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7)閩01刑初134號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榕檢公二刑訴(2017)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嚴某某犯受賄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月17日召開了庭前會議,并于2018年4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曉蘭、高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嚴某某及其辯護人陳常青、章曉舟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嚴某某在擔任福清市副市長、閩侯縣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后為陳某1、福建龍1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福建閩1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等9個單位及個人在房地產(chǎn)開發(fā)、征地項目、工程款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并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賄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567.8萬元、港幣30萬元、美元2萬元。上述財物被嚴某某用于生活開銷及投資。案發(fā)后,已追回贓款及其收益804.3萬元及IWC手表一塊。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嚴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567.8萬元、港幣30萬元、美元2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因嚴某某到案后坦白交代了司法機關大部分未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且案發(fā)前因擔心被查處,退還了大部分贓款,公訴機關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嚴某某在庭審中認罪悔罪,但認為其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屬于自首。
辯護人陳常青認為,嚴某某在其被立案調(diào)查前已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于自首,應從輕、減輕處罰;嚴某某的供述與林某1、吳某1的證言之間存在矛盾,第九起事實中應根據(jù)嚴某某的供述認定其收受吳某1受賄款項為200萬元;第二起事實中嚴某某收受薛某1 70萬元及IWC手表后及時退還,不屬于受賄;嚴某某在案發(fā)前退還吳某1美元1萬元、林某2人民幣50萬元、陳某2人民幣8萬元、林某3人民幣10萬元、吳某1美元1萬元等事實是由于其意識到收受這些人款物不對,屬于及時退還,不構成受賄;嚴某某積極主動退還受賄所得款項,應從輕處罰。
辯護人章曉舟認為,嚴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案發(fā)前已經(jīng)退還大部分贓款,也沒有違法違規(guī)行使職權,沒有偏袒行賄人,沒有給國家造成經(jīng)濟損失,請求對嚴某某減輕處罰并在五至七年有期徒刑期間量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嚴某某先后擔任福清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閩侯縣委副書記、縣長等職務,在此期間,其利用職務便利,先后為陳某1、福建龍1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福建閩1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等單位及個人在房地產(chǎn)開發(fā)、征地項目、工程款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或承諾為他人提供幫助,并收受他人賄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567.8萬元、港幣30萬元、美元2萬元,合計人民幣603.7937萬元(以下幣種如未特別說明均為人民幣)。上述財物被嚴某某用于生活開銷及投資等。具體事實如下:
一、2006年,被告人嚴某某接受陳某1的請托,為陳某1掛靠承包的福清市多個排澇站水利項目在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并收受陳某1賄送的價值115萬元的福清玉屏御景某地塊。2010年5月,嚴某某委托陳某1賣掉該地塊并收回賣地款36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福清市城區(qū)排澇站工程中標材料、協(xié)議書、完工驗收材料、進度款支付材料、福建東1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情況說明等材料,證明2006年3月陳某1掛靠福清市東1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標福清市城區(qū)排澇站工程并中標,工程具體由陳某1負責施工等情況。
2、玉屏御景花園樓房認購書、收款收據(jù)、更名材料、陳某3身份證復印件、銀行轉賬憑證等材料,證明陳某1以他人的名義花費115萬購買地塊后以360萬元出售等情況。
3、證人陳某1的證言,證明嚴某某作為單位領導,為其承包的排澇站水利項目在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2006年11月份,其借用陳某3名字購買了價值115萬元的福清玉屏御景某地塊送給嚴某某。2010年,嚴某某委托其賣地,賣地款360萬元交給了嚴某某所交代的林某1。2016年下半年,嚴某某叫其商量他這幾年兩三百萬元收入的出處以應對組織調(diào)查,林某1在場,其講如果嚴某某日后有被調(diào)查,就用投資其煤礦的這個說法來應付。其辨認確認建行交易明細,確認2006年11月13日轉賬支取60萬元和2006年11月16日轉賬支取55萬元給謝某1,就是購地款。
證人陳某3的證言證明了其從未在玉屏御景購買過土地或樓房,陳某1確曾有向他借過身份證,并確認認購書上的簽名非其本人所簽;證人謝某1的證言證明了陳某1以115萬元向其購買福清玉屏御景某地塊的事實;證人俞某1的證言證明了其受他人委托向陳某1以360萬元購買玉屏御景某地塊以及匯款至陳某1指定的余某1賬戶的事實;證人余某1的證言證明了其親戚陳某1 2010年借用其身份證和銀行卡收款360萬元的事實。
證人陳某3的證言證明了2010年其受父親陳某1指示操作余某1賬戶內(nèi)的360萬元的流轉情況,并證明2010年6月左右,陳某1從家中拿了兩袋現(xiàn)金到福清東門市場附近的興業(yè)銀行交給林某1,叫其與林某1一起到興業(yè)銀行柜臺存錢。2010年下半年,陳某1叫其梳理家族與林某1的經(jīng)濟往來數(shù)額,林某1與其家有好幾年的投資或借貸等經(jīng)濟往來關系,賬面看林某1匯入的金額多于陳某1匯出的金額,但實際互不相欠。
證人林某1的證言證明了上述兩次收款360萬元的事實,并證明是嚴某某讓其和陳某1對接,其收下后按照嚴某某的要求分多次以現(xiàn)金的方式存到銀行賬戶,還證明了2016年嚴某某與陳某1商量統(tǒng)一口徑應付調(diào)查的事實。
4、被告人嚴某某對其利用職務便利,在陳某1承包排澇站水利項目征地、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陳某1賄送的以陳某3名字購買的福清玉屏御景價值100萬元左右的地塊并委托陳某1賣地,賣地款360萬元由其外甥林某1收回等事實供認不諱。其愿意從其投資陳某1的500萬元中退還,已退還給送錢人的,希望能追繳,部分未退還的財物從其妻子處退繳。
二、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嚴某某接受福建龍1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1公司)薛某1的請托,承諾為該公司在閩侯開發(fā)房地產(chǎn)項目給予支持,并商定以投資分紅形式收受對方的好處費。2012年底,嚴某某在家中收受薛某1賄送的IWC男表一塊,經(jīng)福州市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該表價值10.8萬元。2012年11月20日,嚴某某通過其外甥林某1以轉賬形式匯入薛某1指定賬戶100萬元。3個月后,根據(jù)嚴某某的要求,薛某1將70萬元以投資分紅的名義連同100萬元以現(xiàn)金形式交給嚴某某指定的林某1接收。期間,嚴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龍1公司開發(fā)的房產(chǎn)項目提供幫助。2015年上半年,嚴某某得知薛某1被紀委調(diào)查后,因害怕受賄問題暴露,拒絕收受薛某1曾許諾賄送余下以投資分紅形式給予的好處費,并于 2016年初通過林某1將收受的70萬元和IWC手表退還給薛某1。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內(nèi)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龍1公司通過拍賣取得相關地塊開發(fā)項目的材料、會議紀要,嚴某某在出讓方案的請示等文件上簽字的材料,證明薛某1的身份及嚴某某的職務履行情況。福清市紀委情況說明,證明2015年3月5日薛某1因龍1名城地產(chǎn)項目向他人送錢問題被福清市紀委調(diào)查等情況。林某1銀行賬戶明細,證明2012年11月20日林某1轉款100萬元到薛某1指定的陳某4賬戶等情況。
2、物證、檢驗報告及價格認定結論書,從薛某1處扣押的IWC手表一塊,經(jīng)檢驗及福州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手表在2012年下半年的市場價格為10.8萬元。
3、證人薛某1的證言,證明為了感謝也為了繼續(xù)得到嚴某某對其公司的關照,其以投資分紅名義送給嚴某某70萬元和IWC手表以及后來退還的事實。2006年開始,其龍1公司決定在閩侯開發(fā)康1、八1等項目,為此其多次找嚴某某,希望他能夠在項目推動以及項目配套等方面給予支持和關照。2012年下半年,嚴某某提起投資的話題,其當時并沒有合適的項目,但考慮到嚴某某主動開口,其稱可投資在其外地的開發(fā)項目,有足夠回報。不久嚴某某就說要投100萬元,其讓妹妹薛某2與他聯(lián)系,幾天后,薛某2說嚴某某的100萬元已經(jīng)匯到指定的陳某4賬戶了。三個月左右,因嚴某某說急用錢要拿回本金,其就按照他的要求將170萬元現(xiàn)金讓薛某2拿給嚴某某,并轉告他100萬元本金,70萬元是回報。之后每年春節(jié)其給嚴某某拜年時,嚴某某都會問起其投資100萬元回報的事。由于其在閩侯開發(fā)的項目還需要他支持和關照,為了跟他搞好關系,所以雖然沒有實際投資,但他只要一提起,其就說還有回報。2015年上半年因曾被福清市紀委調(diào)查,其就對錢物往來比較敏感,嚴某某再問他投資的事時,其希望用更穩(wěn)妥的方式,建議嚴某某寫借條以應付調(diào)查并答應過后會處理借條。嚴某某聽后覺得找其拿錢不保險,就說錢先不拿了,繼續(xù)放在其處。2015年底或2016年初,其妹妹薛某2說嚴某某將之前給她的70萬元還給了她。此外,2012年嚴某某匯給其100萬元后,其曾送給嚴某某的一塊手表,嚴某某也一并退還了。
證人許某1、程某1、許某2的證言,證明嚴某某有交代加快八1項目拆遷交地進度的事實。
證人薛某2、陳某4、林某1的證言,印證了上述100萬元投資款及70萬元好處費的收轉及退還過程。
4、被告人嚴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其對其利用職務便利在龍1公司在閩侯開發(fā)的房地產(chǎn)項目土地出讓、拆遷征地進度等方面給予幫助,收受薛某1以投資分紅名義賄送的好處費70萬元和IWC手表,后來將70萬元和IWC手表退還薛某1的事實供認不諱。
三、2012年初,被告人嚴某某接受福建閩1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閩1公司)董事長周1的請托,為該公司在開發(fā)江1花園項目中變更容積率等方面提供幫助。2014年春節(jié)前,嚴某某在家中收受周1賄送的港幣30萬元,折合人民幣23.637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內(nèi)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江1花園項目變更容積率報告材料及閩侯縣政府及閩侯縣國土資源局、閩侯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等部門的督辦及反饋材料、相關文件、中行即期結售匯歷史牌價查詢表等,證明周1系閩1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閩1公司在閩侯開發(fā)相關項目申請變更容積率等材料,嚴某某在江1華園項目變更容積率的報告、江1華園項目規(guī)劃條件調(diào)整的請示等文件上簽批給相關職能部門辦理等履職情況。根據(jù)中行即期結售匯歷史牌價查詢情況,港幣30萬元折合人民幣23.637萬元。
2、證人周1的證言,證明其送錢給嚴某某一是為了感謝他幫其開發(fā)的江1花園項目變更容積率,從別墅用地改成高層商品房;二是為了和嚴某某搞好關系,希望以后在閩侯開發(fā)其他項目能繼續(xù)得到嚴某某的支持。其閩1公司開發(fā)的江1花園項目地塊的用途是別墅用地,容積率是0.36,但其想把別墅用地改成高層住宅,希望得到嚴某某的幫助。嚴某某讓其打個報告,說如果符合政策一定會支持。后來其公司就打了一份報告給閩侯縣政府。之后嚴某某叫閩侯縣國土局和建設局等部門研究這個項目變更容積率即把別墅項目改成高層住宅商品房的事宜,大概2012年下半年,經(jīng)過規(guī)劃、國土、閩侯縣委縣政府的協(xié)調(diào),最終把江1花園項目從別墅用地改成高層住宅,把容積率從0.36提高到3.3。2014年春節(jié)前,其拿了港幣30萬元給嚴某某,感謝他對江1花園項目的照顧和支持。此外,其在2012年至2016年每年春節(jié)前都有送給嚴某某燕窩或蟲草禮品,2014年,其還有借給過嚴某某親戚一筆500萬元,過了不到1個月,對方就已歸還。
3、被告人嚴某某對其利用職務便利為閩1公司在江1花園項目變更容積率方面提供幫助,收受周1賄送港幣30萬元的事實供認不諱。其供述稱2013年底2014年初的一個周末,周1為其閩1公司開發(fā)的江1花園項目能夠提高容積率找其幫忙,在其協(xié)調(diào)下,該項目的容積率從0.36提高到3.3,為了表示感謝,周1送給其港幣30萬元。
四、2012年,被告人嚴某某接受福建雋1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雋1公司)董事長吳某1的請托,為該公司開發(fā)海1國際城住宅項目在征地拆遷等方面給予幫助。2013年春節(jié),嚴某某在福州于山賓館收受吳某1賄送的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6.2172萬元。2016年8月,嚴某某得知周1被紀委調(diào)查后,因害怕受賄問題暴露,將美元1萬元退還給吳某1。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內(nèi)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雋1公司2012年通過拍賣取得閩侯相關地塊的材料、嚴某某在出讓方案的請示等文件上簽字的材料,證明吳某1的身份信息及嚴某某的職務履行情況。中行即期結售匯歷史牌價查詢表證明2013年春節(jié)前后,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6.2172萬元。
2、證人吳某1的證言,證明為得到嚴某某對其公司開發(fā)項目的征地拆遷等工作的支持,其于2013年春節(jié)前后送給嚴某某美元1萬元,2016年8月嚴某某予以退還的事實。其稱2013年春節(jié)前一天,其準備美元1萬元后聯(lián)系嚴某某,在于山賓館的房間里,其簡單介紹了其在青口鎮(zhèn)開發(fā)的海1國際城住宅項目的情況,請嚴某某今后關照。嚴某某表示說都是福清人,會盡量關照。其就從公文包里拿出事先準備好的美元1萬元交給嚴某某,他客氣了一下就收下了。因其本人很少在閩侯青口鎮(zhèn)項目工地管理,其聽具體項目管理人員說閩侯縣政府及青口鎮(zhèn)對項目的征地拆遷等比較支持。2016年8月,嚴某某打電話讓其到他家里將美元1萬元退還。
3、被告人嚴某某的供述,其對2013年春節(jié)前后在于山賓館收受吳某1為感謝其在征地拆遷等方面給他的支持,賄送其美元1萬元及2016年8月左右退還該美元1萬元的事實供認不諱。其承認有交代當?shù)刂鞴芗涌觳疬w交地進程。2016年8月,周1被帶走調(diào)查期間,其害怕波及到自己,就叫林某1從其放在他那里保管的現(xiàn)金中兌換了美元1萬元,其電話聯(lián)系吳某1到其家中,把錢退給他,他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五、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嚴某某接受閩侯閩1編織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閩1公司)董事長林某2的請托,為該公司在廣交會展位補貼等政策補貼方面提供幫助,并承諾對其發(fā)展項目予以支持。2012年至2016年春節(jié)期間,嚴某某先后五次在家中收受林某2以拜年名義賄送的現(xiàn)金10萬元,共計50萬元。2016年8月,嚴某某得知周1被調(diào)查后,因害怕受賄問題暴露,將50萬元退還給林某2。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外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閩1公司獲得相關補貼的請示、閩侯縣人民政府會議紀要、委托材料、支付憑證等材料,證明林某2的身份及閩1公司獲得相關補貼等情況。
2、證人林某2的證言,證明其閩1公司在閩侯需要跟政府打交道且或多或少得到了閩侯縣政府的關照,縣政府出臺行業(yè)性的中信保政策、廣交會展位補貼時也有把其公司納入,其送50萬元給嚴某某是想要維護好跟他的關系,在需要幫助的時候能找他。因此2015年其公司準備在閩侯白沙開發(fā)溫泉旅游項目其請嚴某某關照時,嚴某某承諾予以支持。第一次送錢給嚴某某是2012年正月初一,其給嚴某某打電話聯(lián)系好后到他家里,將準備好的10萬元放進茶葉袋內(nèi)送給了嚴某某。此后的2013年至2016年這四年間,其都是在春節(jié)那幾天內(nèi)去嚴某某家中給他拜年并送10萬元給他,一共送給嚴某某50萬元。2016年夏天,嚴某某電話聯(lián)系其到其白沙工廠,說他要離開閩侯了,將50萬元退還。
3、被告人嚴某某的供述,其對2012年至2016年收受林某250萬元以及對其口頭答應林某2對其閩侯白沙溫泉旅游項目予以支持后又退錢等事實供認不諱。林某2的公司是縣內(nèi)比較大的工藝品出口企業(yè),他送錢時請其多支持他的企業(yè),希望跟其搞好關系,在各個方面得到其關照。大概2015年時,林某2還提過想在白沙搞個溫泉旅游項目,希望其能支持,其有明確表示會支持他。2016年8月,其到林某2公司將50萬元退回。
六、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被告人嚴某某接受上饒市金1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1公司)副總經(jīng)理陳某5的請托,承諾將介紹閩侯的工程項目讓陳某5承接并在項目中會予以支持等,并在福州于山賓館收受了陳某5賄送的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營業(yè)執(zhí)照、金1公司出具的在職證明,證明陳某5系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
2、證人陳某5的證言,證明其大概十年前認識了嚴某某。大概在2013年春節(jié)前,其考慮到可以在閩侯搞些公路、水利工程,就趁著春節(jié)跟嚴某某聯(lián)系,給他拜年,想得到他的支持。其跟嚴某某聯(lián)系后到于山賓館找他,拜年后提出想在閩侯搞些公路、水利工程,希望能得到他的關照,嚴某某答應給其提供幫助,還說需要急用錢,其就將2萬元現(xiàn)金給了嚴某某。
3、被告人嚴某某的供述,其對2013年春節(jié)前陳某5送其2萬元現(xiàn)金,請其幫助他介紹在閩侯做水利工程等項目,其承諾會關注并在項目中予以支持的事實供認不諱。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陳某5到于山賓館送給其2萬元,說他想在閩侯做一些水利項目,希望得到其關照和幫忙,其答應了,但之后并沒有相關項目。
七、2014年至2016年春節(jié),被告人嚴某某接受福建閩侯民1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1銀行)法定代表人陳某2的請托,對該公司在政策、存款等方面提供幫助。并先后三次收受陳某2賄送的大洋晶典購物卡共計價值10萬元。2016年8月,嚴某某得知周1被調(diào)查,因害怕受賄問題暴露,將購物卡折合8萬元退還給陳某2。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閩政[2012]12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金融業(yè)發(fā)展九條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3]99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村鎮(zhèn)銀行組建和發(fā)展的指導意見》、民1銀行第一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關于選舉董事長的決議、議案、選舉辦法、閩侯縣政府會議紀要、民1銀行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明陳某2擔任民1銀行第一屆董事會董事長,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閩侯縣對民1銀行在政策、存款等方面扶持的情況。
2、證人陳某2的證言,證明為了感謝嚴某某對其銀行工作的支持并希望他能夠繼續(xù)支持銀行的工作,其先后三次送嚴某某購物卡共計價值10萬元。因為工作關系,其和嚴某某多次接觸后熟悉了。2013年左右省政府出臺了一個加大支持村鎮(zhèn)銀行的指導意見,其希望閩侯縣能夠在這個意見基礎上出臺相應的配套支持措施,在多次找嚴某某匯報后,嚴某某答應說他會推動縣政府出臺一個政策。之后就出臺了一個會議紀要,明確支持其銀行的政策。在政策影響下,也有不少優(yōu)質(zhì)企業(yè)到其銀行貸款等。其為了感謝嚴某某對其銀行工作的支持并希望他能夠繼續(xù)支持,就送他共計價值10萬元的購物卡。2016年下半年,嚴某某約其到縣政府接待室見面,將購物卡折現(xiàn)退還給其8萬元。
3、被告人嚴某某對其在民1銀行在政策、存款等方面予以支持,三次收受該銀行行長陳某2賄送的共計價值10萬元的大洋晶典購物卡,后退還8萬元現(xiàn)金的事實供認不諱。其供述稱2014年至2016年春節(jié)期間,陳某2到其辦公室分別送給其價值2萬元、3萬元、5萬元的大洋經(jīng)典購物卡。其根據(jù)省政府對村鎮(zhèn)銀行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在縣長辦公會議中研究確定了扶持民1村鎮(zhèn)銀行的相關措施,支持他們銀行。2016年8月左右,周1出事后,其擔心收受相關人員賄賂的情況可能會被調(diào)查,就退還給陳某28萬元。
八、2014年6月,被告人嚴某某接受福建渠1房地產(chǎn)公司(以下簡稱渠1公司)董事長林某3的請托,收受林某3賄送的10萬元,為該公司在金湖水岸項目加快拆遷交地工作等方面提供幫助。2016年8月,嚴某某得知周1被調(diào)查,因害怕受賄問題暴露,將收受的10萬元退還給林某3。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內(nèi)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渠1公司通過拍賣程序取得開發(fā)金湖水岸項目地塊并申報開發(fā)的材料、會議紀要等材料,證明林某3的身份及公司的具體投資項目等情況。
2、證人林某3的證言,證明因其公司從掛牌摘得土地直到2014年6月份征遷還是只進行到百分六七十,嚴重影響到整個項目的開發(fā)進度,其就想通過嚴某某的幫忙及督促有關部門,加快拆遷交地進度,另外項目的規(guī)劃總評審批等方面都要閩侯縣相關部門按程序審批,其也希望嚴某某能關照督促以加快審批并通過。2014年6月其送給嚴某某10萬元。2016年8月,嚴某某退還給他10萬元。
3、證人許某1、程某1的證言,證明嚴某某在竹岐鄉(xiāng)多次調(diào)研期間,對于房地產(chǎn)項目老板提出的拆遷交地問題,嚴某某大都是當場指示抓緊拆遷交地進程,程某1還證明林某3的金岸藍湖項目有很多拆遷工作由他自己組織人員去做,但是有一些釘子戶等問題他個人沒辦法解決。當時嚴某某說對林某3他們征遷工作遇到的困難要給予支持,由政府加大工作力度,盡快解決好他們遇到的問題。
4、被告人嚴某某的供述,其對收受林某310萬元,事后叫竹岐鄉(xiāng)的許某3、程某1加快拆遷、交地進度以及退款事實的供述與證人證言一致。2012年,林某3經(jīng)營的渠1公司中標竹岐鄉(xiāng)地塊,林某3想通過其幫忙督促有關部門加快拆遷交地,就在他中標后大概一兩個月的一天晚上,林某3送給其10萬元。事后其有叫竹岐的許某1、程某1加快拆遷、交地進度。2016年8月左右,其退了10萬元給林某3。
九、2014年6、7月,被告人嚴某某接受福建耀1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耀1公司)實際負責人吳某1的請托,為該公司能順利競得閩侯青口壺山村28.71畝國有土地使用權等提供幫助,兩人經(jīng)商議決定吳某1以投資分成形式給予嚴某某好處費。2014年8月,耀1公司順利競拍到該地塊。2014年10月,嚴某某去境外途經(jīng)香港機場時收受吳某1賄送的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6.1395萬元。2015年7月,嚴某某通過林某1將人民幣1000萬元現(xiàn)金交給吳某1,一個月后,嚴某某全額收回該資金。2015年11月,吳某1以投資分成的形式通過林某1送給嚴某某好處費300萬元。2016年8月,嚴某某得知周1被調(diào)查,因害怕受賄問題暴露,將美元1萬元退還給吳某1。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耀1公司內(nèi)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證明吳某1的身份情況;耀1公司通過拍賣取得閩侯相關地塊的材料,包括閩侯縣國土資源局關于2014年第三次公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公告、閩侯縣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交易登記花名冊、閩侯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閩侯縣十七屆政府2014年第十五次常務會議暨縣長辦公室會議紀要、關于青口鎮(zhèn)壺山村28.71畝商服用地掛牌出讓規(guī)劃設計條件的函等材料、閩侯縣國土資源局關于審定2014年第三次公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告的請示及嚴某某的批示等證明耀1公司拍得相關地塊的經(jīng)過及嚴某某的職務履行情況。
2、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證明嚴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持公務護照從福州機場出發(fā)前往非洲納米比亞;中行即期結售匯歷史牌價查詢表證明2014年10月1日至14日,美元對人民幣平均價613.95元,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6.1395萬元。
3、吳某2、陳某6、陳7、吳某3部分銀行轉賬材料、調(diào)取的吳某2及吳某3等人的取款憑條、銀行往來明細、林某1及倪某1興業(yè)銀行賬戶明細單等,證明相關人員之間的銀行資金存取等流轉情況。
4、證人吳某1的證言,證明耀1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其姐姐吳某2,實際出資人及控制人是其本人。2014年初,其得知閩侯青口鎮(zhèn)壺山村農(nóng)光路附近一塊28畝的建設用地有意出讓,就想拿到這塊地。其就和時任閩侯縣縣長嚴某某商量,希望得到他的支持。其測算這塊地投資總額大概在1.5億元,做得好會賺1億元左右。嚴某某得知盈利情況后說他會支持其拿地,希望其能拿出部分投資份額給他以他外甥林某1的名義投資,其同意了,并跟嚴某某商量好其拿15%給他們?nèi)牍?,同時表示如果投資款不足,其可以先行墊付,嚴某某也同意了。其與嚴某某商量好這塊地出讓時設置的幾個條件,包括:1、競買人須持有與2014年中國連鎖經(jīng)營協(xié)會公布的2013年中國連鎖百強企業(yè)中前10名企業(yè)集團總部之一簽訂入駐本宗地的合作意向書;2、申請競買人在申請競買前向青口鎮(zhèn)政府繳納500萬元保證金;3、引進一家品牌的咖啡廳等內(nèi)容。嚴某某也都答應了,后來嚴某某就叫縣土地儲備發(fā)展中心按照上述設置的條件形成材料,并通過了閩侯縣常務會議。2014年8月耀1公司一次競價以6080萬元掛牌購得該地塊。2015年7月份,嚴某某說以親戚名義按照15%股份對應大概1000萬元資金投資到該項目中,就通過林某1給其送來1000萬元現(xiàn)金,1個月后,嚴某某又叫林某1將1000萬元拿回去了。因為該項目2014年下半年開工建設,2015年11月開盤,當時已經(jīng)不需要投資了,其與嚴某某已經(jīng)約好用象征性投資的方式給他好處,所以這1000萬元也沒有實際投入項目運營,就是走個形式。其跟嚴某某有大額現(xiàn)金往來時,嚴某某還交代大額現(xiàn)金的存取要分批分開存取,否則容易被發(fā)現(xiàn)。所以其將1000萬元分別交給公司的工作人員陳某6、陳7等人,讓他們分別存入陳某6、吳某2、陳7的銀行卡內(nèi),再最終匯集到吳某2卡內(nèi)大約600萬元,其余約400萬元現(xiàn)金放在公司保險箱。嚴某某一個月后要回1000萬元時,其將吳某2、吳某3等人卡上的錢分幾次取款,加上現(xiàn)金,兩三天內(nèi)就給了林某1。大概2015年11月份,為了答謝嚴某某幫助設置招投標條件讓其公司順利拿地,其就通過林某1給了嚴某某現(xiàn)金300萬元的好處費。該300萬元是其將女兒吳4、妻子吳某3、姐姐吳某2的卡和身份證交給公司財務吳5,并由吳5、李1經(jīng)手取出。
此外,2014年5、6月份其借給嚴某某500萬元,由嚴某某的親戚林某1經(jīng)手,一兩個月后,林某1將這500萬元歸還。另外,因其長期在閩侯做地產(chǎn)等項目,其想與嚴某某處理好關系,爭取他的關照,就在2014年,嚴某某去境外考察途徑香港時,在香港機場的購物中心送給他美元1萬元。2016年8月,因閩侯地產(chǎn)商周1出事被調(diào)查,嚴某某就將美元1萬元退還給其。
2017年2、3月份,嚴某某出事后,其委托吳某6向當初存取這筆錢的上述人員了解情況,整理嚴某某與其錢款往來的情況并制作了一個表格。
5、證人許某2的證言,證明2014年6月30日閩侯縣土地儲備發(fā)展中心《關于青口鎮(zhèn)壺山村28.71畝宗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請示》是根據(jù)嚴某某的指示做的方案。具體情況是2013年下半年嚴某某說青口當?shù)亻_發(fā)商吳某1的公司有意開發(fā)青口鎮(zhèn)壺山村一塊土地,讓其支持當?shù)仄髽I(yè)家,出讓時設置一些特殊條件,照顧吳某1。方案制作時,嚴某某說要按照吳某1的方案設置兩個主要的條件。其有提出一些意見,但他讓其就按他說的辦,后來其就按照指示制作了上述方案,并通過了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6、證人林某1的證言,證明2014年6月份左右,其聽從嚴某某交代向吳某1借款500萬元用于放貸以及2015年7月將1000萬元現(xiàn)金交給吳某1不久后就收回了,2015年11月收到吳某1300萬元的事實。
2014年5月份,經(jīng)嚴某某介紹其認識了吳某1,吳某1當時向嚴某某提出多多關照他的公司發(fā)展。2014年6月份左右,嚴某某說剛好這段時間吳某1有在閩侯青口拿地開發(fā)項目,有找他幫忙協(xié)調(diào)相關項目事宜,他已和吳某1協(xié)調(diào)過,讓其去吳某1處借500萬元用于放貸賺利息。吳某1后來分了幾次共計借給嚴某某500萬元現(xiàn)金,其經(jīng)手收下后按照嚴某某的要求部分通過銀行轉賬放到其他人處放貸,部分用于投資。差不多7月份,其又按照嚴某某的要求總共取了500萬元現(xiàn)金拿到閩侯還給吳某1。借款時其有以自己的名義向吳某1寫借條,還錢時當場撕掉了借條。2015年7月份左右,嚴某某說吳某1在他的幫助下在青口鎮(zhèn)壺山村拿了塊地做地產(chǎn)項目,到時會給他一些感謝,就讓其準備1000萬元給吳某1用于象征性的投資,過下賬后馬上拿回來,到時從吳某1處拿好處費好說是投資所得。準備好現(xiàn)金后,根據(jù)嚴某某的要求,其將1000萬元現(xiàn)金帶去吳某1的公司交給他,他還寫了一張收條,內(nèi)容大概是收到林某1的投資款1000萬元,占吳某1項目股份的15%。沒過多久,嚴某某說只是象征性投資,只要過一下就行,讓其把投資款1000萬元現(xiàn)金拿回來了。其也將之前吳某1寫的投資款收據(jù)交給他,他當場撕掉。2015年11月底左右的一天,嚴某某叫他去閩侯吳某1那邊拿300萬元。之后嚴某某叫他將這300萬元,另外再湊200萬元,共計500萬元現(xiàn)金給嚴某某朋友陳某1用于放貸。
7、證人陳某1的證言,證明在2015年11月左右,嚴某某確有在其處投資500萬元。2015年11月底,嚴某某問其最近有否要放貸給別人,林某1那里有一筆錢希望也放出去。其答應后,林某1就拿了500萬元現(xiàn)金,由其經(jīng)手放貸,月息2.5%。2016年年底,其經(jīng)手將上述500萬元本金的利息150萬元匯到林某1的賬戶。目前就是這500萬元本金其與林某1處還沒有結清。
8、證人李1、吳4、吳某2、吳某6、吳5、陳某6、陳7等人的證言,證明了吳某1是耀1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及在吳某1指示下,2015年7、8、11月間分別存取現(xiàn)金等情況。吳某6的證言證明2017年3月上旬,吳某1讓其統(tǒng)計與嚴某某有關的賬目,找相關人員核對,制作了收付明細表的情況,并提供了明細表。
9、被告人嚴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前期其承認其利用職務便利,為耀1公司要競拍的地塊設置限制出讓條件,收受吳某1以投資分成的形式賄送的好處費200萬元的事實和美元1萬元。之后其只承認2013年至2016年每年春節(jié)收受吳某1送給其的煙酒等物品及2014年10月左右收受吳某1賄送的美元1萬元,2016年周1被調(diào)查后,其害怕被涉及就讓吳某1到其家中,將上述物品折價29萬元現(xiàn)金、沒用掉的煙酒以及美元1萬元退還給吳某1。最后其確認收受吳某1200萬元。
另查明,2016年12月31日,中共福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對被告人嚴某某立案調(diào)查,并對其采取“兩規(guī)”措施。在紀律審查期間,嚴某某除如實坦白組織已經(jīng)掌握的其收受周1港幣30萬元的問題外,還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吳某1等人款物問題。案發(fā)后,已追回贓款及其收益804.3萬元及IWC手表一塊。審理階段,嚴某某家屬代為退出剩余全部違法所得27.637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還有:
1、任職證明及職責文件,證實被告人嚴某某的主體身份及任職經(jīng)歷和職務職責。
2、到案經(jīng)過、退贓情況及戶籍證明等,證明組織已經(jīng)掌握了被告人嚴某某收受周1港幣30萬元的問題,其余收受他人款物的問題均系其主動交代;嚴某某系由市紀委辦公廳電話通知其到市紀委,之后,由工作人員陪同至清風基地;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從林某1處扣押260萬元、從吳某1處扣押6.3萬元、從林某3處扣押10萬元、從林某2處扣押50萬元、從薛某1處扣押70萬元及IWC男式手表一塊、從陳某2處扣押8萬元、從陳某1處扣押400萬元。
3、證人高某1的證言,證明嚴某某是其遠房親戚,他有時會打電話讓其開車送他。2017年春節(jié)之前的一天上午八九點左右,嚴某某讓其開車送他到福州市政府,到了市紀委他下車時交代其在下面等他。過了一會接到他打來電話讓其直接回去,不用等他了。路上他沒有說自己去做什么,其也不知道他去市紀委。他只是說去市政府,到地方后其問了,他才說這是市紀委。因為這次送他之后他就沒有再回來,所以其印象深刻,他并沒有講其他的,也沒有交代什么。
4、證人林某1的證言,證明嚴某某是其母親的親弟弟。大概2008年開始,嚴某某讓其幫他管理錢款。嚴某某需要投資或支取的時候,就叫其從這些賬戶里轉出或者支取。平常他的錢有的是現(xiàn)金存在其賬戶,有的是一些人轉賬到其個人名下的賬戶。有人要送給嚴某某錢款時,嚴某某或者送錢給嚴某某的人都會事前打電話告訴其,只要轉入的錢一到賬,其就會告訴嚴某某并詢問怎么處理這些錢。其原來有記賬,2016年3月嚴某某把廈門房子賣掉后,就讓其對賬,他確認后就指示將賬目銷毀了。在此期間,嚴某某還叫其從賬目中取現(xiàn)金兌換美金2萬元。此外,其還證明了嚴某某和陳某1之間幾次大額的借貸關系,目前嚴某某還有400萬元在陳某1處。
5、林某1、倪某1、陳某1等人的銀行流水記錄證明了相關款項往來。
上述證據(jù)經(jīng)舉證、質(zhì)證,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
關于被告人嚴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嚴某某是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應認定嚴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意見,經(jīng)查,現(xiàn)有證據(jù)證實,嚴某某收受周1港幣30萬元的犯罪線索已被辦案機關充分掌握。嚴某某供稱接到市紀委電話通知后,其就讓親戚高某1開車送其去市紀委并交代他自己很可能無法回去。但相關細節(jié)并未得到高某1的印證。嚴某某到案的行為缺乏歸案的主動性,不能成立自首。相關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此外,根據(jù)到案情況說明,嚴某某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受賄事實是港幣30萬元,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他組織未掌握的500余萬元受賄事實,雖不屬自首,但綜合考慮其供述的階段、程度、罪責大小、悔罪的態(tài)度,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關于被告人嚴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嚴某某雖然有收受他人的錢款,但并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不應認定為受賄,以及嚴某某在案發(fā)前主動退還給行賄人的部分事實屬于及時退還,不構成受賄罪以及應認定嚴某某收受吳某1款項為200萬元等意見,經(jīng)查,現(xiàn)有行賄人證言與嚴某某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行賄人送款物時均有向嚴某某表示希望得到關照或幫助,嚴某某明知行賄人的意愿仍然同意并接受款物,其受賄行為已經(jīng)完成,是否具體為他人謀取利益并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嚴某某系在發(fā)現(xiàn)他人被調(diào)查,擔心自己的受賄事實被發(fā)現(xiàn)的情況下才退款物給各行賄人,其退還行為亦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F(xiàn)有證據(jù)包括證人吳某1以及實際經(jīng)手人林某1的證言均證實,2015年11月份,吳某1將300萬元現(xiàn)金1過林某1轉交給嚴某某。相關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可以證實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嚴某某與吳某1等行賄人之間并非正常的借貸關系,行賄人證言亦證明給付高息是基于嚴某某的職務且均明確表明希望得到相關關照等意愿,嚴某某明確知曉且未拒絕。雙方雖以“投資”之名但仍具有權錢交易的本質(zhì),嚴某某收受款物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受賄罪。相關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財物共計人民幣603.7937萬元,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嚴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且在案發(fā)前后退出全部贓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相關辯解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嚴某某于2006年收受陳某1賄送的價值人民幣115萬元的地產(chǎn)在2010年由陳某1經(jīng)手出售所得人民幣360萬元,所獲利潤屬違法所得,應予沒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嚴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嚴某某被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均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三、繼續(xù)向行賄人吳某1追繳美元1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浩
審 判 員 董 昆
審 判 員 王奇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楊秋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