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8)黑0604刑初493號
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慶讓檢訴刑訴[2018]5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受賄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學財、張文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白宇宙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3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劉某某在擔任大慶市XX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規(guī)劃辦公室規(guī)劃股股長、總規(guī)劃師期間,利用負責樓盤項目開發(fā)地塊意向性方案初審及規(guī)劃條件通知書核發(fā)審批的職務便利,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房屋開發(fā)商杜某1等人的財物。
1.2014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劉某某收受大慶市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大慶市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人杜某1價值人民幣311904.68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住宅一套(XX小區(qū)B2號3單元1501室)、價值151642.08元車庫一個(XX小區(qū)A4號14門)。
2.2014年8月,被告人劉某某收受大慶市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人董某60000元。
3.2015年8月,被告人劉某某收受大慶市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人馬某3價值372024.48元住宅一套(XXB區(qū)1棟1單元902室)、價值214666.32元車庫一個(XXB2南14號)。事后,劉某某用一輛逍客汽車(經鑒定價值110000元)、一輛寶來轎車(經鑒定價值55000元)折抵部分購房款。劉某某此起受賄數(shù)額實際為421690.80元。
4.2016年12月,被告人劉某某收受大慶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經營人姜某1價值410582.40元住宅一套(XX1-3號樓1單元1202室)。
5.2017年4月,被告人劉某某收受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人韓某150000元。
2018年10月26日,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依法扣押被告人劉某某上交贓款1230019.96元及用贓款購買的本田CRV汽車一輛。
綜上,被告人劉某某收受賄賂共計價值1405819.96元。2018年8月18日,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員會通知被告人劉某某到大慶市電教中心接受調查。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在大慶市讓胡路區(qū)調查留置期間,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處罰。
被告人劉某某認同公訴機關的指控。
辯護人認為:劉某某構成坦白,應從輕處罰;主動上交贓款,真誠悔罪,應寬大處理。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劉某某在擔任大慶市XX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規(guī)劃辦公室規(guī)劃股股長、總規(guī)劃師期間,利用負責樓盤項目開發(fā)地塊意向性方案初審及規(guī)劃條件通知書核發(fā)審批的職務便利,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房屋開發(fā)商杜某1等人的財物。
1.2014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劉某某收受大慶市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大慶市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人杜某1價值人民幣311904.68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住宅一套(XX小區(qū)B2號3單元1501室)、價值151642.08元車庫一個(XX小區(qū)A4號14門)。
2.2014年8月,被告人劉某某收受大慶市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人董某60000元。
3.2015年8月,被告人劉某某收受大慶市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人馬某3價值372024.48元住宅一套(XXB區(qū)1棟1單元902室)、價值214666.32元車庫一個(XXB2南14號)。事后,劉某某用一輛逍客汽車(經鑒定價值110000元)、一輛寶來轎車(經鑒定價值55000元)折抵部分購房款。劉某某此起受賄數(shù)額實際為421690.80元。
4.2016年12月,被告人劉某某收受大慶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經營人姜某1價值410582.40元住宅一套(XX1-3號樓1單元1202室)。
5.2017年4月,被告人劉某某收受XX房塏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人韓某150000元。
2018年10月26日,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依法扣押被告人劉某某上交贓款1230019.96元及用銷贓款購買的本田CRV汽車一輛。
綜上,被告人劉某某收受賄賂共計價值1405819.96元。2018年8月18日,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員會通知被告人劉某某到大慶市電教中心接受調查。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案件線索來源、到案經過、立案決定書、留置措施決定書、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戶籍證明、干部任免審批表、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房屋買賣合同、扣押款物文件清單、房屋車庫照片、機動車檔案資料、銀行交易流水信息、記賬憑證等;
2、被告人劉某某親筆書寫的《懺悔書》;
3、證人馬某3、王某1、張某1、馬某1、馬某2、田某、劉某、勾某、王某2、王某3、杜某1、杜某2、李某1、張某2、潘某、李某2、姜某1、姜某2、郭某、杜某3、邵某、高某1、孫某1、孫某2、姜某3、韓某1、董某、王某4、高某2、張某3、于某、魏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適用法律意見正確,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積極退回贓款,真誠悔罪,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符合案情,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沒收扣押的贓款人民幣1230019.96元、本田CRV汽車一輛。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海燕
人民陪審員 張立明
人民陪審員 李 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曹姍姍
書記員陳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