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2刑初786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2021〕7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4月5日18時許,被告人田某駕駛黑色“輕騎”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車牌號:×××)由西向東行駛至北京市通州區(qū)臺湖鎮(zhèn)東下營村北口時,將由南向北步行的劉某撞倒,致車輛損壞,劉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案發(fā)后,被告人田某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處理;經鑒定,劉某符合顱腦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經認定,被告人田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劉某不承擔事故責任;2021年4月6日,被告人田某經民警電話傳喚后自行到案;2021年4月14日,被告人田某賠償劉某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同時認為被告人田某具有自首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田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趙智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黃 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