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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03刑初174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0-07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18)皖0103刑初174號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廬陽檢刑訴〔2018〕1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受賄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期間,公訴機關因補充偵查,申請延期審理二次。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辯護人周永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初至2016年1月,被告人張某某在擔任合肥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軌道公司”)副總工程師兼總工辦主任、建設事業(yè)部部長、副總經(jīng)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有關單位項目負責人等賄賂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63.18萬元,以及美元5.3萬元和50克的金條2根,為有關單位謀取利益。為證明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張某某戶籍證明、人事關系說明、工作職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歸案經(jīng)過、證人證言筆錄及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價值人民幣363.18萬元,以及美元5.3萬元和50克的金條2根,數(shù)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的罪名無異議,但申辯,1、其沒有收受冉某送的100萬元;2、其收受張某的車輛,但該車的租金16.4萬元收款人是戴某,其沒有占有租金;3、其沒有收受鐘某65萬元,是其購房時向鐘某的借款;4、其未收受牛某人民幣60萬元、傅某人民幣20萬元。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一、張某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但對犯罪數(shù)額有異議。1、指控張某某收受冉某現(xiàn)金100萬元、收受牛某現(xiàn)金60萬元、收受傅某現(xiàn)金20萬元,屬于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應認定;2、指控張某向張某某行賄一臺價值18.28萬元汽車及16.4萬元租金中,不應將租金計入受賄數(shù)額;3、指控鐘某向張某某行賄65萬元,因該65萬元系張某某向鐘某借款用于房屋裝修,不應計入受賄數(shù)額;二、張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符合坦白情節(jié),其認罪、悔罪,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初至2016年1月,被告人張某某在擔任合肥軌道公司副總工程師兼總工辦主任、建設事業(yè)部部長、副總經(jīng)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有關單位、相關人員現(xiàn)金、購物卡、車輛、金條等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863795.3元,為有關單位等謀取利益。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4年底,中鐵十一局城市軌道有限公司承建的合肥地鐵2號線3標段土建項目因渣土外運傾倒困難,該項目部常務副經(jīng)理冉某請時任合肥軌道公司副總經(jīng)理的張某某出面幫忙協(xié)調傾倒渣土場地。經(jīng)張某某協(xié)調后,合肥市瑤海區(qū)龍崗村的一塊土地租賃給冉某項目部作為渣土傾倒場使用,并因此也節(jié)約了部分渣土外運傾倒費用。為感謝張某某,2015年8月份的一天,冉某在合肥市蕪湖路與濱河路交口附近送給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100萬元,張某某收下該款。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

1、中鐵十一局文件證實,2013年6月中鐵十一局決定成立合肥地鐵2號線3標段土建項目部,該經(jīng)理部設四部一室:工程技術部、安質環(huán)保部、機電物資部、計劃財務部和綜合辦公室。該經(jīng)理部為集團公司派出工程指揮管理機構,代表集團公司負責該工程的全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并承擔全部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同時啟用印章和財務專用章,印章在工程決算結束后上繳集團公司辦公室的事實;證實經(jīng)中鐵十一局決定,聘任趙東華為合肥地鐵2號線3標段土建項目部經(jīng)理,冉某為常務副經(jīng)理的事實。

2、合肥軌道公司與中鐵十一局關于使用合肥龍崗綜合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集體土地的協(xié)議證實,2015年1月1日,合肥軌道公司與中鐵十一局就軌道交通一、二號線工程臨時使用合肥龍崗綜合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大彭社居委土地傾倒渣土達成協(xié)議,約定由中鐵十一局集團公司臨時使用,期限從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該地面積125.5畝,總方量48萬立方,合計補償費用為144萬元,合肥軌道公司負責協(xié)調地表附屬物的拆除和清理,凈地移交給中鐵十一局使用,補償費用由軌道公司從中鐵十一局計價款代扣的事實。

3、機動車注冊信息、機械租賃合同證實,2010年11月以李某1之名花費65萬元購買吊車租賃給TJ03標項目部使用,月租賃費2萬余元的事實。

(二)證人證言筆錄

1、證人冉某的證言筆錄、手書材料、銀行明細等證實,其系合肥地鐵2號線3標段土建項目部常務副經(jīng)理,負責項目的施工、質量、進度、財務等工作。3標段項目是2013年6月進場施工,施工中需要傾倒渣土,到2015年6月份,外運的土方無處傾倒,工程施工進度受到嚴重影響,其就找到負責2號線3標段土建施工的合肥軌道公司副總張某某,希望能夠幫忙和瑤海區(qū)政府協(xié)調,在瑤海區(qū)龍崗村找空地傾倒渣土,因為龍崗村近一些,可以節(jié)省運輸費用,張某某就同意了。在張某某與瑤海區(qū)的協(xié)調下,龍崗村同意將村里的一塊空地作為渣土傾倒場,并在張某某的再次協(xié)調下,把100多萬元的植被綠化恢復費免掉??傮w要節(jié)約成本500萬元左右。當時,好幾個標段都存在渣土外運困難的問題,張某某把土場交給其項目部使用,解決了施工的大問題,為了感謝幫忙,2015年8月的一天,其將100萬元,放到一個裝水果的紙箱中,用膠帶把紙箱封上,打電話邀約張某某到四季紅飯店吃飯,感謝他幫忙協(xié)調土場的事,他答應了。飯后其將裝有100萬元的現(xiàn)金的紙箱放到了張某某車的后備箱中對張某某說“感謝張總為我們協(xié)調土場,這是一箱水果表達心意”,當時他只是說了一聲感謝就走了的事實;證實張某某幫其協(xié)調土場,主要是平時感情處得不錯,他們項目部也給張某某解決一些個人問題,張某某有一個外甥在他們項目部工作,還有一個吊機在項目部租用的事實;證實這100萬元賄賂款中有部分從備用金中支取,后在賬上是以項目勞務分包費用處理的,項目部有八、九支勞務隊伍,這100萬元分散在不同的勞務隊伍中,與真實的勞務費混同在一起,賬上很難分辨及送錢的事公司沒有其他人知道,其也沒有給公司領導匯報,其和張某某及家人之間也沒有借貸關系,至案發(fā)張某某也沒有退給其這100萬元的事實。

2、證人王某1的證言筆錄證實,其于2013年任瑤海區(qū)住建局局長,2016年任瑤海區(qū)副區(qū)長兼住建局局長。2013年擔任住建局局長之后,因為工作關系和張某某認識,張某某是合肥軌道公司的負責人,在軌道2號線工程建設中,多次找其協(xié)調過保障事宜,比如軌道交通2號線渣土場和臨時用地,其都安排人員積極協(xié)調的事實。

3、證人張某的證言筆錄證實,2010年5月其任中鐵十一局城市軌道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兼合肥軌道交通南站項目經(jīng)理,因業(yè)務往來與張某某熟悉。期間,張某某提出投資購買吊車,經(jīng)商定其出資50%,張某某和李某1各出資25%,以李某1的名義購買了吊車在其負責的合肥南站項目干活。2014年,合肥南站項目完工,就把這臺吊車放到2號線土建3標段(項目負責人叫冉某)上干活,從2014年一直用到2017年4月,實際是李某1負責經(jīng)營,他收到工程款后除去成本,將其應得的部分分給其的事實。

4、證人李某1的證言筆錄證實,其系中鐵第二設計院工作人員。其和張某某、張某共同購買吊車在合肥南站項目干活。2014年,合肥南站項目完工,就把這臺吊車放到冉某負責的項目上干活,一直都是其負責,他倆不過問,其將掙的錢按出資比例分的事實。

(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筆錄證實,2009年6月任合肥軌道公司副總工程師兼總工辦主任、建設事業(yè)部部長,主要負責項目規(guī)劃、設計、報審報批,當時地鐵項目建設主要由合肥市重點局負責;2012年1月任合肥軌道公司總工程師,主要負責項目規(guī)劃、設計、報審報批;2013年6月任副總經(jīng)理至案發(fā),地鐵項目由合肥軌道公司負責,其分管建設事業(yè)部,負責現(xiàn)場土建工程施工管理,負責地鐵1、2、3號線所有標段的土建項目。期間,其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業(yè)務單位相關人員送的款物,收受的款項一部分被用于投資了,一部分被用于購買吊車,一部分用于購買房產(chǎn),還有一部分個人及家庭消費的事實;證實合肥地鐵2號線3標段土建項目部常務副經(jīng)理冉某找到其說3標段沒有地方倒渣土、面臨停工,希望其出面幫他們和瑤海區(qū)政府協(xié)調,將土場交給他們項目使用,其同意了。在其和區(qū)政府協(xié)調下,龍崗村將村里的一塊洼地給冉某作為渣土場,但要求冉某支付青苗補償費、土地租賃費、植被綠化恢復費等費用,其中植被綠化恢復費100萬元左右,談判中冉某認為已經(jīng)有青苗補償費了,不應再有植被綠化恢復費,他希望其出面協(xié)調,將該費用免掉,后來其通過與瑤海區(qū)政府和龍崗村協(xié)調,對方同意取消了100多萬元的綠化恢復費。當時2號線其他標段也存在渣土外運困難,但是協(xié)調的龍崗土場給冉某使用,主要是因為其平時和冉某感情好,經(jīng)常一起吃飯、交流,而且其一個外甥在他們項目部工作,其和張某、李某1(其內弟)合伙買的吊車也在他們項目部租用等。2015年8月的一天,冉某打電話約吃飯,飯后冉某從他車后備箱里搬出一個紙箱放到其車后備箱,說“感謝張總一直以來的照顧,這次又為其協(xié)調土場,這是一點心意”,其到家發(fā)現(xiàn)箱子里面是100萬元現(xiàn)金的事實;證實冉某給其送錢,主要是感謝其幫忙協(xié)調土場事情,為他們公司節(jié)約了成本,并且節(jié)省了100萬元的植被綠化恢復費。錢被其拿回辦公室放到保險柜,后來陸續(xù)用于投資和個人、家庭花銷的事實。

二、2010年初,中鐵十一局城市軌道有限公司以中鐵十一局名義中標合肥地鐵1號線高鐵南站主體2標段項目。為感謝時任合肥軌道公司副總工程師兼總工辦主任、建設事業(yè)部部長張某某在招投標方面給予的幫助以及為以后繼續(xù)取得其在施工中的關照,該項目部經(jīng)理張某于2010年6月送給張某某一輛價值人民幣18.28萬元的尼桑牌逍客轎車,張某某讓張某把車輛辦在其嫂子戴某名下。2011年8月,張某所在的項目部租用該車,張某某讓張某把租金直接支付給戴某,后張某以4000元/月的租金支付給戴某共計人民幣16.4萬元。

2011年底至2013年初,合肥軌道交通1號線高鐵南站南、北廣場基坑項目對外招標。在張某某幫助下,中鐵十一局城軌公司承接到了該項目。為感謝張某某的幫助,張某兩次在合肥市政務區(qū)丹青花園小區(qū)門口送給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共計20萬元,張某某均予以收受。此外,從2011年至2014年,張某至張某某辦公室共計送給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3萬元和2萬元購物卡,張某某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

1、中鐵十一局集團公司與合肥軌道公司、上海鐵路局合肥鐵路樞紐工程建設指揮部的承包協(xié)議書證實,2010年承包人中鐵十一局集團公司與發(fā)包人合肥軌道公司、上海鐵路局指揮部就鐵路合肥南站配套城市軌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二標段簽訂的承包協(xié)議,其中合同中標價為4億多,開工日期2010年5月30日,竣工日期2011年1月25日的事實。

2、中鐵十一局集團公司與合肥軌道公司簽訂的承包協(xié)議證實,2011年左右,承包人中鐵十一局集團公司與發(fā)包人合肥軌道公司就合肥南站綜合交通樞紐配套工程樞紐北廣場基坑工程施工簽訂協(xié)議,約定工期共計92天,合同價款9800萬元。大約在2016年,雙方還就合肥高鐵南站南廣場處軌道交通隧道上部土方卸載工程施工簽訂協(xié)議,約定工期120天,合同價款750萬元的事實。

3、購車資料、汽車租賃合同、租賃費支付相關憑證證實,2011年8月,中鐵十一局合肥南站軌道交通土建工程二標段租賃戴衛(wèi)萍皖A×××××的東風日產(chǎn)轎車一輛,月租金4000元,共計支付16.4萬元租金及該車購車款計18.28萬元的事實。

(二)證人張某的證言筆錄證實,其系中鐵11局城市軌道工程公司副總經(jīng)理兼中鐵十一局合肥地鐵1號線高鐵南站項目經(jīng)理。2010年左右,因合肥地鐵1號線高鐵南站主體項目二標對外招標,中鐵十一局城軌公司與張某某聯(lián)系、咨詢項目情況,張某某做了詳細回答,后來中鐵十一局中標了該項目,并把項目交給城軌公司,委派其任項目經(jīng)理,進場施工后,其提出送給張某某20萬元被拒絕,其又提出送給張某某一臺車,張某某也沒說什么,出于安全考慮,張某某提出讓其把車子辦到戴衛(wèi)萍名下。其就帶張某某在包河區(qū)日產(chǎn)尼桑4S店買了一款10萬多元的車子并辦到了戴某名下。后項目部租用該車,租金4000元每個月,張某某讓其把租金直接支付給戴某,并與戴某簽訂了租賃合同,一直租賃至2014年(年底)的事實;證實2011年底,因張某某幫忙協(xié)調承接地鐵1號線高鐵南站北廣場基坑工程,其趁開車送張某某回家的機會,將10萬元現(xiàn)金放在檔案袋里送給了張某某,并說感謝在北廣場項目的幫助,張某某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的事實;證實大約在2013年初,因張某某幫忙協(xié)調承接高鐵南廣場基坑工程,其請張某某吃飯,飯后開車送他并把裝有10萬元現(xiàn)金的檔案袋送給張某某,并說感謝南廣場項目的幫忙,張某某沒說什么就收下了;證實2011年、2012年、2013年春節(jié),其到張某某的辦公室,共計送給張某某2萬元購物卡和3萬元現(xiàn)金的事實。

(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筆錄證實,2010年初,合肥軌道交通1號線高鐵南站主體項目二標段招標,中鐵十一局準備投標,就安排相關人員來向其咨詢相關信息,其把項目概況、業(yè)主需求、技術指標等詳細的回答,后來中鐵十一局順利中標,并把項目交給十一局城軌公司承建。大約2010年5月份,為感謝其在招投標方面的關照以及以后在項目上繼續(xù)得到其的關照,項目經(jīng)理張某提出送給其20萬元,被其拒絕了。他又提出送臺車,其考慮到車子放在自己和愛人名下不安全,就跟張某說讓他把車子放到其大嫂戴某名下。沒過多久,其就跟張某說想買輛尼桑逍客車,價格大約20萬左右,張某就帶其一起到位于包河區(qū)日產(chǎn)尼桑4S店,其把戴某的身份證,交給了張某,辦理了繳款、繳費、入戶等手續(xù)。后張某提出項目部沒車,把車借給他開幾天,其就同意了。幾個月后,其向他提出把這臺車租給他們項目部用,他答應了并說項目結束后還車。當時其提出月租金4000元左右,并讓他把錢直接支付給戴某,他同意了。這臺車一直租到張某他們項目結束的事實;證實2011年底2012年初,張某他們在承接合肥軌道交通1號線高鐵南站北廣場項目中,其找到設計、規(guī)劃等部門幫助協(xié)調。后不久,張某開車送其回家,下車時張某拿出一個大的檔案袋說“張總,感謝在北廣場項目上的幫助,這是一點心意”,其簡單推辭一下后收下了,回到家,發(fā)現(xiàn)里面是10萬元現(xiàn)金的事實;證實大約2013年3月,高鐵站南廣場基坑工程準備施工,張某又找到其,希望把這個項目交給他們做,其就找到了規(guī)劃、設計等部門,把張某的想法和他們溝通了一下,最后確定把南廣場基坑項目交給他們做,為表示感謝,張某同樣也給其送了10萬元現(xiàn)金。張某送錢給其這20萬,主要是為了感謝其在協(xié)調南、北廣場基坑項目過程中,給他們提供了幫助,還有就是和其搞好關系,以便在今后項目招投標和施工過程中繼續(xù)得到其的關照,錢都被其帶到了單位辦公室的保險柜里,一部分投資、一部分家庭開支了;證實2011年到2014年,張某每年春節(jié)前,給其送現(xiàn)金或者購物卡,共計送了3萬元現(xiàn)金和2萬元購物卡的事實。

三、2015年8月,中鐵五局四公司及中鐵五局集團名義投標合肥地鐵2號線龍崗停車場項目,投標前,中鐵五局四公司總經(jīng)理鐘某找到張某某,希望其在招投標過程中提供幫助。張某某為鐘某介紹認識了幾位參加此次招投標的評標專家,在編制標書時,張某某又將其他標段中標單位的標書給其公司參考,同時還指導其分析報價、提高中標率,最終中鐵五局四公司中標該項目。2016年初,張某某以同樣方式幫助鐘某所在的中鐵五局四公司順利中標合肥地鐵3號線土建12標。為感謝張某某在上述兩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提供的幫助及以后在施工中繼續(xù)取得其關照,鐘某安排公司員工戰(zhàn)銘歌先后分3次送給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65萬元,張某某予以收下。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

1、合肥市軌道交通2號線龍崗停車場工程合同證實,2015年9月24日中鐵五局集團有限公司中標該項目,2016年4月將該項目分包給中鐵五局四公司,鐘某簽訂合同的事實。

2、合肥市軌道交通3號線土建12標施工合同、中鐵五局四公司軌道交通3號線土建12標勞務分包合同、陳延安所在項目部24.8萬元和戰(zhàn)銘歌墊付的2000元沖賬款項書證證實,2015年12月中鐵五局集團公司中標該項目,2016年4月簽訂合同,該項目工程分包給中鐵五局四公司,部分工程分包給張永剛負責的事實。

3、中鐵五局集團公司第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該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張習亭的事實。

4、鐘某、戰(zhàn)銘歌任職文件證實,2015年1月4日鐘某為公司總經(jīng)理,2016年3月8日起戰(zhàn)銘歌為中鐵五局四公司合肥辦事處副主任的事實。

5、中鐵五局臨縣北煤炭鐵路專用線四標項目部書證、合肥市軌道交通3號線磨店車輛基地土建18標合同文本證實,2017年1月6日,中鐵五局集團中標軌道交通3號線磨店車輛基地土建18標的事實。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鐘某的證言筆錄證實,其于2015年1月?lián)沃需F五局四公司總經(jīng)理。其與張某某系大學同學。2015年9月,在張某某的幫助下,公司中標了2號線龍崗停車場項目,2016年初,同樣在張某某的幫助下,又中標了3號線12標段。大約2016年4月份,其到合肥項目部檢查工地,抽空去看張某某,張某某說上次跟其說的二手別墅已經(jīng)買了,其就讓他帶其去參觀,房子還沒裝修,其說這棟房子裝修需要百把萬,如果需要的話,公司可以解決,當時張某某沒表態(tài),就默認了。大約一個月后,張某某打電話給其說房子裝修的事兒。其就安排辦事處的戰(zhàn)某負責這個事兒,其就打電話給戰(zhàn)某,說張某某裝修房子需要錢,前面項目張某某幫忙,后面也需要張某某幫忙,張某某房子裝修的錢,公司來出,讓戰(zhàn)某到項目上去找公司副總經(jīng)理陳某,拿到錢后與張某某老婆聯(lián)系。陳某分兩次把25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戰(zhàn)某,一次10萬、一次15萬,這25萬元戰(zhàn)某都交給了張某某老婆,事后戰(zhàn)某也向其匯報了。又過一個月后,戰(zhàn)某給其打電話說張某某的房子裝修還需要40萬元,考慮到在一個項目部處理費用過多有風險,其就想到通過外地項目部來處理這部分費用,其就讓戰(zhàn)銘歌找公司在山西臨縣北煤炭工程項目部經(jīng)理馬某,后戰(zhàn)某從馬某那拿的40萬元交給張某某的老婆。65萬元是通過虛列勞務班組驗工計價的方式從賬上套取的資金給的。一是為了感謝張某某在前期兩個項目招投標上給予幫助,介紹專家,幫他們編標書,指導分析報價單,二是為了搞好關系繼續(xù)得到他的關照。2017年1月在張某某的幫助下又中標了3號線車輛段項目的事實;證實2017年4月,其在深圳出差,張某某打電話給其,說有事讓其到合肥,其看他電話說話比較急,怕他有什么事在電話里不好說,就叫常務副經(jīng)理劉書榮去找他,他說市紀委正在盯著他,問我上次給他裝修款有沒有問題,其就告訴他,不要緊,其不會說的,聽這么說,他就把電話掛了,后來就沒有和他聯(lián)系,也沒見他了。65萬元至案發(fā)時都沒有退的事實。

2、證人戰(zhàn)某的證言筆錄及手書筆錄證實,2015年6月,其擔任中鐵五局四公司合肥辦事處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間,按照總經(jīng)理鐘某的安排,分3次給合肥軌道公司副總張某某的老婆送65萬元現(xiàn)金。具體是2016年7月,鐘某對其說,張某某的房子要裝修,錢由公司來出。鐘某讓其和3號線12標項目經(jīng)理陳某聯(lián)系,從他那里拿錢,他已經(jīng)和陳某說好,其就到12標項目部陳某辦公室,陳某安排財務人員給了其15萬元現(xiàn)金,其將現(xiàn)金裝到文具袋,后與張某某老婆約在天鵝湖銀泰城附近東邊的路口交給了她。二三十天后,張某某的老婆打電話找其,催要裝修款,其又和鐘某匯報,鐘某安排其找陳某,陳某讓財務拿了98000元,讓其自己拿2000湊成10萬,再讓其拿一張發(fā)票報銷,其拿到10萬元后打電話約張某某的老婆在天鵝湖銀泰附近的路口用黑色塑料袋裝著交給她的。大約在2016年10月,張某某的老婆為了裝修款又打電話給其,其向鐘某匯報,鐘某讓其與公司山西臨縣項目副總馬文某聯(lián)系,經(jīng)聯(lián)系馬某向其卡里打了40萬元,其取現(xiàn)后將40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張某某老婆的事實。

3、證人李某2的證言筆錄證實,2015年9月,在經(jīng)開區(qū)翡翠花園C9棟購買了二手毛坯房別墅,總價297萬元,一次性付款。裝修別墅時,從鐘某那里拿了共是65萬元。是一個姓戰(zhàn)的分三次給其的,張某某告訴其說是他從鐘某那里借的,拿到65萬元后沒有裝修房子,因為女兒臨近高考沒有時間裝的事實。

4、證人李某3的證言筆錄證實,其擔任中鐵五局四公司經(jīng)營開發(fā)部部長,負責公司投標工作。在合肥地鐵中了3個標:2號線龍崗停車場、3號線土建12標、3號線車輛段項目。在投2號線龍崗停車場項目過程中,軌道公司副總張某某提供了幫助。當時其曾去張某某辦公室,向他咨詢、了解項目信息,張某某還把其他中標公司的標書給其參考,提高入圍率的事實。

(三)被告人張某某的筆錄證實,其和鐘某是大學同學。2015年8月左右,合肥地鐵2號線龍崗停車場項目對外招標,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鐘某找到其,說他們公司打算投合肥地鐵2號龍崗停車場,希望其在招標上提供幫助,讓其在評標專家上想辦法,把這次項目評標專家介紹給他們認識認識,其就把熟悉的幾個評標專家介紹給他認識,并讓專家對他們關照一下,在編制標書時,其還把其他標段中標公司的標書給他們看,指導他們分析報價,告訴他們怎么報價提高中標率,這些幫助是不符合規(guī)定的,其作為副總分管該項目,在招投標時應當中立,介紹評價專家給他們認識、把別人已中標的標書給他們參考是絕對不允許的違規(guī)行為。2015年9月左右,鐘某所在的中鐵五局四公司中標龍崗停車場項目。2016年初,他們公司又中標了合肥地鐵3號線12標段土建項目,這次中標也是和上次一樣介紹專家,指導他們編制投標書分析報價的事實;證實其購買二手別墅后,鐘某過來看其,說怎么還沒裝修,其說錢不夠,鐘某說錢不夠他支持一部分,其也沒說什么,就默認了。過了一個多月,其打電話給鐘某說裝修的事兒有沒有問題?鐘某就安排戰(zhàn)銘歌來負責,其就告訴鐘某讓戰(zhàn)銘歌和其妻子李某2聯(lián)系,并把李某2的號碼發(fā)給了鐘某,后來鐘某分3次送給其65萬元現(xiàn)金,分別是10萬、15萬、40萬,每次李某2拿到錢后都會告訴其鐘某給了多少錢,其跟李某2說,其從大學同學鐘某那借了一筆錢裝修別墅,李某2一直以為這些錢是鐘某借給其的,送給其65萬元現(xiàn)金后,其就跟鐘某說不要再送了,鐘某也就沒有再給其送了,這65萬元一開始其放在家里,后來和家里其他正常收入一起存入銀行,沒有用來裝修。鐘某送錢給其,一方面是感謝其在前期兩個項目招投標上提供的幫助,二是搞好關系,方便今后施工過程和后續(xù)工程項目招投標繼續(xù)得到關照。2017年4月初,其懷疑組織在調查,擔心鐘某給其送的65萬元事情敗露,其就打電話給鐘某商量,讓鐘某來合肥,鐘某說有事走不開,后來鐘某項目部常務副經(jīng)理劉某到其辦公室,并說鐘某讓其用劉某手機給回個電話,其就用劉某的手機打電話給鐘某,告訴鐘某懷疑組織在調查其,問鐘某送給其的65萬元房子裝修款有沒有問題?鐘某說沒問題,他是不會說的,讓其放心,聽鐘某這么說,其就把電話掛了,后來就沒有聯(lián)系了,65萬一直沒有退給鐘某的事實。

四、2014年4月,安徽中建寶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牛某,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時任合肥軌道公司副總的張某某。為在承接土方項目過程中得到其的關照,2014年6月的一天,牛某請張某某在合肥市大圩農(nóng)源農(nóng)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吃飯時,送給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20萬元,張某某收下該款。2014年底,牛某與張某某在合肥市望江路中鐵四局附近吃飯時,又送給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40萬元,張某某收下該款。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

1、牛某徽商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2014年6月30日,在徽商銀行合肥廬陽支行取款20萬元,2014年12月18日支取50萬現(xiàn)金的事實。

2、合肥地鐵2號線三標車站主體及附屬結構土石方開挖外棄工程專業(yè)分包合同、安徽中建寶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江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實,2013年,安徽江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中鐵十一局合肥南站軌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三標段項目經(jīng)理部就土石方開挖外運,簽訂專業(yè)分包合同合同期3年,該合同系中建寶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自然人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安徽江日公司主要股東牛某,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負責人也是牛某的事實。

(二)證人牛某證言筆錄、手書情況說明一份證實,中建寶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03年注冊成立,其任總經(jīng)理,做合肥地鐵1號線南廣場和合肥地鐵2號線三標項目土方工程。合肥地鐵1號線南廣場土方工程,是其和安徽日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合作的項目。當時中鐵十一局中標了那廣場土建項目部對外招標,其和日月公司合作中標的,是日月公司和中鐵十一局簽的合同,整個工程大約三四十萬方,工程造價1000多萬;合肥地鐵2號線三標土建項目是2014年中鐵十一局的項目,一開始是其和日月公司合作,半年后公司退出,其自己接著做,工程大約三四十萬方,造價2000多萬,是公司和中鐵十一局簽的事實;證實2004年在一次飯局中認識了張某某,為了和張某某搞好關系,以便在今后承接土方項目過程中得到關照,其從鳳臺路和阜陽北路交口徽商銀行取的20萬元現(xiàn)金,放在兩個空的茶葉罐里,并用茶葉盒裝好,還到合肥銀泰買了一件男士襯衫。大約是6、7月吃飯的,飯后張某某準備上車回家,其把裝有現(xiàn)金的茶葉盒和襯衫放到他座位旁,對張總說,給你買了一件襯衫和一盒茶葉,一點心意,以后請多關照。張某某客氣了一下就收下了的事實;2014年底,其又約張某某吃飯聯(lián)絡感情,事先其從鳳臺路和阜陽北路交口的徽商銀行取了40萬現(xiàn)金分裝在四個茶葉罐,然后用兩個茶葉盒裝,還買了一件羊毛衫或外套,飯后其將裝有現(xiàn)金的茶葉盒和衣服給他,并請他以后多關照,他沒說什么就收下了。這些錢都是從其個人賬戶里支取的,公司是其個人自負盈虧的,所以錢也沒有入公司的財務賬的事實。

(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筆錄證實,2014年4月份左右,安徽省考試院副院長吳某邀請吃飯,在飯桌上他向其介紹牛某是他的兄弟,做土方工程,在合肥軌道交通項目上也有土方工程,希望其能多多關照,通過這次飯局認識的牛某。大約一個月后,牛某再次和吳某一起邀請其吃飯,地點在郊區(qū)大圩的一個土菜館,飯后其離開時,牛給了其一個比較大的茶葉盒和一件襯衫的手提袋,跟其說這是他的一點心意,其當時還推辭了一下,人比較多也就收下了,拿在手里感覺茶葉盒的分量不太對,比普通茶葉盒重一些,回到家之后,其把茶葉盒打開,發(fā)現(xiàn)里面兩個鐵質茶葉罐,茶葉罐里面沒有茶葉,是2捆扎好的鈔票,每捆10萬,都是面值100元的,共計20萬元人民幣。大約2014年底左右的一天,吳某打電話給其,請其在望江路中鐵4局附近的一家飯店吃飯,牛某也在,飯后其打算坐車離開時,牛某又拿了兩盒茶葉和一件外套,放在其座位旁邊,說是一點心意,后面的土方項目請關照關照,當時其說只要不違反原則都沒問題,之后其就回家了,到家打開茶葉盒共計4個茶葉罐,里面裝著捆扎好的鈔票,每個茶葉罐里有10萬元,都是面額100元,共計40萬元,他給其送錢,主要是為了和其搞好關系,以便在今后承接土方項目過程中得到其的關照,其是合肥軌道公司副總,分管地鐵土建項目,土方工程招標是土建項目中標單位自行組織,基本上是想給誰就給誰,他認為如果其能出面給土建中標單位打招呼,那些單位肯定給面子把土方工程給他做。他送的60萬元,一部分投資,另一部分放在辦公室保險箱里,用于家庭和個人開支的事實。

五、2012年5月,合肥市地鐵1號線對外招標,為和時任合肥軌道公司總工程師的張某某處好關系,以便在接下來的招投標過程中得到其關照,中鐵十六局北京軌道公司安徽分公司總經(jīng)理傅某在張某某辦公室送給其現(xiàn)金人民幣5萬元,張某某收下該款。2012年6月,傅某又送給其金條2塊(每塊重50克)。2014年4月,為請時任合肥軌道公司副總的張某某出面幫忙協(xié)調合肥地鐵1號線土建4標太湖路出入口電信管線遷改事宜,傅某在張某某辦公室送給其現(xiàn)金人民幣20萬元,張某某收下該款。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

1、合肥市軌道交通1號線一、二期工程土建施工4標段合同證實,2012年9月中鐵十六局中標該標段工程。2012年10月,與合肥軌道公司簽訂合同的事實。

2、合肥市軌道交通1號線一、二期工程車站公共區(qū)裝修承包2標段中標通知書、合同、合肥市軌道交通3號線土建七標工程施工合同證實,中鐵十六局集團中標軌道交通3號線土建工程、簽訂合同,合同價為三億九千一百九十六萬多元的事實。

3、合肥市軌道交通5號線土建施工總承包三標項目證實,2017年3月,中鐵十六局集團中標該項目的事實。

4、中鐵十六局集團公司、中鐵十六局集團北京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中鐵十六局集團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中鐵十六局集團北京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事實。

(二)證人傅某的證言筆錄證實,北京軌道公司2012年9月中標1號線土建四標段,其是項目負責人。2015年6月中標1號線裝修二標段,2015年9月中標3號線土建七標段,2017年3月中標5號線土建三標段,這3個項目是其任安徽分公司總經(jīng)理期間分管項目,負責這些項目的總體協(xié)調以及分管片區(qū)內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等全面工作,這些項目都是公司以中鐵十六局名義中標。2011年底,2012年初,北京軌道公司讓其跟蹤合肥地鐵建設的相關信息,其與張某某聯(lián)系并見過面。2012年5月,合肥地鐵公司第一次對外發(fā)布土建1、2、3標招標公告,公司委派其到合肥負責投標,當時在五一前后,其想借過節(jié)機會拜訪張某某,一方面加深感情,另一方面希望他能夠在投標時給其提供幫助。到合肥后打電話約到辦公室見面,其對張某某說麻煩張總以后多關心關心,之后,其把裝有5萬元現(xiàn)金的塑料袋放到張某某的辦公桌的桌角處就走了。2012年6月端午節(jié)前后,其從工商銀行買了2塊金條,裝到一個塑料公文袋送給了張某某。2014年4月,公司中標的合肥地鐵1號線四標段正在施工,當時位于太湖路地鐵出入口的電信管線需要遷移,電信公司遲遲未遷移,影響施工進度,就找張某某出面幫忙協(xié)調,其購買了兩袋水果,在每個水果袋里面放了10萬元現(xiàn)金,開車到張某某金寨路的辦公室,把水果和現(xiàn)金給了張某某并說五一來看看他,太湖路出入口電信線纜遷移慢,影響施工進度,請張總出面協(xié)調。張某某說知道了,過幾天約人到你們項目上看看。過了幾天,他就約了電信公司人員在1號線土建四標吃飯來協(xié)調,沒過幾天,電信公司就把線路遷走了。這20萬元是1號線土建四標項目部變賣施工廢鐵的收入,平時有財物人員劉某保管,沒有單獨建賬的事實。

(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筆錄證實,2012年5月份左右,地鐵公司對外發(fā)布1號線土建1、2、3標招標公告,五一節(jié)前后,其接到傅某的電話,說他們公司準備派他來合肥投標,過來看看其,到其辦公室之后,他說公司打算來合肥投標,以后請多多關照,其說十六局能力很強,歡迎參與地鐵建設,只要把工程干好,該關照的其會盡量關照,之后傅某從隨身包里拿出一個塑料袋,放到其辦公桌的桌角處就走了,其打開塑料袋發(fā)現(xiàn)里面是現(xiàn)金,共計5萬元。后來其給他們在投標時提供幫助了,但都沒中標,具體原因現(xiàn)在也記不清了,5萬元用于日常家庭開支了。2012年6月左右,好像是端午節(jié)前后,傅某約其吃飯,飯后臨走時送給其2根金條,金條是裝在塑料公文袋里的,說過節(jié)了,一點心意,招標事情多關照,其說“客氣了,不違反原則的沒問題”。2根金條,好像一個50克,共計100克,已經(jīng)上交給合肥市紀委。2014年4月左右,他到其金寨路與長江路交口三孝口現(xiàn)場的項目辦公室找其,帶了兩袋水果,其接過水果發(fā)現(xiàn)有點重,就懷疑錢,又不好意思當面打開,對他說“你太客氣了,你過來什么事”,他就講“1號線四標段太湖路地鐵出入口的電信管線需要遷移,電信公司遲遲不遷移,影響施工進度,希望其出面幫忙協(xié)調”,其說“沒問題,其來協(xié)調”,后來打開水果,發(fā)現(xiàn)里面共計有20萬元現(xiàn)金。幾天后,其約電信公司相關人員在傅某項目部吃飯協(xié)調此事,沒過幾天就遷移走了。傅某送錢主要是想讓其幫忙協(xié)調線路遷移,還有感謝前期其幫他協(xié)調供水供電、和其搞好關系,接下來施工,項目招投標得到其的關照。20萬元被其放在辦公室保險柜投資和個人花銷了的事實。

六、2014年7月和9月,中鐵十二局混凝土制品公司分別中標合肥市地鐵2號線西段和東段盾構管片項目,該公司經(jīng)理王某2為在盾構管片生產(chǎn)、供貨階段讓時任合肥軌道公司副總的張某某協(xié)調管片堆放場地以及出現(xiàn)供貨延遲時減輕處罰,分別于2015年春節(jié)、中秋前,2016年春節(jié)、中秋前以及2017年2月底,在張某某辦公室送給其現(xiàn)金人民幣共計19萬元,張某某均予以收下。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

1、合肥市軌道交通2號線西段、東段盾構管片采購合同,3號線盾構管片采購2標證實,2014年1月中鐵十二局中標西段項目,2014年9月中標東段項目,2016年10月中標3號線采購2標的事實。

2、中鐵十二局集團公司安徽分公司、混凝土公司執(zhí)照,王某2任職通知證實,王某2為安徽分公司負責人,混凝土公司經(jīng)理的事實。

3、關于對2號線中鐵十二局管片廠管片質量缺陷造成西長區(qū)間管片滲漏問題的通報證實,2015年12月,合肥軌道公司檢查發(fā)現(xiàn)管片存在滲漏問題,存在質量隱患,對管片廠通報批評,清退現(xiàn)場施工員,并處以2萬、4萬元違約處罰的事實。

(二)證人王某2的證言筆錄證實,其系中鐵十二局混凝土公司總經(jīng)理,公司主要業(yè)務是生產(chǎn)地鐵盾構機構配套的盾構管片以及攪拌混凝土、機械設備租賃等,公司做了地鐵2號和3號線盾構管片供應,這兩個項目都是以中鐵十二局名義中標,中標之后在見面會上認識了張某某,工作中接觸后熟悉,在生產(chǎn)、供貨階段,張某某對公司比較照顧,多次協(xié)調施工現(xiàn)場管片堆放場地,減輕廠區(qū)存儲壓力,加快生產(chǎn)進度,有時供貨延遲要受處罰時,其找過張某某幫忙協(xié)調,為感謝張某某幫忙及以后搞好關系繼續(xù)得到關照,其先后在2015年春節(jié)前、中秋前、2016年春節(jié)前、中秋前、2017年春節(jié)后先后送給張某某現(xiàn)金共計19萬元。錢都是從混凝土公司財務支取的,一般只說需要使用現(xiàn)金,不會說具體細節(jié)和用途,后來用招待費、差旅費、加油票、辦公費等沖抵,這些票據(jù)和其他票據(jù)混雜在一起,無法分辨的事實。

(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筆錄證實,2014年初,合肥地鐵2號盾構管片采購項目對外招標,中鐵十二局二公司中標該項目,王某2是項目負責人,出席了中標單位約談見面會,此后認識并熟悉。2014年下半年,王某2單位又中標2號線盾構管片其中一個標段,后來在管片生產(chǎn)、供貨階段,其多次為王某2協(xié)調堆放場地,減輕他們存儲壓力,加快生產(chǎn)進度。他們還存在供貨延遲,作為業(yè)主單位要處罰時,王某2找其幫忙協(xié)調,通過其協(xié)調減輕了處罰。為感謝其的關照及以后繼續(xù)得到關照,王某2分別于2015年春節(jié)前一天、2015年中秋前一天、2016年春節(jié)前一天、2016年中秋節(jié)前一天、2017年2月底的一天共計送給其19萬現(xiàn)金,被其放在辦公室,用于日常個人花銷了的事實。

七、2016年1月中旬,中鐵十局第三建設公司(簡稱中鐵十局三公司)以中鐵十局名義中標合肥地鐵3號線土建6標項目,喬某為項目經(jīng)理。在施工過程中,時任合肥軌道公司副總的張某某積極協(xié)調各方關系并幫助喬某優(yōu)化盾構施工方案、節(jié)約項目成本,為感謝張某某在施工過程中的幫助及以后繼續(xù)取得其關照,喬某通過中鐵十局三公司總工程師趙某,在政務區(qū)丹青花園小區(qū)門口送給張某某美元4.3萬元,張某某收下該款。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

1、合肥軌道1號線一、二期工程土建施工5標段協(xié)議書、2號線土建7標段、3號線土建1標段、3號線土建6標工程協(xié)議證實,2012年10月合肥軌道公司與中鐵十局集團公司簽訂了1號線5標段項目施工協(xié)議;2014年1月簽訂的2號線7標段協(xié)議;2014年11月簽訂的3號線土建1標段;2016年3月簽訂的3號線土建6標工程協(xié)議的事實。

2、中鐵十局集團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中鐵十局第三建設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證實,2017年3月1日,從主體結構隊伍合肥華祥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借現(xiàn)金30萬元整,后期勞務工程結算款中償還。落款為3號線土建6標項目經(jīng)理部。

3、收據(jù)、借條、說明等證據(jù)證實,3號線土建6標項目經(jīng)理部,從施工隊借了30萬元,打了借支單和收據(jù)(為同一事項),從中行、招行、光大銀行、工商銀行兌換了2萬、1萬、8000、5000美元的事實。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喬某的證言筆錄證實,其系中鐵十局三公司副總工程師,三公司在合肥市做了地鐵1號線土建5標、2號線土建7標、3號線土建1標和6標、5號線土建1標等項目,其是2號線7標,3號線6標的項目經(jīng)理。施工中,張某某比較照顧,幫協(xié)調很多事情。為表示感謝,在2017年2月底,其購買一個女士手拎包,安排財務從施工隊借了30萬元,到銀行兌換了4.3萬美金放在女包里,找時間送給張某某。在2017年3月初,工程管理中心副部長李某來合肥檢查施工,他和張某某是大學同學,約了一起吃飯,其過去服務,也想和張某某多接觸,方便以后工作開展,也想趁機把4.3萬美金送給他,李某就同意其參加,后來其就聯(lián)系了總工程師趙某,讓他一起參加,他是從安慶出差趕過來的。飯后趙某說他和張某某、李某順路、負責送他們,其就把裝有4.3萬美金的手提袋交給趙某,說是買了一個包送給張某某,讓他轉交給張某某,后來趙某告訴其,他把包已經(jīng)送給張某某了。趙某不知道里面有現(xiàn)金。一方面是感謝張某某施工過程中的關照、協(xié)調和幫助,另外一方面也想搞好關系,接下來施工中繼續(xù)得到他的關照的事實。

2、證人趙某的證言筆錄證實,2013年11月任中鐵十局三公司總工程師。大概2000年左右,與張某某同為中鐵四局的員工。2015年左右,其在中鐵十局三公司分管合肥的相關項目。在3號線土建一、土建六標項目招投標期間,其向張某某了解過程投標的時間,業(yè)主要求等情況,他也給予了相應的解答。2007年3月初,中鐵十局工程管理中心副部長李某來合肥查項目,經(jīng)理喬某負責接待,喬某電話聯(lián)系其說張某某晚上與李某一起吃飯,讓其參加,后交給其一個包,讓其一定送到張某某手里、親手交給他,其將張某某送到小區(qū)門口后,將裝有手拎包的提袋就交給了張某某,對他說是一點心意,感謝張總工作上的關心和支持,馬上合肥地鐵4、5號線土建工程即將開標,希望張總能夠繼續(xù)支持,張某某也沒有推辭,接過手提袋之后說“只要不違反原則的,都沒有問題”就離開了。送的什么包以及包里有什么東西其不清楚的事實。

(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筆錄證實,其和現(xiàn)中鐵十局三公司的總工程師趙某過去系同事。約2015年,趙某任三公司總工程師,管三公司在合肥的項目。合肥3號線土建1和6標招投標期間,趙某曾找其了解招投標事宜,其給他詳細介紹。2017年3月初,中鐵十局工程管理部副部長李某是其大學同學,來合肥市出差約其吃飯,當時飯局中有三公司3號線項目經(jīng)理喬某、趙某等人,飯后趙某送其回家到丹青花園小區(qū)門口,給其一個紙袋,說是感謝對項目的關心,馬上4、5號線要招標了,請繼續(xù)關照等,其接過紙袋說“不違反原則的肯定沒問題”后就回家了,回家打開紙袋,內有一女士手提包,包內有幾沓外幣,然后其就把包和外幣放家中箱子了的事實。

八、2013年6月,中鐵十八局三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中鐵十八局名義中標合肥地鐵2號線4標項目,施工期間,因項目經(jīng)理無法每天到場履約,時任合肥軌道公司副總的張某某約談了中鐵十八局相關領導,后該項目負責人裴某找到張某某希望其放寬要求,允許項目經(jīng)理不需每天到場履約,張某某表示同意。為感謝張某某的關照及以后在施工中繼續(xù)取得其關照,裴某在張某某位于三孝口的項目辦公室送給其現(xiàn)金人民幣10萬元,張某某收下該款。2013年至2015年底,裴某又到張某某辦公室,先后送給其共計價值人民幣2萬元的購物卡,張某某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

1、合肥市軌道交通1號線一、二期工程土建6標段、2號線土建4標中標通知書、合同文本證實,2012年9月中標、10月簽訂合同1號線一、二期工程土建6標工程,2013年簽訂了2號線土建4標工程合同的事實。

2、中鐵十八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及安徽分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安徽分公司負責人是裴某的事實。

(二)證人裴某的證言筆錄證實,其于2011年任合肥地鐵1號線項目部經(jīng)理,2013年任中鐵十八局三公司安徽分公司總經(jīng)理。公司做了地鐵1號線土建6標和2號線土建4標,蜀山電子產(chǎn)業(yè)園房建項目等。2013年6月左右,中鐵十八局三公司安徽分公司中標軌道2號線4標,公司派其代表公司管理這個項目,之前在做1號線土建6標的時候其和張某某就認識了,施工期間,張某某要求投標書中所列的項目經(jīng)理必須每天到場,因項目經(jīng)理在廣東有項目,不能每天到崗,張某某就給集團公司發(fā)函并約談公司領導,根據(jù)公司管理制度,每發(fā)一份函,年底就會扣相應的績效考核分并影響本單位年度評先評優(yōu)考核,其就找到張某某把項目經(jīng)理因為在廣東有項目,不能每天到崗的情況向他解釋了一下,希望他能通融,允許項目經(jīng)理不需要每天到場,他同意了,從那以后張某某就沒有因為項目經(jīng)理履約的事再給集團公司發(fā)過函,其就想送錢表示感謝。2013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其從財務拿了10萬現(xiàn)金,用一個茶葉罐裝好,來到張某某位于三孝口的項目辦送給張某某。送錢主要是感謝他放松了要求,除此之外,其也想和他搞好關系,在今后施工過程中得到他的關照。2013年到2015年每年春節(jié)和中秋兩節(jié)送給其百大購物卡共計2萬元。購買購物卡的錢也是從項目部財務拿的,后來其用一些招待費、差旅費、加油票等票據(jù)沖抵了,在賬上無法分辨的事實。

(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筆錄證實,2014年8月左右,中鐵十八局三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中標合肥2號線4標,裴某作為安徽分公司總經(jīng)理,負責該項目,施工期間,其要求投標書中所列的項目經(jīng)理必須每天到場,裴某他們的項目經(jīng)理不知什么原因不能每天到崗,就找其說項目經(jīng)理不需每天都到現(xiàn)場,讓其放松一下要求,允許他們更換項目經(jīng)理,其同意了,后來他們更換項目經(jīng)理。2013年8月份,裴某帶了一罐茶葉放在其辦公室文件柜,打開發(fā)現(xiàn)里面放著一捆人民幣,共計10萬元。10萬元被其放在辦公室用于個人和家庭開支了。2013年到2015年底,每年春節(jié)和中秋,裴某都會到辦公室,送給其一些百大購物卡共計大約有2萬元,都是由信封裝購物卡,被其個人和家庭購物消費了的事實。

九、2013年9月,中鐵十二局安徽公司以中鐵十二局名義中標合肥地鐵2號線土建12標項目。為感謝合肥軌道公司總工程師、副總張某某在招投標過程的幫助及以后在項目招投標和施工過程中繼續(xù)得到其關照,從2014年至2017年,項目負責人郭某在張某某辦公室共計送給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4.5萬元和美元1萬元,張某某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

1、中標通知書、合肥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與中鐵十二局、工程協(xié)議書證實,2013年9月中鐵十二局中標2號線土建施工12標段項目并簽訂施工協(xié)議;2015年12月中標3號線土建14項目并于2016年簽訂施工協(xié)議的事實。

2、關于資金出場情況的匯報及相關書證證實,2014年5月24日中鐵十二局軌道交通2號線,土建12標項目經(jīng)理部,向合肥市紀委第六室出具的匯報:2014年1月、9月,2015年5月、10月,2016年1月、9月,2017年2月會計憑證、付款憑證出賬現(xiàn)金共計45351.8元,均采用職工夜餐補助及招待費報告的形式列入工程項目間接費。公司給交通改移隊伍獎勵6.3萬元的事實。

(二)證人郭某的證言筆錄證實,2008年初左右,合肥市政府準備建設有軌電車,邀請施工企業(yè)、技術單位參會進行項目論證,其當時作為十二局代表參會認識了張某某。2012年下半年,其是中鐵十二局安徽公司副總,公司準備參加合肥軌道交通2號線土建12標項目的招投標。2014年秋季到張某某市府廣場旁的辦公室送了1萬美金,2014年中秋、2015年中秋、2016年中秋前,都送給他各5000元人民幣,2015年春節(jié)、2016年春節(jié)前、2017年春節(jié)前都送他各1萬元人民幣,共計1萬美金和4.5萬元人民幣,這些錢都是從項目上支取的。之所以給張某某送錢是因為很多工作需要張某某幫協(xié)調,也需要表示感謝的事實。

(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筆錄證實,2013年8、9月份左右,合肥軌道交通2號線土建12標項目對外招標,中鐵十二局安徽分公司中標,郭某是安徽分公司總經(jīng)理,負責該項目,在招投標前,郭某就主動到其辦公室了解項目情況,其就向他詳細介紹了這些事項,后來就認識并交往多起來。2016年初,郭某又中標了地鐵3號線土建14標,為感謝其在招投標過程中的幫助,也便于以后施工過程和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繼續(xù)得到關照,從2014年至案發(fā),每年春節(jié)和中秋郭某都會到辦公室送其一些現(xiàn)金累計送給其4.5萬人民幣和1萬美金。郭某送錢,一是感謝其在招投標過程中的幫助,另一方面也是搞好關系以便今后施工及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繼續(xù)得到關照。錢被其用于個人家庭開支了,美金被其兌換成人民幣用了的事實。

十、2012年5月,中鐵四局四公司以中鐵四局名義中標合肥地鐵1號線土建2標項目,蔡某為項目負責人。在施工過程中,擔任合肥軌道公司總工程師、副總的張某某對蔡某進行現(xiàn)場指導、幫助優(yōu)化施工方案,節(jié)約了項目成本,同時還幫助協(xié)調各方關系,為感謝張某某在項目施工過程中的幫助及以后繼續(xù)取得其關照,2013年中秋節(jié)前,蔡某在張某某位于合肥市三孝口的項目辦公室送給其現(xiàn)金人民幣6萬元,張某某收下該款。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

1、合肥市軌道交通1號線一、二期工程土建施工2標段和中標通知書證實,2012年6月中標后,2012年6月中鐵四公司與合肥軌道公司簽訂了1號線一、二期工程土建2標段合同的事實。

2、蔡某任職通知證實,2013年7月份,蔡某任合肥地鐵經(jīng)理部副經(jīng)理,主持項目行政全面工作,2014年7月任地鐵部經(jīng)理的事實。

(二)證人蔡某的證言筆錄證實,2012年5月左右,中鐵四局四公司中標合肥1號線土建2標項目,2013年7月,被任命為項目經(jīng)理,全權負責該項目,張某某是副總分管這個項目,工作中業(yè)務往來逐漸熟悉,施工中張某某經(jīng)常對公司進行指導、幫其優(yōu)化施工方案、提高工作效率、協(xié)調供水、供電等。趁著過節(jié)去拜訪張某某,表示感謝和以后繼續(xù)搞好關系得到關照,其從項目部人員那里找了一些餐飲發(fā)票、辦公用品發(fā)票等票據(jù)湊了6萬元票據(jù),然后用這些票據(jù)從項目部財務處報銷了6萬現(xiàn)金,用檔案袋裝著到金寨路與長江中路三孝口項目辦張某某辦公室,送給了他,并說感謝他的關照,一點心意的事實。

(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筆錄證實,2012年5月左右中鐵局部中鐵軌道交通1號線土建2標項目部蔡某是現(xiàn)場項目負責人,其是軌道公司副總,分管這個項目。工作中,逐漸認識并熟悉,施工中,其發(fā)現(xiàn)蔡某施工管理能力薄弱,其經(jīng)常對他進行現(xiàn)場指導、幫他優(yōu)化施工方案、提高工作效率,平時其還幫他協(xié)調供水、供電等關系,為他們工程項目順利推進提供了幫助。2013年中秋節(jié)前的幾天,蔡某到金寨路與長江中路交口三孝口項目部辦公室拜訪其,手里拿著一個檔案袋,聊了會工作之后,將檔案袋給其說“快過節(jié)了,感謝照顧,一點心意”等,其客氣了一下,他走后,其打開檔案袋,發(fā)現(xiàn)里面是6萬元錢,送錢給其主要是感謝其一直以來在項目施工中對他的關照和幫助以及指導、協(xié)調。他也想和其搞好關系方便以后在接下來的施工中繼續(xù)得到其的關照,錢放在項目辦個人日?;ㄤN的事實。

十一、2014年8月,中鐵四局集團八公司以中鐵四局名義中標合肥地鐵1號線鋪軌工程2標項目,因項目經(jīng)理無法每天到場履約,時任合肥軌道公司副總的張某某沒有批復項目開工報告,為使張某某盡快批復開工報告并允許項目經(jīng)理不需每天到場履約,中鐵四局集團八公司副總經(jīng)理潘某在張某某所住的丹青花園小區(qū)門口,送給其現(xiàn)金人民幣5萬元,張某某收下該款。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

1、合肥市軌道交通1號線一、二期工程正線鋪軌鋪設2標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工程開工報審表證實,2014年10月,中鐵四局集團公司與合肥軌道公司簽訂該項目施工合同,該報審表是2014年10月1日申請,2014年12月3日同意的事實。

2、中鐵4局及第八工程分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潘某的任職通知證實,第八公司是中鐵四局集團公司的分公司,2011年1月5日,潘某被集團公司任命為第八工程分公司的副總的事實。

(二)證人潘某的證言筆錄證實,其于2011年擔任中鐵四局第八工程分公司副總至今。八公司在合肥做了1號線2標鋪軌項目,是其負責的。2014年初,得知合肥軌道1號鋪軌工程對外招標,中鐵四局四公司做了1號線土建的一個標段,其從他們處要到了分管該項目的張某某的電話,其就聯(lián)系張某某說和他當面聊一下關于1號線鋪軌招標的事情,他同意并讓其到他辦公室。幾天后,其就到張某某辦公室,向他咨詢,他都做了解答。2014年9月,公司中標1號線2標段的項目,按要求投標書上的項目經(jīng)理必須現(xiàn)場履約,投標書上的項目經(jīng)理在外地有項目不能到場,張某某作為業(yè)主代表對公司任命的常務副總不認可,因此對項目開工報告遲遲不批復,其就想找他協(xié)調、送錢給他,希望他認可現(xiàn)場的常務副總,盡早批復項目開發(fā)。大約在2014年國慶節(jié)左右,其打電話給張某某請他吃飯,但是他說當晚有安排,后來他就讓其晚上到他家小區(qū)見面并把他家小區(qū)地址給了其,其就從項目部拿了5萬元現(xiàn)金用紙袋裝好,晚上八、九點鐘到了小區(qū)見面,希望張某某能盡快對開工申請給予批復,并把裝有5萬元現(xiàn)金的紙袋子遞給張某某,說這是項目上的一點心意,張某某沒說什么就收下了。之后兩三天,張某某就批復了開工報告,也認可了常務副總,沒有再要求招標書上的項目經(jīng)理現(xiàn)場履約。送給他的5萬元是從差旅費、招待費、辦公費等發(fā)票沖抵的,在賬上無法分辨的事實。

(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筆錄證實,與潘某之前不認識,2014年初左右,1號線鋪軌工程準備對外招標,潘某給其打電話,并自我介紹說當面聊聊工作的事情,后約定在辦公室交談,幾天后,他到其辦公室了解項目具體情況如開標時間、業(yè)主要求等,其給予了解答,后來他的公司中標了1號線鋪軌工程2標段工程,此后工作中業(yè)務往來漸漸熟悉。2014年國慶左右,他打電話約其晚上吃飯,其當天有安排就約他晚上到其小區(qū)門口,晚上10點左右見面后跟其說了他們的項目經(jīng)理好像在外地有項目沒結束,沒辦法到這個項目上來,并提出目前常務副總能力很強,保證可以按時按量完成,希望其盡快對開工申請批復,其說著給了一個紙袋?;氐郊液笃浯蜷_紙袋發(fā)現(xiàn)是5萬元現(xiàn)金。然后其給予了他們項目開工批復,同時也同意他們投標書中的項目經(jīng)理不需要常駐現(xiàn)場。這5萬塊錢都用于家庭日常開銷了的事實。

十二、2013年9月和2014年1月,中鐵上海工程局三公司以中鐵上海工程局名義分別中標合肥地鐵2號線土建9標和2標項目,為感謝時任合肥軌道公司副總張某某在施工管理過程中的關照及以后繼續(xù)取得其關照,中鐵上海工程局三公司副總經(jīng)理王某3,于2014年春節(jié)前、2014年6月共計送給張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3萬元,于2014年中秋節(jié)前、2015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前和2016年春節(jié)前,共計送給張某某價值人民幣4萬元的百大購物卡,張某某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合肥軌道公司與中鐵上海工程局關于2號線土建工程9標段,5標段、2號線蜀山車輛段工程CD01標、3號線土建4標、13標、工程合同書及中標通知書等書證證實,上海工程局中標和簽署上述項目的事實。

(二)證人王某3的證言筆錄證實,其和張某某以前都在中鐵四局工作。2013年底其作為上海局三公司副總,分管合肥2號線土建9標和5標項目,施工生產(chǎn)中,需要張某某協(xié)調供水、供電、拆遷等方面的事情,張某某也積極為其協(xié)調,保證了施工進度。2014年春節(jié),其約張某某吃飯,飯后張某某準備離開時,其給他一個裝有1萬元現(xiàn)金的小信封,并說過年了,這是一點心意,項目上的事情多多關照,他收下了。2014年6月左右,其在張某某三孝口辦公室聊了一些工作的事,臨走時將事先準備好的裝有2萬元現(xiàn)金的信封給他,說這是其的一點心意,他收下信封。2014、2015年中秋節(jié),2015、2016年春節(jié),請張某某到2號線土建9標工地食堂吃飯,飯后都會送給他1萬元的百大購物卡,共計送了4萬,主要就是為了感謝他在施工過程中為他們協(xié)調供水、供電、拆遷等方面的事情,也想和他搞好關系,以便今后施工過程中繼續(xù)得到他的關照,3萬元現(xiàn)金和4萬元購物卡的錢都是其自己墊的,事后找了一些餐飲發(fā)票,煙酒發(fā)票拿到財務報出來的,這些票據(jù)和其他票據(jù)混雜在一起,在賬上難以找到的事實。

(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筆錄證實,王某3任上海局三公司副總,分管他們公司在合肥軌道交通項目。2014年春節(jié)前不久,王某3約其到項目工地食堂吃飯,飯后其準備走時,王某3給其一個小信封,說是快過年了,一點心意,項目上的事情請多關照。其客氣了一下就收下了,在路上打開信封共計人民幣1萬元。2014年6月左右,王某3到其三孝口項目部辦公室談了工作事情,臨走時給其一個信封,說是項目上的心意,還請后面繼續(xù)關照,其打開信封看是人民幣1萬元。2014、2015年中秋、2015、2016年春節(jié)每年送給其價值1萬元的百大購物卡,共計4萬元,他送錢卡給其主要是他們施工過程中需要其來協(xié)調供水、供電、拆遷等事情,想和其搞好關系,得到其關照。錢卡被其用于家庭消費了的事實。

另查明,中共合肥市紀委立案審查后,發(fā)現(xiàn)張某某涉嫌違法犯罪,于2017年6月13日將案件線索移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辦理。同日,合肥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后,辦案人員將張某某從合肥市紀委辦案點傳喚至合肥市包河區(qū)檢察院辦案工作區(qū)進行調查。到案后,張某某主動、如實供述了檢察機關已經(jīng)掌握的收受冉某、張某、鐘某等12人賄賂款物的犯罪事實,但庭審中對部分事實予以翻供。

紀委調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親屬退繳贓款人民幣110萬元,重量為20克、50克、100克金條各一根,美元4.3萬元,購物卡6.4萬元,上述款物暫扣于合肥市紀委。

另查明,涉案金條經(jīng)鑒定為足金金條,按涉案時間最低價人民幣318.8元/克;美元最低匯率1美元對人民幣6.8701元。經(jīng)計算,涉案金條共計價值3.188萬元,5.3萬美元折合人民幣共計36.41153萬元。

綜合證據(jù)如下:

1、歸案經(jīng)過、涉法案件線索移送函、立案決定書證實,中共合肥市紀委在對合肥軌道公司副總經(jīng)理張某某立案審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張某某行為涉嫌犯罪,2017年6月12日將案件線索移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辦理,合肥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將張某某從合肥市紀委辦案點帶至合肥市包河區(qū)檢察院辦案工作區(qū)進行調查,到案后,張某某主動、如實供述了檢察機關已經(jīng)掌握的收受冉某、張某、鐘某等12人賄賂的犯罪事實。2017年6月13日,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

2、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文件證實,2017年5月31日,合肥市廬陽區(qū)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接受張某某的辭職請求,由常務委員會公告,報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備案的事實。

3、合肥市紀委關于給予張某某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證實,2017年7月6日,合肥市紀委決定給予張某某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款物364.18萬元人民幣、5.3萬美元和50克的金條2根以及其自愿主動上繳的不正當利益53.4萬元人民幣及20克、50克、100克的金條各1根。

4、上繳涉案款物登記表、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專用收據(jù)證實,2017年5月27日,合肥市紀委扣押張某某20克、50克、100克的金條各一根,美元4.3萬元;面額1000元的百大購物卡共計30張;面額1000元的金鷹購物卡12張;面額5000元的銀泰購物卡1張;面額5000元的瑞捷通卡一張;面額500元的商之都一卡通10張、面額1000元的商之都一卡通7張。(經(jīng)計算,商務購物卡共計面額6.4萬元);2017年6月2日,張某某被合肥市紀委暫扣違紀款共計人民幣110萬元整的事實。

5、關于金條價格和美元兌換人民幣相關書面材料及檢驗報告證實,涉案金條經(jīng)鑒定為足金金條,按涉案時間最低價為人民幣318.8元/克;美元最低匯率1美元對人民幣6.8701元。根據(jù)收受金條當月的最低牌價和美元兌換人民幣的最低價格計算,涉案金條共計價值3.188萬元,5.3萬美元折合人民幣共計36.41153萬元。

6、被告人張某某訊問同步影像資料、入所健康檢查表、健康檢查登記本、關于是否非法取證的書面說明、答復函證實,辦案機關對張某某問話時做同步錄音錄像及羈押時體檢正常,未有刑訊逼供等事實。

7、營業(yè)執(zhí)照、張某某的任職文件和信息、干部檔案履歷證實,合肥軌道公司系國有獨資有限公司。2012年1月10日,經(jīng)合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聘任張某某為合肥軌道公司總工程師;2013年6月9日,聘任其為副總經(jīng)理;2014年1月21日,決定其任合肥軌道公司黨委委員的事實,證實張某某系同濟大學交通運輸工程本科畢業(yè),先后在中鐵4局任指揮部工程部長、總工程師、合肥市建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輕軌辦副主任、合肥軌道交通有限公司籌備組設備組負責人、合肥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副總經(jīng)理、黨支部委員、黨委委員等。妻子李某2在中鐵四局物資公司的事實。

8、刑事拘留證、逮捕證等證實被告人張某某因本案被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時間、種類的事實。

對于被告人張某某及辯護人關于起訴書指控張某某收受冉某現(xiàn)金100萬元、牛某現(xiàn)金60萬元、傅某現(xiàn)金20萬元,屬于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意見,經(jīng)查,冉某、牛某、傅某均代表單位或個人,基于被告人張某某系擔任合肥軌道公司副總工程師兼總工辦主任、建設事業(yè)部部長、副總經(jīng)理,負責管理工程項目的招標、施工等職務身份,在已經(jīng)得到或期望得到被告人張某某在工程中標、承包工程、施工出現(xiàn)問題進行協(xié)調等方面的幫助和關照,而向張某某行賄金錢。此事實不僅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對收受賄賂的時間、地點、數(shù)額及收受賄賂的事由、細節(jié)多次做了詳細的供述,更是得到了冉某、牛某、傅某及其他證人和相關書證予以印證。盡管被告人張某某在庭審中予以翻供,申辯在偵查階段因辦案人員逼供,才做了有罪供述,但同步錄像資料、入監(jiān)體檢報告等均未反映其被刑訊逼供情形,故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對于被告人張某某及辯護人關于起訴書指控張某某收受鐘某現(xiàn)金65萬元是借款,不應認定為受賄的意見,經(jīng)查,證人鐘某、戰(zhàn)某的證言筆錄及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筆錄相互印證證實,為了感謝張某某在項目招投標上給予幫助及搞好關系繼續(xù)得到他的關照,鐘某告知張某某房子裝修需要錢的話,公司可以解決。后張某某打電話給鐘某說房子裝修的事兒有無問題,鐘某便安排辦事處的戰(zhàn)銘歌負責這個事兒,張某某把妻子李某2的電話號碼給戰(zhàn)某,由戰(zhàn)某和李某2對接、收錢,且張某某在懷疑被查后,問鐘某會不會有問題,鐘某說自己是不會說的,讓其放心等均反映,鐘某安排戰(zhàn)某送給張某某的該筆65萬元不是借款,而是賄賂款。

對于被告人張某某及辯護人關于起訴書指控張某某收受張某價值人民幣18.28萬元的尼桑牌逍客轎車及租金人民幣16.4萬元中,租金16.4萬元不應計算為受賄數(shù)額的意見,基于受賄的車輛被使用而產(chǎn)生的租金,屬于犯罪所得的孳息,不應計入被告人張某某受賄犯罪數(shù)額,但應向直接受益人戴某予以追繳,故該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擔任合肥軌道交通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兼總工辦主任、建設事業(yè)部部長、總工程師、副總經(jīng)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xiàn)金、購物卡、車輛、金條等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863795.3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張某某庭審中自愿認罪,退繳了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主要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中與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及法律規(guī)定相符的,本院予以采信;相悖的,本院不予采信。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27年12月1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對于被告人張某某向合肥市紀委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由扣押單位上繳國庫;對于戴某收受的車輛租金16.4萬元予以追繳后上繳國庫;尚未追回的犯罪所得,責令被告人張某某退賠后,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鐘 成

審 判 員  趙 霞

人民陪審員  李長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書 記 員  郭行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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