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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103刑初141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1-01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魯0103刑初141號    

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濟市中檢公刑訴[2019]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6月14日、6月25日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婷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辯護人左亮、李春陽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認為需要補充偵查,于2019年6月3日建議本案延期審理。2019年6月10日,本院根據公訴機關提請,恢復了對本案的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濟南市市中區(qū)建設委員會副主任、濟南市市中區(qū)自來水戶表計量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濟南市市中區(qū)城區(qū)河道綜合整治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負責工程招投標、工程立項及追加立項、施工現(xiàn)場指揮調度協(xié)調、工程款審核上報及下?lián)芎髮徟鷵芨兜嚷殑毡憷?,分別接受王某甲、顧某甲等9人的請托,在承攬工程、追加立項、協(xié)調施工各方面關系、撥付資金等方面為其謀取利益,并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人員現(xiàn)金共計240萬元、銀座購物卡7.8萬元、山東一卡通5萬元、大潤發(fā)購物卡5000元。

2018年5月至9月,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濟南市市中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單位領導職務的職務便利,先后接受李某甲、王某乙的請托,要求該局副調研員、市中區(qū)場塵與渣土整治行動工作組成員李某丙,對濟南某公司等因工地揚塵問題進行處罰時予以關照,收受李某甲銀座購物卡1萬元、王某乙大潤發(fā)購物卡5000元。

綜上,被告人陳某某受賄總額共計254.8萬元。2018年10月12日,濟南市市中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將陳某某從辦公室內帶走接受調查。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證人證言、書證、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某某具有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較重罪行,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的立功表現(xiàn),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等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jié),公訴機關建議對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陳某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情節(jié)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簽字具結。其辯護人提出陳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的行為系重大立功,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真誠悔罪、全部退贓,未為行賄人謀取非法利益,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法庭對其減輕處罰。陳某某及辯護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經法庭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9月,被告人陳某某在擔任濟南市市中區(qū)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區(qū)建委)副主任、濟南市市中區(qū)公路局局長兼任濟南市市中區(qū)城區(qū)河道綜合整治指揮部(以下簡稱區(qū)河道整治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濟南市市中區(qū)重點道路工程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區(qū)重點道路指揮部)綜合服務組組長、濟南市市中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掛濟南市市中區(qū)城市更新局牌子,以下簡稱區(qū)住建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王某甲、顧某甲、李某甲等9人在承接工程、協(xié)調施工、工程結算、審批立項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254.8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王某甲謀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王某甲給予的人民幣共計7萬元的事實

2006年至2008年,王某甲在承接市中區(qū)部分小區(qū)的自來水戶表計量工程期間,時任區(qū)建委副主任的被告人陳某某,為王某甲在協(xié)調施工糾紛、審批結算款項等事項上提供了幫助,先后3次收受王某甲為表示感謝給予的財物,其中2007年春節(jié)后、2008年春節(jié)前分2次分別收受人民幣2萬元,2007年中秋節(jié)前收受人民幣3萬元,共計人民幣7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證人王某甲、李某1的證言、區(qū)住建局提供的《施工合同》《委托證明》《法人授權委托書》《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及明細賬、領取工程款的匯總明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二)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顧某甲謀取利益,先后6次收受顧某甲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81.8萬元的事實

2006年至2008年,顧某甲在承接市中區(qū)部分小區(qū)的自來水戶表計量工程期間,時任區(qū)建委副主任的被告人陳某某,為顧某甲在協(xié)調施工糾紛、審批結算款項等事項上提供了幫助,先后4次收受顧某甲為表示感謝給予的財物,其中2007年春節(jié)、2008年春節(jié)及中秋節(jié)分3次分別收受價值人民幣5000元的購物卡,2007年上半年收受價值人民幣3000元的購物卡,合計人民幣1.8萬元。

2017年下半年,顧某甲以山東某建設公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投標市中區(qū)老舊住宅小區(qū)整治提升工程期間,時任區(qū)住建局副局長的被告人陳某某為顧某甲順利中標提供了幫助,2018年春節(jié)前及同年5月先后2次收受顧某甲給予的人民幣合計80萬元。事后,陳某某通過向顧某甲賬戶匯款30萬元及讓對方為其出具50萬元收條的方式,掩蓋其實際收受對方上述財物且并未歸還的事實。

以上,被告人陳某某6次收受顧某甲給予的價值人民幣1.8萬元的購物卡、人民幣80萬元,共計人民幣81.8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證人顧某甲、孫某甲、許某甲、張某甲、羅某甲、趙某甲的證言、趙某甲、顧某甲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顧某甲書寫的收到條、山東農村商業(yè)銀行的賬戶交易明細查詢記錄、濟南市老舊住宅小區(qū)整治改造和物業(y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濟房物字[2015]1號《關于老舊住宅小區(qū)整治改造和建立長效管理機制試點工作的意見》、區(qū)住建局提供的《市中區(qū)自來水戶表改造工程說明》《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項目名稱為“2015年市中區(qū)老舊住宅小區(qū)整治提升工程”的《政府采購合同》《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及投標資料、結算明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三)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李某甲謀取利益,先后17次收受李某甲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21萬元的事實

2008年至2014年,李某甲在承接市中區(qū)某處河道綜合整治工程期間,時任區(qū)建委副主任兼區(qū)河道整治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的被告人陳某某,為李某甲在協(xié)調施工糾紛、推進施工進度、爭取監(jiān)理配合、審批結算款項等事項上提供了幫助,先后7次收受李某甲為表示感謝給予的財物,其中2008年6月、2009年11月、2010年初及2010年6月分4次分別收受人民幣1萬元,2009年6月、2013年四五月份、2014年1月分3次分別收受人民幣3萬元,合計人民幣13萬元。陳某某基于上述相同事項,每逢春節(jié)、中秋節(jié)先后8次收受李某甲給予的財物,其中2010年春節(jié)及中秋節(jié)、2011年中秋節(jié)、2012年春節(jié)分4次分別收受價值人民幣1萬元的購物卡,2011年春節(jié)收受人民幣1萬元,2012年中秋節(jié)、2013年春節(jié)及中秋節(jié)分3次分別收受價值人民幣5000元的購物卡,合計人民幣6.5萬元。

2018年下半年,李某甲在承接某熱源廠施工項目期間,因工地存在揚塵污染受到查處,時任區(qū)住建局副局長的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該局負責揚塵治理工作的李某丙的職務便利,承諾為李某甲的項目部從輕處罰提供幫助,收受李某甲給予價值的人民幣1萬元的購物卡。

2018年8月,被告人陳某某擔任區(qū)住建局副局長期間,承諾為李某甲在承接市中區(qū)某節(jié)能工程方面提供幫助,收受李某甲給予的價值人民幣5000元的購物卡。

以上,被告人陳某某17次收受李某甲給予的價值人民幣7萬元的購物卡、人民幣14萬元,共計人民幣21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證人李某甲、王某丙、李某已、王某丁、王某戊、李某丙的證言、區(qū)建委與山東某甲工程有限公司、濟南某甲工程公司、濟南某甲有限公司、江蘇某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濟南某服務中心提供的《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說明》《工作聯(lián)系單》、區(qū)建委提供的記賬憑證、財政授權支付憑證、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發(fā)票、記賬憑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四)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張某乙謀取利益,先后13次收受張某乙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88萬元的事實

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張某乙在承接市中區(qū)興濟河部分路段綜合整治工程期間,時任區(qū)建委副主任兼區(qū)河道整治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的被告人陳某某,為張某乙順利承接項目提供了幫助,2008年中秋節(jié)、2009年春節(jié)先后2次收受張某乙為表示感謝給予的人民幣合計15萬元。

2009年,張某乙在承接市中區(qū)白馬山南路道路綜合整修工程期間,被告人陳某某為張某乙在解決臨時水電供給、協(xié)調村民配合施工等事項上提供了幫助,2009年初、中秋節(jié)及年底先后3次收受張某乙為表示感謝給予的人民幣合計45萬元。

2010年,張某乙在承接市中區(qū)龍窩溝河道改造工程期間,被告人陳某某為張某乙在解決損毀軍用電纜糾紛、協(xié)調濟南大學配合施工等事項上提供了幫助,2010年春節(jié)及上半年先后3次收受張某乙為表示感謝給予的人民幣合計20萬元。

2010年至2012年,張某乙在承接市中區(qū)的上述河道整治工程期間,被告人陳某某為其提供了上述幫助,且承諾在工程結算審批方面繼續(xù)對其關照,先后5次收受張某乙給予的財物,其中2010年中秋節(jié)收受人民幣2萬元,2011年春節(jié)收受價值人民幣3萬元的購物卡,2011年上半年及中秋節(jié)分2次分別收受價值1萬元的購物卡,2012年春節(jié)收受人民幣1萬元,合計人民幣8萬元。

以上,被告人陳某某13次收受張某乙給予的價值人民幣5萬元的購物卡、人民幣83萬元,共計人民幣88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證人張某乙、張某丙、王某丙、馬某甲、汪某甲、邢某甲、張某丁、李某丁的證言、濟南某服務中心提供的《濟南市龍窩溝河道改造及截污工程第Ⅰ標段施工合同》《濟南市白馬山南路道路綜合整修工程施工合同》《濟南市興濟河(舜耕路-二環(huán)南路段)綜合整治工程Ⅱ標段施工合同》《建設工程項目結算審核報告》《工程款支付審批表》《工程款支付審核表》《工程款支付證書》、區(qū)住建局提供的記賬憑證、發(fā)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五)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王某乙謀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王某乙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1.5萬元的事實

2008年中秋節(jié),被告人陳某某擔任區(qū)建委副主任兼區(qū)河道整治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期間,承諾為王某乙在承接市中區(qū)河道整治工程方面提供幫助,收受王某乙給予的人民幣1萬元。

2011年,王某乙在承接市中區(qū)興濟河的部分河道整治工程期間,被告人陳某某為其順利承接工程提供了幫助,2011年上半年分2次收受王某乙為表示感謝給予的人民幣合計5萬元。

2012年中秋節(jié),王某乙在申請撥付河道整治的部分工程款期間,被告人陳某某承諾為其在結算審批方面提供幫助,收受王某乙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2018年,王某乙在承接后龍窩工地的施工項目期間,因工地存在揚塵污染受到查處,時任區(qū)住建局副局長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該局負責揚塵治理工作的李某丙的職務便利,承諾為王某乙的項目部從輕處罰提供幫助,收受王某乙給予的價值人民幣5000元的購物卡。

以上,被告人陳某某5次收受王某乙給予的價值人民幣5000元的購物卡、人民幣11萬元,共計人民幣11.5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證人王某乙、張某乙、羅某甲、翟某甲、澤某甲的證言、區(qū)住建局提供的記賬憑證、財政授權支付憑證、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六)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侯某甲謀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侯某甲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5萬元的事實

2008年至2011年,侯某甲在承接市中區(qū)興濟河沿河綠化景觀工程期間,時任區(qū)建委副主任兼區(qū)河道整治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的被告人陳某某,為侯某甲在解決臨時水電供給、協(xié)調村民配合施工等事項上提供了幫助,2011年3月收受侯某甲為表示感謝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2011年,侯某甲在承接市中區(qū)龍窩溝的河道綠化工程期間,被告人陳某某為侯某甲在順利承接該項工程、拆除施工河道違建等事項上提供了幫助,2011年9月收受侯某甲為表示感謝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以上,被告人陳某某2次收受侯某甲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5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證人侯某甲、宋某甲、張某丁的證言、濟南某服務中心提供的《施工合同》《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區(qū)住建局提供的《施工合同》《關于濟南市龍窩溝河道綠化工程竣工結算造價的咨詢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七)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陳某甲謀取利益,收受陳某甲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的事實

2015年,陳某甲在承接市中區(qū)二環(huán)西路南延二期工程范圍內的垃圾山清理項目期間,時任區(qū)建委副主任兼區(qū)重點道路指揮部綜合服務組組長的被告人陳某某,為陳某甲在協(xié)調村民配合施工方面提供了幫助,2016年春節(jié)前收受陳某甲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證人陳某甲、王某丙、楊某乙的證言、區(qū)住建局提供的《垃圾清運合同》《工程量簽證單》《工程造價咨詢核定總表》《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及記賬憑證、發(fā)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八)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楊某甲謀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楊某甲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5.5萬元的事實

2018年,楊某甲在為其承接的市中區(qū)王官莊街道辦事處貴都花園小區(qū)的外墻保溫工程補辦審批手續(xù)期間,時任區(qū)住建局副局長的被告人陳某某,為楊某甲在追加立項審批方面提供了幫助,2018年中秋節(jié)左右先后2次收受楊某甲為表示感謝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價值人民幣5000元的購物卡,共計人民幣5.5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證人楊某甲、孔某甲、羅某甲、鄒某甲的證言、區(qū)住建局提供的《授權支付資金撥付審批表》《關于調整2017年既有居住建筑節(jié)能改造項目計劃的通知》《關于下達2017年既有居住建筑節(jié)能改造資金的通知》《建設工程委托監(jiān)理合同》《濟南市市中區(qū)貴都花園小區(qū)樓房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jié)能改造申請書》《2017年度濟南市市中區(qū)既有建筑節(jié)能改造項目工程合同》及記賬憑證、補助資金分配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九)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魏某甲謀取利益,收受魏某甲給予的人民幣15萬元的事實

2018年,魏某甲在承接市中區(qū)魏家莊街道辦事處的老舊住宅小區(qū)整治提升工程期間,時任區(qū)住建局副局長的被告人陳某某,通過為魏家莊辦事處追加撥款的方式,為魏某甲在該辦事處順利承接工程提供了幫助,2018年中秋節(jié)收受魏某甲為表示感謝給予的人民幣15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證人魏某甲、張某甲、劉某甲的證言、區(qū)住建局提供的《濟南市老舊住宅小區(qū)整治改造和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工作意見》《關于調整老舊小區(qū)改造項目區(qū)級配套資金的會議紀要》及記賬憑證、山東省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資金申請、財政授權支付憑證、進賬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另查明,2018年10月12日,中共濟南市市中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對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后,將陳某某帶至辦案地點審查,陳某某到案后不僅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收受李某甲給予財物的事實,還主動供述辦案機關未掌握的本案其他受賄事實,并主動供述贓款下落,認罪悔罪,其親屬積極代其退繳全部贓款。陳某某到案后主動揭發(fā)孫延豐涉嫌受賄犯罪,且孫延豐現(xiàn)已被監(jiān)察機關立案調查并決定留置。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陳某某的《干部履歷表》《干部任免審批表》《公務員登記表》、中共濟南市市中區(qū)委辦公室市中辦發(fā)[2019]6號《關于成立濟南市市中區(qū)城區(qū)河道綜合整治指揮部的通知》、市中辦發(fā)[2013]1號《關于成立濟南市市中區(qū)重點道路工程建設指揮部的通知》、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政府市中政任[2017]4號任免通知、區(qū)住建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區(qū)重點道路指揮部出具的情況說明、組織機構代碼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中共濟南市市中區(qū)委市中發(fā)[2010]15號《關于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濟南市市中區(qū)機構編制委員會市中編發(fā)[2017]8號《關于組建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的通知》、濟南市市中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陳某某到案情況說明》《關于陳某某主動退繳違紀違法所得的情況說明》、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情況說明及對陳某某的訊問筆錄、證人趙某甲的證言、王某己書寫的情況說明及陳某某的戶籍證明信、無犯罪記錄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陳某某的辯護人所提陳某某在辦公室等候調查的行為系主動投案表現(xiàn),應當認定為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在案證據,辦案人員前往陳某某單位將其帶離之前,已找其配合調查過與其受賄有關聯(lián)的事,陳某某被帶離當日見到辦案人員之后,并未主動找他們承認自己的受賄罪行,只是心存僥幸地在辦公室繼續(xù)等候配合調查。因此,陳某某的上述客觀行為無法得出其當時具有自動投案的主觀意愿,不符合自首的認定標準。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陳某某的辯護人所提陳某某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系重大立功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可以證明,陳某某到案后檢舉、揭發(fā)了楊某甲向孫延豐行賄的犯罪線索,后經辦案機關查實的犯罪金額僅達“數額巨大”的標準,不符合認定重大立功的標準。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成立。陳某某到案后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系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陳某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結合陳某某受賄數額巨大、時間跨度較長、人員次數較多等情節(jié),對辯護人所提對其減輕處罰的意見不予采納。綜合陳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繳清)。

二、扣押在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的受賄贓款254.8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呂 青

人民陪審員 李 霞

人民陪審員 翟永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 張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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