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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02刑初353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9-13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浙1102刑初353號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公訴刑訴(2019)302號起訴書、麗蓮檢公訴刑變訴(2019)11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分別于2019年7月15日、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樂、陳楊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李江**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一、受賄罪

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紫金派出所民警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朱某、戴某1財物共計人民幣5950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4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間,朱某為了跟被告人王某某搞關系,使其與李某3在紫金派出所轄區(qū)內進行容留、組織賣淫等犯罪活動得到被告人王某某的關照,以借款為名向王某某支付高額利益的方式送給王某某好處費共計人民幣5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被告人王某某在辦理戴某1故意傷害他人一案過程中,為雙方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后,戴某1為了感謝被告人王某某的關照,送給王某某軟中華香煙票10張,共計價值人民幣65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繳全部贓款人民幣59500元。

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2015年以來,朱某、李某3(均另案處理)在麗水市蓮都區(qū)區(qū)域,先后開設了多家專門從事賣淫服務的美容店,進行組織賣淫犯罪活動,并召集李某1、陳某函(均另案處理)等人對華敦街區(qū)域的各美容店實行統(tǒng)一管理,逐步形成了以朱某、李某3為組織領導者,以李某1、陳某函等人為積極參加者,以毛某、戴某2(均另案處理)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被告人王某某身為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紫金派出所民警,負有打擊違法犯罪活動職責,明知朱某等人在麗水市區(qū)有組織地長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積極幫助該組織成員逃避查禁,充當“保護傘”。具體事實如下:

2016年7月15日,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紫金派出所根據(jù)蓮都區(qū)公安分局統(tǒng)一部署,在紫金所轄區(qū)內開展集中清查行動,集中打擊整治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參與此次打擊行動的被告人王某某在獲得打擊信息后,明知朱某等人在市區(qū)華敦街長期從事組織賣淫、容留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通過微信告知朱某“今天晚上行動”,幫助朱某及其組織成員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

上述事實有戶籍證明、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及其他書證等予以證實。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構成受賄罪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具有坦白情節(jié)。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王某某的受賄數(shù)額在扣減其借給朱某本金人民幣50000元的合理利息部分后,其受賄數(shù)額沒有達到構罪標準;2、被告人王某某主觀上不明知朱某系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3、被告人王某某在被留置期間如實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4、被告人王某某受賄、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已受到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可本著以教育為主的原則對其從輕處罰;5、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屬已代其退繳涉案的受賄款項;6、被告人王某某平時工作表現(xiàn)良好,且其家庭情況困難。綜上,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免予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受賄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紫金派出所民警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朱某、戴某1財物共計人民幣5950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4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間,朱某為了跟被告人王某某搞關系,使其與李某3在紫金派出所轄區(qū)內進行容留、組織賣淫等犯罪活動得到被告人王某某的關照,以借款為名向王某某支付高額利益的方式送給王某某好處費共計人民幣5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被告人王某某在辦理戴某1故意傷害他人一案過程中,為雙方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后,戴某1為了感謝被告人王某某的關照,送給王某某軟中華香煙票10張,共計價值人民幣65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予以收受。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繳全部贓款人民幣595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書證

1、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情況。

2、微信聊天記錄及情況說明,證明微信名為“A大腦斧”和“永久之春”的轉賬記錄,“A大腦斧”于2016年4月9日、6月6日、9月16日分別收到“永久之春”微信轉賬3000元、2000元、3000元的事實;

3、卷煙價格,證明浙江省煙草公司出具的中華(軟)香煙于2009至2019年的統(tǒng)一批發(fā)價和零售指導價,2014年零售指導價位650元的事實;

4、借條,證明2016年3月24日,朱某出具借條向王某某借到人民幣5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分計算。實際該借條為事后補簽,實際借款時間為2014年,利息為6分的事實;

5、現(xiàn)金繳款單、暫扣款票據(jù),證明王某某家屬退繳贓款人民幣59500元的事實。

6、歸案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王某某的歸案情況;

7、事情經(jīng)過、談話筆錄,證明被告人王某某在2018年8月、11月期間未向紀檢、監(jiān)察部門如實陳述其與朱某之間的不正當往來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朱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其通過吃飯認識了紫金派出所民警王某某,之后其會找機會和王某某聯(lián)系、吃飯。2014年6、7月份左右,其拿了兩條軟中華香煙到王某某家,和王某某說其女朋友在華敦街開美容廳,讓他照顧下其女朋友。其向王某某提出借5萬元錢給其,按照每個月6分支付利息給他,王某某就答應借5萬元給其。2014年7、8月份左右,王某某在市區(qū)的一個十字交叉路口,將47000元通過現(xiàn)金的方式給其,第一個月利息3000元就提前扣掉了。之后其每個月支付3000元的利息給他,到了2015年底的時候其支付利息有點不及時,在王某某多次催討下才會把利息支付給他。到了2016年,王某某提出要補寫張借條給他,其就寫了一張向他借款5萬元的借條給王某某,借款月利息2分。之后其在王某某的催促下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支付過兩三次利息。到2017年之后,其沒有支付利息給他,也沒把5萬元本金還給他。在寫借條之前,其支付給王某某的利息至少有45000元,寫借條之后付了8000元。其通過向他借錢并支付高額利息的方式給他好處,是為了和他搞好關系,希望能夠得到他的關照的事實;

2、證人戴某1的證言,證明2014年下半年的時候,其因酒后將朋友石子平打傷,處理其這起案件的負責人是王某某,王某某同意其和石子平私了,并主持了其和石子平的調解工作。其覺得在這起案件中王某某幫了其,其為了表示感謝請王某某吃飯,飯后送給他10張中華軟盒香煙票,是裝在一個紅色的紙袋中遞給他的,每張香煙票價值600多元,共價值6000多元的事實;

(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自書材料,證明①2004年4月至2017年4月,其在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紫金派出所擔任民警;②2013年下半年,其在飯局上與朱某相識,相互留存電話號碼,但事后并無密切往來。2014年4、5月份的一天,其在蓮都區(qū)執(zhí)行“掃黃”排查任務時,碰到朱某,在攀談過程中,其將自己在執(zhí)行“掃黃”任務告知朱某。后朱某便經(jīng)常主動聯(lián)系、宴請其,并表示自己經(jīng)營棋牌室,女友在華敦街開美容廳;③2014年8月,朱某攜帶中華香煙兩條及葡萄酒兩瓶到其家中,主動提出向其借款5萬,月息6分。其知道朱某系為了得到其的“關照”(不要打擊朱某女友的美容廳或提前告知打擊行動)才給予其高額利息。2014年8月份的一天,其在紫金路××華敦街路口將47000元(扣除第一月利息3000元)現(xiàn)金交給朱某。直到2015年年底,朱某每月均按時將3000元的利息以現(xiàn)金的支付方式給其,共計45000余元。2016年期間,朱某先后三次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支付給其利息共計8000元。因后期朱某支付利息不及時,其于2016年3月讓朱某出具5萬元的借條。期間,每逢節(jié)假日,朱某均會給其中華香煙兩條,共計6條;④2014年,其在辦理戴某1打人糾紛過程中,幫助該案以調解的形式結案,也未對戴某1治安處罰。事后戴某1給其10張軟中華的香煙票的事實。

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事實

2015年以來,朱某、李某3(均另案處理)在麗水市蓮都區(qū)區(qū)域,先后開設了多家專門從事賣淫服務的美容店,進行組織賣淫犯罪活動,并召集李某1、陳某函(均另案處理)等人對華敦街區(qū)域的各美容店實行統(tǒng)一管理,逐步形成了以朱某、李某3為組織領導者,以李某1、陳某函等人為積極參加者,以毛某、戴某2(均另案處理)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被告人王某某身為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紫金派出所民警,負有打擊違法犯罪活動職責,明知朱某等人在麗水市區(qū)有組織地長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積極幫助該組織成員逃避查禁,充當“保護傘”。具體事實如下:

2016年7月15日,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紫金派出所根據(jù)蓮都區(qū)公安分局統(tǒng)一部署,在紫金所轄區(qū)內開展集中清查行動,集中打擊整治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參與此次打擊行動的被告人王某某在獲得打擊信息后,明知朱某等人在市區(qū)華敦街長期從事組織賣淫、容留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通過微信告知朱某“今天晚上行動”,幫助朱某及其組織成員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

(一)認定朱某等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證據(jù)有:

1、證人李某1、杜某、王某1、楊某1、普某、戴某2、毛某、金某1、戴某3、潘某、孔某、龍某、齊某、金某2、林某、鹿雙龍的證言,證明“大哥”朱某派出所里都有關系,“大姐”李某3是朱某老婆,華敦街美容店都要聽二人的,華敦街是朱某和李某3的地盤,只有經(jīng)過他們同意才能開店。朱某、李某3對華敦街區(qū)域的各美容店實行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規(guī)定華敦街賣淫的價格,一個店面只允許一名賣淫女,開門時間、關門時間。開美容店的人都要交給朱某、李某3保護費。美容店交納保護費后,如果有客人嫖完不付錢或有人鬧事,朱某會出面解決。杜某、李某1、王某1、陳某函、楊某1、普某在華敦街兩頭為朱某、李某3望風,看見有警察過來會通過對講機通知美容店。朱某關系比較好,能事先知道派出所晚上是否來檢查,如果有警察到華敦街,會讓李某1、陳某函當面或電話通知不要開門,當晚等警察走了之后,李某1和陳某函會再通知開門。朱某、李某3會通知美容店店主去他的棋牌室打麻將,從而便于朱某的管理,期間朱某還會叫華敦街美容店店主到他的賭場賭博。朱某建了一個“日復一日”微信群,成員都是華敦街開美容店的店主,群內會說美容店開門時間、去朱某賭場的事情,朱某還發(fā)過紫金派出所打擊組的人的照片,讓美容店主都記下。2018年6月1日朱某被抓后,一個叫王大平的協(xié)警到廈河商城找李某3和朱巧巧,李某1當時也在場,王大平讓李某3將所有的店面關閉。杜某的供述還證實2017年1月的一天,周某某表示不愿意繼續(xù)賣淫并要離開華敦街,李某3不讓周美壽離開并推了周美壽幾下的事實;

2、證人李某2、王某2、王某3、歐某、嚴家法的證言,證明朱某是華敦街的老大,李某3是朱某老婆,在華敦街開美容店的店主按月向朱某、李某3繳納保護費,如果不交保護費的話就不給開店。警察來檢查前會得到消息,朱某會通知美容店關門或延遲開門,如有人鬧事、不付錢、少付錢也會安排手下的人過來解決問題。朱某和李某3還恐嚇華敦街美容廳的店主,如果美容店賣淫被抓,絕對不能把他們供出來,否則后果自負。朱某和李某3定下華敦街賣淫的價格和開關門時間。陳某函、李某1、王某1都是在華敦街為李某3望風的事實;

3、證人楊某2的證言,證明2017年8月一天晚上,其酒后去華敦街美容店嫖娼時與美容店主發(fā)生爭吵,后來被三四個人打了。后來其找朱某,并發(fā)送被打傷的照片,朱某通過微信發(fā)了5000元給其,意思是被打的事情就算了,其沒有收下,后來朱某發(fā)了多次紅包均未收下,直到2018年正月楊某2收下了朱某一個3000元的微信紅包的事實;

4、證人莫某的證言,證明其在華敦街××號店面開設美容店,提供賣淫服務。期間與一個啞巴嫖客發(fā)生糾紛,是鹿雙龍出面解決的事實;

5、證人張某、楊某3、徐某、常某的證言,證明近幾年麗水市蓮都區(qū)有幾十家美容店提供賣淫服務,使華敦街成為麗水有名的紅燈區(qū),造成了惡劣影響的事實;

6、證人秦某、古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6月12日秦某在蓮都區(qū)以80元一次價格與古某發(fā)生性關系,二人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事實;

7、證人許某的證言,證明其因為父親病重急需用錢,讓老公杜某將其帶到麗水賣淫,2016年3月其被杜某帶到麗水后,便開始在華敦街李某3的美容店內賣淫的事實;

8、情況說明及群成員截圖,證明2018年6月1日朱某到案后,經(jīng)查詢發(fā)現(xiàn),朱某在其擔任群主的“日復一日,開心一日”微信群中,會發(fā)送公安打擊信息,該群內有多名華敦街美容店老板的事實;

9、微信轉賬記錄,證明龍某通過微信轉賬錢款給李某3的情況;

10、微信聊天記錄,證明2017年8月28日朱某因楊某2被打先后多次微信轉賬給楊某2,直到2018年2月18日楊某2收下了朱某一個3000元的微信轉賬的事實;

(二)證實被告人王某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自書材料,證實:朱某為得到其對美容廳的關照,每個月支付給其月息6分的利息。其作為民警沒有去打擊朱某女朋友的美容廳,在將華敦街其他美容店的賣淫女帶回來調查了解的時候,朱某不管幾點還是半夜都電話打來問放人的時間。朱某經(jīng)常和其聯(lián)系,問其是否有打擊行動,其曾先后兩、三將打擊行動告知朱某,但具體時間、打擊行動及告知內容其回憶不起。2016年7月15日,蓮都區(qū)公安分局在轄區(qū)內統(tǒng)一部署打擊“黃賭毒”的行動,其便發(fā)送內容為“今天晚上行動”的微信將打擊行動提前告知朱某的事實;

2、證人朱某的證言,證明其通過向王某某借錢并支付高額利息給他,是為了和他搞好關系,希望能夠得到他的關照,如王某某沒有打擊其女朋友李某3的美容廳。有時其會打電話問他最近查的嚴不嚴,有沒有什么打擊行動,他都會如實說,其就好提前將情況告訴李某3。有時候其朋友因違法事情被紫金派出所抓去,其也會向他打聽情況,什么時候放人等。有時局里或所里有統(tǒng)一的“黃賭毒”的行動,王某某也會告訴其。有一次微信記錄是在2016年7月15日,王某某通過微信給其“今天晚上行動”的信息,其還打電話問過王某某,王某某告訴其當天晚上有全市的大檢查行動,規(guī)模比較大、抓的比較嚴,讓其注意點,其就告訴了李某3,李某3就把美容廳關了。另外,這樣統(tǒng)一的“黃賭毒”行動,王某某也有兩三次提前把信息和其說的事實;

3、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明(1)2008年左右其和朱某認識并發(fā)展成男女朋友。2013年左右,其到蓮都區(qū)上開美容廳,店里的女孩會和客人發(fā)生性交易。從2013年左右開始,有時候朱某會給其打電話或者當面和其說,當天公安機關有行動,讓其注意一下,意思就是要把美容廳關掉,其不知道朱某信息來源。(2)2008年,其剛開始在華敦街開了沒幾天被抓過,之后一直到2018年之前就沒被抓過的事實;

4、微信聊天記錄及情況說明,證明微信名為“A大腦斧”和“永久之春”的部分聊天記錄,2016年7月15日,“A大腦斧”發(fā)送“今天晚上行動”給“永久之春”的事實;

5、蓮都區(qū)公安局信息網(wǎng),證明2016年7月15日,紫金派出所按照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的部署開展集中清查活動的事實;

6、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履歷表、任職資格審核表、任免通知、情況說明,證明2004年4月至2017年4月份,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qū)分局紫金派出所民警,其中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任刑偵打擊組民警,其余2014年1月至2017年3月26日在值班組的事實;

7、工作職責,證明紫金所接處警民警和打擊組民警的工作職責的事實;

8、清查行動材料,證明2014年至2015年紫金派出所有關清查行動的情況;

9、通話記錄,證明2013年8月30日至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與朱某之間的通話記錄,通話記錄顯示2014、2015、2016兩人之間聯(lián)系頻繁的事實;

10、麗公發(fā)(2018)6號文件,證明被告人王某某因違規(guī)使用公安信息網(wǎng),泄露警務工作秘密,麗水市公安局給予王某某行政記大過處分的事實;

11、麗公令(2016)14號嘉獎命令、麗水網(wǎng)—處州晚報新聞截圖、麗水市中心醫(yī)院CT檢查報告單,證明被告人王某某平時工作表現(xiàn)好,且其家庭情況困難的事實。

公訴機關及辯護人提供的上述證據(jù)來源及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相關聯(lián),本院予以確認,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而通風報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朱某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通風報信,并非法收受朱某以借款的名義向其支付高額利息共計人民幣53000元,以及戴某1為感謝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故意傷害他人一案中的照顧,而送給被告人王某某的軟中華香煙票10張計人民幣65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的受賄數(shù)額應扣減其借給朱某本金人民幣50000元的合理利息部分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只要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仍對該組織及其成員予以包庇,即可認定本罪。至于行為人是否明知該組織系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本案中,以朱某、李某3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華敦街開設多家專門從事賣淫活動美容店的犯罪行為,已被在案的證據(jù)所證實。被告人王某某身為紫金派出所民警,對轄區(qū)內華敦街專門從事賣淫活動的美容店具有查禁職責,其在將華敦街美容店的賣淫女帶回來調查時,朱某會向其打聽情況、問放人的時間。綜上,可以推定被告人王某某主觀上明知朱某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組織的成員,故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主觀上不明知朱某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另被告人王某某在羈押期間如實供述的收受朱某賄賂的犯罪事實,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被告人王某某包庇、縱容以朱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在法律、事實上密切關聯(lián),且被告人王某某主動交代收受戴某1香煙票10張(計人民幣6500元)也不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清贓款,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其他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但對建議免予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shù)罪并罰后,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九千五百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美順

審 判 員  黃奇新

人民陪審員  呂穎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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