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8)遼0103刑初723號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沈河檢公訴刑訴[2018]6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藺某犯受賄罪一案,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藺某及其辯護人楊霽、羅志威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藺某被告人藺某于2013年9月至2018年4月在擔任沈陽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微機錄入員等職務期間,利用其能夠查詢地稅系統(tǒng)相關數(shù)據(jù)的職務上的便利,違規(guī)為高某、王某查詢稅務系統(tǒng)中房屋評估價格,收取高某、王某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237,900元。藺某在從事公務過程中,違規(guī)查詢地稅系統(tǒng)內部信息,偽造稅收繳款書和完稅情況證明,致使一處房產在未繳納稅款的情況下辦理了過戶登記。
1、被告人藺某于2016年4月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規(guī)查詢房屋評估價格及需要繳納契稅金額等內部信息,聯(lián)系制作假證人員偽造稅收繳款書和沈陽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21號征稅專用章,自行偽造了契稅完稅情況證明,將上述物品提供給高某,高某在偽造的稅收繳款書和契稅完稅證明上加蓋偽造的征稅專用章之后,利用這些偽造材料,使一處房產在未繳納稅款的情況下辦理了過戶登記。期間,藺某共收取高某賄賂款人民幣133,000元。
2、被告人藺某于2013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王某違規(guī)查詢地稅系統(tǒng)內的房屋評估價格等內部信息,王某利用上述信息以實現(xiàn)少繳稅款的目的,藺某以銀行存款和轉賬的方式收取王某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04,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藺某經(jīng)偵查機關傳喚到案,并全部返贓。
上述事實,被告人藺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且有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遼寧省罰沒款收據(jù),藺某工作崗責有關情況的說明、保密承諾書、勞動合同書、物業(yè)管理服務委托合同、電話查詢記錄、人口基本信息表、物業(yè)管理服務委托合同、銀行交易明細、無征收檔案記錄證明等,證人高某、王某的證言及被告人藺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藺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藺某經(jīng)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可減輕處罰。被告人藺某全部返贓,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紤]到被告人藺某認罪悔罪,其居住地司法局同意對其進行社區(qū)矯正,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故對其減輕處罰并宣告緩刑。被告人的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藺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藺某的返贓款人民幣237,900元予以沒收,依法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蔡 云
人民陪審員 趙躍洲
人民陪審員 杜宜卓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書 記 員 武鑫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