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津0115刑初918號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8月18日9時15分,被告人王某某駕駛津M×××**號“大眾”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寶坻區(qū)寶通路自西向東超速行駛至時,遇陳某某未佩戴安全頭盔、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拉載李某某,沿寶通路自西向東行駛左轉進入機動車道,王某某未及時發(fā)現情況,其所駕車輛與陳某某所駕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陳某某、李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認定,王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陳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李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發(fā)后,王某某主動投案,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王某某賠償被害人近親屬人民幣56萬元,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主要責任,情節(jié)特別惡劣,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某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王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建議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寬處罰;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自行達成民事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畢,取得對方的諒解,酌情予以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旭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潘樹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