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浙1003刑初543號
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臺黃檢刑訴[2021]204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周偉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間,被告人程某某利用其在中國聯(lián)通黃巖桔鄉(xiāng)大道營業(yè)廳工作人員的身份,趁幫客戶辦理開卡等業(yè)務之際,多次在王某、柯某、阮賢昌等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客戶的手機號碼、驗證碼提供給他人,用于在京東、淘寶、抖音等平臺上注冊網(wǎng)絡賬戶,造成了公民個人信息的泄露。截至案發(fā),被告人程某某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1500余元。
另查明,2021年7月6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fā)后,被告人退繳了非法所得人民幣115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王某、柯某、阮賢昌的陳述,扣押決定書及清單,微信信息及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手機號碼信息單,辨認筆錄及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物證-手機一部,公安機關關于被告人到案經(jīng)過的情況說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為謀取利益,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用于注冊網(wǎng)絡賬戶,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退繳了違法所得,并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基本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應予沒收。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程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一千五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王文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金富菊
代書記員 馬櫻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