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湘0981刑初305號
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胡某彬通過捏造工程承包合同,與受害人李某坤、李某簽訂承包合同,以收取保證金名義騙取錢財。被告人胡某彬共計詐騙被害人錢財48000元,所得贓款被其揮霍一空。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胡某彬假冒沅江市日月星辰小區(qū)旁邊地皮開發(fā)商的名義與被害人李某簽訂了《關于小區(qū)水、電、汽、強電、弱電 材料購銷合同書》,騙得合同保證金20000元。
2、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胡某彬假冒沅江市日月星辰小區(qū)旁邊地皮開發(fā)商的名義與被害人李某坤簽訂了《關于內(nèi)外墻漆購銷合同書》,騙得合同保證金10000元。
3、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胡某彬假冒沅江市日月星辰小區(qū)旁邊地皮開發(fā)商的名義與被告人李某坤簽訂了《關于小區(qū)主體防水材料采購承包合同》,騙得合同保證金8000元。
4、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胡某彬假冒沅江市日月星辰小區(qū)旁邊地皮開發(fā)商的名義與李某坤簽訂了《房屋防水工程勞務承包合同》,騙得合同保證金10000元。
2021年5月31日,被告人胡某彬主動到沅江市公安局投案。
指控罪名 合同詐騙
量刑建議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胡某彬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彬犯合同詐騙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胡某彬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胡某彬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胡某彬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胡某彬退賠被害人李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二萬元,退賠被害人李某坤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二萬八千元。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楊 玲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盧 莉
書 記 員 秦 夢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