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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刑初745號受賄、濫用職權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1-17   閱讀:

案由    受賄 濫用職權     

案號    (2019)豫1722刑初745號    

上蔡縣人民檢察院以上檢二部刑訴〔2019〕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志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殷某某及其辯護人魯升陽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其擔任上蔡縣文物管理所副所長的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原上蔡縣公安局大路李派出所所長胡連仲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41.25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家礦產資源遭受破壞,價值人民幣4099604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涉嫌受賄犯罪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41.25萬元,其中伙同胡連仲共同受賄27萬元,個人單獨受賄14.25萬元。

1.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上蔡縣臥龍街道黃尼莊社區(qū)郭馬陳自然村西北盜采沙土人員李某找熟人殷某某讓其為自己盜采沙土提供幫助,并承諾每車給予400元好處。被告人殷某某向胡連仲隱瞞李某承諾每車給予400元好處的事實,與胡連仲商量以每人每車100元標準共同收受李某等人賄賂。其間,殷某某先后26次收受盜采沙土人員李某、聶某、胡某所送人民幣27萬元。其中20次以現金方式收取24.06萬元,6次以微信轉賬方式收取2.94萬元。上述27萬元殷某某個人占有18.7萬元,先后18次分給對盜采沙土人員具有打擊處理職責的胡連仲8.3萬元,其中4次以現金方式分給胡連仲4.41萬元,14次以微信轉賬方式分給胡連仲3.89萬元。

2.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殷某某收受在上蔡縣大路李鄉(xiāng)馬堂村王灝莊自然村東南盜采沙土人員王某1等人賄賂。其間,殷某某先后7次收受盜采沙土人員王某1、劉某1、劉某2所送人民幣16萬元,其中3次以現金方式收受6.8萬元,3次以微信轉賬方式收受5.6萬元,1次以現金加微信方式收受3.6萬元。上述16萬元殷某某個人占有8萬元,先后7次分給對盜采沙土人員具有打擊處理職責的上蔡縣公安局大路李派出所胡連仲8萬元,其中3次以現金方式分給胡連仲3.4萬元,4次以微信轉賬方式分給胡連仲4.6萬元。

3.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殷某某分8次收受在大路李鄉(xiāng)王灝莊南盜土人員劉某1安排其兒子劉某3劉某4所送人民幣5.1萬元,其中分4次收受劉某3所送人民幣4萬元,4次收受劉某4所送人民幣1.1萬元。

4.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在西三環(huán)垃圾處理廠附近收受盜土人員張某所送現金1萬元,采取不查處的方式為張某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上蔡楚國貴族墓地”保護范圍內西三環(huán)垃圾處理廠西南處盜土行為提供幫助。此款殷某某個人占有5000元,因張某盜土地點占用有大路李鄉(xiāng)土地,分給對盜采沙土人員具有打擊處理職責的上蔡縣公安局大路李派出所所長胡連仲5000元。

5.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在上蔡縣蔡都一小附近收受盜土人員王某2所送人民幣5000元,采取不查處的方式為王某2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上蔡楚國貴族墓地”保護范圍內大路李鄉(xiāng)馬堂村東南處盜土行為提供幫助。

6.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在文物巡查過程中發(fā)現朱某正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上蔡楚國貴族墓地”保護范圍內大路李鄉(xiāng)肖里王村東實施盜土行為,后殷某某在處置此事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在大路李派出所一辦公室內收受朱某所送現金300元,采取不處理處罰的方式為朱某盜土行為提供幫助。此款殷某某個人占有1500元,分給共同前往執(zhí)法的大路李派出所原指導員黎某1500元。

二、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殷某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上蔡楚國貴族墓地”保護范圍內非法盜采沙土的李某等人所送人民幣18.7萬元,王某1等人所送人民幣8萬元,不正確履行職責,采取不主動查處違法盜采沙土等方式為李某、王某1等人提供幫助,致使國家礦產資源遭到嚴重破壞。其中,李某等人在郭馬陳村西非法開采黏土12654m3、建筑用砂7033m3,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1046005元。王某1等人在王灝莊東非法開采建筑用砂27127m3,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3052799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殷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殷某某具有坦白、積極退繳全部贓款等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殷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殷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2.殷某某在接受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期間,積極退繳全部贓款。3.殷某某系初犯。4.公訴機關指控殷某某犯濫用職權罪,與受賄罪系牽連犯,應擇一罪(受賄罪)處罰,而不應對其數罪并罰。

經審理查明:

(一)受賄罪的事實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其擔任上蔡縣文物管理所副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41.25萬元。其中,其本人單獨受賄14.25萬元,伙同原上蔡縣公安局大路李派出所所長胡連仲(另案處理)共同他人賄賂款27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李某為了在上蔡縣臥龍街道辦事處黃尼莊社區(qū)郭馬陳村西北盜采沙土,讓被告人殷某某為其盜采沙土提供幫助,并向殷某某承諾每車沙土給予其400元好處費。殷某某向胡連仲隱瞞李某每車沙土給予400元好處費的事實,與胡連仲商量以每車每人100元標準共同收受盜采沙土人員李某等人的賄賂。其間,殷某某先后26次以現金和微信轉賬方式收受盜采沙土人員李某、聶某、胡某所送人民幣27萬元。殷某某將其中18.7萬元占為己有,另將其中8.3萬元先后18次分給時任上蔡縣公安局大路李派出所所長的胡連仲。

2.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王某1、劉某1、劉某2等人在上蔡縣大路李鄉(xiāng)馬堂村王灝莊自然村東南盜采沙土,為了讓被告人殷某某提供幫助,先后7次以現金和微信轉賬方式送給殷某某人民幣16萬元。殷某某將其中8萬元占為己有,先后7次以現金和微信轉賬方式將另外8萬元分給胡連仲。

3.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劉某1為了在大路李鄉(xiāng)王灝莊南盜土過程中讓被告人殷某某提供幫助,安排其兒子劉某3、劉某4分8次送給殷某某人民幣5.1萬元。

4.2016年6月的一天,張某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上蔡楚國貴族墓地”保護范圍內上蔡縣西三環(huán)垃圾處理廠西南處盜土過程中,為了讓被告人殷某某提供幫助,送給殷某某人民幣1萬元。殷某某將其中5000元占為己有,另將5000元分給時任上蔡縣公安局大路李派出所所長的胡連仲。

5.2016年6月的一天,王某2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上蔡楚國貴族墓地”保護范圍內上蔡縣大路李鄉(xiāng)馬堂村東南處盜土過程中,為了讓被告人殷某某提供幫助,在上蔡縣蔡都一小附近送給殷某某人民幣5000元。

6.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在履行巡查過程中,發(fā)現朱某正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上蔡楚國貴族墓地”保護范圍內上蔡縣大路李鄉(xiāng)肖里王村東實施盜土行為。后殷某某在處置此事過程中,朱某在大路李派出所一辦公室內送給殷某某人民幣3000元。殷某某將其中1500元占為己有,另將1500元分給共同前往執(zhí)法的大路李派出所原指導員黎某。

(二)濫用職權的事實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殷某某收受盜采沙土的李某、王某1等人賄賂后,采取不主動查處違法盜采沙土行為等方式,放任李某、王某1等人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上蔡楚國貴族墓地”保護范圍內盜采沙土,致使國家礦產資源遭到嚴重破壞。其中李某等人在郭馬陳村西非法開采黏土12654立方米、建筑用砂7033立方米,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人民幣1046005元。王某1等人在王灝莊東非法開采建筑用砂27127立方米,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人民幣3052799元。

另查明,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殷某某接到上蔡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通知,到上蔡縣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談話,如實交代了其收受他人賄賂77000余元的犯罪事實。殷某某被留置期間,主動交代了其收受多人賄賂的犯罪事實,并交代了其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殷某某的近親屬將其違法所得332400元人民幣退繳至上蔡縣監(jiān)察委員會。

上述事實,被告人殷某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殷某某的戶籍證明、中共上蔡縣文化局黨組關于殷某某等人職務任免的通知、行政執(zhí)法證存根、工作職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上蔡縣楚國貴族墓地保護范圍平面圖及相關文件、微信轉賬電子記錄、上蔡縣文物管理所提供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上蔡縣楚國貴族墓地保護范圍平面圖及相關文件、上蔡縣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殷某某到案經過證明、退贓證明,上蔡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提供的李某等人非法采礦案的卷宗材料,證人李某、聶某、胡某、王某1、劉某1、劉某2、劉某3、劉某4、張某、王某2、劉某5、朱某、黎某的證言,被告人殷某某及同案人胡連仲的供述與辯解,河南省煤炭地質勘察研究總院出具的王某1等人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技術鑒定報告、胡某等人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技術鑒定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殷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之便,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412500元人民幣,其個人非法占有329500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致使國家礦產資源遭受破壞價值人民幣4099604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殷某某在伙同他人受賄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殷某某系初犯,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當庭自愿認罪,案發(fā)后主動退繳了其全部違法所得,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殷某某的辯護人據此提出的應對被告人殷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殷某某的辯護人另辯稱,公訴機關指控殷某某犯濫用職權罪,與受賄罪系牽連犯,應擇一罪(受賄罪)處罰,而不應對其數罪并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取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故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殷某某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應當對其數罪并罰。根據被告人殷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三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殷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殷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324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楊連成

審判員  陳立柱

審判員  田繼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鄭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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