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4刑初419號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昌檢刑訴〔2021〕1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解紅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嚴偉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日17時50分,被告人董某某駕駛“愛瑪”牌電動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北京市昌平區(qū)辛店河東側路橫橋村時,電動車右前部將在其前方同方向行走的師文萍撞倒,師文萍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被告人董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經民警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董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無異議,表示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董某某無犯罪前科,構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社會危害性小,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0年12月2日17時50分,被告人董某某駕駛“愛瑪”牌電動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北京市昌平區(qū)辛店河東側路橫橋村時,電動車右前部將在其前方同方向行走的師文萍撞倒,后師文萍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被告人董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經民警電話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證人劉某、任某、董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接報案及到案經過,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情況說明,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診斷證明,司法鑒定意見書及被告人的身份證明材料等證據(jù)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在庭審中,被告人董某某的辯護人提交了醫(yī)療費票據(jù)及預交金收據(jù)等證據(jù),擬證明董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屬支付3.6萬余元醫(yī)療費,經本院核實,被害人家屬認可董某某已墊付3.3萬元醫(yī)療費,該部分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董某某系自首,表示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應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曉燕
人民陪審員 張穎軍
人民陪審員 王瑞恒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書 記 員 王若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