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8)魯1423刑初120號
山東省慶云縣人民檢察院以德慶檢公訴刑訴[2018]1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賄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2日召開庭前會議,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0月17日、2019年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慶云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蘆廣慶、邱洪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苑曉軍、**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審理過程中,慶云縣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本案需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同日,本院作出延期審理決定。2019年1月12日,本院決定對本案恢復審理?,F已審理終結。
慶云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擔任德州(禹城)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禹城市中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商公司)開發(fā)的群賢居項目在拆遷安置、安置房款交納、稅費返還等方面提供了幫助,于2010年4月份,向中商公司負責人賈某表示想在群賢居小區(qū)要一套房產。賈某同意后,被告人李某選中該小區(qū)14-2-202號房產,價值人民幣34.1055萬元。2014年4月,被告人李某通過中商公司售樓處將該房產以人民幣42.0391萬元價格出售,房款打入中商公司帳戶。2016年7月,被告人李某向賈某表示取走房款時,讓賈某把房款“湊整”。賈某同意給李某人民幣60萬元,并將該錢款轉賬至被告人李某指定的帳戶。除去房產增值部分人民幣7.9336萬元,被告人李某受賄金額人民幣52.0664萬元。
二、2009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利用擔任禹城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副主任分管拆遷安置工作的職務便利,接受禹城市舜禹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禹公司)負責人王某1的請托,在組織拆遷村莊安置動員大會上,部署舜禹公司所有的車庫定購出售工作,幫助舜禹公司銷售車庫151個。為此,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4月在準備交付其親屬2011年、2013年定購的由舜禹公司開發(fā)的大禹盛景小區(qū)3套房產房款時,向王某1表示希望給予照顧。王某1以收據抵頂房款的形式減免被告人李某房款人民幣60萬元。
三、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擔任德州(禹城)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副主任、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的職務便利,接受煙臺豐鑫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豐鑫公司)負責人車路平的請托,為豐鑫公司開發(fā)的前油坊二期項目在工程款申請、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為此,2012年至2017年,李某先后5次通過楊某1非法收受車路平給予的人民幣50萬元銀行卡一張、濟南黃金99御園小區(qū)房產一套、昂科威汽車一輛、煙臺天越灣房產一套、濟南綠地山東國際金融中心房產一套,共計折合人民幣906.123662萬元。其中:
(一)2013年10月,被告人李某在其兒子李某2結婚期間,通過楊某1收受車路平以銀行卡方式給予的人民幣50萬元。
(二)2014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濟南黃金99御園小區(qū)交2萬元認籌金,打算購買黃金99御園10-2-1702房產后,向車路平表示購買該房產的想法。車路平表示為其交納房款。在交房款時,被告人李某提出要交個首付,車路平表示用全款買房。2014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通過楊某1收受車路平給予人民幣190萬元交納房款。
(三)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去煙臺期間,向車路平表達了想買一輛別克昂科威汽車的想法。車路平在煙臺別克4S店主動通過楊某1付款,為被告人李某購買一輛價值人民幣33.54344萬元的別克昂科威汽車。
(四)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通過楊某1收受車路平人民幣242.080222萬元,用于交納購買位于煙臺市高新區(qū)濱海中路的天越灣小區(qū)192號樓2單元302室的全部房款。
(五)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通過楊某1收受車路平人民幣390.5萬元,用于交納購買濟南綠地山東國際金融中心項目B10地塊5號樓1單元1602室商品房及儲藏室的全部款項。
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5月25日被德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帶至德州市廉政教育中心,如實供述了監(jiān)察機關已掌握犯罪事實和監(jiān)察機關未掌握的收受禹城市中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責人賈某人民幣52.0664萬元,收受禹城舜禹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負責人王某1減免房款人民幣60萬元,收受車路平一張人民幣50萬元銀行卡、一輛昂科威汽車和一套煙臺天越灣房產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證人賈某、柴某1、張某1、王某1、李某1、祝某、楊某1、李某2、曲某1等人的證言;2.德州市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所作價值鑒定、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研究中心所做檢驗報告等;3.干部任免審批表、戶籍證明、到案經過、銀行交易明細等書證;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5.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提出如下辯護意見,經李某協(xié)調,中天公司向豐鑫公司借了一筆款,豐鑫公司許諾中天公司如能如期全部償還,利息全部給李某。后來李某通過以中天公司的房產抵債的方式幫助豐鑫公司追回了借款,車路平一直沒有向李某支付這筆利息。另外,車路平的公司在李某分管的地方搞開發(fā)掙了錢,楊某1說過車路平要給幾個點的好處費。車路平跟李某也說過,項目完成后,給李某二三百萬元的好處費?;谝陨侠碛?,李某才接受了車路平的汽車和房產。
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非法收受賈某、王某1、車路平三人7筆財物價值總計1018.190062萬元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其中有154.9622萬元是被告人李某協(xié)調借款的利息應予從犯罪總額中扣除。1.從來源看,該筆款是車路平將錢借貸給他人后取得的利息;2.該筆款的取得與被告人李某的職權沒有關聯(lián),沒有利用被告人李某的職務便利;3.本質上,該借貸關系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得到的利益不應當認定為受賄所得;4.車路平和被告人李某沒有達成行賄受賄的合意,也不存在請托事項。(二)被告人李某具有如下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1.沒有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2.主動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實。3.涉案財物已退繳及凍結,財產價值足以滿足退贓要求。4.認罪、悔罪、認罰。(三)涉案的濟南黃金99御園小區(qū)房產一套、煙臺天越灣房產一套、濟南綠地山東國際金融中心房產一套,系被告人李某以受賄款購買,產權分別登記在其親戚名下,被告人李某受賄的是錢而不是房產。1.所有房產都是被告人李某先考察,確定購買后再找車路平商議,車路平隨后提供了一部分購房款。車路平只關心金額而不是房產,也沒有購房送人的意思表示。2.行賄受賄雙方的目的都是錢,交易指向也是錢,房產只是交易的理由、借口。3.被告人李某有部分出資用于房產,比如地下室、儲藏室、車位以及后來的裝修。4.車路平提供的錢是購房款的一部分或者超出了購房款。(四)房產增值部分不能視為孳息,退贓數額應以受賄價值為限。
經審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在擔任德州(禹城)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為開發(fā)商提供幫助的職務便利,收受在其轄區(qū)內開發(fā)群賢居項目的中商公司賈某人民幣52.0664萬元;收受舜禹公司負責人王某160萬元房款;先后5次收受豐鑫公司負責人車路平的財物折合人民幣906.123662萬元。受賄金額總計1018.190062萬元。
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在禹城賓館一樓會議室被德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帶至德州市廉政教育中心,當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如實供述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收受賈某52.0664萬元、接受王某1給其減免房款60萬元、收受車路平送的50萬元銀行卡、昂科威汽車和煙臺天越灣房產等犯罪事實,于2018年8月21日配合監(jiān)察機關宣傳部談話并同步錄制視頻資料。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某的親屬將涉案款203.54344萬元上繳德州市監(jiān)察委。德州市監(jiān)察委分別于2018年7月10日、7月16日依法對被告人李某登記在張念訓名下的濟南綠地國際金融中心B-5-1-1602號房屋及儲藏室、車位認購款共計412.5萬元、濟南黃金99御園10號樓2單元1702號房屋及2單元負1層2-127號儲藏室、登記在張某3名下的煙臺天越灣小區(qū)192號樓2單元302號房產予以查封。
一、2010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向在其轄區(qū)內開發(fā)群賢居項目的中商公司負責人賈某表示,想在群賢居小區(qū)要一套房產。因為被告人李某負責群賢居項目后,給賈某在施工現場拆遷進度、拆遷安置等方面提供過幫助,賈某表示同意。被告人李某選中了該小區(qū)價值人民幣34.1055萬元的14-2-202房產和14-2-502車庫,借給中天公司作辦公室。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通過中商公司售樓處將該房產和車庫以人民幣42.0391萬元價格出售給王某2,房款打入中商公司帳戶。2016年7月,被告人李某向賈某表示取走房款,讓賈某把房款“湊整”。賈某將人民幣60萬元轉賬至李某指定的帳戶。去除房產增值部分人民幣7.9336萬元,被告人李某實際接受賈某人民幣52.0664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一)證人證言
1.證人賈某證言,證實賈某注冊的中商公司于2006年12月份承接群賢居花園小區(qū)建設,與禹城市政府、高新區(qū)管委會合作發(fā)生過不愉快。2009年,高新區(qū)管委會副主任李某負責群賢居小區(qū)拆遷房安置、商品房銷售、工程進度質量,及后續(xù)樓盤施工進程進行監(jiān)督管理、協(xié)調工程款撥付,與賈某相處地非常融洽。2010年,中商公司和禹城市政府、高新區(qū)管委會簽訂群賢居安置開發(fā)協(xié)議。2010年四五月份,李某到賈某辦公室說群賢居小區(qū)不錯,打算在該小區(qū)要套房。賈某同意讓李某挑房,就想著把房子送給李某了。李某挑好的房子帶車庫,價值34.1055萬元。賈某給了李某房產鑰匙后,李某進行了裝修。因為從李某負責群賢居項目后給賈某在施工現場拆遷進度、不允許村民再自建住房、解決村民來施工現場鬧事、拆遷安置等方面提供了很大的幫助,賈某未和李某提過支付房屋和車庫錢款的事,李某也未提出過支付房款,實際上是送給的李某。2015年李某找好買家,通過賈某的公司將群賢居小區(qū)的房產和車庫賣了42.0391萬。2016年7月份,李某到賈某辦公室讓把房產、車庫錢湊個整給其轉賬。賈某將60萬元轉給了李某指定的張某1的賬戶。
2.證人柴某1(中商公司工程部經理)證言,證實李某于2009年至2014年負責群賢居小區(qū)拆遷安置、工程質量等工作,幫中商公司解決了一些困難。按照賈某的安排,柴某1給過李某群賢居花園小區(qū)14-2-202房子的鑰匙,沒看見李某居住過,聽到過裝修的聲音。2015年,禹城中商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和業(yè)主王某2簽訂的購房合同。
3.證人于某(禹城市東城街道辦事處南于村村委會主任)證言,證實在拆遷安置過程中,有部分村民不能按時支付房款,負責群賢居小區(qū)拆遷安置工作的李某找過于某動員沒交房款的村民交房款。
4.證人李某3(禹城市東城街道辦黨委書記)證言,證實2016年上半年,李某3接李某電話,要求以東城辦名義向禹城市政府寫關于群賢居回遷居民辦理兩證的申請報告,并安排賈某去找李某3。李某3基于李某是直接領導沒好意思拒絕。拿到賈某拿來的以中商公司名義向禹城市政府申請撥付稅金的報告后,李某3向李某匯報并告知內容。李某在電話里要求申請報告改成東城辦的名義,報告內容修改定稿后交給李某。2017年1月份,李某將李某3叫到辦公室,說報告仍然要以東城辦名義申請,并對報告進行了修改。李某3按照李某的要求將稿件拿回去蓋章、簽字。報告有為中商公司申請墊付稅費退款的內容。
5.證人馬某證言,證實2016年李某給李某3打電話,要求以東城辦名義給禹城市政府打報告,申請為群賢居社區(qū)辦理兩證撥付所需稅金。李某3向馬某進行匯報,二人在李某修改的基礎上對報告進行兩次修改,于2016年3月23日以東城辦名義向禹城市政府提出關于群賢居回遷居民辦理兩證的報告。從程序上講該報告不符合規(guī)定,由于李某是直接分管領導,交代的事就照辦。
6.證人張某2(中商公司會計)證言,證實2016年,張某2按照賈某的要求整理過回遷戶相關購房及交稅賬目資料,協(xié)調關系申請退稅。2017年11月、2018年2月,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向張某2個人賬戶給中商公司退稅200萬、120萬元。張某2將返還稅費轉至賈某賬戶。因回遷戶還有人未交房款,其公司相應部分的稅費也沒上交。
7.證人王某2證言,證實王某2于2015年4月和群賢居小區(qū)開發(fā)商中商公司簽訂購買群賢居小區(qū)14-2-202房產和14-2-502車庫的買賣合同,合計金額42.0391萬元。
8.證人張某1證言,證實2016年7月5日,賈某尾號0135賬戶分兩次給張某1尾號7669賬戶轉入共計60萬,是張某1代李某收的。到賬后,張某1告訴了李某,于2016年7月31日將該賬戶內的錢分兩次轉入其0671卡內40萬,部分用于購買股票、基金,部分還在賬戶內。聽說李某在群賢居花園小區(qū)購買過一處房子,是李長遠看著裝修的。裝修好后,李某和李長遠都沒去住過。
(二)書證
1.禹城市中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企業(yè)信息,證實該公司于2006年12月21日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賈某。
2.德州(禹城)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出具的證明,證實群賢居花園小區(qū)項目是德州(禹城)高新區(qū)管委會監(jiān)管項目。2009年7月至2014年2月,該管委會指派副主任李某組織對群賢居花園小區(qū)的施工質量、進度、拆遷安置房分配等開發(fā)建設進行監(jiān)管。
3.禹城市人民政府文件、禹城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文件,證實禹城市東城街道辦事處隸屬于禹城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事業(yè)單位,為正科級機構。
4.禹城市東城街道辦事處關于群賢居回遷居民辦理兩證的申請報告、關于撥付群賢居回遷居民辦理兩證所需資金的申請報告,證實李某交辦的以東城街道辦名義為群賢居小區(qū)向市政府申請辦理兩證報告情況。
5.關于為群賢居花園社區(qū)安置房辦理土地證和房產證的請示報告,證實禹城市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于2014年1月9日向市政府就群賢居花園社區(qū)安置房辦理兩證進行請示,建議群賢居花園社區(qū)村民安置房兩證辦理按迎賓路三個村民社區(qū)政策辦理。
6.申請報告,證實禹城市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于2016年4月5日向禹城市政府就中商公司完成三個村回遷安置任務,按照禹城市政府(2006)15號文件精神及2014年1月有關領導批示申請撥付辦兩證所需稅金586.38萬元。禹城市東城街道辦于2017年1月10日向市政府申請退回群賢居小區(qū)先行墊付繳納稅費5863815元。
7.申請辦證稅金說明、群賢居花園村民一期安置統(tǒng)計表、一二期村民安置房暫行管理辦法、村民安置房款統(tǒng)計表、一、二、三期村民安置房款村民拆遷補償抵頂房款明細表、群賢居村民安置房款情況說明、關于禹城市中商公司回遷安置涉稅情況說明,證實中商公司回遷安置涉稅數額的依據、已繳納稅款數額及該項目尚欠房款部分稅未繳納情況。
8.禹城市2018年1月12日市長批示經費與預算對照審核表、關于下達群賢居花園社區(qū)安置房辦理土地證和房產證資金預算指標的通知、禹城市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對公賬戶、收款收據、轉賬支票存根、收據、轉賬憑證、張某2尾號7017中國銀行卡交易明細、賈某尾號9745中國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經審批后,2018年群賢居花園社區(qū)安置房辦理土地證和房產證資金120萬進行了撥付,2017年12月200萬元房產證資金通過禹城市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對公賬戶轉給張某2個人賬戶,由該賬戶轉給賈某個人賬戶。
9.禹城市群賢居小區(qū)14-2-202房產檔案信息、王某2交房通知單資料、王某2購房合同、王某2支付購房款賬證及發(fā)票,證實王某2購買群賢居小區(qū)14-2-202房產和14-2-502車庫合同簽訂及付款情況。
10.賈某尾號0135交易明細、張某1工行尾號7669賬戶、農行尾號0671賬戶交易明細、工行支取29萬憑證,證實張某1為李某代收賈某的60萬房款情況。
(三)鑒定意見
禹城市群賢居花園小區(qū)14-2-202室、14-2-502車庫價格認定結論書、房地產評估報告,證實禹城市群賢居花園小區(qū)14-2-202室、14-2-502車庫于2010年4月15日價格為34.1055萬元。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李某于2009年在禹城市高新區(qū)任副書記、副主任,分管農村拆遷、合村并建、社區(qū)建設、群眾安置工作,對賈某承建群賢居項目的拆遷安置工作進行監(jiān)管。在此期間,賈某公司與禹城市政府、高新區(qū)管委會簽訂安置開發(fā)協(xié)議,確定安置政策,使項目順利開展。2010年,李某基于自己在高新區(qū)任職,能管著賈某,也給賈某在群賢居項目中提供的幫助、賈某應該感謝自己、群賢居小區(qū)后續(xù)項目還需李某幫忙的想法,向賈某提出在群賢居小區(qū)要套房,賈某予以答應。李某選定了花園小區(qū)14號樓2單元202室住宅和14-2-502車庫,價值341055元。雙方未提及房款的事,李某亦未支付房款。李某拿到房屋鑰匙進行過裝修并出借給中天公司作辦公室。該房產屬于李某所有,李某的同事都知情。收到房產后,李某應賈某的請求,協(xié)調拆遷村干部找安置群眾補交房款,2014年幫群賢居村民爭取到兩證費用全免的優(yōu)惠政策,協(xié)調賈某的中商公司墊付的稅費返還300多萬。2015年4月份,李某將該房子及車庫通過中商公司以420391元轉賣給王某2,房款放在賈某中商公司,并稱以后需要錢時來拿。2016年7月,李某向賈某要房款時,讓賈某湊個整。賈某提出給李某60萬元。李某防止房子出問題和怕查賬,讓賈某把錢打到其弟弟張某1名下存放李某家庭錢款的卡上。該筆錢李某用于個人理財、家庭生活和張某1做生意借用。
二、2009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應舜禹公司負責人王某1的請求,在組織拆遷村莊安置動員大會上,部署歸舜禹公司所有的車庫定購出售工作,并幫助銷售車庫151個。2011年、2013年被告人李某的親屬定購了由舜禹公司開發(fā)的大禹盛景小區(qū)3套房產。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在準備交付房款時,向王某1表示希望給予照顧。王某1為被告人李某虛開60萬元的收據,抵頂房款人民幣60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一)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2009年左右,王某1從禹城市政府購置花園小區(qū)不屬于安置范圍的三四百個車庫。為了銷售車庫,王某1找到李某,想通過李某將車庫賣給安置村民,并表達了會感謝的想法。通過李某,花園小區(qū)村民購買一百多個車庫。李某從王某1開發(fā)的大禹盛景小區(qū)定購了3套房,于2015年4月交房款的時候,李某提到賣車庫的事,讓照顧點。王某1基于李某是禹城市的領導干部,管著拆遷安置工作,確實也通過李某賣過車庫,怕因為此事鬧僵了,以后遇見需要李某幫忙的事不好辦,就用60萬元收據抵頂了李某60萬元房款。這60萬元房款超出賣車庫正常的提成報酬,也超出了一般的照顧。
2.證人祝某(原祝莊村黨支部書記)證言,證實祝莊村往花園小區(qū)安置時車庫不在安置范圍,根據禹城市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通知,想買車庫,村里集中收取車庫款、統(tǒng)一在舜禹房地產公司購買。集中購買后,再需要購買的就自行去舜禹房地產公司直接購買。
3.證人李某4(原祝莊村主任兼會計)證言,證實2009年下半年,李某在禹城高新區(qū)召開涉及拆遷9個村動員大會上傳達拆遷政策時,一并部署了出售車庫的政策。村民可以在村里報名買車庫,由李某4打相應車庫款的收到條,最后把購買車庫人的名單、車庫號轉給高新區(qū)。收取的車庫款最后轉至李某提供的賬號內。
4.證人彭某(彭莊村黨支部書記)證言,證實根據安置政策,彭莊村往禹城花園小區(qū)安置,車庫不列入拆遷安置分配計劃中。2009年上半年,李某代表高新區(qū),在涉及拆遷安置9個村拆遷安置動員大會上傳達的拆遷安置政策和花園小區(qū)車庫出售政策。村民可自愿在各村報名,村里集中收取車庫款后統(tǒng)一在舜禹房地產公司購買。彭某將車庫購買政策傳達給村民,大部分村民購買了車庫。彭某集中收取車庫款并將村民交車庫款存單及信息匯總后給李某。
5.證人李某1(王某1舜禹公司財務經理)證言,證實2009年11月,舜禹公司通過李某銷售花園小區(qū)車庫151個。2015年4月份,王某1打電話讓李某1去核對李某這些年交到公司的車庫款定金、車庫個數和面積,說李某幫著賣車庫了,來核算的,要給李某60萬元。經李某1提議,王某1和李某同意,李某1開具了一張60萬元的收到條,由李某拿著去售樓處抵頂購房款60萬元。
6.證人張某1證言,證實2016年張某1按照李某的要求,以自己的名義在大禹盛景小區(qū)簽訂B15-3-501購房合同。此外李某在該小區(qū)還購買了B14號樓東單元五樓、六樓各一套。
(二)書證
1.德州(禹城)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出具的證明,證實2009年李某任德州(禹城)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副主任,主要負責管委會轄區(qū)內村莊村民的拆遷和安置工作,彭莊、祝莊屬于禹城高新區(qū)管委會轄區(qū)。
2.企業(yè)信息,證實禹城市舜禹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禹城市市中辦馬莊,法定代表人王某1。
3.花園小區(qū)樓房轉讓合同,證實舜禹公司于2009年11月2日購買花園小區(qū)車庫。
4.花園小區(qū)車庫統(tǒng)計表,證實截止2014年花園小區(qū)通過李某銷售的151個車庫中,除兩個是南街的,其余均是彭莊、祝莊居民所購。
5.存折交易明細,證實2009年祝某、李某4名下存折有現金存入和向李某1轉款。
6.舜禹公司現金日記賬、收到條,證實李某于2009年11月分別向舜禹公司交車庫現金,該公司入賬情況。
7.記賬憑證、收據,證實2015年4月2日,大禹盛景交給禹城舜禹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60萬元收據,賬目中記載收款人李某1,李某1標注幫著賣車庫,未收款。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09年底,李某接受舜禹公司王某1請托,利用擔任禹城市高新區(qū)管委會副主任兼任拆遷組組長,直接管著高新區(qū)彭莊、花園村和祝莊拆遷安置的職務便利,在組織拆遷村莊安置動員大會上,講明安置政策的同時,布置歸王某1所有的車庫定購出售工作。2011年2月份,李某親屬在王某1公司開發(fā)的大禹盛景房產定購3套房產。2015年上半年,李某家被通知交房款辦理房產證時,李某去王某1辦公室要求照顧房款,并提及幫忙賣車庫的事。王某1表示給優(yōu)惠60萬元,讓財務開了一張60萬元的收條抵頂了60萬元房款。
三、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接受豐鑫公司負責人車路平的請托,為豐鑫公司開發(fā)的前油坊二期項目在工程款申請、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5次通過楊某1收受車路平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06.123662萬元。其中:
(1)2013年10月,被告人李某在其兒子李某2結婚時,通過楊某1接受車路平存有人民幣50萬元的銀行卡一張。
(2)2014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濟南選定了黃金99御園10-2-1702房產及儲藏室,自己交了2萬元認籌金(抵頂房款5萬元),由其兒子李某2簽訂購房合同、認購書后,聯(lián)系車路平到禹城,告知車路平想在濟南購買該房產的打算。車路平表示出錢為被告人李某購買該房產。被告人李某提議讓車路平交首付。車路平提出交全款,被告人李某表示接受。2014年6月至7月,車路平兩次向楊某1轉款人民幣190萬元,楊某1墊付5939元,為被告人李某交納房款190.5939元。被告人李某又出資17萬元購買了車位,由其兒子李某2出資進行了裝修。為了規(guī)避調查,被告人李某將該房產轉移登記在其表妹張某3名下。
(3)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去煙臺期間,向車路平表達了想買一輛別克昂科威汽車的想法。車路平通過楊某1在煙臺別克4S店為被告人李某購買了一輛價值人民幣33.54344萬元的別克昂科威汽車。被告人李某將該車使用一段時間后,對換了楊某1的女兒楊某3的途觀汽車,最后將途觀汽車為他人抵頂債務。
(4)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選中位于煙臺市高新區(qū)濱海中路的1599號天越灣小區(qū)192號樓2單元302室房產一套,把想買該房的想法告訴楊某1,之后又聯(lián)系車路平,讓車路平把購房款給楊某1,由楊某1出面買房。車路平答應后,通過楊某1支付了共計242.080222萬元的房款和稅費。為了規(guī)避調查,被告人李某安排將該房產登記在張某3名下,定下裝修方案后,自己出資委托楊某1進行了裝修。
(5)2017年10月份,李某看好濟南綠地B10地塊5號樓1單元1602室房產后,讓楊某1用其岳父張念訓的名義買下。被告人李某又聯(lián)系車路平,說看上一套房,讓車路平準備錢,由楊某1出面購買。車路平先后給楊某1轉款390.5萬元買下該房產及儲藏室一套。2017年底,被告人李某自己出資在該小區(qū)購買車位一處。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楊某1證言,證實(1)楊某1為參加李某兒子婚禮向車路平借車時,車路平讓楊某1辦張自己名下的卡,把卡號告訴他,他會往里打錢,讓楊某1帶去。2013年10月1日,楊某1參加婚禮時按車路平的要求將辦理的農業(yè)銀行卡裝在紅包內給李某,并告知是車路平捎來的。后來楊某1聽車路平說給了李某50萬元。2014年8月,李某將包括這張50萬元在內的共計240萬讓楊某1保管。(2)2014年6月份,楊某1接車路平電話,讓楊某1去濟南。楊某1到濟南后被車路平接到黃金99售樓處,才知道車路平要給李某買套房。交房款時,李某說要交個首付,三人一商量將來還有利息,還是交的全款。車路平當天上午把90萬打進楊某1賬戶,通過楊某1支付第一筆房款100萬元。過一段時間,李某通知交第二筆房款,車路平又給楊某1轉100萬元。楊某1支付了剩余90.5939萬元,替車路平墊付了5939元。車路平給李某買房,是為感謝李某為豐鑫公司在禹城簽訂了2個多億的大項目提供幫助。通過楊某1支付房款是為了安全。該小區(qū)的車位是楊某1按李某的要求從放在自己處的240萬中轉的12萬。后來李某讓把該房產轉至張某3名下,楊某1就帶張某3來濟南辦理了幾次手續(xù)。李某怕房子出問題還讓張某3給其兒子李某2寫了個租房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不是真實的,房子的手續(xù)、鑰匙在李某2手里,房子也是李某2兩口子裝修的。(3)2015年7月,李某來煙臺,車路平請李某吃飯時,李某說看上一輛黑色別克昂科威車,車路平表示給李某買。到4s店正好有黑色的這款車,車路平表示讓楊某1墊錢給李某購買。楊某1支付了車款、稅費、保險共計33.54344萬元。李某怕影響不好,安排楊某1將該車登記在楊某1名下,車牌號魯F×××**是楊某1讓李某挑的。辦完手續(xù),張某1把車開回禹城給的李某。2017年五六月份,張某1開著昂科威汽車和李某回煙臺,以油耗太大為由要換楊某1女兒的途觀車(辦完手續(xù)將近30萬)。楊某1給其女兒做工作,將車換給了李某。車的提檔和過戶手續(xù)由張某1辦理。車路平將楊某1墊付的車款稅費等費用等一并轉給楊某137.2萬元。(4)2016年,李某來煙臺玩,車路平給楊某1打電話說李某看上一套房,讓其出面談價錢買下來,并把李某看上的房子的房號和房主的聯(lián)系方式發(fā)給楊某1。房款和稅費最終以242.080222萬元成交,通過楊某1支付。2017年,車路平把楊某1墊付的房款還清。李某為了安全、避人耳目,讓把房子登記到張某3名下。2017年,李某讓楊某1按照中式風格裝修。楊某1聯(lián)系李某到煙臺選的瓷磚、墻磚、看的家具??囱b修情況時,李某讓楊某1更換了門窗。裝修款是使用的李某的錢。(5)2017年10月份,楊某1接李某電話,說在濟南看上綠地開發(fā)的一套房,想用張念訓的名義買。幾天后,楊某1銀行卡里多了200萬元。楊某1聯(lián)系車路平,車路平說是給李某買濟南綠地房產的錢。這個時候車路平已經很不愿意給李某買房了。后來,李某讓楊某1去交房款,楊某1又借了200萬去的濟南,以張念訓的名義簽的購房協(xié)議,刷自己2張卡支付房款和儲藏室款共390.5萬元。2017年底,李某讓楊某1去付車位款,楊某1按照李某的要求把保管李某的240萬中的35萬轉給張某1。2018年前后,車路平因為買房的事又轉給楊某1200萬,多出的9.5萬在楊某1處。(6)車路平通過楊某1給李某的房、車、錢,雖然在楊某1、張某3、張念訓名下,但都是車路平給李某買的,處置、使用李某說了算。車路平給李某錢、買房、買車,是因為車路平通過李某介紹承接了2.2個多億的前油坊二期項目,李某負責工程款撥付,給車路平提供不少幫助,車路平也在項目中掙了錢。楊某1和李某說過,車路平因為這個項目會給李某300萬的好處費。楊某1建議給200萬就行。
2.證人曲某1證言,證實(1)煙臺豐鑫公司賬目和曲某1工作記錄中記載,2013年10月10日車路平的妻子周洪麗給楊某1支付50萬未歸還。(2)2014年7月4日,禹城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撥1000萬元工程款到豐鑫公司禹城分公司賬戶,豐鑫公司禹城分公司賬戶分2次轉賬到曲某1個人名下用于管理公司資金的賬戶共計400萬元。曲某1按照原禹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趙勇安排把這400萬元用網銀轉到車路平工行尾號5555賬戶,在公司賬目記載是借款。(3)前油坊二期工程款撥付需要李某簽字。根據財務制度規(guī)定,豐鑫公司應該給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出具發(fā)票才能領取相應工程款。因為豐鑫公司資金緊張,開具發(fā)票就得交相應的稅款,不利于公司運轉,一直未開具發(fā)票。高新區(qū)指揮部財務人員多次問過曲某1發(fā)票的事,但每次也給撥付了工程款。曲某1就發(fā)票的事多次和趙勇說過,趙勇說協(xié)調指揮部的領導先憑收款收據領取工程款。從2012年下半年,禹城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第一次向煙臺豐鑫禹城分公司撥付工程款至2017年12月底,豐鑫公司均未出具發(fā)票。指揮部張濤多次催要過發(fā)票。2017年12月28日,曲某1在禹城國稅局辦稅大廳補領了前油坊二期項目工程款共計221695899.12元的24張山東增值稅普通發(fā)票(200多萬的稅),交給了禹城高新社區(qū)建設指揮部。
3.證人曲某2(煙臺廣潤置業(yè)有限公司出納)證言,證實2014年6月27日,煙臺廣潤置業(y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車路平讓曲某2在煙臺廣潤置業(yè)有限公司開具一張41萬的現金支票,支取其中40萬元轉給了楊某1。
4.證人李某2(李某的兒子)證言,證實(1)2014年6月,李某在濟南黃金99御園小區(qū)選中10號樓2單元1702室,交了2萬元定金。房屋認籌書是李某2簽的李某的名字。2014年6月和2014年7月,楊某1兩次交的房款,李某通知李某2去簽的字。第二次交房款后,李某2與開發(fā)商簽了購房、儲藏室的合同。2014年11月,李某2挑選的車位,并于2014年11月、2015年1月,分別交車位款5萬元、12萬元,這17萬元都是李某2向李某要的。2015年3月,李某2按照李某的安排,將黃金99御園房產變更到張某3名下,以張某3的名義與開發(fā)商重新簽訂的購買合同。2015年11月交房后,李某2拿著房子的鑰匙,和妻子王某3進行了裝修并購買了家具,房產的物業(yè)費、燃氣費是李某2出的。(2)李某用過一輛煙臺牌照,車牌尾號是87的別克SUV。2017年李某2聽張某1說,楊某3要把車落在濟南,需要用李某2的身份證,落在李某2名下。李某2同意后,和張某1在車輛中介給大眾途觀越野車辦理的過戶手續(xù)。幾個月后,這車過戶到了張某1名下,李某2再沒見過這個車。
5.證人王某3(李某的兒媳)證言,證實大約2015年、2016年,李某2提到過張某3在濟南黃金99御園小區(qū)買了一套房。后來李某來濟南告訴王某3、李某2,張某3名下的黃金99御園小區(qū)10號樓2單元1702房子他們可以住、可以裝修,還把鑰匙留下。王某3聯(lián)系的裝修公司,和李某2確定的裝修風格、裝修材料。李某2和裝修公司簽的合同。裝修款花費26萬左右,大部分是李某2和王某3支付。
6.證人趙某(李某的妻子)證言,證實李某和趙某說過張某3在濟南有套房,因為張某3在煙臺,在物業(yè)上留了趙某的電話,這套房產上的一些小事趙某就幫著處理。
7.證人張某1證言,證實(1)楊某1通過張某1讓李某給別克昂科威選的魯F×××**車牌號。張某1回煙臺后,楊某1委托張某1把掛好車牌的車開回禹城,將車和鑰匙交給了李某。2017年五六月,李某嫌昂科威耗油量大,就和楊某3換了一輛途觀。換完車后,李某讓張某1辦理相關手續(xù),自己坐車回的禹城。張某1辦完手續(xù)把車交給了李某。過了大約一個月,李某對張某1說嫌途觀車車牌號碼不好,要把車過戶到張某1名下。張某1根據李某的安排,把這輛途觀車過戶到自己名下,但車是李某在使用。后來聽李某說用這輛途觀車和別人頂賬了。(2)2017年12月20日,張某1接楊某1電話,讓其去濟南綠地山東國際金融中心售樓處,替楊某1以張念訓名義購買的住宅去選車位,從楊某1給張某1轉款的35萬中支付了22萬車位款。
8.證人張某3(李某的表妹)證言,證實(1)張某3名下的濟南黃金99御園小區(qū)的房產是楊某1買的,楊某1帶張某3去濟南簽的字。聽楊某1說房款已經付過了。因為趙某離濟南比較近,張某3寫過委托協(xié)議讓趙某幫忙處理跟房子有關的一些小事。聽楊某1說過為了孩子上學,李某2想租這個房子,但租沒租不清楚。(2)2017年,張某3聽楊某1說想在濟南炒房,因為限購,張某3名下有濟南的房子,所以想用張某3的父親張念訓的名義買。買房的事事是楊某1拿著張念訓的身份證去具體辦理的。(3)2016年底或2017年初,楊某1說喜歡煙臺海邊的海景房,想買套房。選定好天越灣這套房產后,楊某1說把房子落在張某3名下。過戶手續(xù)是張某3和楊某1去辦理的。購房合同是張某3簽的。
9.證人張某4(張某3的弟弟)證言,證實2018年5月底6月初,張某4收到了一個快遞,里面有個檔案袋,裝著張某3名下在濟南購買商品房的買賣合同、發(fā)票等資料。
10.證人車某(車路平的司機)證言,證實(1)車某名下尾號8556的農商銀行賬戶用于管理禹城項目的資金使用。該賬戶的收支,都是車路平說了算,車某是按照車路平或曲某1的要求辦理轉賬。2015年7月17日,曲某1名下的賬戶向車某尾號8556轉賬37.2萬元,曲某1讓車某給楊某1轉款37.2萬元。(2)車某按照車路平的安排,分別于2017年10月26日、2018年2月13日用自己賬戶分別給楊某1轉款200萬。
11.證人楊某2(楊某1的侄子)證言,證實(1)2015年、2016年,楊某1安排楊某2在車管所給別克昂科威汽車辦理的掛牌手續(xù),車牌號是楊某1選定的,登記在楊某1名下。(2)2017年下半年,楊某2開車帶楊某1、張某3去過禹城,第二天又去的濟南售樓處,還帶了張某3的一個親戚去售樓處買的房,
12.證人楊某3(楊某1的女兒)證言,證實2017年6月份前后,楊某1和楊某3說要用昂科威和換登記在楊某3名下的途觀,楊某3就答應了。換的這輛昂科威登記在楊某1名下,但是楊某3之前沒見過,誰使用也不知道,途觀給了誰也不知道。
13.證人柴某2證言,證實2017年10、11月,柴某2去楊某4公司催要工程欠款,楊某4提出用鏟車頂賬。一段時間后,柴某2又去楊某4辦公室確認用鏟車頂賬的事,李某提出用他的途觀車抵賬,也就是說李某將途觀車賣給楊某4,楊某4再使用這輛車抵頂欠柴某2公司的工程款。柴某2同意并安排李建辦理的提車和過戶手續(xù)。當時李某和楊某4之間沒約定金額。
14.證人楊某4證言,證實用李某的途觀車抵賬的事是李某和柴某2商量好的。因為李某在楊某4公司有股份,又是領導,李某提出來后楊某4就沒反對。
15.證人楊某5(中天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證言,證實2013年7月,楊某5找李某協(xié)調借款。經李某聯(lián)系,中天房地產公司向豐鑫公司借款441.7328萬元,借期至2015年1月1日,按18%年利率計算利息。到期后,中天公司未歸還本息。因豐鑫公司多次催要,2015年4月,李某提出讓中天公司用開發(fā)的房子抵頂借款本息。中天房地產公司用價值601.4826萬元的房子抵頂了596.695萬元本息,差價47876元豐鑫公司未歸還中天公司。
16.證人張某5(曾用名張濤,德州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副主任科員)證言,證實前油坊二期主體和配套項目協(xié)議,是李某作為禹城市政府授權代表與豐鑫公司簽署。李某應車路平要求協(xié)調天瑞房地產公司做擔保,兩項工程為BT建設模式,沒有經過招投標。主體項目委托專門機構作的造價預算平均價是1100元/平方米左右,張某5向李某作了匯報,而李某和禹城市領導在會議確定的政府回購價為1280元/平方米,豐鑫公司向外分包的價格是930元/平方米。配套項目禹城市政府出的控制價是2500多萬,豐鑫公司嫌低。李某經領導同意與豐鑫公司簽訂3000多萬協(xié)議。審計結算時因存在虛報,審減掉500多萬。李某讓張某5在審計造價基礎上加15%投資回報2851.0998萬元起草報告,向領導匯報。協(xié)調下來后,李某讓張某5起草工程款結算的利息292.95萬元的報告,向領導匯報,最終配套工程款項支付3000多萬。前油坊二期項目工程款基本能及時撥付,不及時撥付的時候,車路平找過李某協(xié)調。李某表示只要工程款到高新區(qū)建設指揮部賬戶,指揮部不會截留,保證及時撥付。李某帶著張某5或自己打電話找過時任財政局長李某5協(xié)調過工程款撥付的事情。工程款撥付時需要豐鑫公司提供有工程款對應的發(fā)票,而在2012年至2017年底,指揮部給煙臺豐鑫公司撥付工程款的時候,煙臺豐鑫公司只提供收款收據,沒有提供過發(fā)票,這違反財務制度。會計許某多次向當張某5提過,張某5也多次向李某匯報。李某說工程款該撥付就撥付,發(fā)票的事兒以后再說。2017年10月份,開了個協(xié)調會后,豐鑫公司補開了全部發(fā)票。
17.證人李某5(禹城市財政局原局長)證言,證實李某5任禹城市財政局長期間,禹城市城市建設的項目比較多,各個項目都需要資金,財政狀況非常緊張,有時不能保證前油坊二期項目工程款及時撥付。遇到這種情況,李某就會找到李某5,或者打電話或者到辦公室來,請求及時撥付。李某5根據財政計劃,基本上能夠按照禹城市政府和豐鑫公司簽的合同,撥付該項目的工程款。
18.證人張某6(禹城財政局長)證言,證實張某6接任禹城市財政局長時,前油坊二期項目2億多元工程款已經撥付90%多。禹城財政比較緊張,不能每項工程都能及時撥付工程款。李某為了前油坊二期剩余工程款撥付的事多次到辦公室或打電話找張某6,張某6基本按照合同要求給撥付工程款。2017年下半年,因前油坊二期項目涉及2億多元的工程款撥付未開具發(fā)票,嚴重違反財經制度,暫停撥款,李某來張某6辦公室協(xié)調。張某6明確要求開具正式發(fā)票并向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匯報。2017年12月,豐鑫公司補開了發(fā)票。2018年年初,結清了全部工程款。
19.證人張某7(原禹城市財政局副局長)證言,證實張某7任禹城市財政局副局長期間,李某自己或安排張濤多次找過張某7,讓及時撥付工程款。在2017年7月前后,張某7得知前油坊二期項目一個多億的資金沒有開發(fā)票就撥付了,是明顯違規(guī),且可能造成稅款流失,就向財政局長作了匯報,把指揮部會計批評一番。市政府因為這事專門開的協(xié)調會,讓煙臺的公司補開了發(fā)票。
20.證人許某證言,證實許某按照李某的要求,在給豐鑫公司單次撥付工程款時,存在多撥付的情況,但總數沒多撥。豐鑫公司在申請工程款撥付時,不提供發(fā)票問題,許某多次向李某、張濤說過。李某同意豐鑫公司拿著收款收據來領工程款,說該撥付就撥付,發(fā)票的事以后再說。因為李某說了算,雖然違反財務管理制度,李某讓撥款許某就撥付。2017年,沒開發(fā)票的事被市財政局知道了,許某向李某作了匯報。市里開了個協(xié)調會,豐鑫公司才按2.2億余元工程款開了發(fā)票。
21.證人高某證言,證實2011年9月,高某、李林才、車路平合資成立了煙臺豐鑫公司,高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春節(jié)后不久,車路平說想以煙臺豐鑫公司的名義承建禹城市政府的一個安置房建設項目,對高某講過在禹城有個關系,能保證項目資金能夠及時撥付。工程款都是找李某協(xié)調撥付。主體工程是以每平方米1280元的價格承包,以每平方米約950元的價格分包,毛利潤是4700多萬元。2015年下半年,高某想退出,提出讓車路平給其2100萬元。到2016年8月,車路平分多次從收到的工程款中把高某應得款付清。
22.證人車路平2018年9月12日口述,由妻子周洪麗代筆書寫證言(附車路平的口述視頻、情況說明、郵寄信封、錄像資料),證實車路平任煙臺豐鑫公司董事長。大約2011年底,禹城市政府準備在前油坊村為當地百姓建安置房,因工程價格低,又需要施工方出資,很長時間沒有找到合作方。李某通過親戚楊某1找到車路平。車路平公司經過考察,政府項目部和時任項目總指揮的李某做工作,決定投資該項目,并與禹城市政府以招商引資的方式簽訂了合同,于2012年5月開工。2013年至2017年,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李某多次索要財物。為順利拿到應得工程款,豐鑫公司項目部經理趙勇提出李某的兒子結婚要送50萬元。經車路平同意,通過楊某1轉給李某50萬元。通過楊某1在煙臺買車一部,價值約20余萬元。前后三次為李某買房。李某是通過楊某1要錢并購買,煙臺天越灣一棟價值200余萬元。濟南兩棟,其中一棟在濟南黃金99小區(qū),價值200萬元,另一棟價值約400余萬元。
該材料是車路平從英國郵寄至德州市監(jiān)察委第二監(jiān)察室,監(jiān)察室工作人員接到信件后進行拆封并同步錄像。
(二)書證
1.明細分類賬、現金日記賬、曲某1工作記錄,證實煙臺豐鑫公司賬目和曲某1工作記錄中記載,2013年10月10日,車路平的妻子周洪麗給楊某1支付50萬元未歸還。
2.開戶信息、開戶憑證、存款憑條、記賬憑證、電匯憑證,證實楊某1于2013年9月29日在農業(yè)銀行開尾號7767卡,2013年10月10日車路平給該賬戶匯款50萬。
3.楊某16949賬戶明細、工商銀行憑證、李某27960賬戶明細、楊某12776賬戶明細、張某10671賬戶明細、銀行憑證,證實2014年8月12日張某1給楊某1尾號7769轉賬40萬。2015年1月10日楊某1名下農業(yè)銀行尾號2315賬戶轉入李某2名下尾號7960銀行卡12萬元。2015年9月29日楊某1尾號2776賬戶支取現金60萬元,2016年4月19日給李某的父親李長元尾號8504賬戶中轉賬60萬元,2017年12月20日轉給張某1尾號2625賬戶35萬元。
4.黃金99御園認購協(xié)議書、收據、憑證,證實2014年5月24日,黃金99御園認購協(xié)議書乙方簽字是李某,是李某的身份證號和聯(lián)系方式,地址是山東省監(jiān)獄。黃金綠苑公司收到李某交款2萬元。
5.黃金99御園簽約審批單、收據(2張),車庫審批單、收據(2張)、憑證,濟南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地下車位使用權合同,證實黃金99御園房屋和車庫簽約客戶乙方(買房)姓名、收據上的交款人是李某2,2014年6月27日交款102萬(已付2萬,認籌優(yōu)惠2萬抵5萬)、2014年7月8日交款90.5939萬元。2014年11月9日付5萬、2015年1月10日付12萬。
6.楊某4賬戶8794明細、楊某1賬戶6812明細、20188269號電匯憑證、曲某25963賬戶明細、煙臺廣潤置業(yè)有限公司財物賬證、車路平8301賬戶明細、農行憑證、車路平5555賬戶明細、曲某18128賬戶明細、煙臺豐鑫0690賬戶明細、禹城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3319賬戶、禹城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支付豐鑫1000萬工程款賬證、曲某1記事本節(jié)選、李某2賬戶7369、7960明細、李某2存入5萬憑證,證實2014年5月24日,楊某4德州銀行8794賬戶在黃金綠苑公司現場消費2萬;2014年6月27日,曲某2農商行5963賬戶轉40萬至車路平農商行8301賬戶,當日車路平8301賬戶轉50萬至楊某1農行6812賬戶,楊某1農行6812賬戶支出100萬;2014年7月4日,禹城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工行3319賬戶轉1000萬至煙臺豐鑫工行0690賬戶,煙臺豐鑫工行0690賬戶轉400萬至曲某1工行8128賬戶,當日曲某1工行8128賬戶轉入車路平工行5555戶400萬,2014年7月8日車路平工行5555戶400萬轉100萬楊某1農行6812賬戶,當日楊某1農行6812賬戶支出90.5939萬;2014年11月9日李某2建行7369賬戶現金存入5萬元,當日李某2建行7369賬戶支出5萬;2015年1月10日楊某1農行6812賬戶轉12萬至李某2農行7960賬戶,2015年1月11日李某2農行7960賬戶支出12萬;2016年11月9日李某2建行7369賬戶支出28231.28元、1321.2元。印證黃金99御園房產房款、車位款、契稅繳納情況。
7.黃金99御園退房申請審批單、退房申請、購房承諾書、濟南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地下車位買賣合同、銷售不動產統(tǒng)一發(fā)票,證實李某2于2015年3月12日申請退房,當日張某3簽訂購房承諾書,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7日分別簽訂商品房和地下車位買賣合同,2015年4月25日交付房款188.2085萬元、4.4040萬元和車位款17萬元。
8.業(yè)主資料登記表、裝修施工申請審批表、裝修施工許可證、承諾書、鑰匙托管承諾書、房屋鑰匙簽收確認書、房屋驗收記錄表、交房手續(xù)書、契稅納稅申報表、稅收完稅證明(2016年11月9日),證實黃金99御園10-2-1702業(yè)主是張某3、緊急情況聯(lián)絡人是趙某(業(yè)主資料登記表),上述手續(xù)業(yè)主(納稅人)簽字是張某3。
9.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裝修竣工驗收表、自來水開戶及用水信息、電開戶及用電信息,證實黃金99御園10-2-1702裝修合同發(fā)包方是李某2、裝修竣工驗收業(yè)主信息是張某3,簽章李某2,自來水、電開戶的戶主是李某2。
10.《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保持房地產市場持續(xù)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通知》、《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發(fā)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大防控力度存進房地產市場持續(xù)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的通知》、《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調控措施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通知》、《關于落實濟政辦發(fā)[2017]13號文限購政策有關問題通知》、《濟南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關于貫徹執(zhí)行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證實濟南市政府于2016年9月28日開始實施房地產限購政策及后期政策調整情況。
11.阿波羅(禹城)大酒店住宿記錄,證實楊某1于2014年6月24日至7月1日在該酒店有住宿記錄。印證了楊某1為給李某購買房屋來禹城住宿7日。
12.昂科威機動車檔案資料(申請表、所有人身份證明、完稅證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國產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機動車查驗記錄表)、記賬憑證、收款收據、發(fā)票,證實昂科威魯F×××**登記在楊某1名下,所有人身份證明、保險、完稅證明、煙臺華洋大通汽車銷售公司定金收據、車款支付是楊某1的名字。
13.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批表、身份信息、稅收完稅證明、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房屋買賣合同、詢問記錄、照片、煙臺市高新區(qū)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山東省煙臺市房地產企業(yè)預收款收據、商品房預售資金收存通知單、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申請書、《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回執(zhí)、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商品房買賣協(xié)議,證實天越灣房產(煙臺市高新區(qū)濱海中路1599號192號樓2單元302)是張波所有,于2016年8月3日、11月3日與楊某1分別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合同,于2017年1月6日與張某3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過程符合買賣規(guī)定和程序。
14.禹城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賬證,豐鑫公司0690交易明細,曲某1工行8128賬戶開戶信息、交易明細,周洪麗賬戶5351明細、同城電匯、匯款憑證,楊某1開戶信息、7673、2844賬戶明細,車路平0517賬戶明細,曲某26503賬戶明細、同城電匯,證實2016年8月22日,禹城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4680賬戶于轉318.21萬至煙臺豐鑫0690公戶,該公戶于次日將上述款項轉至曲某1工行8128賬戶,該賬戶轉78萬至周洪麗農信社5351賬戶,轉78萬至楊某1農行7673賬戶,轉78萬至吳紅梅農行3169賬戶;2016年10月28日,曲某2農行6503賬戶轉50萬、車路平農信社6710賬戶轉90萬至楊某1農行7673賬戶,2016年11月3日楊某1農行7673賬戶支付吳紅梅農行3169賬戶120萬;2017年1月5日,楊某1農行7673賬戶支付張波5386賬戶40萬,2017年1月6日,消費24481.33元、16320.89元;2017年1月21日,車路平農信社6710賬戶轉42.2萬元楊某1農商行0517賬戶。
印證了曲某1按照趙勇安排將工程款轉至個人賬戶再轉至周麗洪賬戶,曲某2按車路平安排給楊某1轉款50萬元,楊某1替車路平給李某墊付房款,車路平通過楊某1付房款歸還墊款的事實。
15.綠地山東國際金融中心認購協(xié)議書、購房協(xié)議書(儲藏室)、車位認購書,證實濟南綠地山東國際金融中心項目B10地塊5號樓1單元1602室商品房及儲藏室購買協(xié)議上乙方(購買方)是張念訓。
16.楊某1農行7673卡小票(300+90.5萬)、綠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收據(住宅、儲藏間、車位意向金,共390.5萬元)、張某1農行0671卡小票(22萬)、綠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收據(車位32萬元)、楊某17673賬戶明細(車某工行5564轉來200萬,江胡史共100萬,綠地消費300萬)、車某5564開戶信息車某5564明細(永鵬、楓丹白露各轉來100萬,后轉楊某17673農行200萬)、賬證(2017年10月26日第108號)、楓丹白露賬證(2017年10月26日第107號)、營業(yè)執(zhí)照及情況說明、賬證(2017年10月26日第109號)、營業(yè)執(zhí)照及情況說明楊某19777開戶憑證、楊某19777賬戶明細、楊某66777開戶信息及明細、張某10671賬戶明細、賬證(2018年4月30日第31號、2018年2月13日第93號)、車某5564明細、濟南楓丹白露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煙臺市鼎恒食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記情況,印證證人車某、楊某1、張某4、楊某6、張某1為支付綠地房款借款、付款、轉賬的情況。
17.禹城市人民政府關于高新區(qū)前油坊等村莊搬遷安置的實施意見、關于推進前油坊小區(qū)建設工作的請示、關于加快前油坊小區(qū)建設工作的請示、關于推進前油坊小區(qū)建設BT模式進展情況的回報、中共禹城高新區(qū)工委、禹城高新區(qū)管委會關于成立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的通知、專題會議紀要,證實高新區(qū)前油坊小區(qū)拆遷、部署、推進、組織成立等情況。其中前油坊項目是采用BT模式,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負責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過程中所涉具體事宜。李某任常務副總指揮,主持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所有資金審簽。
18.水岸國際(前油坊二期項目)9號、15號、27(33、37、38)號樓土建及安裝工程預算書,證實前油坊項目經專業(yè)機構預測,工程報價分別為1036.27、1101.69、1181.64元/平方米。
19.禹城水岸國際安置小區(qū)項目投資合作協(xié)議,證實李某作為禹城市政府與煙臺豐鑫投資有限公司、禹城市天瑞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就水岸國際安置小區(qū),采用BT模式開發(fā),于2012年4月12日簽訂協(xié)議。約定禹城市政府以1280元/平方米向煙臺豐鑫公司回購。
20.關于禹城水岸國際安置小區(qū)項目結算付款審計情況的匯報,證實禹城市審計局對前油坊二期主體項目審計的結算價格是1280元/平方米。
2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實煙臺豐鑫投資有限公司分別與禹城市宏達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禹城市恒通建筑有限公司、禹城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禹城盛達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禹城市惠通建筑有限公司在2012年5月29日、2012年5月18日、2012年6月5日、2012年4月29日就禹城市水岸國際,以930元/平方米、950元/平方米不等的價格簽訂分包合同。
22.關于禹城市水岸國際小區(qū)配套、幼兒園及大門工程招標控制價的通知,證實禹城市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審核的禹城市水岸國際小區(qū)配套、幼兒園及大門工程招標控制價為25237457.61元。
23.禹城水岸國際安置小區(qū)項目配套工程投資合作協(xié)議,證實2013年5月18日,李某作為禹城市政府授權代表和煙臺豐鑫投資有限公司、禹城市天瑞房地產公司簽訂禹城水岸國際安置小區(qū)項目配套工程投資合作協(xié)議,工程以BT建設模式,安置項目室外配套價值3022.78萬元。
24.禹城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關于撥付前油坊小區(qū)二期室外配套工程資金的請示,證實2015年12月6日,李某簽字以禹城市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名義,向禹城市政府請示向前油坊小區(qū)二期室外配套工程資金撥款800萬。
25.審計報告(禹城水岸國際二期配套工程)、工程結算造價審核報告(山東華瑞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證實禹城市審計局審定前油坊二期配套工程結算造價是24792172.90元,報價30358721.19元,審減工程造價5566548.29元。
26.豐鑫公司關于禹城水岸國際小區(qū)二期室外配套工程結算的申請,證實煙臺豐鑫公司于2017年5月6日向禹城市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申請工程款24792172.90元和15%投資回報率3718825.94元,共計28510998.84元予以撥付。
27.禹城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關于撥付前油坊小區(qū)二期室外配套工程資金利息結算的請示報告,證實2017年6月16日,李某簽字以禹城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名義向禹城市政府請示對前油坊二期室外配套工程資金2851.0998萬元(含15%投資回報)的利息與工程款一并結算。
28.禹城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關于撥付前油坊二期項目室外配套工程資金利息的請示報告,證實2017年8月14日,李某簽字以禹城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向禹城市政府申請支付2851.0998萬元,利息292.95萬元申請撥付。
29.禹城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2012-2017年工程分類支出明細、收款收據、記賬憑證、禹城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審批表,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煙臺豐鑫公司禹城分公司工行開戶信息及交易明細、禹城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交易明細,證實高新區(qū)建設指揮部給煙臺豐鑫公司提前、及時撥付工程款。2017年12月28日前煙臺豐鑫公司領取工程款未開具發(fā)票,2017年12月28日開具24賬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合計221695899.12元。禹城市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表上,李某作為項目法人意見、市級分管領導進行簽字。
30.魯(2017)濟南市不動產第0101904號、第0101905號不動產證、魯(2017)煙臺市高不動產權第0000090號證,證實濟南市歷下區(qū)荊山路6號黃金99御園10號樓2-1702號樓住宅建筑面積140.58平方米,儲藏室建筑面積11.01平方米;煙臺高新區(qū)濱海中路1599號192號樓2單元302號建筑面積157.12平方米。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2年李某擔任禹城高新區(qū)管委會副主任兼任禹城高新區(qū)社區(qū)建設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負責前油坊二期項目。就該項目,李某和其他投資方談過,均因對方提出需要擔保沒談成。與車路平煙臺豐鑫公司談判時,豐鑫公司也提出需要擔保。李某找了禹城高新區(qū)下屬單位禹城高新投融資公司投資成立的禹城市天瑞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作擔保,車路平豐鑫公司就簽合同承建2個多億的前油坊二期項目。該項目工程款的申請和撥付需要李某的簽字同意。車路平為了撥付工程款的事找過李某,想讓李某平時多照顧,還讓李某催要過工程款。李某積極申請并多次協(xié)調財政局長撥付車路平豐鑫公司工程款。在車路平豐鑫公司只提供收款收據沒按規(guī)定提供發(fā)票的情況下,李某也是及時安排給豐鑫公司撥付工程款。李某與豐鑫公司簽訂主體和配套的協(xié)議中沒有15%投資回報率的規(guī)定,合同中規(guī)定的價格超出測算平均造價和政府控制價的部分,是李某協(xié)調領導定的。在最終配套結算時,豐鑫公司申報工程款不實,被審減。李某在審定價格后,先后于2017年5月5日、8月14日讓張某5寫回報投資15%利息的報告。李某協(xié)調市長簽字,找過財政局長、副局長申請工程款。
(1)2013年10月份,李某的兒子結婚時,車路平通過楊某1給李某一張楊某1名下的銀行卡,李某查詢后知道是50萬。李某收到卡后,心里很害怕、擔心,意識到數額太大不是人情往來,但覺得車路平承攬的前油坊項目掙錢了,自己給車路平幫了不少忙和自己的貪婪心理,就要了車路平送的50萬元的卡。第二年李某因為覺得領導干部放這么多錢不好,將該卡交給楊某1保管。連同該卡內50萬,李某讓楊某1共保管歸其所有的240萬元。
(2)2014年,李某因為兒媳婦懷孕,想給孩子創(chuàng)造一個更好的生活環(huán)境,在濟南選定黃金99御園小區(qū)10號樓2單元1702室,自己交了2萬元認籌金,李某2簽購房合同、替李某簽訂認購書。因為車路平的項目安置完成,且拿到了50%的工程款,李某就聯(lián)系車路平來禹城,告知其要在濟南買房的打算,意思是讓車路平出錢。車路平明白李某的意思,表示出錢為李某買房。交房款時李某提議交個首付,車路平說付全款。李某心里害怕但貪欲太強還是欣然接受。李某為了安全,要求車路平通過楊某1付款。楊某1兩次支付房款190.5939萬元。李某自已花費17萬元購買了車位,房子裝修及費用是李某2夫婦負責和出資的。因房屋購買合同是李某2簽的,擔心被組織調查,李某將房子轉移登記在其表妹張某3(楊某1之妻)名下,但依然歸李某家所有,與楊某1家沒關系。
(3)2015年7月份,李某去煙臺,和車路平、楊某1一塊吃飯的時候,向車路平提出想購買一輛別克昂科威車,意思是想讓車路平出錢。車路平接著表示吃完飯去看車。4S店正好有李某喜歡的車,車路平當即表示給李某買車。因為李某要的比較急,車路平資金緊張,讓楊某1墊付的車款33.54344萬元。李某自己選的車牌,為了安全、規(guī)避調查,讓楊某1把車登記在楊某1名下,由楊某1辦理購車、稅費、保險、掛牌等手續(xù)。張某1把該車開回禹城后,把車鑰匙、手續(xù)交給李某,由李某日常使用。李某意識到前油坊項目是煙臺公司承建,開的車是煙臺牌照太高調,影響不好,讓張某1把車開回煙臺和楊某1女兒換了一輛大眾途觀車,先登記在李某2名下,后又改到張某1名下,最后頂賬給柴某2。李某要車路平出資購買昂科威車,是因為車路平承攬的前油坊二期主體和配套工程項目是李某介紹的,李某主管該項目給車路平幫過很多忙,在工程款申請、撥付上幫助很大,車路平在該項目中也掙錢了,應該感謝李某。車路平能給其買車是基于李某是高新區(qū)的領導,主管該項目,在工程款的撥付上幫助很大,后續(xù)工程款還需要李某的協(xié)調和撥付。
(4)2016年夏天,李某去煙臺探親,和張某1在煙臺天越灣樓盤轉房子時,看上一套二手房,就把想買該房的意思告訴了楊某1,又聯(lián)系了車路平,說看上一套房子,讓其聯(lián)系楊某1,把錢給楊某1,由楊某1出面買房。車路平當時沒多么反感就答應了。天越灣房產房款和稅費合計242.080222萬元。為了安全、規(guī)避調查,李某安排將該房產登記在張某3名下,房子的資料由楊某1保管,房子的使用、處置李某說了算,裝修方案、風格是李某定的。委托楊某1進行了裝修,裝修花費是李某的錢。李某和楊某1去煙臺看過裝修用的瓷磚、墻磚和家具,到裝修現場看過,對門窗不滿意,讓楊某1換掉的。李某讓車路平出資購買天越灣房產,是基于自己利用自己的領導職務協(xié)調車路平公司借給中天公司借款時,車路平公司負責人趙勇說過利息給李某。后來李某讓中天公司以房產抵賬給車路平公司,要回了借款和利息。李某向車路平說過利息的事,車路平一直沒給。
(5)2017年10月份,李某看好濟南綠地一套房子(B10地塊5號樓1單元1602室)后,告訴楊某1用其岳父張念訓的名義買。李某聯(lián)系車路平,說看上一套房,讓車路平準備錢,由楊某1出面買。李某感覺車路平很不愿意,但沒有拒絕。交房款時,李某聯(lián)系楊某1,楊某1問房價多少,說車路平給轉了200萬。李某讓先湊湊,連儲藏室一共支付房款390.5萬。2017年底,李某挑選車位,車位款想讓楊某1用為自己保管的240萬支付。楊某1有事來不了,把車位款轉給張某1,讓張某1代替張念訓簽訂的協(xié)議。李某讓車路平出資買房,是因為前油坊項目工程款到了結算階段,李某為該項目向市財政協(xié)調及時撥付工程款,在最后算賬時才讓車路平公司補齊全部工程發(fā)票。
(四)電子數據
從李某手機提取的綠地中央公館圖片,證實綠地房產位置情況。
本案其他證據:
(一)書證
1.李某干部任免審批表、李某任職及分工文件、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禹城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更名的批復、禹城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文件專題會議紀要(2008年6月10日),證實李某于2002年1月至2011年11月?lián)斡沓鞘懈咝聟^(qū)管委會副主任,2011年11月開始擔任禹城市高新區(qū)管委會主任(副縣級),2014年7月2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同意禹城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更名為德州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后,李某擔任德州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主任。期間,2010年3月至2011年11月兼任東城街道黨委書記,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兼擔任禹城高新區(qū)黨工委委員,2007年12月至2011年11月兼任禹城高新區(qū)黨工委副書記,2012年9月任禹城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
2.戶籍證明,證實李某生于1963年7月24日,已達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3.到案經過、自書材料、情況說明,證實李某于2018年5月25日在禹城賓館一樓會議室被德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帶至德州市廉政教育中心,當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如實供述了監(jiān)察機關未掌握的收受禹城中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責人賈某52.20664萬元,在購置禹城大禹盛景房產過程中,接受開發(fā)商王某1給其減免房款60萬元,收受車路平送的50萬元銀行卡、昂科威汽車和煙臺天越灣房產等犯罪事實。李某于2018年8月21日在監(jiān)察機關配合該機關宣傳部談話并同步錄制視頻。
4.德州市監(jiān)察委收據,證實2018年8月17日,德州市監(jiān)察委收到李某涉案款203.54344萬元。
5.查封、扣押決定書(附收條),證實德州市監(jiān)察委分別于2018年7月10日、7月16日依法對張念訓名下綠地國際金融中心B-5-1-1602號房屋及儲藏室、車位認購款共計412.5萬元、濟南荊山路6號黃金99御園10號樓2單元1702號房屋及2單元負一層2-127號儲藏室、張某3名下煙臺高新區(qū)濱海中路1599號192號樓2單元302號房產予以查封。
6.立案決定書、送達回執(zhí),證實本案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調查。
7.留置批準書、留置令、留置令回執(zhí)、留置通知書,證實2018年5月25日,經山東省監(jiān)察委員會批準,由德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對李某采取留置強制措施。
8.留置訊問單、詢問通知書、被訊問人權利義務告知書、證人權利義務告知書、查詢金融財產通知單、調取證據通知書,證實本案訊問、詢問,證據查詢、調取,程序合法。
9.辦案說明,證實車路平及其妻子周洪麗在監(jiān)察機關辦理限制其出境手續(xù)期間,于2018年5月28日去英國。7月10日,調查組規(guī)勸車路平回國配合調查,車路平以身體原因推拖回國?,F車路平與周洪麗正在辦理馬來西亞藍卡(永久居住權),以期滯留海外。
關于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有關受賄款與車路平應向被告人李某支付利息、好處費的辯護意見,經查,車路平給被告人李某出資買車買房的目的,主要出于被告人李某的職務能夠為豐鑫公司開發(fā)的前油坊二期項目在工程款申請、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均沒有關于利息及好處費的內容。即使車路平一方有過這方面的承諾,也不能成為被告人李某作為國家公職人員接受他人財物的正當理由。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有關受賄款與利息、好處費有關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一)關于被告人李某具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二)關于涉及車路平的三套涉案房產受賄的是錢而不是房產的辯護意見。經查,該三套房產由車路平提供絕大部分購房款完成定購過程中,被告人李某的意思表示明確,就是讓車路平出資完成購房,而不是收受車路平的錢財后自己購房。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三)關于退贓數額應以受賄價值為限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李某收受賈某的財物,除依法認定的犯罪數額外,因被告人李某未付房款,房產增值部分7.9336萬元屬違法所得,雖然不計入犯罪數額,依法也應予沒收。被告人李某非法收受車路平的三套房產,屬違法所得,除被告人李某個人出資2萬元(按5萬元計算)和楊某1墊付的5939元及其增值部分外,依法應予追繳。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李某在受賄過程中,除接受車路平的50萬元現金之外,均有向行賄人索取財物的意思表示,屬索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到案后,積極配合監(jiān)察機關錄制警示教育視頻,具有悔罪表現,其親屬向辦案機關退繳了部分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非法收受的現金、車款及扣除其個人出資部分外的房產,屬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30年5月2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195.60984萬元及違法所得7.933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李某受賄所得煙臺市高新區(qū)濱海中路1599號天越灣小區(qū)192-2-302室房產及儲藏室一套、濟南綠地山東國際金融中心項目B10地塊5-1-1602室商品房及儲藏室一套、濟南黃金99御園小區(qū)10-2-1702號房產及儲藏室一套(扣除個人出資抵頂房款的5萬元和楊勝忠墊付的5939元及其增值部分的價值)依法變現,扣除變現成本后所得價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鄭士新
審 判 員 勾德超
人民陪審員 馮炳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田 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