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09刑初115號
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門檢刑訴〔2021〕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本院審理查明,2021年2月21日6時許,被告人楊某某駕駛比亞迪牌灰色小型轎車(車牌號×××)由西向東行駛到北京市門頭溝區(qū)109國道101公里+500米處,適有被害人伍某由西向東步行,楊某某車輛右前部與伍某身體相接觸,造成伍某當場死亡。經鑒定,伍某系顱腦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楊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伍某無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某因手機損壞要求他人報警及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候。同年5月7日,被告人楊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3月6日,被告人楊某某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100萬元,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楊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胡前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書 記 員 解文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