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2刑初203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202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盧松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0月19日2時20分,被告人崔某某駕駛“福田”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牌號:×××,×××),在北京市京哈高速進京方向38公里+900米處,由西向東在車行道內倒車時,適有李某1駕駛“解放”牌重型倉柵式貨車(車牌號:×××,內乘賀某、李某2)由東向西駛來,李某1車輛前部與被告人崔某某車輛后部相撞,造成賀某當場死亡(歿年23歲)、李某2受傷、兩車損壞;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人崔某某為全部責任;經鑒定,李某2身體所受損傷為輕傷一級;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崔某某賠償賀某家屬人民幣7萬元,并獲諒解。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11月25日接民警電話傳喚后主動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接受處理。
被告人崔某某在開庭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
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19日2時20分,被告人崔某某駕駛“福田”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牌號:×××,×××),在北京市京哈高速進京方向38公里+900米處,由西向東在車行道內倒車時,適有李某1駕駛“解放”牌重型倉柵式貨車(車牌號:×××,內乘賀某、李某2)由東向西駛來,李某1車輛前部與被告人崔某某車輛后部相撞,造成賀某當場死亡(歿年23歲)、李某2受傷、兩車損壞;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人崔某某為全部責任;經鑒定,李某2身體所受損傷為輕傷一級;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崔某某賠償賀某家屬人民幣7萬元,并獲諒解。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11月25日接民警電話傳喚后主動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接受處理。
另查明,被告人崔某某額外補償被害人李某2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李某2的陳述,證人李某1、賀某、王某、于某、沈某、程某、石某的證言,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書證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保險單、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諒解書、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工作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忽視交通安全,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自動到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崔某某系初犯,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崔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趙智一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黃 薇
書 記 員 段夕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