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魯0686刑初182號
山東省棲霞市人民檢察院以棲檢部二刑訴[20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期間延期審理一次。棲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勝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
棲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4年5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張某在任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藥品及醫(yī)療設備采購、工程承攬及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為煙臺賽通醫(yī)藥有限公司、煙臺恒源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尚某等7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上述7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84.622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4年5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在采購藥品、減免藥品返利及保證金、結算貨款等方面為煙臺賽通醫(yī)藥有限公司、煙臺恒源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尚某提供幫助,先后10次索要、收受尚某銀行卡、現金、奧迪汽車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23.622萬元。
2.2014年11月至2017年中秋節(jié),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在采購藥品、建設配送中心方面為煙臺海正藥業(yè)有限公司合作方魏某提供幫助,先后4次收受魏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9萬元。
3.2016年中秋節(jié)至2018年春節(jié),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在藥品采購方面為陜西海天制藥有限公司煙臺區(qū)域經理丁某提供幫助,先后4次收受丁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35萬元。
4.2017年,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瑞康公司煙臺市場總監(jiān)秦某的請托,為銳珂亞太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青島辦事處銷售經理王某3向煙臺山醫(yī)藥銷售銳珂PACS軟件系統(tǒng)提供幫助。2018年4月,被告人張某通過秦某向王某3索要人民幣105萬元,并將該款放在秦某處保管,2018年9月,張某讓秦某從中拿12.2萬元為其購買茅臺酒。
5.2018年9月,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為德才裝飾股份有限公司承攬煙臺山醫(yī)院萊山院區(qū)裝飾裝修、智能化、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提供幫助,以借用為名向該公司科技公司總經理王某5索要人民幣100萬元。
6.2018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為煙臺冰科醫(y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攬煙臺山醫(yī)院萊山院區(qū)醫(yī)用氣體工程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股東彭某給予的價值人民幣1萬元的振華購物卡。
7.2018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為山東華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攬煙臺山醫(yī)院萊山院區(qū)幕墻安裝工程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山東大區(qū)經理滿某給予的價值人民幣1萬元的振華購物卡。
被告人張某已將涉案款884.622萬元全部退贓。
為證明上述指控,棲霞市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予以證實:1.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尚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棲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當庭認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亦無辯解理由。
辯護人辯稱:1.由于煙臺市委巡視組對煙臺山醫(yī)院進行巡查,2018年5月,張某通過蓋青竹將2016年8月收受尚某的100萬元退還給尚某,起訴書已經將該筆100萬元認定為受賄數額,時隔數日后,張某急需用錢又從尚某處要回50萬,起訴書又將該筆50萬認定為受賄數額,明顯屬于重復計算,同期2018年4月和2018年8月,張某分別退還尚某105萬和100萬,后尚某原封不動又全部送給了張某,起訴書認定受賄數額為205萬,而沒有重復計算,故退回100萬又要回50萬同樣不應該重復計算;由于煙臺市委巡視組對煙臺山醫(yī)院巡查,張某意欲通過退錢掩蓋犯罪事實,常理上,不應該再產生新的收受賄賂的犯罪故意;2.張某到案后主動配合調查,如實供述監(jiān)察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主動供述了監(jiān)察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積極退贓。綜上,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張某在任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藥品及醫(yī)療設備采購、工程承攬及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為煙臺賽通醫(yī)藥有限公司、煙臺恒源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尚某等7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上述7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84.622萬元。張某已將涉案款884.622萬元全部退贓。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4年5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在采購藥品、減免藥品返利及保證金、結算貨款等方面為煙臺賽通醫(yī)藥有限公司、煙臺恒源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尚某提供幫助,先后10次索要、收受尚某銀行卡、現金、奧迪汽車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23.622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組織機構代碼證實,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機構類型是事業(yè)法人,法定代表人是張某1。
(2)戶籍證明證實,張某,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qū)桐林路77號57號樓1單元101號。
(3)干部登記表證實,張某的履歷情況,2013年5月起任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副院長。
(4)中共煙臺市委組織部任免通知證實,張某2013年5月20日被聘任為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副院長。
(5)2013年11月16日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關于醫(yī)院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分工的意見證實,張某負責信息管理、投訴管理、預防保健、門診管理、急診、應急醫(yī)療隊、醫(yī)技科室及門診糾紛等方面的工作,具體分管信息管理科、投訴辦公室、門診部、急診科、預防保健科、藥劑科、放射科、CT/MR室、介入醫(yī)學科、輸血科、超聲診斷科、心電圖室。協助張某1院長分管基建科、醫(y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辦公室。
(6)2015年6月11日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關于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分工的通知證實,張某負責信息管理、投訴管理、預防保健、公共衛(wèi)生、衛(wèi)生應急管理、醫(yī)技科室等方面的工作,具體分管信息管理科、投訴管理辦公室、公共衛(wèi)生科、藥劑科、放射科、CT/MR室、介入醫(yī)療科、輸血科、超聲診斷科、電生理科。協助張某1院長分管醫(y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辦公室。
(7)2017年8月15日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內部理事會會議紀要證實,由張某牽頭負責新院區(qū)建設。
(8)2018年7月11日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關于公布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分工的通知證實,張某負責信息管理、經營管理、公共衛(wèi)生、醫(yī)技科室、設備、應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9)尚某、王高峽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明細證實,尚某賬戶2014年5月6日三筆分別存入240000元、10000元、750000元,2014年5月30日消費支出300000元、2015年3月1日消費支出400000元、2015年4月13日消費支出300000元,2018年7月27日轉存600000元。2016年8月12日王高峽賬戶轉入蓋青松賬戶1000000元,王高峽賬戶2014年5月6日支出240000元。
(10)領款單證實,尚某2014年5月6日領款240000元,尚某2018年7月11日領款400000元,尚某2016年8月12日領款1000000元,尚某2017年1月22日領款20萬元,2017年1月23日領款10萬元,2017年1月24日領款20萬元,2017年6月9日領款100萬元。
(11)中國農業(yè)銀行存款憑證證實,尚某賬戶2014年5月6日存入10000元。
(12)尚某招商銀行賬戶明細證實,2014年5月6日支出750000元。
(13)張某2光大銀行賬戶對賬單證實,2014年5月30日POS入賬300000元,2014年5月30日轉賬給史云峰762674元。
(14)張某光大銀行賬戶對賬單證實,2015年3月1日POS入賬400000元。
(15)王行英光大銀行賬戶對賬單證實,2015年4月13日POS入賬300000元。
(16)陳世華中國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2018年7月27日大額支付600000元。
(17)英菲尼迪車輛登記及過戶資料證實,該車的車輛信息及過戶情況。
(18)本田雅閣車輛登記及過戶資料,該車的車輛信息及過戶情況。
(19)蓋青松華夏銀行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進賬單證實,2016年8月12日王高峽中國農業(yè)銀行煙臺市分行跨行實時轉賬1000000元。
(20)借款合同證實,張某2017年9月22日向曹某1借款200萬元。
(21)王高峽農行賬戶取款憑證及交易明細、范某等人賬戶明細證實,2016年6月16日取款54萬元;2017年6月9日取款16萬元;2017年6月1日取款15萬元;2016年11月14日轉賬給李某220萬元,轉賬給李某120萬元;2016年11月15日轉賬給李某120萬元,轉賬給范某20萬元;2016年11月16日轉賬給范某20萬元;2017年1月5日轉賬給李某120萬元;2017年1月18日轉賬給李某15萬元;2017年1月23日轉賬給范某15萬元;2017年6月8日轉賬給李某110萬元;2017年6月9日轉賬給盧某20萬元,轉賬給李某120萬元,轉賬給李某219萬元,轉賬給王某116萬元;2017年6月10日轉賬給王某115萬元。
(22)購買奧迪A4車的相關賬目憑證證實,購買該車的相關賬目情況。
(23)購買奧迪Q5車的相關賬目憑證證實,購買該車的相關賬目情況。
(24)煙臺恒源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企業(yè)活期明細信息證實,2016年4月5日支付孫曉波20萬元。
(25)徐某2光大銀行賬戶明細證實,2017年6月8日跨行轉賬存入19.6萬元。
(26)王紅英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明細證實,2017年6月8日跨行匯款給徐某219.6萬元,2017年9月11日尚某跨行匯款給王紅英27萬元。
(27)尚某恒豐銀行賬戶明細證實,2017年9月11日尚某轉給王紅英27萬元。
(28)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關于年采購額低于200萬元以下的公司物流配送的情況匯報證實,煙臺恒源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2016年采購金額為2349964元,符合年采購金額200萬元以上保留戶頭的條件,將其保留在供應商名單里。
(29)煙臺山醫(yī)院文件證實,自2014年2月10日張某是醫(y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副主任。
(30)更換生產廠家記錄證實,煙臺賽通醫(yī)藥有限公司分別于2016年3月28日、2017年1月20日兩次更換了兩種藥的生產廠家。
(31)關于返利情況的說明、付款明細、外購藥品匯總、外購藥品來源清單、客戶三欄明細賬證實,2014年藥品返利為7%,2015年、2016年藥品返利為10%,進口藥收3%。
(32)履約保證金收退情況統(tǒng)計表、記賬憑證、收據證實,2018年3月27日煙臺賽通醫(yī)藥有限公司繳納2000萬元,2018年9月6日退回。
(33)企業(yè)信息、公示報告、情況匯報證實,煙臺賽通醫(yī)藥有限公司、煙臺恒源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都是尚某。
(34)2018年12月7日搜查扣押筆錄證實,經對萊山區(qū)四季花城57號樓1單元101室張某住宅進行搜查,搜查出購物卡、現金等相關物品的情況。
(35)查封、扣押情況證實,2018年12月7日煙臺市監(jiān)察委員會從劉清處扣押價值1000元的振華購物卡28張,價值5000元的振華購物卡6張,奧迪汽車2輛,人民幣21萬元。2019年1月3日煙臺市監(jiān)察委員會從董某處扣押疑似百元人民幣95捆,疑似五十元人民幣5捆。2019年3月6日煙臺市監(jiān)察委員會從尚某處扣押人民幣160萬元、奧迪Q5車一輛,奧迪A4車登記證書1本,奧迪Q5車登記證書1本、車鑰匙2把、行駛證1本。2019年4月3日煙臺市監(jiān)察委員會從秦某處扣押人民幣928000元。2019年3月28日煙臺市監(jiān)察委員會從滿某處扣押人民幣1萬元。2019年3月28日煙臺市監(jiān)察委員會從彭某處扣押人民幣1萬元。2019年3月28日煙臺市監(jiān)察委員會從魏某處扣押人民幣10萬元。2019年5月17日煙臺市監(jiān)察委員會從尚某處扣押人民幣3886800元。2019年5月20日煙臺市監(jiān)察委員會從劉娜處扣押人民幣31萬元。2019年5月20日煙臺市監(jiān)察委員會從劉清處扣押人民幣2691920元。
(36)解除扣押清單證實,2019年5月17日,對奧迪A4轎車、奧迪Q5轎車、兩車的登記證書、Q5行駛證、鑰匙、清泉明月山莊鳳翔路3001號內75號解除扣押。
(37)情況說明證實,在調查期間,張某能夠配合調查,如實交代問題,做出深刻懺悔,積極退贓,表示接受組織處理。除紀檢監(jiān)察機關已掌握的其收受煙臺賽通醫(yī)藥有限公司和煙臺恒源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尚某款、物(折合人民幣共計623.622萬元)和收受陜西海天制藥有限公司煙臺區(qū)域經理、煙臺宏升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人民幣35萬元的涉嫌違法犯罪事實外,張某還主動坦白了其收受煙臺海正藥業(yè)有限公司合作方魏某人民幣19萬元、收受煙臺冰科醫(y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彭某1萬元振華購物卡、收受山東華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山東大區(qū)經理滿某1萬元振華購物卡、索要銳珂亞太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青島辦事處銷售經理王某3人民幣105萬元、索要德才裝飾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公司總經理王某5人民幣100萬元的事實。
(38)中共煙臺市紀委關于給予張某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證實,2019年6月4日煙臺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市委批準,決定給予張某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
(39)煙臺市監(jiān)察委員會關于給予張某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證實,2019年6月4日煙臺市監(jiān)察委經報中共煙臺市委批準,決定給予張某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
(40)涉案款物移送清單證實,煙臺市監(jiān)察委員會2019年6月6日將涉案款物8846220元移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
2.證人證言
(1)證人于某1證言證實,其在2013年5月至今任煙臺山醫(yī)院黨委書記。2013年底班子成員分工調整之后,張某分管藥品、醫(yī)技科室、信息、影像、公共衛(wèi)生等方面的工作。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間,張某還分管過煙臺山醫(yī)院新院的建設工作。2014年,院里經過研究,決定向藥品供應商收取藥品返利,當時定的國產藥品返利比例是7%至10%,進口藥品的返利比例是3%,詳細規(guī)定藥劑科都有。藥品返利從2014年開始收取,2016年結束,一共收取了3年。返利數額只有其和藥劑科、分管副院長、張某1清楚。2018年2月,其聽財務科長王某2說,張某找過王某2,讓王某2先支付煙臺賽通醫(yī)藥有限公司2018年3月之前的1800萬元左右的貨款,付貨款后賽通公司可以繳納保證金2000萬元。
(2)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實,其在2006年至今任煙臺山醫(yī)院院長。2018年3月初,煙臺市委巡察組發(fā)布巡察公告,要對煙臺山醫(yī)院進行巡查。院里召開了巡察動員會,會議上強調,個人有經濟問題的要主動及時向組織匯報。2013年11月至今,張某擔任煙臺山醫(yī)院副院長,一直分管放射科、影像科、信息管理科、藥劑科、心電圖室、超聲診斷科、輸血科和病理科等業(yè)務科室。其中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張某還負責煙臺山醫(yī)院的新院區(qū)建設工作。煙臺山醫(yī)院從2014年開始向藥品供應商收取藥品返利,一直收到2016年,向藥品供應商收取了3年的藥品返利。當時定的標準大體是國產藥品收取藥品返利的比例是7%左右,進口藥品收取藥品返利的比例是3%,基礎藥物不收取藥品返利。藥品返利都是分管藥品的副院長張某和藥劑科負責人劉某具體計算收取。2017年以后,醫(yī)院開會研究向藥品供應商收取藥品、醫(yī)藥耗材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張某和藥劑科具體確定。
(3)證人尚某的證言證實,張某是煙臺山醫(yī)院分管藥品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副院長,其公司一直往煙臺山醫(yī)院供應藥品和醫(yī)療器械等。這些年張某給其公司提供的幫助和照顧很多,主要包括:一是2014年至今,在張某的幫助下,其公司往煙臺山醫(yī)院供應了2億元左右的藥品、醫(yī)療器械,其從中能掙2000多萬元錢;二是2014年至今,在張某的幫助下,在向煙臺山醫(yī)院交納返利方面,其公司能節(jié)省幾百萬元錢;三是2017年前后,在張某的幫助下,其公司少向煙臺山醫(yī)院交納了1000萬元的保證金,大大減輕了其公司的資金壓力;四是在煙臺山醫(yī)院及時結算貨款方面,張某為其提供了幫助;五是在提高煙臺山醫(yī)院醫(yī)療器械、耗材采購額方面,張某為其提供了幫助。其先后7次給張某這550萬元錢,給張某送過一輛奧迪A4車和一輛奧迪Q5車,價值80余萬元,張某把自己的一輛本田雅閣車和一輛英菲尼迪車過戶給其公司,還給張某買過19.6萬元的掛件、手串,其這么做一方面為了和張某處理好關系,使其公司能夠長期大量地往煙臺山醫(yī)院供應藥品、醫(yī)療器械等;另一方面,也是對張某這么多年給其公司提供的幫助和照顧表示感謝。2016年8月,張某給其打電話要100萬炒股用。其按照張某的指示,安排王某1往戶名為蓋青松銀行賬號打款100萬元。2018年5月,具體時間其記不清了,張某說銀行轉賬有痕跡,要還這100萬,讓其找蓋青竹拿錢。第二天上午,其開車到了煙臺山醫(yī)院食堂后面。過了一會,蓋青竹就提著一個袋子過來了,核實身份后交給其一個袋子,在家中其打開袋子看了一下,袋子里面裝有100萬元現金。其就把這100萬元錢放在家里了。這100萬元拿回家之后十幾天,2018年5月,具體哪一天記不清了,張某陪其建魚池,張某說欠小額貸款公司100萬,還差50萬還清。其主動說家里有錢,可以馬上回家取錢。張某說好。其與張某分別開車到了其小區(qū)門口,張某在小區(qū)南門口等著,其回家從張某歸還的100萬元中拿出了50萬元裝在一個紙箱里,用膠帶將紙箱封好。隨后,其把裝有50萬元現金的紙箱放在張某車的后排座位上。張某就開車走了。
(4)證人王某1(尚某公司財務經理)的證言證實,2014年5月其根據尚某的安排,往尚某的農業(yè)銀行賬戶存入99萬元。2016年6月尚某從公司支取了50萬元現金。2016年8月,尚某安排其給蓋青松的銀行賬戶轉款100萬元。2016年11月,尚某從公司支取了100萬元現金。2017年1月,尚某從公司支取了50萬元現金。2017年6月,尚某從公司支取了100萬元現金。2018年7月,尚某以購買一輛英菲尼迪和一輛本田雅閣為由從公司支取了40萬元現金,過了一段時間徐某1給其一個紙箱,說紙箱里的錢是給尚某的,其打開一看內有35萬元現金,其打電話向尚某作了匯報。
(5)證人張某2(張某的侄子)的證言證實,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其先后3次幫張某從一張農業(yè)銀行卡里刷卡轉出共計100萬元人民幣。
(6)證人張某3(尚某公司辦公室主任)的證言證實,2015年年底,尚某安排其到煙臺山醫(yī)院副院長張某家把一輛英菲尼迪車開回公司使用。2016年,尚某安排其到張某家把一輛本田雅閣車開回公司使用。這兩輛車后來都過戶到公司名下了。2017年1月23日,其和公司財務人員去銀行支取10萬元交給了會計王某1。2016年3月,其開車拉著尚某、張某到機場路奧迪4S店看車,尚某安排其買了一輛白色的奧迪Q5車送給張某,購車款是471000元,購置稅是46300元,車牌號魯F×××**,還買了一輛白色的奧迪A4兩廂車給張某,購車款是335000元,購置稅是34500元,車牌號魯F×××**,尚某讓司機孫曉波刷卡支付了首付款,2018年4月,尚某說張某把Q5車、A4車退回來,讓其把Q5車開回來,其將Q5車開回后放在自家車庫。A4車由煙臺恒源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過戶到尚聰光名下,車牌號變更為魯F×××**。2018年11月,尚某又把奧迪A4車送給了張某。
(7)證人徐某1的證言證實,其與張某有點親戚,是張某介紹其到尚某公司工作,2018年7月,張某讓其找尚某拿張某賣車的錢,其從尚某處拿了一個紙箱送給張某,過了一段時間張某讓其給尚某送了一個紙箱,說是張某欠尚某的錢。
(8)證人蓋青竹(煙臺山醫(yī)院工作人員)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張某往其弟弟蓋青松的股票賬戶打款30萬炒股,之后直至2017年5月,張某一直借用蓋青松的股票賬戶炒股。2018年,張某讓其把一個裝有100萬元現金的袋子交給了一個姓尚的男子。
(9)證人蓋青松的證言證實,2015年上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蓋青松將其個人招商證券有限公司的股票賬戶及綁定的華夏銀行賬戶借給張某炒股。
(10)證人曹某1的證言證實,2017年9月,其借給張某人民幣200萬元,有借款合同。
(11)證人李某1(尚某公司工作人員)的證言證實,2016年11月14日,王某1向其農行賬號轉款20萬元,當天其將錢取出交給了王某1;2016年11月15日,王某1向其農行賬號轉款20萬元,當天其將錢取出交給了王某1;2017年1月5日,王某1向其農行賬號轉款20萬元,當天其將錢取出交給了王某1;2017年1月18日,王某1向其農行賬號轉款5萬元,當天其將錢取出交給了王某1;2017年1月20日,王某1向其農行賬號轉款10萬元,當天其將錢取出交給了王某1;2017年6月8日,王某1向其農行賬號轉款10萬元,當天其將錢取出交給了王某1;2017年6月9日,王某1向其農行賬號轉款20萬元,當天其將錢取出交給了王某1。
(12)證人范某(尚某公司工作人員)的證言證實,2016年11月15日,王某1向其農行賬號轉款20萬元,當天其將錢取出交給了王某1;2016年11月16日,王某1向其農行賬號轉款20萬元,當天其將錢取出交給了王某1;2017年1月23日,王某1向其農行賬號轉款15萬元,當天其將錢取出交給了王某1。
(13)證人李某2(尚某公司工作人員)的證言證實,2016年11月14日,王某1向其農行賬號轉款20萬元,當天其將錢取出交給了王某1;2017年6月9日,王某1向其農行賬號轉款19萬元,當天其將錢取出交給了王某1。
(14)證人盧某(尚某公司工作人員)的證言證實,2017年6月9日,王某1向其農行賬號轉款20萬元,當天其將錢取出交給了王某1。
(15)證人林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6月,張某說從徐某2處購買了不到20萬的東西,讓其把錢給徐某2,讓其付款后再向尚某要錢,其通過妻子王紅英的工商銀行賬戶給徐某2轉款19.6萬元,2017年9月,尚某往王洪英賬戶轉款27萬元,其中19.6萬元是張某買東西的錢,剩余7.4萬元是尚某買冬蟲夏草的錢。
(16)證人徐某2的證言證實,2017年5月前后,張某通過其購買了3個掛件和1個手串,一共價值19.6萬元,錢是林某支付的。
(17)證人韓某(煙臺山醫(yī)院物資材料供應科科長)的證言證實,2017年10月以前,煙臺山醫(yī)院共有248家供應商,經院領導協商決定,將2016年年度供貨額度在200萬元以下的供應商剔除。經過篩選,供應商由原來的248家變成了39家。張某為煙臺恒源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保留在供應商名單里的事問過韓某。
(18)證人劉某(煙臺山醫(yī)院藥劑科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證言證實,煙臺賽通醫(yī)藥有限公司要更換供應藥品的生產廠家,張某為此事跟其打過招呼,當時沒有開藥事委員會研究,其就幫忙調整了。2018年7月后,張某不再分管藥品工作的時候對其說藥品返利沒有收上來的,按照不低于7%的比例收就行了,雖然張某沒有明說,其感覺到張某的意思是煙臺賽通醫(yī)藥有限公司欠款最多,這樣煙臺賽通醫(yī)藥有限公司可以少交很多錢。
(19)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2018年2月,張某打電話讓其先把欠煙臺賽通醫(yī)院有限公司的貨款付了,其請示于某1書記后,支付了煙臺賽通醫(yī)院有限公1800萬元貨款。
(19)證人王某1、張某3的證言證實,煙臺賽通醫(yī)藥有限公司、煙臺恒源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煙臺賽達醫(yī)療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煙臺賽順醫(yī)療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煙臺賽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彭祖緣(煙臺)綠色食品有限公司都是尚某所有或者由尚某實際控制。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證實,其是煙臺山醫(yī)院分管藥劑科的副院長,負責醫(yī)院的藥品管理工作,尚某公司的主要業(yè)務是向醫(yī)院供應藥品和醫(yī)療器械,煙臺山醫(yī)院是尚某公司的主要客戶,每年采購尚某公司幾千萬元的藥品。這些年尚某因為藥品采購、醫(yī)療器械采購、減免藥品返利、減免保證金、結算貨款等方面事情要其幫忙,其都盡力為尚某提供幫助,給相關科室的負責人打招呼。尚某之所以給其送錢送車,一方面是為了感謝這些年其對尚某的幫助和照顧,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跟其處理好關系,希望以后能夠繼續(xù)支持和幫助尚某。2016年8月,其向尚某要100萬元用于炒股,尚某將100萬元錢轉到蓋青松的銀行賬戶,其用這筆錢進行炒股。2018年5月,煙臺市委巡察組對煙臺山醫(yī)院進行巡察期間,其擔心尚某通過銀行轉賬給其100萬元炒股的事情敗露,就與尚某商量,通過蓋青竹將100萬元錢退給了尚某。2018年5月的一天,其陪尚某建魚池,當時其在外面有些欠款,就想跟尚某要50萬元錢來還這些借款。其說:老尚,最近手頭比較緊,欠小額貸款公司錢,現在還差50萬。尚某聽后說:張哥,要不回家拿錢給你吧。其當時就答應了。尚某住在萊山區(qū)濱海中路海天名人廣場小區(qū),其與尚某分別開車到了尚某家小區(qū)。其在小區(qū)南門等著,過了不長時間,尚某拿著一個紙箱出來了,尚某把紙箱放在其車的后座上,其就開車走了,回家后看到紙箱里裝的是人民幣50萬元。2014年5月至2018年7月,尚某先后9次送給其人民幣共計5746000元,為其購買了一輛奧迪A4車和一輛奧迪Q5車花費886800元。其之前給過尚某一輛本田雅閣車和一輛英菲尼迪車,經過物價部門評估本田雅閣車和英菲尼迪車的價格是396580元,扣除這兩輛車的價值之后,尚某送給其的錢和車折合人民幣總計6236220元。
4.物證
(1)魯F×××**、魯F×××**車輛照片4張證實,張某收受的兩輛奧迪車的情況。
(2)掛件照片4張證實,張某收受的掛件的情況。
5.鑒定意見
(1)煙臺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本田雅閣HG724OA(魯Y×××**)轎車于2016年3月的價格為人民幣76880元。
(2)煙臺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英菲尼迪Q70L轎車(魯Y×××**)于2016年5月的價格為人民幣319700元。
(二)2014年11月至2017年中秋節(jié),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在采購藥品、建設配送中心方面為煙臺海正藥業(yè)有限公司合作方魏某提供幫助,先后4次收受魏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9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證實,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采購醫(yī)用液體、建設配送中心方面為魏某提供便利,2014年11月讓魏某為其支付10萬元土建工程款,其在2016年中秋節(jié)、2017年春節(jié)、2017年中秋節(jié)先后三次收受魏某送的現金共計9萬元。
2.證人證言
(1)證人魏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其和海正藥業(yè)達成協議,海正藥業(yè)委托其處理海正藥業(yè)和醫(yī)院之間的業(yè)務,其按照藥品銷售額百分之五提成。張某作為煙臺山醫(yī)院副院長,分管藥品管理工作,在其向煙臺山醫(yī)院供應藥品方面為其提供了幫助。2014年下半年,張某讓其支付了10萬元的裝修款,2018年7月,光輝把這10萬元退還,其感覺張某是怕被巡察組發(fā)現才退的錢。2016年中秋節(jié)、2017年春節(jié)、2017年中秋節(jié),其先后三次送給張某共計9萬元。
(2)證人高某(煙臺海正藥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的證言證實:魏某與煙臺海正藥業(yè)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魏某按照銷售額5%提成,海正公司每年向煙臺山醫(yī)院供貨五六百萬元,魏某提成30萬元左右。
(3)證人劉某(煙臺山醫(yī)院藥劑科副科長,主持工作)的證言證實,在魏某向煙臺山醫(yī)院供應醫(yī)用液體方面,張某向其打過招呼,讓其照顧魏某。
(4)證人梁某(煙臺桐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張某在四季花城小區(qū)的房子裝修時,一個叫什么春的人分兩筆轉給其10萬元裝修款。
(5)證人于某2(瑞康醫(y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購管理部經理)的證言證實,瑞康醫(y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從煙臺海正藥業(yè)有限公司采購氯化鈉注射液配送給煙臺山醫(yī)院,2013年采購額415萬元,2014年采購額477萬元,2015年采購額513萬元,2016年采購額550萬元,2017年采購額704萬元。
3.書證
(1)魏某、梁某賬戶明細證實,10萬元裝修款的轉賬情況。
(2)煙臺山醫(yī)院關于陜西海天制藥、煙臺海正藥業(yè)有限公司2014-2016供貨情況說明證實,陜西海天制藥、煙臺海正藥業(yè)有限公司向煙臺山醫(yī)院的供藥情況。
(3)海正藥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及企業(yè)信息證實,海正藥業(yè)的企業(yè)信息情況。
(4)海正藥業(yè)情況說明證實,2014-2018海正藥業(yè)銷售到瑞康醫(yī)藥配送煙臺山醫(yī)院的銷售及回款情況。
(三)2016年中秋節(jié)至2018年春節(jié),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在藥品采購方面為陜西海天制藥有限公司煙臺區(qū)域經理丁某提供幫助,先后4次收受丁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35萬元。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證實,其是煙臺山醫(yī)院副院長,其給藥劑科的負責人打過招呼,在增加、調換藥品品種方面為丁某提供幫助和照顧,保證了丁某的供藥量和利潤。丁某于2016年中秋節(jié)前送給其5萬元,2017年春節(jié)前送給其10萬元,2017年中秋節(jié)前送給其10萬元,2018年春節(jié)前送給其10萬元,這35萬元都被陸續(xù)用于家庭生活了。
2.證人證言
(1)證人丁某(陜西海天制藥公司煙臺地區(qū)區(qū)域經理、煙臺洪升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經理)的證言證實,其為了和張某搞好關系,長期大量往煙臺山醫(yī)院供應藥品和醫(yī)療耗材,于2016年中秋節(jié)前送給張某5萬元,2017年春節(jié)前送給張某10萬元,2017年中秋節(jié)前送給張某10萬元,2018年春節(jié)前送給張某10萬元。張某為其向煙臺山醫(yī)院供應藥品方面提供了幫助和照顧。
(2)證人劉某(煙臺山醫(yī)院藥劑科副科長,主持工作)的證言證實,張某給其打招呼,讓其照顧丁某,保證丁某的供貨量和利潤,張某還安排其給丁某增加了3個供藥品種。
(3)證人李某3(丁某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證言證實,2016年中秋節(jié)前,丁某在公司支取了5萬元現金;2017年春節(jié)前,丁某在公司支取了10萬元現金;2017年中秋節(jié)前,丁某在公司支取了10萬元現金;2018年春節(jié)前,丁某在公司支取了10萬元現金。這些錢其都沒有記錄,也沒有入單位的賬。
(4)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實,其幫助張某通過銀行轉賬付過裝修款,給張某的女兒匯過款。
3.書證
(1)煙臺山醫(yī)院情況說明證實,陜西海天制藥2014年通過煙臺金益醫(yī)藥有限公司配送藥品,2015年至今通過華潤煙臺醫(yī)藥有限公司配送藥品。煙臺宏升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在煙臺山醫(yī)院經銷醫(yī)用耗材,2017年11月經銷業(yè)務轉由山東康諾盛世醫(yī)藥有限公司配送,不單獨進行財務結算。
(2)煙臺宏升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發(fā)票數據證實,該公司向煙臺山醫(yī)院的供貨情況。
(3)華潤煙臺醫(yī)藥有限公司向煙臺山醫(yī)院配送藥品清單證實,該公司向煙臺山醫(yī)院的供貨情況。
(4)煙臺宏升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企業(yè)信息證實,該公司的企業(yè)信息。
(5)授權委托書證實,陜西海天制藥有限公司授權丁某在山東省煙臺地區(qū)范圍內銷售該公司7種產品。
(6)張某2提供裝修款明細、張某2賬戶明細、劉清兌換美元(澳元)付匯情況證實,其付裝修款及給張某女兒匯款的情況。
(四)2017年,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接受瑞康公司煙臺市場總監(jiān)秦某的請托,為銳珂亞太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青島辦事處銷售經理王某3向煙臺山醫(yī)藥銷售銳珂PACS軟件系統(tǒng)提供幫助。2018年4月,被告人張某通過秦某向王某3索要人民幣105萬元,并將該款放在秦某處保管,2018年9月,張某讓秦某從中拿12.2萬元為其購買茅臺酒。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證實,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銳珂亞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煙臺山醫(yī)院銷售PACS軟件方面提供幫助,其通過中介人秦某告訴王某3,做成PACS軟件系統(tǒng)的單子后其應當分得好處費,2018年4月,其收受了王某3的好處費105萬元,錢放在秦某處。
2.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3(銳珂亞太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青島辦事處銷售經理)的證言證實,2017年下半年,張某在煙臺山醫(yī)院采購銳珂PACS軟件方面為其提供幫助,張某通過瑞康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煙臺大區(qū)經理秦某向其索要了銷售利潤105萬元。
(2)證人秦某(瑞康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煙臺大區(qū)經理)的證言證實,2017年7月前后,王某3聽說煙臺山醫(yī)院要采購PACS軟件,就讓其找張某幫忙促成這個單子,其找到張某后,張某同意幫忙,但提出要從中拿部分利潤,張某讓王某3報個底價,由其找個二級代理商和煙臺山醫(yī)院簽合同,差價利潤作為張某的好處費。之后王某3報底價為133萬,經過詢價,煙臺山醫(yī)院決定以238萬元購買該軟件,其讓日照市御香青貿易有限公司作為二級代理商與煙臺山醫(yī)院簽訂合同,付款后王某3拿走了133萬元。2018年4月剩余105萬元根據張某的要求打在其賬戶上,2018年9月其根據張某的安排花12.2萬元為張某買酒,剩余92.8萬元由其保管。
(3)證人張某4(煙臺琪潤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總經理)證言證實,煙臺琪潤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和御香青公司是商業(yè)伙伴,其妻子王某4是御香青公司監(jiān)事、會計。2017年7月秦某對其說銳珂公司的王某3想往煙臺山醫(yī)院銷售PACS軟件,御香青公司可以做這個軟件業(yè)務,煙臺山醫(yī)院副院長張某想做這個單子,通過御香青公司簽合同走個賬,張某好賺取利潤差價。其讓王某3聯系公司內勤徐某3。其聽徐某3說簽訂合同濰坊長河公司以133萬元價格將銳珂PACS軟件系統(tǒng)賣給御香青公司,御香青公司以238萬元價格賣給煙臺山醫(yī)院。2018年3月,煙臺康諾盛世醫(yī)藥有限公司將238萬元打到御香青公司,由王某4從御香青公司賬戶給濰坊長河公司打133萬元。2018年4月,秦某讓其把剩下的給張某的105萬元打過去,御香青公司湊夠了105萬元通過網上銀行分兩筆打給了秦某。
(4)證人徐某3(煙臺琪潤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內勤)的證言證實,2017年7月張某4安排其按照王某3的要求和御香青公司對接做個業(yè)務,其根據王某3的要求要了御香青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并加蓋了印章,后又要了合同章,王某3通過微信發(fā)了一份購銷合同讓其打印后蓋上御香青公司的印章,并讓其核對了御香青公司開戶行和賬號。2018年3月,王某3告訴其238萬元已打到御香青公司賬戶,讓御香青公司給濰坊長河公司打款133萬元,其將該情況告知了張某4。
(5)證人王某4(御香青公司監(jiān)事、會計)的證言證實,2018年3月其安排公司會計從御香青公司賬戶給濰坊長河公司打款133萬元,2018年4月,其將105萬元打到秦某賬戶。
(6)證人張某5(煙臺山醫(yī)院影像科主任)的證言證實,詢價會議前,從銳珂公司的入圍、到科室形成采用銳珂公司產品的意見,到最終購買,張某都是全程支持的。只有得到張某的認可,煙臺山醫(yī)院才會購買銳珂公司的PACS系統(tǒng)。
(7)證人林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9月初,秦某從其經營的“財富酒館”購買了122000元的酒。
(8)證人于某1的證言證實,在參加詢價會之前,其征求張某的意見,張某說自己和業(yè)務科室都傾向于選擇銳珂公司的PACS軟件。
(9)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2月張某安排其用藥品返利的錢支付銳珂PACS軟件系統(tǒng)238萬元,其查看賬目后確定由康諾公司用藥品返利的錢支付,張某表示同意。
(10)證人李某4(山東康諾盛世醫(yī)藥有限公司商務經理)的證言證實,2018年3月前后山東康諾盛世醫(yī)藥有限公司根據煙臺山醫(yī)院藥劑科負責人劉某的要求,從藥品返利的錢中打給日照御香青公司238萬元,支付煙臺山醫(yī)院的貨款。
(11)證人蘇某(山東康諾盛世醫(yī)藥有限公司業(yè)務員)的證言證實,2018年3月23日山東康諾盛世醫(yī)藥有限公司根據煙臺山醫(yī)院藥劑科負責人劉某的要求,從藥品返利的錢中打給日照御香青公司238萬元,支付煙臺山醫(yī)院的貨款。
(12)證人姚某(濰坊世紀長河經貿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的證言證實,2017年下半年,王某3說煙臺山醫(yī)院要采購PACS軟件,向其詢問該軟件銷售的最低價,其告知王某3是133萬元,王某3提出這個價格可以做,王某3想找個有資質的公司作為二級代理商與其公司簽合同,由這個二級代理商與煙臺山醫(yī)院簽銷售合同。后來看合同才知道王某3找的這家公司是日照市御香青貿易有限公司。2018年年初,日照市御香青貿易有限公司支付了133萬元。
3.書證
(1)PACS系統(tǒng)考察報告、PACS系統(tǒng)市場詢價會議記錄證實,張某傾向于選擇銳珂公司的PACS系統(tǒng)。
(2)濰坊世紀長河經貿有限公司與銳珂亞太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醫(yī)療影像及信息管理系統(tǒng)解決方案合同、日照市御香青貿易有限公司與濰坊世紀長河經貿有限公司醫(yī)療影像及信息管理系統(tǒng)解決方案合同、煙臺山醫(yī)院與日照市御香青貿易有限公司醫(yī)療影像及信息管理系統(tǒng)解決方案合同證實,秦某按照張某的要求讓御香青貿易有限公司作為二級代理商與煙臺山醫(yī)院、世紀長河經貿有限公司簽訂合同,以便截取差價作為張某的好處費。
(3)康諾公司財務賬目證實,該公司向日照御香青公司付款238萬元的賬目憑證。
(4)授權書證實,濰坊世紀長河經貿有限公司是銳珂授權的一級經銷商。
(5)業(yè)務回單、電子回單證實,2018年3月26日日照御香青公司付濰坊長河公司二筆款共計1330000元。
(6)秦某賬戶明細證實,2018年4月2日張某4向其賬戶轉存478000元,王某4向其賬戶轉存572000元。
(7)購買茅臺酒便條證實,張某在林某處買茅臺酒共計花費122000元。
(五)2018年9月,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為德才裝飾股份有限公司承攬煙臺山醫(yī)院萊山院區(qū)裝飾裝修、智能化、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提供幫助,以借用為名向該公司科技公司總經理王某5索要人民幣100萬元。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證實,張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王某5承攬煙臺山醫(yī)院新院區(qū)裝修工程及撥付工程款提供幫助,其想自己弄點錢投資建個人工魚礁,2018年9月,其以朋友借款為由向王某5索要現金100萬元。其覺得讓王某5準備100萬元現金不會留下痕跡,比銀行轉賬安全,以朋友借款的名義為借口,不容易被組織發(fā)現。其和王某5的父親認識,其不好意思開口直接要錢,所以委婉的對王某5說是朋友借錢,其跟王某5有業(yè)務上的關系,后來其又讓王某5準備現金,沒有給王某5打借條,通過這些王某5都能知道這筆錢是其向王某5要的。
2.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5(德才裝飾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證言證實,2018年9月張某以朋友借款為由向其索要100萬元現金,張某的朋友沒有打借條。在其公司承攬煙臺山醫(yī)院新院區(qū)裝修工程方面,張某為其提供便利,王某5公司承攬的工程利潤約有六七千萬元,王某5個人能得兩千多萬元。2018年11月左右,其跟張某提過這100萬元錢沒有打借條,張某聽后一直沒提要打借條,也沒提什么時候還錢,沒有約定利息。其見張某這么說,心里明白張某借錢只是個借口,張某其實是向其要這100萬元錢。
(2)證人董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9月,張某安排其以買房為由從別人手里拿回100萬元現金,張某在拿錢之前和錢拿回來后讓其打欠條,其沒打,錢拿回來后放在其家里。
(3)證人孫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9月王某5向其借了100萬元現金,并讓其把錢送個一個不認識的小伙。
(4)證人于某1的證言證實,2017年下半年,張某領著王某5到其辦公室,介紹王某5與其認識。
(5)證人王某6的證言證實,在裝飾裝修、智能化、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張某跟其打過招呼,說打分的時候盡量照顧青島的德才裝飾股份有限公司,其按照張某的意思,給德才公司打的分比較高。
(6)證人丁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10月,董某說張某讓董某以買房的名義從別人處借了100萬元現金,其沒有跟張某借過錢,也沒讓張某幫其借過錢,張某從來沒有跟其提起過這100萬元的事情。
3.書證
德才裝飾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相關文件證實,王某5是該公司總經理,分管煙臺分公司,負責煙威地區(qū)業(yè)務,煙臺山醫(yī)院萊山院區(qū)的工程項目營銷績效為600萬元,生產經營績效預估約1000萬。
(六)2018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為煙臺冰科醫(y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攬煙臺山醫(yī)院萊山院區(qū)醫(yī)用氣體工程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股東彭某給予的價值人民幣1萬元的振華購物卡。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證實,彭某所在的煙臺冰科醫(y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想承攬煙臺山醫(yī)院新院區(qū)建設的供氧項目以及消毒凈化項目,彭某于2018年春節(jié)前送給其1萬元的購物卡,其和相關人員打了招呼,并把新院區(qū)建設的平面圖給了彭某。2018年7月煙臺市委對煙臺山醫(yī)院巡察時,其為逃避處罰,將1萬元購物卡退給彭某。
2.證人證言
(1)證人彭某(煙臺冰科醫(y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證言證實,煙臺冰科醫(y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想承攬煙臺山醫(yī)院新院區(qū)建設的供氧項目以及消毒凈化項目,其趁春節(jié)送給張某1萬元的購物卡,張某和相關人員打了招呼,并把新院區(qū)建設的平面圖給了其公司。2018年7月,張某的侄子退給其1萬元購物卡。
(2)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實,2018年7月張某讓其退給居住在萊山區(qū)四季花城小區(qū)55號樓101號的彭總一個裝有購物卡的煙臺振華購物卡包裝袋,里面裝了多少購物卡其不清楚。
(3)證人曹某2(煙臺冰科醫(y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證言證實,2017年年底的時候,其安排彭某具體負責煙臺山醫(yī)院萊山院區(qū)建設項目的溝通協調投標等相關工作。大約在2019年1月前后,公司中標了煙臺山醫(yī)院萊山院區(qū)建設的醫(yī)用氣體工程項目,工程標的額是1100萬元左右。彭某在承攬煙臺山醫(yī)院萊山院區(qū)建設醫(yī)用氣體工程項目過程中,為承攬該項目的事情沒有從公司拿過錢或報銷過費用,公司在承攬項目過程中,不給項目承攬人員報銷費用,但是會給項目承攬人員項目標的額1%的績效獎勵。煙臺山醫(yī)院萊山院區(qū)建設醫(yī)用氣體工程項目大約能有100多萬元的利潤。這一塊彭某能得到5萬元錢左右。公司給予承攬項目標的額1%的績效獎勵,彭某承攬了煙臺山醫(yī)院萊山院區(qū)醫(yī)用氣體工程項目,這塊公司會給彭某10萬元左右的績效獎勵。
(4)證人王某6(煙臺山醫(yī)院基建科科長)的證言證實,2018年7月份的一天,張某讓王某6負責煙臺山醫(yī)院萊山新院醫(yī)用氣體工程施工項目,加快項目招投標進度,還說煙臺冰科醫(y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參與的最多,讓其照顧照顧。
3.書證
煙臺冰科醫(y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yè)信息、營業(yè)執(zhí)照、招投標文書、合同證實,該公司信息及參與煙臺山醫(yī)院萊山院區(qū)建設醫(yī)用氣體工程項目的情況。
(七)2018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張某利用擔任煙臺市煙臺山醫(yī)院副院長的職務便利,為山東華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攬煙臺山醫(yī)院萊山院區(qū)幕墻安裝工程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山東大區(qū)經理滿某給予的價值人民幣1萬元的振華購物卡。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證實,2018年春節(jié)前,滿某送給其兩張5000元振華購物卡,張某為滿某在山東華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攬煙臺山醫(yī)院的幕墻安裝工程方面提供幫助和照顧。2018年5月,煙臺市委巡察煙臺山醫(yī)院,為逃避處罰,其將1萬元購物卡退給滿某。
2.證人證言
(1)證人滿某的證言證實,2018年春節(jié)前,其送給張某兩張5000元振華購物卡,張某在山東華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攬煙臺山醫(yī)院的幕墻安裝工程方面為其提供幫助和照顧。2018年5月,張某2把這10000元購物卡退回來。煙臺山醫(yī)院幕墻工程總工程額5000多萬元,能有500多萬元利潤,其個人能掙10多萬元。
(2)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實,2018年5月,張某讓其退給山東華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經理滿某10000元振華購物卡。
(3)證人宋某(山東華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證言證實:2018年前后,滿某向其匯報過公司參與煙臺山醫(yī)院新園區(qū)幕墻工程招投標的情況,工程額大約是5000多萬元,但最終沒有中標。5000多萬元的工程大約有500多萬元利潤,滿某個人能掙10多萬元。
(4)證人王某6(煙臺山醫(yī)院基建科科長)的證言證實,張某在山東華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參與煙臺山醫(yī)院幕墻工程招投標時向其打過招呼,讓其照顧該公司。
3.書證
山東華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企業(yè)信息、營業(yè)執(zhí)照、招標公告等資料證實,該公司的企業(yè)信息及參與過煙臺山醫(yī)院幕墻工程招投標的情況。
關于辯護人所提2018年5月張某收受尚某50萬元用于償還小額貸款屬于重復計算受賄數額問題。經查,張某的供述證實,2016年8月,張某通過銀行轉賬收受尚某100萬元,由于煙臺市委巡察組對煙臺山醫(yī)院進行巡察,張某擔心此事敗露,2018年5月,將100萬元還給了尚某,后張某想跟尚某要50萬元錢來還外面的借款,再次收受尚某50萬元。尚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8月,尚某按照張某的指示,通過銀行轉賬給張某打款100萬元用于炒股,2018年5月,張某擔心銀行轉賬有痕跡,將一百萬元歸還,過了十幾天,張某說欠小額貸款公司50萬,尚某就回家從張某歸還的100萬中拿出50萬送給了張某。從張某的供述可以看出,其歸還100萬元后再次收受尚某50萬元的行為,出于一個新的犯罪故意,已經超出了原來收受尚某100萬元的犯罪故意,張某沒有讓尚某從100萬元中退還50萬元的故意,結合尚某的證言,尚某也沒有從100萬元中退還張某50萬元的故意,故公訴機關將2018年5月張某收受尚某的50萬元認定為受賄數額并無不當,不屬于重復計算,辯護人的此條辯護意見不當,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部分索賄情節(jié),本院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如實交代了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本院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并繳納罰金,本院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的其他辯護觀點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張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9年6月6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將扣押在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的涉案贓款884.622萬元予以沒收,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林寶華
人民陪審員 范會強
人民陪審員 范永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姜麗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