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3刑初65號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順檢刑訴〔2021〕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茂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苗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0年12月23日10時許,在北京市順義區(qū)北石槽鎮(zhèn)寺上村內,被告人苗某某駕駛輕型欄板貨車(車牌號:×××)由南向北倒車時,適有被害人劉某(女,歿年77歲,順義區(qū)人)由南向北行走,輕型欄板貨車所載貨物與劉某身體相撞,致劉某倒地,輕型欄板貨車左后輪從劉某身體上軋過,造成劉某死亡。苗某某報警,后被民警查獲。經認定,苗某某為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經鑒定,劉某符合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苗某某具有認罪認罰、自首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被告人苗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證人賈某的證言,血樣提取登記表,酒精檢驗報告,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保險單,村委會證明,戶口本復印件,工作說明,受案登記表,122接警單,到案經過,戶籍信息,監(jiān)控錄像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苗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由被告人苗某某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近親屬造成的經濟損失亦應合理賠償(另行解決)。被告人苗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故依法對其從寬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杜學祿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書記員 康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