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豫1724刑初504號
正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正檢刑訴(2021)3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節(jié)鳳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月份以來,被告人葉某在正陽縣清源街道梁廟街其經(jīng)營的手機專營店利用工作職務(wù)便利,在給客戶辦理手機業(yè)務(wù)時,將客戶的手機卡號碼、接收到的注冊APP賬號驗證碼發(fā)送給他人,從中非法牟利3000余元。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葉某已將違法所得3286元退繳至正陽縣人民檢察院賬戶。
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告人葉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李婧、王玉華、余天芝、廉俊祥、陳向陽的證言、扣押決定書、繳款單、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正陽縣公安局梁廟派出所情況說明、勞動合同書、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證明、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葉某積極退出違法所得,可酌定從輕處罰。根據(jù)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葉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被告人葉某的違法所得3286元,由正陽縣人民檢察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 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員 程星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