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浙0424刑初379號
海鹽縣人民檢察院以鹽檢公訴刑訴(2019)第3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仇某某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柏水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仇某某及其辯護人龐建雄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一、受賄事實
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仇某某在海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違法受理窗口工作期間,利用其協(xié)助民警處理非現(xiàn)場交通違法行為的職務便利,收受駕駛證買分賣分“黃?!标惸?、潘某等人所送的好處費總計人民幣353095.44元,并違規(guī)幫助對方從事駕駛證代扣分等活動。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被告人仇某某通過支付寶、微信及銀行卡轉賬等方式,收受陳某1所送的好處費總計人民幣327780.88元。
(二)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間,被告人仇某某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等方式,收受潘某所送的好處費總計人民幣25314.56元。
二、濫用職權事實
2016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間,被告人仇某某作為海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聘用的協(xié)勤人員,經本單位安排在違法受理窗口協(xié)助民警處理非現(xiàn)場交通違法行為。在此過程中,被告人仇某某明知處理上述違法行為按規(guī)定應當核對違法事實、違法車輛駕駛人,不得對實際駕駛人或者車輛所有人、管理人以外的人員進行處罰,而陳某1、潘某、張某1等人安排至窗口接受駕駛證扣分等處罰的人員均系冒充的情況下,仍利用其職務便利,多次幫助違規(guī)處理,期間違規(guī)開具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非現(xiàn)場)共計3000余份,違規(guī)扣分共計6000余分。上述行為擾亂了交警部門正常執(zhí)法秩序,給車輛監(jiān)管造成困難,損害了交警部門形象和執(zhí)法公信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另查明,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仇某某主動向所在單位領導交代了自己受賄及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后其在單位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到海鹽縣監(jiān)察委員會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發(fā)后,被告人仇某某已退出全部贓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仇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陳某1、潘某、張某1、邱某、沈某1、陸某1、沈某2、姚某1、沈某3、費某、陸某2、金某、黃某、王某、吳某、程某、董某1、周某1、陳某2、陸某3、朱某、周某2、姚某2、謝某、肖某、張某2、董某2、趙某、呂某、仇某等人的證言,海鹽縣公安局警務輔助人員續(xù)簽合同申請表、人員信息表、協(xié)勤人員試用期滿考核表、勞動合同書、錄用協(xié)勤人員登記表及海鹽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搜查筆錄、案發(fā)經過、調取的仇某某、陳初明、潘成文微信、支付寶開戶信息、轉賬記錄等電子數據、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尾號為7872的農商卡的開卡記錄及交易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建議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仇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仇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十個月,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至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仇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仇某某作為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353095.44元,數額巨大,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另其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仇某某在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退出了全部贓款,可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其從輕、減輕、從寬處罰。被告人仇某某一人犯二罪,應當實行數罪并罰。非法所得,應予沒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仇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判處的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的贓款人民幣353095.44元,予以沒收(由扣押單位于判決生效后辦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周 明
人民陪審員 朱全玲
人民陪審員 朱建中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譚葉青
書記員沈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