某某對趙慈品進行辨認,確認趙慈品系與其一起實施合同詐騙的案犯;2020年4月29日,被害人梁某分別對鄧某某、趙慈品進行辨認,確認二人系對他實施合同詐騙的案犯。2021年7月1日,被害人黃某1對鄧某某進行辨認,確認鄧某某系對他實施合同詐騙的案犯。2021年7月2日,被害人龍某1對鄧某某進行辨認,確認鄧某某系對他實施合同詐騙的案犯。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以虛構單位,并通過簽訂虛假土建工程合同方式,多次騙取多人工程保證金共計人民幣3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擾亂國家市場秩序,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據此指控被告人鄧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鄧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鄧某某庭審辯解其未參與本案第三起對被害人田某實施的合同詐騙。經查,本次犯罪中有被害人田某的陳述,同案人趙慈品的指證和證人黃某2的證言均證實被告人鄧某某參與對田某的詐騙,故被告人鄧某某該辯解與本案查明的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鄧某某庭審辯解對于第五起詐騙鄭某3、黃某1、鄭某4時,他未經手錢,未分得錢。經查,該第五起詐騙系被害人鄭某3、黃某1、鄭某4三人向鄧某某交納4萬元合同信譽金,并有書證收條和被害人鄭某3、黃某1的陳述證言系被告人鄧某某騙得了贓款4萬元,故被告人鄧某某該辯解與本案查明的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鄧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鄧某某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和退繳部分贓款,請求本院從輕處罰,因被告人鄧某某歸案后未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坦白,而不予依法從輕處罰。但對于被告人鄧某某退還部分贓款,可在量刑酌定考量。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鄧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舒 偉
人民陪審員 龔開良
人民陪審員 張應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黃莉婷
書 記 員 黃俊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