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黑0503刑初23號
雙鴨山市嶺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雙東檢刑訴(2021)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1、孫某某2、宋某某3、霍某4、赫某某5、焦某6、劉某某7、陳某8、陳某某9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雙鴨山市嶺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忠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1及辯護人冷德武、被告人孫某某2及辯護人夏明龍、被告人宋某某3及辯護人張宇、被告人霍某4及辯護人孫亞秋、被告人赫某某5及辯護人李晨、被告人焦某6及辯護人張春敏、被告人劉某某7及辯護人陸積影、被告人陳某8及辯護人吳海軍、被告人陳某某9及辯護人楊曉婷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雙鴨山市嶺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宋某1、孫某某2獲悉通過網(wǎng)上聯(lián)絡到上家經(jīng)推送微信添加好友可以謀利后,在寶清縣先后招聘被告人陳某某9、霍某4、宋某某3、陳某8、焦某6、劉某某7、赫某某5為話務員,組建話務組。宋某1負責話務組日常管理、與上家聯(lián)系、發(fā)放工資等,孫某某2輔助宋某1進行管理。宋某1通過微信與上家(均使用網(wǎng)絡名稱,未查明真實身份)聯(lián)系,開工當天上午從上家獲取用于添加好友的微信賬號和計算添加微信好友數(shù)量的計數(shù)器,再安排各話務員通過手機搜索賓館、駕校、健身房等商家在高德地圖、百度地圖等公開發(fā)布的電話號碼,編造顧客辦理業(yè)務等理由欺騙商家添加上家提供的微信號。上家當天晚上以當日添加微信好友數(shù)量為計算標準,通過宋某1的微信、支付寶賬號和王宇(宋某1妻子)的微信、支付寶賬號給宋某1相應報酬,當晚宋某1通過微信給孫某某2及話務員發(fā)放添加微信好友提成、底薪及電話費。經(jīng)偵查因添加宋某1等人推送的微信后,目前有上海、四川、湖南三名當事人在之后的互動交流中被騙。經(jīng)核實,宋某1從推送微信信息的上家處獲取違法所得159,561.20元,除給話務員工資、話費支出后獲利56,123.20元;孫某某2從宋某1處獲取違法所得37,471.00元,除給話務員工資、話費支出,獲利36,376.00元;宋某某3獲取違法所得共計10,594.00元,扣除話費,獲利8,348.00元;陳某某9獲取違法所得共計10,313.00元,扣除話費,獲利7,960.00元;霍某4獲取違法所得共計8,855.00元,扣除話費,獲利7,155.00元;焦某6獲取違法所得共計6,659.00元,扣除話費,獲利5,254.00元;陳某8獲取違法所得共計6,532.00元,扣除話費,獲利5,382.00元;劉某某7獲取違法所得共計6.144.00元,扣除話費,獲利4,799.00元;赫某某5獲取違法所得共計5,846.00元,扣除話費,獲利4,861.00元。
經(jīng)偵查,被告人宋某1、孫某某2、宋某某3、霍某4、赫某某5、焦某6、劉某某7、陳某8于2021年5月17日被公安機關在雙鴨山市寶清縣捕獲,同年5月20日被告人陳某某9經(jīng)口頭傳喚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diào)查。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宋某1上繳公安機關非法獲利58,113.20元、宋某某3、霍某4、赫某某5、焦某6、劉某某7、陳某8、陳某某9將各自非法獲利全額上繳公安機關。
公訴機關提交了被騙人的相關報案材料、微信聊天截圖、涉案資金說明、涉案微信賬單、司法審計報告、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被告人到案經(jīng)過及戶籍證明,證人王某、劉某1、康某、朱某、陳某、劉某2、劉某3的證言,被告人宋字、孫某某2、宋某某3、霍某4、赫某某5、焦某6、劉某某7、陳某8、陳某某9的供述與辯解,雙鴨山市公安局嶺東分局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辨認筆錄,涉案手機檢驗提取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宋某1、孫某某2、宋某某3、霍某4、赫某某5、焦某6、劉某某7、陳某8、陳某某9的行為均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并建議對被告人宋某1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57,000.00元,建議對被告人孫某某2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7,000.00元,建議對被告人宋某某3單處罰金11,000.00元,建議對被告人霍某4單處罰金9,000.00元,建議對被告人赫某某5單處罰金6,000.00元,建議對被告人焦某6單處罰金7,000.00元,建議對被告人劉某某7單處罰金7,000.00元,建議對被告人陳某8單處罰金7,000.00元,建議對被告人陳某某9單處罰金11,000.00元。
被告人宋某1、孫某某2、宋某某3、霍某4、赫某某5、焦某6、劉某某7、陳某8、陳某某9均對指控犯罪事實、罪名、證據(jù)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宋某1辯護人的意見是:被告人宋某1在本案當中的犯罪誘因和實施犯罪過程存在被境外犯罪分子誘騙和利用的可能性,與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而故意盜取和泄漏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相比,其主觀惡性較低,且系初犯、偶犯,危害較小。被告人宋某1到案后認罪悔罪,悔罪態(tài)度誠懇,且積極主動配合辦案機關查清案件事實,及時退贓返臟,同時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認罪認罰,請求對其從輕、從寬處罰,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孫某某2辯護人的意見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并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可以對其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沒有任何前科劣跡,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較小,已經(jīng)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取得了深刻教訓,并已經(jīng)真誠悔過,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宋某某3辯護人的意見是:被告人宋某某3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積極退贓,具有實際認罪悔罪的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被告人宋某某3自愿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誠懇悔罪,當庭并表示不會再犯了,懇請法庭從輕、減輕處罰,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霍某4辯護人的意見是: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自始至終懷著贖罪的心態(tài),詳細、如實供述自己的所作所為,可以對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屬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具有積極返贓的行為,屬于酌定的從輕情節(jié)。被告人沒有前科劣跡,屬于初犯、偶犯,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赫某某5辯護人的意見是:被告人赫某某5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情節(jié)輕微,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在本案審查起訴期間,已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并在公訴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其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予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被告人赫某某5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較小,已經(jīng)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也取得了深刻教訓,請求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從寬處罰,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焦某6辯護人的意見是:被告人到案后能夠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系初犯、偶犯,其行為社會危害性小,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法可以從輕處理。被告人認罪認罰,已經(jīng)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現(xiàn),已積極退賠,對其從輕處罰,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劉某某7辯護人的意見是: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自愿接受處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能退還全部贓款,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平時表現(xiàn)一直良好,其主觀惡性不深,危害小,請求法庭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陳某8辯護人的意見是:被告人到案后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和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公訴階段皆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于在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jù)、罪名均無異議,在一審審判階段也表示認罪認罰,說明其對自己的行為已經(jīng)深刻認識到錯誤和社會危害性,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從犯,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因其法律意識淡薄導致犯罪,請法庭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陳某某9辯護人的意見是: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現(xiàn)實表現(xiàn)良好,沒有前科劣跡,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到案后,將非法獲利全部上繳,具有全部退贓的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到案就開始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具有愿意接受處罰的悔罪態(tài)度,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依法可對其從寬處罰,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1、孫某某2、宋某某3、霍某4、赫某某5、焦某6、劉某某7、陳某8、陳某某9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通過向他人推送添加微信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其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當按照全部犯罪處罰。其他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陳某某9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宋某1、孫某某2、宋某某3、霍某4、赫某某5、焦某6、劉某某7、陳某8、陳某某9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庭審中認罪悔罪,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均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依法均可從寬處罰。被告人宋某1、宋某某3、霍某4、赫某某5、焦某6、劉某某7、陳某8、陳某某9歸案后返還非法獲利,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1、孫某某2、宋某某3、霍某4、赫某某5、焦某6、劉某某7、陳某8、陳某某9具有的其他量刑情節(jié)量刑時一并考慮。各辯護人的意見與事實相符,均予以采信。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57,000.00元,此款于判決后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孫某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7,000.00元,此款于判決后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宋某某3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單處罰金11,000.00元,此款于判決后繳納。
四、被告人霍某4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單處罰金9,000.00元,此款于判決后繳納。
五、被告人赫某某5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單處罰金6,000.00元,此款于判決后繳納。
六、被告人焦某6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單處罰金7,000.00元,此款于判決后繳納。
七、被告人劉某某7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單處罰金7,000.00元,此款于判決后繳納。
八、被告人陳某8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單處罰金7,000.00元,此款于判決后繳納。
九、被告人陳某某9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單處罰金11,000.00元,此款于判決后繳納。
十、對被告人孫某某2的非法所得37,471.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光宇
審 判 員 宋豐海
人民陪審員 孫淑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忠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