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津0105刑初392號
天津市河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北檢刑訴〔202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9月22日15時10分許,被告人閻某某駕駛牌照號為津M×××**的黑色豐田牌小型轎車,沿本市河北區(qū)東昌路由北向東左轉過程中,適有被害人母某沿東昌路由南向北橫過馬路,被告人閻某某未及時發(fā)現情況,其所駕車輛左側前部與被害人母某身體接觸,致被害人摔倒在地,隨后車輛對呈倒地狀態(tài)的被害人形成碾壓,造成被害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母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交警支隊新開河大隊認定,被告人閻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母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閻某某撥打110報警電話以及120急救電話,民警到案發(fā)現場將被告人閻某某查獲歸案,被告人閻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閻某某和保險公司共同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09233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閻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閻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閻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閻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閻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對被告人閻某某實行社區(qū)矯正。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金 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丁鑫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