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澧縣人民檢察院以湘臨檢刑訴[2008]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鄢某某犯受賄罪,于200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肖斌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賀家政、鄧澤位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金湘君擔任法庭記錄。臨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助理檢察員王清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鄢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臨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鄢某某在擔任臨澧縣第一中學建設指揮部成員兼下設辦公室副主任和基建資金籌措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期間,接受津市建筑工程公司項目經(jīng)理李順林的請托,利用職務之便,先后為津市建筑工程公司取得部分工程承建權、及時獲得工程款提供了幫助。2004年2月某日,李順林為感謝鄢某某在工程招投標、施工過程中給予的關照和盡快結算工程款,以春節(jié)拜年的名義送給被告人鄢某某人民幣5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鄢某某在接受紀律檢查機關調(diào)查詢問時如實供述了自己受賄的犯罪事實,并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公訴機關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該院以被告人鄢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但有自首、退贓情節(jié)為由,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鄢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屬實,對指控的罪名無異議,未提出實質性辯護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臨澧縣委、縣政府決定對臨澧縣第一中學(以下簡稱“一中”)實施擴建,被告人鄢某某任一中建設指揮部成員兼下設辦公室副主任。津市建筑工程公司項目經(jīng)理李順林得知一中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信息后,通過原中國建設銀行臨澧縣支行行長王明英介紹,找到被告人鄢某某要求代表該公司參與工程競標。鄢某某表示李可以參加競標,并向指揮部領導作了匯報。2003年3月28日,津市建筑工程公司競標取得一中東二、東三棟教學樓工程承建權,次日簽訂施工合同。同時,一中建設指揮部會議決定,成立一中基建資金籌措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被告人鄢某某任組長。由于一中工程量大,資金缺口大,一直未能按合同要求撥付工程款。李順林多次找到鄢某某,希望盡快撥付工程款,并向鄢某某提出,由他負責聯(lián)系,一中立據(jù)承債,在臨澧縣信用聯(lián)社貸款100萬元用以支付工程款。鄢某某表示同意,并向指揮部領導作了匯報。2004年2月某日,李順林為感謝鄢某某在工程招投標、施工過程中給予的關照和盡快結算工程款,以春節(jié)拜年的名義送給鄢人民幣5萬元。2004年7月,李順林負責聯(lián)系,一中立據(jù),從臨澧縣信用聯(lián)社貸款100萬元,分次付給李部分工程款。案發(fā)后,被告人鄢某某在接受紀律檢查機關調(diào)查詢問時如實供述了自己收受賄賂的事實,并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合議庭予以確認。
1、證人李順林證言證明,李順林為參加一中工程招投標的事,在王明英的介紹下找過鄢某某,鄢同意李參加工程競標,后來李中了一中東二、東三棟教學樓的標。為盡快獲得工程款,李順林還多次找過鄢某某,并提出由李聯(lián)系、一中出手續(xù),貸款后給李付工程款,鄢某某表示同意,但要向指揮部匯報。2004年2月春節(jié)期間,為感謝鄢某某在工程招投標和準備由一中出面立據(jù)貸款付工程款提供幫助,李順林在鄢某某住宅送給鄢現(xiàn)金5萬元。2004年7月,李順林出面聯(lián)系,一中出手續(xù)向信用社貸款100萬元,分數(shù)次向李支付了工程款;
2、證人王明英、裴清觀證言證明,王明英曾給鄢某某介紹過李順林想搞一中工程,希望鄢某某、裴清觀能給予支持,鄢、裴答復只要李有實力,就可報名參加競標。裴清觀還證明,裴和鄢某某都是指揮部成員兼辦公室副主任,裴主要負責招標監(jiān)督和工程質量糾紛處理,工程款支付由指揮部決定;
3、證人孟祥云、楊繼文證言證明,津市建筑工程公司中得一中東二、東三教學樓工程的標后,將項目經(jīng)理從楊繼文變更為李順林;
4、證人黎衛(wèi)平、唐匯發(fā)證言證明,臨澧一中擴建時,鄢某某任指揮部成員兼辦公室副主任,負責基建資金籌措和管理。2003年初,鄢某某向指揮部匯報過王明英行長介紹的李順林想?yún)⒓右恢泄こ探ㄔO的事,指揮部答復只要有實力,就可以參加競標。2004年春節(jié)后,鄢某某向指揮部匯報過李順林提出由李負責聯(lián)系,以一中名義向信用聯(lián)社貸款后給李付工程款的事,指揮部原則上表示了同意;
5、證人劉開明證言證明,鄢某某是臨澧一中擴建指揮部成員,負責為工程籌集資金。在指揮部一次會議上,鄢某某提到了王明英推薦的李順林想?yún)⒓庸こ痰氖?,指揮部進行了商議;
6、證人曹金安、虞典文證言,臨澧一中東二、東三棟教學樓工程款撥付書證證明該工程的招投標情況和工程款支付程序;
7、證人張淑華證言和鄢某某在中國建設銀行臨澧支行的存款憑條、存取款清單證明5萬元違法所得的去向;
8、、(2002年第43、46號)中共臨澧縣委辦公會議紀要、(2002年第13號)中共臨澧縣委常委會紀要、中共臨澧縣委辦公室臨辦[2002]37號通知、一中建設指揮部會議紀錄證明,臨澧縣委、縣政府決定對臨澧一中實施擴建后,成立了一中建設指揮部,被告人鄢某某任指揮部成員兼下設辦公室副主任及基建資金籌措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負責資金籌措和管理;
9、臨澧一中向中國建設銀行臨澧支行貸款的書證證明鄢某某為一中擴建向該行申請過貸款,并結識了時任該行行長的王明英;
10、臨澧一中東二、東三棟教學樓招投標文件、津市建筑工程公司資質和項目經(jīng)理資格文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變更項目經(jīng)理的報告證明,津市建筑工程公司和項目經(jīng)理分別具有從事工程建設的資質和資格,在取得了臨澧一中東二、東三棟教學樓工程承建權后,并將項目經(jīng)理從楊繼文變更為李順林;
11、臨澧一中向臨澧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貸款書證、李順林借條證明,2004年7月27日,臨澧一中向該社貸款100萬元,次日,李順林向臨澧一中借支了100萬元,同年12月29日,臨澧一中歸還了該筆貸款;
12、??谛畔ⅰ⒔處熧Y格過渡申請表、干部任免審批表、校領導分工會議記錄證明,鄢某某自2002年3月至2005年8月先后任臨澧縣教育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臨澧一中校長、黨委書記,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鄢某某在臨澧一中校長、黨委書記期間主管學校全面工作;
13、臨澧縣審計局臨審投報[2006]58號審計報告、常德市審計局常審報[2006]25號審計報告分別證明李順林承建的工程造價和鄢某某擔任臨澧一中校長期間履行經(jīng)濟職責的情況;
14、常德市紀委移送案件函、常德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辦案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鄢某某的歸案情況;
15、常德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移送扣押、凍結物品、文件清單,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明被告人鄢某某的個人違法所得被扣押的情況;
16、被告人鄢某某供述,2002年8月至2005年7月,鄢某某任一中校長,負責學校全面工作。一中異地擴建,鄢任工程指揮部成員,負責籌措資金。津市建筑工程公司的李順林經(jīng)王明英介紹,找到鄢某某,并向鄢提出想承建一中工程,鄢同意李報名投標,并要求負責招標的裴清觀做點工作。之后鄢某某又向指揮部領導推薦了李順林,李通過津市建筑工程公司參加競標獲得一中東二、東三棟教學樓的承建權。在施工過程中,李順林多次找到鄢某某希望盡快撥付工程款,并向鄢提出由一中立據(jù)承債、他負責找熟人在信用社貸款,然后給他付工程款,鄢表示同意,答復向指揮部領導匯報。2004年春節(jié)后某日,李順林來到鄢某某住宅以拜年名義送給鄢5萬元現(xiàn)金,鄢將其中2萬給了妻子張淑華,余款分次存入銀行。后來李順林找到鄢某某再次提出貸款付工程款的事,鄢向指揮部領導匯報后取得了同意。經(jīng)李順林聯(lián)系,一中出手續(xù),在臨澧縣信用聯(lián)社貸款100萬元,分期向李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鄢還供述,李順林送錢是為了表示感謝,因為鄢對李承攬到工程及支付工程款做過工作。
本院認為,被告人鄢某某身為事業(yè)單位從事公務管理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鄢某某犯罪較輕,在被立案偵查前接受紀律檢查機關調(diào)查詢問時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且案發(fā)后退賠了全部違法所得,悔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免除處罰。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鄢某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鄢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元,由臨澧縣人民檢察院直接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