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蘇0826刑初396號
漣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漣檢刑訴[2021]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10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漣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海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劉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漣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虛構(gòu)其在漣水縣朱碼街道殷莊村承包的中核二三工地腳手架工程的事實,與阜寧縣阜城鎮(zhèn)偉榮建筑模具租賃門市簽訂租賃合同,支付10萬元押金,租賃鋼管125720米、十字扣件54134只、轉(zhuǎn)向接頭9020只、槽鋼367.8米,后被用于償還其之前的債務(wù),并于2019年底逃匿。所租賃的鋼管、扣件、轉(zhuǎn)向接頭經(jīng)漣水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價值1230407元。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了租賃合同、送貨單等書證、證人佟開掌、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何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漣水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jié)論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指控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四)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且認罪認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虛構(gòu)其在漣水縣朱碼街道殷莊村承包的中核二三工地腳手架工程的事實,與阜寧縣阜城鎮(zhèn)偉榮建筑模具租賃門市簽訂租賃合同,支付10萬元押金,租賃鋼管125720米、十字扣件54134只、轉(zhuǎn)向接頭9020只、槽鋼367.8米,后被用于償還其之前的債務(wù),并于2019年底逃匿。所租賃的鋼管、扣件、轉(zhuǎn)向接頭經(jīng)漣水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價值1230407元。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另查明,審理中,被告人王某某親屬代為歸還鋼管、十字扣件、轉(zhuǎn)向接頭、槽鋼等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租賃合同、送貨單等書證、證人佟開掌、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何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漣水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jié)論、諒解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自愿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洋
人民陪審員 王祝英
人民陪審員 何 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孫乙煊
書 記 員 徐瑋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