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行賄
案號 (2019)黑0822刑初96號
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檢察院以黑樺南檢訴刑訴[2019]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受賄罪、行賄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8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樺南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徐立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辯護人張世勛、于春莉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樺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受賄犯罪
1.2010年4月至8月,被告人田某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李某1獲得哈達水庫庫區(qū)漁業(yè)生產經營資格,先后三次收受李某1給予的人民幣共計90000元,被其用于個人生活支出。
2.2017年9月,被告人田某利用職務之便,假以“管理處級單位水務局需要處理燃油費及處理個人費用”之名,收受水資源保護工程項目實際承包人于某1給予的人民幣150000元,其中50000元用于個人花銷,因擔心罪行敗露,于2018年9月將另100000元退還給該項目管理人付某,后被用于工程支出。
3.2018年7月,被告人田某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徐某1從柳毛壩修復工程實際承包人冷某處轉包工程,后于2018年11月收受徐某1給予的人民幣20000元,被其用于個人生活支出。
公訴機關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
1.書證有合同、身份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被告人田某的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及到案經過等;
2.證人冷某、付某、姜某1等七人的證言。
3.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和辯解。
二、行賄犯罪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田某為博得時任雞西市副市長于某2的關照,先后三次共送給于某2人民幣450000元。
經調查,被告人田某于2019年1月10日被依法傳喚到案。
公訴機關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書證身份證明、工程合同書等;
(1)證人孫某、羅某、陳某等十一人的證言;
(1)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和辯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田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犯數(shù)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本院依法判處。并建議對被告人田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六年六個月。
被告人田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行賄罪無異議,自愿認罪,但辯稱收受李某1的900000元人民幣是李某1主動給他的,不是他向李某1索取的,對于向于某2行賄的450000元都是于某2向其要的,因為于某2是副市長,怕他報復,所以不情愿的把錢給了于某2,并且收受的260000元給行賄人退回了100000元,其余160000元已上交到了監(jiān)察機關。對于向于某2行賄的450000元,于某2給退回了404100元,此款已交到監(jiān)察機關了。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
1.關于田某受賄犯罪的認定問題,辯護人對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田某涉嫌受賄罪的罪名沒有異議,但對指控被告人田某受賄26萬元的數(shù)額有異議,認為李某1主動送給他的3萬元其沒有為李某1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應算作受賄數(shù)額,對于徐某1送給被告人的2萬元系徐某1在工程完工后送給被告人的,在整個工程中被告人并未為其謀取任何利益,因此此款不應做為受賄款額,故田某的受賄數(shù)額應為21萬元,且在被提起公訴前主動將受賄款16萬元退繳到辦案單位,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被告人認罪悔罪的態(tài)度,依法應對其減輕處罰。
2.關于被告人田某行賄問題,辯護人對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田某涉嫌行賄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異議,從起訴書指控的幾起行賄事實來看,田某給付于某2的款項均不是其自愿給付,均為于某2向其索要的,田某也并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只是田某迫于其是主管副市長,怕對其進行報復,才不得已自已想辦法借錢并把錢款交付給于某2的,其并沒有按照于某2的意思去套取工程款,沒有向于某2行賄的故意,也沒有從于某2處獲取非法利益,因此其行為不構成行賄罪。
經審理查明:
1、被告人田某系黑龍江雞西市哈達河水庫管理處處長,2010年4月至8月份,被告人田某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李某1獲得哈達水庫水面承包經營權,先后三次收受李某1給予的人民幣共計90000元,被其用于個人日常生活。
2、2017年9月,被告人田某以水務局需要處理燃油費和處理個人費用的名義,通過哈達河水庫水資源保護工程1、2、4、6標段工程的管理人員付某向這些工程實際承包人于某1索要人民幣150000元,其中50000元用于個人生活支出,2018年9月其聽說有關部門正在調查于某1,擔心會查到自已,便把其余100000元退還給了付某,后此款被用于工程項目支出。
3、2018年7月,田某向承包哈達河水庫柳手壩水毀修復工程的冷某推薦施工人員徐某1為其承包的工程進行施工,工程款結算后徐某1為了感謝被告人為其聯(lián)系了工程,于2018年11月份送給被告人田某人民幣20000元,此款被其用于個人生活支出。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田某受賄款160000元被監(jiān)察機關依法扣押。
二、行賄犯罪
于某2系黑龍江省雞西市主管水利的副市長,2013年春節(jié),被告人田某以看望領導的名義送給于某2人民幣50000元;2013年在進行哈達河水庫清障改河工程時,于某2讓田某在這個工程款里給他拿100000元作為零花錢,田某答應并給于某2送去了100000元;2014年雞西市哈達河水庫溢洪道石方開挖運輸?shù)裙こ踢M行時,主管水利的副市長于某2讓田某在此工程款中給他拿300000元,田某答應了,之后田某在工程承包人張某2處以將來有工程時還給你干,在張某2手里拿走工程利潤200000元,又個人向田某借款100000元,湊齊300000元后將錢通過李某3交給了于某2。這樣,被告人田某共向于某2行賄人民幣450000元。2018年12月的一天,于某2聽說組織上在調查哈達河水庫于某1承包工程的事,怕事情牽扯到他,便在體育場附近將田某向其行賄的款項退還給田某,共計退還人民幣404100元。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田某行賄款項404100元被監(jiān)察機關依法扣押。
經調查,被告人田某于2019年1月11日被樺南縣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舉證,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田某戶籍證明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實田某出生于1964年3月3日,現(xiàn)實表現(xiàn)一般。
(2)關于田某同志相關情況的說明證實田某1979年7月參加工作,于2006年6月入黨。2015年9月22日聘任為雞西市哈達河水庫管理處處長(正科級)。
(3)關于田某任職情況說明證實田某2006年3月-2010年2月,雞東縣哈達水庫管理處管理處主任(副科級),2010年2月-2012年8月,雞東縣哈達水庫管理處主任兼支部書記(副科級),2012年8月-2016年4月,雞西市哈達河水庫管理處主任兼支部書記(副科級),2016年至今,雞西市哈達河水庫管理處主任兼支部書記(正科級)。
(4)雞西市政府對雞西哈達水務有限公司雞哈水呈[2015]41號文的批復,同意雞西哈達水務有限公司實施哈達河水庫水資源綜合保護工程。
(5)雞西市人民政府對市水務局雞水呈[2016]79號文的批復證實同意雞西市水務局組建項目法人單位,法人代表為田某。
(6)關于“雞西市哈達河水庫、團山子水庫水資源綜合保護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變更的通知,證實雞西市哈達河水庫、團山子水庫水資源綜合保護工程管理處的法人代表由田某繼續(xù)擔任。
(7)扣押款物、文件清單證實樺南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19年1月25日扣押田某涉案款項人民幣160000元;于2019年3月5日扣押田某涉案款項人民幣404100元現(xiàn)金。
(8)樺南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取證據(jù)清單證實2015年1月5日李某3賬戶存入人民幣10萬元,2014年9月30日存入人民幣10萬元。
(9)注銷戶口證明證實張某2死亡,戶口于2017年12月25日被依法注銷。
(10)冷某提供的收據(jù)證實收到柳毛壩工程款105950元。
(11)樺南縣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決定書證實對田某采取留置措施,期限從2019年1月11日起算。
(12)到案經過
2019年1月10日,樺南縣監(jiān)察委就已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將被調查人田某找到監(jiān)察委接受調查。調查期間,田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主動交代了其他受賄犯罪行為。
2019年1月8日,專案組對原雞西市政協(xié)主席于某2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立案調查:通過調查,辦案人員了解到于某2在任雞西市副市長期間,收受過雞西市哈達河水庫管理處主任田某行賄50萬元錢的問題線索。辦案人員向田某核實此問題時,田某能夠積極配合,如實供述多次向于某2行賄的犯罪經過。田某的行為涉嫌行賄犯罪。
(13)工程結算審核書證實哈達河水庫河流和環(huán)境治理、水庫溢洪道水毀修復工程送審金額為1214690.00元,審定金額為916010.13元,編制日期是2015年2月11日。
二、證人證言:
1.證人于某1陳述證實,
2017年9月份,具體哪天我記不清了,付某給我打電話說,田某說他的上級單位稅務局需要處理一些燃油費,同時田某個人也有一些費用需要處理,這些費用共需要十五萬元錢,問我如何處理。因為田某是哈達水庫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我同意了,并讓付某到我財務王洋那里取了15萬元現(xiàn)金,具體付某怎么給的田某我不清楚,我都是交給付某辦理的。我送給田某的15萬元錢是代表我自己,這筆錢田某沒有退還給我,我沒有收到田某的退款。
2.證人付某陳述證實
2019年9月,田某找到我說他們水庫的上級單位稅務局需要一些燃油費,另外田某個人也有一些費用需要處理,大約需要15萬元。過后我給于某1打電話,于某1同意了并讓我到王洋那取15萬元現(xiàn)金,我取完錢就給田某送去了。2018年9月份的時候,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田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去他家,我到了以后田某說,我聽說現(xiàn)在紀委正在調查于某1,他之前給我的錢我得退回去。隨后田某拿出一個白色塑料袋,里面有十萬元錢,隨后我拿著裝有十萬元錢的塑料袋離開了。退還回來的這十萬元錢于某1不知道,我拿回錢后聯(lián)系不到于某1,我就告訴于良了,于良說錢先放我這吧。這筆錢我用于哈達河水庫工程支出了。
3.證人王某1陳述證實
我的曾用名叫王洋。2017年9月,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當時于某1給我打電話讓我給付某拿15萬元錢,之后付某到我這取的。
4.證人李某1陳述證實
010年3、4月份,我找田某幫忙辦理承包合同時,我到他辦公室跟他談的,當時我?guī)е?萬元錢去的,和他談完辦理合同的事情,他同意幫忙,我從兜里拿出3萬元錢,放在他的辦公桌上,他客套了幾句就收下了。過了一個多月,具體日期記不清了,有一天田某給我打電話說承包水庫這件事有領導干預了,你還得拿點錢,需要打點一下。第二天上午,我?guī)е?萬元人民幣到他辦公室跟他說,我給你拿點錢你去打點打點,他同意了,之后我把4萬元錢交給他,他收下了。2010年8、9月份,我到田某辦公室辦理其他的事情,田某跟我說:你承包水面養(yǎng)魚,我沒少照顧你,你給我拿2萬元錢,我先給他拿了5千元錢,后來田某獨自到我水庫邊的住房,我把1.5萬元錢交給他了。我四次共計給田某拿了9萬元錢。
5.證人李某2陳述證實
李某1是我哥,我沒有給任何人送過錢款,李某1是否給相關人員送錢款我不清楚。
6.證人冷某陳述證實
我轉包過截流溝工程和柳毛壩修復工程,其中柳毛壩修復工程轉包給徐某1了,徐某1是田某介紹給我的。工程結束后,2018年11月份,我在雞東縣建設銀行把錢款取出來,10萬元零點,然后我就把裝有現(xiàn)金的布袋交給田某,并說讓他轉交給徐某1,然后我就走了。后來田某把徐某1給我打的收條轉交給我了,收條上有具體金額。柳毛壩工程造價為111500元,但是這個工程款的造價百分之五被甲方留作保證金了,實際支付百分之九十五的工程款,也就是105925元。我是通過田某轉交給徐某1的。
7.證人徐某1陳述證實
我通過田某認識的冷某,我在冷某那承包了哈達河水庫柳毛壩修復工程,2018年11月,冷某讓田某轉交給我工程款,一共十萬多一點,我為了感謝田某給我介紹活干了,我給了田某2萬元錢。這筆錢他沒有還給我。
8.證人姜某1陳述證實
在2018年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冷某以雞東縣房屋維修隊的名義與哈達河水庫水資源綜合保護工程建設管理處簽訂的合同,承攬哈達河水庫的柳毛壩海曼段水毀修復工程和截流溝工程。這兩個工程款共計193517.00元,其中柳毛壩海曼段水毀修復工程,支付工程款為105925元。我收到上述工程款后,從中提取5萬元現(xiàn)金交給冷某,另外,我把12萬元的工程款轉到冷某名下銀行卡賬戶內。
9.證人于某2陳述證實
田某在2012年至2018年分四次送給我共計人民幣50萬元。
2013年秋季,我讓田某在哈達河水庫的工程款里給我拿10萬元零花錢,大約過了3、4個月,田某來到我辦公室,用檔案袋裝了10萬元人民幣給我。2014年夏天,我去哈達河水庫檢查污染治理和清運垃圾時,我和田某說你先在工程款里給我拿30萬元錢,我讓我朋友李某3來取,你先把這30萬元給李某3就行。8月份我姑娘結婚,李某3來飯店找我,把一個紅色裝衣服的袋子里裝有30萬元人民幣給我了,并告訴我這是田某給的。2012年田某為了感謝我將哈達河水庫供水水價提高到2毛錢一噸,在我辦公室用牛皮袋裝了5萬元送給我。2013年春節(jié),田某到我辦公室用檔案袋裝了5萬元人民幣送給我。
2018年12月,我聽說組織調查于某1在哈達河水庫工程的事,我怕牽扯到我,因為我在哈達河水庫工程中也有套取工程款的事,我就讓我司機王占洲聯(lián)系田某,讓田某去體育場停車場等我,快到九點的時候,我讓我愛人孫某送我去體育場,我將裝有50萬元錢的兩個袋子都放在田某的副駕駛座上后我就走了。我不能確認退給田某是50萬元,因為當時退錢的時候非常匆忙,也有可能數(shù)錯了,以田某說的為準。
10.證人孫某陳述證實
2018年10、11月份,我陪于某2退還過三筆錢,其中給張某3退過40萬元、給張建新退過30萬元、在雞西會展中心退過40.4萬元,這個人我不認識,只知道姓田(當時于某2讓我準備50萬元,我分兩個袋子裝的,一個袋子20萬元,我查了,另一個袋子我就是大約裝的,后來實際給人家退的是40.4萬元)。還有于某2單獨去退過幾回錢,具體退給誰,我就不知道了,其中兩次10萬元,一次20萬元、一次30萬元,上述一共退了七次錢,共計180.4萬元,錢都是在我這里拿的現(xiàn)金,這些錢都是別人送給于某2的錢。
11.證人羅某陳述證實
在我任哈達河水庫管理處出納員期間,我記得2012年4月份,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田某從我這借了5萬元錢,當時打了借條,但沒走掛賬。后來他是陸續(xù)用一些汽油費、飯費等票據(jù)沖頂?shù)模缓蟀阉虻慕钘l抽走了。
12.證人陳某陳述證實
2012年以前,我們水價是1毛錢每噸,后來我們水庫主任田某找我研究了一下,說我們的水價太低了,單位資金也挺緊張的,打算找雞西市主管水務的副市長于某2幫忙,給他拿些錢做做工作,把水價調高一些,我就同意了,但是給拿多少錢我不知道,田某自己到我們單位財務拿的錢就去找于某2了,后來過了一段時間,我們水庫的水價就由原來的1毛錢每噸提高到2毛錢每噸了。
13.證人姜某2陳述證實
2018年11月份,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田某來到我家,當時我在廚房,我丈夫張某1接待的他。他走后,張某1跟我說田某拿來兩個袋子,并說先放在我家。我倆打開袋子看到里面都是零散的人民幣,我們清點后是404100元。第二天早上,田某打電話讓張某1把袋子里的錢取出來200000元送到樓下交給他,剩下的204100元還放在我家中存放。
14.證人王某2陳述證實
我在雞西干工程期間,2014年左右,田某找到我說,哈達河水庫有個工程,他的朋友要干這個工程,向我借用三江路橋工程公司的資質,想要掛靠這個工程,我就把聯(lián)系方式告訴他了,后來他辦理了掛靠的事情。我們三江路橋工程公司針對這個工程在雞東縣建了臨時賬戶,用于工程結算,這個賬戶的使用情況我不清楚。
15.證人楊某陳述證實
張某2借用黑龍江省三江路橋工程資質的事情是田某聯(lián)系的,張某2施工期間,這項工程所有項目都實際施工了,并且通過了驗收。
16.證人王某3陳述證實
張某2曾委托我給李某3分兩次共計轉款200000元人民幣,每次轉款100000元。
17.證人李某3陳述證實
經我辨認,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存取款憑條兩份就是田某通過我給于某2的20萬元人民幣。還有10萬元是田某交給我的現(xiàn)金。2015年1、2月份我將30萬元的現(xiàn)金在哈爾濱一個飯店門口交給了于某2,并說這錢是田某讓我拿過來交給他的。
18.證人關某陳述證實
2013年,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田某在我手中借過8萬元錢,沒出任何手續(xù),這錢是我送到他家的,具體干什么用我不知道,這筆錢是他在借錢一年后還給我的。他還給我這筆錢時我給他出具了收條。
19.證人張某1陳述證實
2018年11月份,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田某拿來兩個袋子,他說把這兩袋東西先放在我家,需要時來取,說完他就走了。他走后,我和我妻子打開袋子看里面是人民幣,我倆清點后是404100元。第二天早上田某給我打電話讓我把錢給他拿下去200000元,我從袋中拿出20萬元交給他并告訴他這些錢的總數(shù)是404100元,之后他就走了,剩下的204100元錢還在我家中放著。
20.證人田某陳述證實
田某在2014年在我手中借過10萬元人民幣,沒有出具任何手續(xù),我記得在2018年11月份的時候,田某把這筆錢還給我了。
三、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與辯解:
2017年9月份的一天,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我到哈達河水庫資源管理工程的工地去看到付某,我和付某說我們水庫的上級單位稅務局需要處理燃油費,另外我個人也有一些費用需要處理,你們給我解決了,大約需要15萬塊錢。付某說回去和于某1請示后再說。過了幾天付某給我打電話要見我,我就和付某約定在我家附近我的車庫見面。過了一個小時左右,付某來到了我家車庫。付某見到我說你要的錢我給你拿來了。我說行,說完話付某就把一個深色的布袋交給了我。我又和付某聊了一些其他的事情,然后他就走了,付某走后,我看布袋里有15萬塊錢,其中10萬元是一捆未拆封的,另外5萬元是5沓,每沓1萬元。沒有人安排我向付某要這筆費用,我是哈達河水庫水資源保護工程的甲方負責人,我讓付某給解決費用,實際上就是向他們要錢,用于我個人花銷。哈達河水庫水資源保護工程是于某1干的,但是我是找付某談的,我知道這個工程是于某1干的,付某只是負責管理,我是通過付某向于某1要錢。這件事我沒有向水務局領導匯報,我單位的其他人也不知道這件事。這15萬元錢,其中5萬元我用于個人花銷了,另外10萬元錢我于2018年9月份退給付某了。因為當時紀委的人正在調查于某1的事情,我害怕查到我,于是我就把10萬元錢退給付某了。
2010年4月份,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因為我們水庫水面承包到期了,之前李某1是從別人那里轉包的。李某1到我辦公室找我想要正式承包水庫水面,我說行,我們開會研究一下,然后李某1就從兜里拿出來3萬元現(xiàn)金放到我辦公桌上,讓我?guī)兔Γ耶敃r跟他客套了一下,說不用,他沒說什么就走了,當時沒有其他人在場。接著我就召集水庫班子成員開會研究水面承包的事情,我提議由李某1承包水面,大家也都同意了,沒有反對意見,當時有會議記錄,接著我們就把請示材料報雞東縣水務局批準。后來大約過了一個月左右,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我給李某1打電話說,承包水面水庫的事情有領導干預了,需要拿錢打點一下,第二天,李某1就來到我辦公室,放辦公桌上一個檔案袋,對我說他魚苗都下了,承包合同的事情還得請我?guī)兔?,這點錢讓我拿去打點一下,我當時同意了,然后他就走了,當時沒有其他人在場。2010年7月份,水庫水面承包合同簽完后,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李某1到我單位辦事,在我辦公室,我對李某1說水庫水面承包的事情我沒少給你幫忙,你給我拿2萬塊錢。李某1從兜里拿出5千元現(xiàn)金放到我辦公桌上,讓我剩下的以后到他房再取。后來又過了幾天,我自己到李某1房子處,李某1給我拿了1.5萬元現(xiàn)金交給我。前后李某1一共給了我9萬元錢。
2018年7月份,我向承包哈達河水庫存工程的冷某推薦徐某1為其干工程,2018年11月份,具體日期記不清了,徐某1為了感謝我給他找活干了,給了我2萬元錢。
2012年4月份,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在我們單位出納員羅仕才那打借條借了5萬元現(xiàn)金,用黑布袋掛著,來到于某2的辦公室,當時屋里沒別人,我說于市長,我們水價太低了,能不能給抬高一下。于某2說行,等開會的時候我給你們呼吁一下。然后我就把裝錢的布袋放到他的桌子上,他跟我客氣了一下,我就出去了。送錢后,過了一段時間,我們的水價從一毛錢每噸變成兩毛錢每噸了。后來這5萬元錢我以油票子、飯票的名義分批處理的。
我在2013年春節(jié)的前給當時雞西市副市長于某2送了5萬元錢。
在哈達河水庫2013年清障改河工程期間,我到于某2辦公室匯報工作,具體匯報什么事情我記不清了,于某2讓我在這個工程中的工程款里給他拿10萬元錢作為零花錢。我同意了。過了一段時間,我給他拿了10萬元人民幣。是在于某2的辦公室給他的。前期組織調查時,我怕這件事被查出來,我才說于某2推薦了施工隊施工了該工程,實際上他沒有推薦施工隊,這筆錢實際上是他找我要的,但不是工程款。這10萬元錢是我向關某借的8萬元錢,加上我個人的2萬元錢拿給于某2的。我在前期談于某2曾退給我404000元錢,這筆錢是否包含在內,我不知道。
2014年,主管哈達河水庫管理處的副市長于某2到哈達河水庫檢查工作時,讓我在哈達河水庫2014年工程中給他拿30萬元錢,我同意了,于某2讓我在工程中給他拿30萬元錢,實際上就是讓我在工程中套取這筆錢。但是套取工程款不符合規(guī)定,我就讓張某2在他的工程利潤中給出20萬元錢,并承諾以后有工程還讓他干,我自己又在田某那借了10萬元,共計30萬元錢,通過李某3送給于某2的。如果于某2不是我的主管領導,我是不會給他送這30萬元的,這錢實際上是于某2向我要的。
2018年11月份,具體時間記不清了,于某2給我打電話約我在體育場道邊見面,到了于某2跟我說,李某3那個錢就算借你的,說著把一個布袋仍在我車后排座上了,之后于某2又在他的車上拿下一個布袋,對我說這是你給我拿的錢,說完也扔到我車的后座上,之后我們就走了。布袋里面都是現(xiàn)金,具體多少我不知道,當時我沒清點,我當時把錢放在我妻子的外甥女姜某2家了,后來她丈夫張某1告訴我這些錢共計是404000元,我讓他交給我20萬元,其他錢我先放他那了。于某2跟我說這些錢算是李某3向我借的,我認為這話就是在告訴我將來接受調查時說假話,說是李某3向我借的錢而不是李某3干的環(huán)境治理工程的工程款。畢竟這個工程是于某2打招呼向我要的,并且有些活還沒干。于某2是想推卸責任,怕被查出有違規(guī)的行為。我拿走的20萬元其中10萬元用于償還我的個人債務,另外10萬元在我家倉房中存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受賄罪、行賄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數(shù)罪,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待調查機關不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主動退還了部分款項,贓款如數(shù)上繳,符合刑法關于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guī)定。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受賄數(shù)額應認定為21萬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行賄系于某2索取而非是其主動給付,于某2只是說讓其給拿錢,田某便給籌款,不能認定為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限判決生效后立即交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止)。
二、受賄所得人民幣16000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三、行賄款項40410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遲俊男
人民陪審員 杜吉榮
人民陪審員 侯桂芝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陳曉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