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浙0782刑初1753號
義烏市人民檢察院以義檢刑訴[2019]16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義烏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及辯護人金小斌、劉志明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8月以來,被告人朱某某在義烏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義烏市房地產(chǎn)管理處)房產(chǎn)市場交易科工作,負責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變更)備案業(yè)務的收件、初審、收件資料保管等工作。
2017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負責初審變更商品房買賣等工作的職務便利,為房產(chǎn)中介厲趙政(另案處理)辦理金城二區(qū)152號房產(chǎn)買賣合同相關手續(xù)時提供幫助。同年8月底,朱某某在辦公室收受厲趙某給付的現(xiàn)金人民幣2萬元。
2017年11月及12月,被告人朱某某為厲趙政辦理金城二區(qū)167號、182號和112號、208號、278號房產(chǎn)買賣合同相關手續(xù)時提供幫助。同年12月底,朱某某在辦公室收受厲趙某給付的現(xiàn)金人民幣4萬元。2018年1月初,義烏市城管委因群眾投訴對上述業(yè)務進行自查,朱某某將現(xiàn)金人民幣4萬元退還給厲趙某。自查結束后,朱某某又重新收受上述現(xiàn)金人民幣4萬元。
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動至義烏市投案,但投案時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家屬代其向本院退出贓款人民幣6萬元。
上述事實,有證人厲趙某的證言,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義烏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文件,會議記錄,干部工作員登記卡,銀行流水,情況說明,案件來源說明,自首書,退贓款票據(jù),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某系自首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朱某某雖自動投案,但投案時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辯解其不知道厲趙某為何于2017年底送給其人民幣4萬元,其認為系朋友之間的正常往來,依法不構成自首,辯護人的上述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家屬代其退出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金小斌、劉志明提出被告人朱某某系初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已全部退贓,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朱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蔣華鋒
人民陪審員 金程程
人民陪審員 朱堂輝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代書 記員 季青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