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2刑初992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2021)8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戚淼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月23日8時2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白色??怂古菩⌒娃I車(車牌號:×××)在北京市通州區(qū)九周路某橋南路口,由東向南左轉(zhuǎn)彎時,適有盧某1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車牌號:×××)由北向南駛來,兩車相撞,造成盧某1死亡,劉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當日10時許,被告人劉某某經(jīng)民警口頭通知到案。經(jīng)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鑒定,盧某1符合胸腹部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引起死亡。經(jīng)通州交通支隊認定,劉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盧某1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2021年4月26日,劉某某賠償涉案重型自卸貨車的所有人車損費等損失共計人民幣6萬余元。2021年5月8日,涉案小轎車的投保公司即太平洋保險賠付盧某1家屬共計人民幣118萬元。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自愿認罪認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1月23日8時2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白色??怂古菩⌒娃I車(車牌號:×××)在北京市通州區(qū)九周路某橋南路口,由東向南左轉(zhuǎn)彎時,適有盧某1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車牌號:×××)由北向南駛來,兩車相撞,造成盧某1死亡,劉某某受傷,兩車損壞。被告人劉某某在明知他人報警的情況下在現(xiàn)場等待,當日10時許,被告人劉某某經(jīng)民警口頭通知到案。經(jīng)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鑒定,盧某1符合胸腹部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引起死亡。經(jīng)通州交通支隊認定,劉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盧某1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2021年4月26日,劉某某賠償涉案重型自卸貨車的所有人車損費等損失共計人民幣6萬余元。2021年5月8日,涉案小轎車的投保公司即太平洋保險賠付盧某1家屬共計人民幣118萬元。
上述事實,有證人靳某1、孫某、佟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照片,身份證、戶口簿等復印件,村委會證明,掛靠合同,委托書,協(xié)議書,收據(jù),視聽資料,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酒精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保險單,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死亡證明,保險支付憑證,稱重說明,戶籍證明,電話查詢記錄,122報警臺事故電話記錄表,接報案經(jīng)過,破案報告,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民事賠償問題,經(jīng)本院調(diào)解,被告人劉某某與被害人家屬已達成和解,被告人劉某某賠償被害人家屬靳某1、盧某2、靳某2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4萬元并已執(zhí)行清。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劉某某均表示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其在明知他人報警的情況下在現(xiàn)場等待,為自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積極賠償事故對方車損等費用,且保險賠償金已給付被害人家屬,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并獲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本院根據(jù)被告人劉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曉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黃 帥
書 記 員 段新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