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隱瞞、掩飾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案號 (2021)冀0105刑初212號
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石新檢一部刑訴〔2021〕Z1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9月15日,被害人楊某在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名假冒該校領導的微信消息。該人以校領導的身份向其借款1萬元。隨后楊某通過支付寶向該人提供的農行銀行卡內(戶名為張某某,卡號為62×××74)轉賬1萬元。后該1萬元被轉賬至被告人申某某持有的銀行卡內(戶名為趙某某,卡號為62×××53)。申某某在明知是贓款的情況下,根據(jù)申某1(現(xiàn)在逃)的指示,將該銀行卡內的贓款取出后存入申某1提供的郵政儲蓄銀行卡內(卡號為62×××56)。由申某1支付給申某某120元好處費。公訴機關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申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申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9月15日,被害人楊某在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名假冒該校領導的微信消息。該人以校領導的身份向其借款1萬元。隨后楊某通過支付寶向該人提供的農行銀行卡內(戶名為張某某,卡號為62×××74)轉賬1萬元。后該1萬元被轉賬至被告人申某某持有的銀行卡內(戶名為趙某某,卡號為62×××53)。申某某在明知是贓款的情況下,根據(jù)申某1(現(xiàn)在逃)的指示,將該銀行卡內的贓款取出后存入申某1提供的郵政儲蓄銀行卡內(卡號為62×××56)。由申某1支付給申某某120元好處費。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申某某供述、被害人楊某陳述、ATM機取款流水、調取證據(jù)清單、扣押清單、指認犯罪現(xiàn)場照片、賬戶交易信息、抓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申某某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申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罰金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邢雪梅
人民陪審員 李智敏
人民陪審員 董麗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陳亞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